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工程质量保修书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
承包人: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协商一致,对建设项目工程项目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1、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2、质量保修范围本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第80号令)的有关规定及设计要求,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4、供热及供冷为 2 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5、装饰装修工程为 2 年;
6、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 2 年;
7、在本项目建成投入使用的前两年内,需对钢结构的节点、杆件应力集中部位、支座等受力关键部位进行应力、应变监控(监测方案由双方确定)。
8、其他约定:按国家现行规范规程及相关标准和设计的有关要求执行。
质量保修期自广州开发区管委会或其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的提前移交之日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以先发生日期为准)计算(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对工程竣工验收有相关规定的,按该规定执行)。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1)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2)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费,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1、保修金的使用、约定和支付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
1
2、发包人将保修金返还给承包人后,承包人仍须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3、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
发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 年 月年 月 日日
篇二:工程质量保修书标准格式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昌都县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人(全称):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昌都县旧城改造3-1#地块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项目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
6.室外的给排水管道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年;
7.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年;
8.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 (大写)。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和利息返还承包人。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篇三: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1、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平南县人民医院
承包人(全称):广西贵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为保证平南县人民医院新院围墙工程(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除了包发方原有毛石地基基础工程外)、主体结构工程、装修工程以及电气管线安装工程等项目。 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所有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均属保修范围。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通过之日算起。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50年;
2、 土建工程为年;
3、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为年;
4、 装修工程为年;
5、 其他约定:其余工程保修期均为年。
三、质量保修保质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2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需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和主体工程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本协议工程总造价的5%,工程质量保修金由发包人从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一年后14天内,支付保修金的50%;质量保修期满5年后14天内,组织复检,未发现属承包方施工质量问题的,即将剩余的保修金返还承包人。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保修金返还后,在保修期内发包人正常使用情况下,如发生属本保修书规定范围内的保修事项时,承包人应及时按规定时限修理并承担费用,否则,发包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讨。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承 包 人(盖章): 承 包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