篇一:紧急通知(五) - 各地信鸽协会-中国信鸽信息网 www
紧急通知(五)
各县(市、区)鸽协、广大会员:
2012年5月4日放飞地点和沿途天气较好,适合比赛,请各地鸽协和广大会员做好参赛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调整好参赛鸽的比赛状态,定于5月2日晚7:30分集鸽,5月4日比赛,敬请广大会员相互转告。
盐城市信鸽协会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篇二:关于征集应急产品和技术的通知
关于征集应急产品和技术的通知工信厅运行[2012]2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关于加强工业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运行[2009]466号)和《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工业产品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工信部运行[2012]98号)精神,落实《关于印发<2012年工业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工信厅运行[2012]47号)部署,进一步细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应急产品内容,编制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应急产品和技术目录,推进应急工业产品储备体系建设和应急产业发展,提高国家应对突发事件保障能力,决定开展应急产品和技术征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集类型
此次组织申报的应急产品和技术分为研究开发和能力储备两种类型:
(一)研究开发类:主要包括着眼未来应急需求、立足突破关键技术瓶颈、需要集中攻关的产品和技术。经综合后纳入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应急产品和技术目录。
(二)能力储备类:主要包括处置突发事件时需要的峰值需求大、正常储备难度高、生产工艺特殊的产品。经评审后纳入生产能力储备体系。二、材料要求
(一)应急产品和技术情况表(详见附件1、2、3)。
(二)应急产品和技术说明报告,详细介绍产品研制、示范推广和应用突发事件情况。(三)应急产品和技术的知识产权和生产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相关检测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
(四)应急产品生产能力储备实施方案,包括储备产品类型、适应突发事件、现有生产能力、储备规模(包括最大产能及其启动所需时间)、年度补贴经费、相关保障措施等。三、征集范围
本次征集的应急产品和技术主要是指用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的监测、防范和处置以及恢复(具体范围参见附件4),分别如下:
(一)监测预警: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领域的监测、探测、预警、预测产品和技术。
(二)预防防护:应急救援人员、社会群体个人、特种作业场所预防防护产品和技术。(三)应对处置:现场信息探测与快速获取技术、生命探测仪器、特种消防灭火救援技术、特种救援工程机械和车辆、高效救援工具、损毁交通设施应急抢通装备、突发环境灾难应急处置技术、应急发电设备、饮用水快速净化装置、应急通信技术、反恐技术与装备等产品和技术。
四、工作程序
(一)请填报单位从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运行监测协调局子站(http://yxj.miit.gov.cn)下载填报资料。
(二)请将书面材料及填报表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三)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须在填报材料上出具审查意见。(四)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将填报材料汇总后,于6月15日前将材料纸质版本与电子版本一并报送我部(运行监测协调局)。五、有关事项
(一)本次应急产品和技术征集是做好工业应急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调研,摸清本地区、本企业应急工业产品和技术情况。
(二)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属地原则对地方单位开展应急产品和技术征集,中央管理企业按隶属关系对所属单位开展应急产品和技术征集。 附件:1.应急产品和技术汇总表
2.研究开发类应急产品和技术情况表 3.能力储备类应急产品情况表 4.应急产品和技术参考范围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1
1、“隶属类型”填写数字代号,其中:1. 监测预警,2.预防防护,3.应对处置。2、“适用突发事件”填写数字代号,其中:1. 自然灾害,2.事故灾难,3.公共卫生事件,4.社会安全事件。
3、“需研发的关键技术和研发目标”填写研发重点和难点及主要技术创新点。4、本表按不同型号产品分别填写,填报应加盖单位公章,否则视为无效。
附件2
研究开发类应急产品和技术情况表
填报单位: 深圳浪涛数码有限公司 填报日期:2012年6 月8 日
1、“隶属类型”填写数字代号,其中:1. 监测预警,2.预防防护,3.应对处置。2、“适用突发事件”填写数字代号,其中:1. 自然灾害,2.事故灾难,3.公共卫生事件,4.社会安全事件。
3、“需研发的关键技术和研发目标”填写研发重点和难点及主要技术创新点。4、本表按不同型号产品分别填写,填报应加盖单位公章,否则视为无效。
附件3
能力储备类应急产品情况表
填报单位:深圳浪涛数码有限公司 填报日期:2012年 6月8 日
1、“隶属类型”填写数字代号,其中:1. 监测预警,2.预防防护,3.应对处置。2、“适用突发事件”填写数字代号,其中:1. 自然灾害,2.事故灾难,3.公共卫生事件,4.社会安全事件。
3、本表按不同型号产品分别填写,填报应加盖单位公章,否则视为无效。
附件4
应急产品和技术参考范围
(一)监测预警
1、地震、海啸、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技术 [山体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监测设备,地震、水旱、森林大火等灾害监测设备,赤潮预警、监测和快速鉴别技术,绿潮预警监测技术等]。
篇三: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
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txt大悲无泪,大悟无言,大笑无声。我们手里的金钱是保持自由的一种工具。女人在约会前,一定先去美容院;男人约会前,一定先去银行。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
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
工信部联通【2008】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筹备组: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节约土地、能源和原材料的消耗,保护自然环境和景观,减少电信重复建设,提高 电信基础设施利用率,针对当前电信重组和即将启动的新一轮网络建设的实际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决定大力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现将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原则
