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关于××公司××项目融资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公司××项目融资的法律意见书
致:××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称《律师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公司之委托,作为××公司向××国际投资集团融资项目的特聘法律顾问,对××公司××项目融资事宜进行调查,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出具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项目融资国际惯例及本所与××公司签订的《委托公司》的要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授权与批准、公司注册、主体资格、实质条件、公司的设立瘃独立性、出资人、注册资金及其演变、经营业务、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公司的主要资产、重大债权债务、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并购、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法人治理结构、税务、环保和产品质量、公司财务及生产经营状况、融资资金的运用、业务发展目标、诉讼及就有关事项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询问和调查,对××公司提交的包括但不限于《提交材料登记表》中的材料进行了调查、审查等。
××公司保证已经提交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所有材料,并对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且保证上述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的行为和本次融资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公供××公司作为本次融资时使用,不得用做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公司在本次向××国际投资集团融资过程中使用或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在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岐义和曲解,本所有权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根据《委托合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融资的授权及批准
1. ××公司的股东会已按法定程序做出批准融资的决议。、
2.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上述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3.股东会已授权公司执行董事××先生办理本次项目融资相关事宜,上述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二、××公司的主体资格问题
1. ××公司全称为××有限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并领有××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具备融资的主体资格。
2. ××公司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出现。
三、本次融资的实质条件
1.根据××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经营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经调查,××公司的注册资金为××万元,符合《公司法》中有关注册资金的要求。
3.经调查,未发现××公司及其股东从成立以来有重大违法行为。
4.根据××公司提供的项目投资计划书显示:本项目3年可实现年销售收入××亿元,可实现利润总额为××亿元。
四、××公司的设立
1.××公司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当时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和确认。
2. ××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协议及其他使其财产或者行为受约束的文件目前未发现导致××公司设立不成或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的法律障碍。
3. ××公司设立过程中有关审批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 ××公司设立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公司的独立性问题
经调查:
1. ××公司资产独立于出资人。
2. ××公司具有完善的生产、销售、管理系统。
3. ××公司的工作人员独立。
4. ××公司的机构独立。
5. ××公司的财务独立。
基于以上理由,本所认为××公司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公司的出资人
1.经调查,××公司股东为自然人股东××,股东具备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东的资格。
2. ××公司的股东人数、出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公司的注册资金及其演变
1.经调查,××公司的注册资金为××万元,由自然人股东××出资××万元设立。
2.经调查,××公司的注册资金未发生变更。
八、××公司的业务
1. ××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是××(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合有关法、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经调查,××公司的主营业务突出。
3.经调查,××公司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经调查,未发现××公司有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情形。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
根据××公司提供的财产分布表显示,××公司有一批生产设备价值××元人民币,××价值××元人民币,公司办公设备价值××元人民币。
十一、××公司的重大合同及重大债权、债务
1.经本所调查,××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为其与××国际投资集团签署的××项目合作意向书。
2.经本所调查,××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合法有效。
3.上述合同不存在须变更合同主体的问题,合同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4.经××公司说明,××公司无重大不良债权、债务。
5.经调查,未发现××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或保证信息。
十二、××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本所调查,未发现××公司有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形。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经调查,××公司的《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已履行法定程序。
2.《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第79条要求载明的事项及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动作
1.根据××公司《公司章程》,××公司已建立了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2.根据××公司《公司章程》,××公司已建立了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议事规则,该议事规则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经调查,××公司历次股东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4.经调查,××公司股东会对管理机构的历次授权及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公司法定法律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经调查,××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为××。
2.经调查,××公司监事为××。
3.经调查,××公司总经理为××。
4.经调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层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5.经调查,本所未发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层管理人员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6.经调查,××公司自成立以来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层管理人员的任职
变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7.经调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层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规定,职权范围未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公司的税务
根据本所调查,本所认为××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经本所核查,未发现××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在建设项目违背有关国家环保要求。
2.经本所核查,未发现××公司近3年被环保部门处罚的情形。
3.经本所核查,未发现××公司近3年被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八、××公司的财务、生产经营状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显示:截至××年××月××日,××公司资产总计××元人民币,亏损××元人民币。