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将作为今后一段时期电信行业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点。各级基础电信企业、电信监管机构和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 提高认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动员一切可使用资源,全力推进相关工作。按照"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安全可靠、合理负担,有利竞 争、促进发展"的原则,通过全行业共同努力,实现以下目标:杜绝同地点新建铁塔、同路由新建杆路现象;实现新增铁塔、杆路的共建;其他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 享比例逐年提高。
二、组织领导
成立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领导以及各基础电信企业(重组后的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以下同)集团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全国电信基础设施 共建共享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决定有关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 委相关司局和基础电信企业集团相关部门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拟订全国性的有关政策和指导标准,协调有关具体事项。
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组织成立省级共建共享协调机构(简称省协调机构),可要求电信企业省(区、市)公司参加,也可邀请当地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和专家参加。省协调机构负责提出省内共建共享有关要求,协调和决定省内有关事项。
三、具体要求
(一)已有铁塔、杆路必须共享
已有铁塔、杆路必须开放共享,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应采取技术改造、扩建等方式进行共享。已有铁塔、杆路的拥有方在接到共享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回 复,不能共享的应说明具体原因。禁止在已有铁塔同地点新建铁塔,禁止在已有杆路同路由新建杆路。确因特殊原因需在同地点、同路由新建铁塔、杆路的,应经过 省协调机构同意。
(二)新建铁塔、杆路必须共建
拟新建铁塔、杆路的基础电信企业必须告知其他基础电信企业,其他基础电信企业应在
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可提供已有设施共享或开展联合建设的需求,实施共享或共建。其他基础电信企业未提出共建需求的,3年内不得在同地点、同路由新建。
(三)其他基站设施和传输线路具备条件的应共建共享
新建其他基站设施(包括基站的铁塔等支撑设施、天面、机房、室内分布系统、基站专用的传输线路、电源等其他配套设施,以下同)和传输线路(包括管道、杆路、光缆,以下同)具备条件的应联合建设;已有基站设施和传输线路具备条件的应向其他基础电信企业开放共享。
(四)禁止租用第三方设施时签订排他性协议
基础电信企业租用第三方站址、机房等各种设施,不得签订排他性协议以阻止其他基础电信企业的进入,已签订的应立即纠正。
四、考核机制
(一)处罚
以下行为一经查明,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或授权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将进行严肃处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建议其上级单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对因此被撤、免职人员,三年内不得任用。
--未经省协调机构同意,在同地点新建铁塔或者在同路由新建杆路;
--已有铁塔、杆路具备共享条件而拒绝开放共享;
--应进行联合建设而擅自独立新建铁塔、杆路;
--租用第三方设施签订排他性协议;
--报送虚假信息。
(二)考核
对基础电信企业新建基站设施、传输线路的共建情况以及已有基站设施、传输线路的共享情况实施监督考核。由国务院国资委逐步建立考核目标,将考核目标完 成情况纳入业绩考核体系。基础电信企业集团也要将共建共享考核结果纳入企业业绩考核体系,使共建共享推进情况与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利益直接挂钩。
领导小组将对各省(区、市)公司共建共享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成效显著的予以表彰,对阻碍共建共享的予以通报,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国务院和有关部门。
各基础电信企业集团和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要定期将共建共享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要按附件要求定期报送数据,各省(区、市)公司应按照当地通信管理局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五、保障措施
(一)狠抓贯彻落实。省(区、市)通信管理局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有关要
求。各基础电信企业集团要立即转发本意见,并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要 求,特别是要明确考核办法,切实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将责任落实到人。企业集团间要共同签署合作框架协议,明确共建共享涉及建设、维护、价格、安全等方 面的原则。省(区、市)公司间也要进一步签署有关具体合作协议。
(二)争端解决机制。企业在共建共享过程中发生争议可采取以下方式解决:协议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或仲裁;申请省协调机构协调或裁定;省协调机构对难以裁定的可报领导小组裁定。
(三)价格确定原则。企业间协商以及有关机构协调、裁定共建共享费用主要依据以下原则:租用价格应以成本为基础,附加一定的收益;共建费用应按成本进行分摊;已有政府指导价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建设维护协议。企业间应通过签订协议明确分工和责任,具体建设、维护可采取首先提出方牵头、最大需求方牵头、分片负责、委托第三方等多种模式。
(五)建立基础数据库。省(区、市)通信管理局逐步建立电信基础设施资源数据库,并对基础电信企业开放,以利于企业间开展共建共享,同时也对企业以往报送信息进行验证。
(六)其他鼓励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将联合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逐步建立完善鼓励其他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以及与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有关政策措施。
六、有关说明
(一)本通知有关要求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参考标准:本通知中铁塔一般指自高10米以上的铁塔(包括铁塔附属的机房、传输和电力引接等设施),不包括桅杆;同地点新建铁塔指在聚居区内已 有铁塔500米直线范围内、非聚居区已有铁塔3公里直线范围内新建铁塔;同路由新建杆路指在聚居区内已有杆路同一道路、非聚居区已有杆路500米范围内同 路由方向新建杆路。各省协调机构可按基站覆盖范围、城乡情况、地理环境等进行调整。
(三)本通知有关要求适用于境内(不含港澳台)相关电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是电信行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两型社会、履行社会责任的具体体现,各单位要全力推进各项工作,务求取得实效,为实践有中国特色的电信改革发展之路做出贡献。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