十九、××公司的劳动保障
1.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公司已按《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规、规章建立了用工管理制度。
2.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公司已按《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规、规章建立了劳动管理制度。
二十、××公司的信用及资质
经本所调查,未发现××公司有不良信用记录。
二十一、××公司的业务发展目标
1.经调查,××公司的业务发展目标为推广××连锁,与××公司的主营业务一致。
2. ××公司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经理的诉讼、仲裁或处罚
1.经××公司说明,××公司目前无重大法律诉讼、仲裁事项。
2.经××公司说明,××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没有受到过重大行政处罚。
篇二:关于XX有限公司XXX项目融资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
关于XX有限公司“XXX”项目融资的法律意见书 致: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称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XX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称XX公司)之委托,作为XX公司向XXXXX国际投资集团融资项目的特聘法律顾问,对XX公司”XX”项目融资事宜进行调查,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出具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项目融资国际惯例及本所与XX公司签订的《委托合同》的要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授权与批准、公司注册、主体资格、实质条件、公司的设立及独立性、出资人、注册资金及其演变、经营业务、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公司的主要资产、重大债权债务、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并购、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法人治理结构、税务、环保和产品质量、公司财务及生产经营状况、融资资金的运用、业务发展目标、诉讼及就有关事项对XX公司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询问和调查,对XX公司提交的包括但不限于《提交材料登记表》中的材料进行了调查、审查等。
XX公司保证已经提交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所有材料,并对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且保证上述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XX公司的行为和本次融资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XX公司作为本次融资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XX公司在本次向XX国际投资集团融资过程中使用或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在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和曲解,本所有权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根据《委托合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XX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本次融资的授权及批准
1、XX公司的股东会已按法定程序作出批准融资的决议。
2、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XX公司章程》等规定,上述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3、股东会已授权公司执行董事XXX先生办理本次项目融资相关事宜,上述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二、XX公司的主体资格问题:
1、XX公司全称为同XXXXXXXXXXX有限公司,经XXX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并领有XXX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具备融资的主体资格。
2、XX公司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出现。
三、 本次融资的实质条件
1、根据XXX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XX公司经营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经调查,XX公司的注册资金为XX万元,符合《公司法》中有关注册资金的要求。
3、经调查,未发现XX公司及其股东从成立以来有重大违法行为。
4、根据XX公司提供的项目投资计划书显示:本项目三年可实现年销售收入XX亿元,可实现利润总额为XX亿元。
四、XX公司的设立
1、XX公司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当时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和确认。
2、XX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协议及其他使其财产或者行为受约束的文件目前未发现导致XX公司设立不成或使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的法律障碍。
3、XX公司设立过程中有关审批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XX公司设立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XX公司的独立性问题:
经调查:
1、XX公司资产独立于出资人。
2、XX公司具有完善的生产、销售、管理系统。
3、XX公司的工作人员独立。
4、XX公司的机构独立。
5、XX公司的财务独立
基于以上理由,本所认为XX公司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 XX公司的出资人
1、经调查,XX公司股东为自然人股东XX,股东具备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东的资格。
2、XX公司的股东人数、出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 XX公司的注册资金及其演变
1、经调查,XX公司的注册资金为XX万元,由自然人股东XX出资XX万元设立。
2、经调查,XX公司的注册资金未发生变更。
八、 XX公司的业务
1、XX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是酒店管理咨询及经营策划,酒店用品设计及销售(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经调查,XX公司的主营业务突出。
3、经调查,XX公司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经查,未发现XX公司有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情形。
十、 XX公司的主要财产
根据XX公司提供的财产分布表显示, XX公司有一批生产设备价值XX元人民币,XX价值XX元人民币,公司办公设备价值XX元人民币。
十一、XX公司的重大合同及重大债权、债务
1、经本所调查,XX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为其与XXXX国际投资集团签署的”XXXX”项目合作意向书。
2、经本所调查,XX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合法有效。
3、上述合同不存在须变更合同主体的问题,合同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4、经XX公司说明,XX公司无重大不良债权、债务。
5、经调查,未发现XX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或保证信息。
十二、XX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本所调查,本所未发现XX公司有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形。
十三、XX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经调查,XX公司的《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已履行法定程序。
2、《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要求载明的事项及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XX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根据XX公司《公司章程》,XX公司已建立了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2、根据XX公司《公司章程》,XX公司已建立了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议事规则,该议事规则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经调查,XX公司历次股东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4、经调查,XX公司股东会对管理机构的历次授权及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XX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经调查,XX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为XXX。
2、经调查,XX公司监事为XXX。
3、经调查,XX公司总经理为XXX。
4、经调查,XXX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层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5、经调查,本所未发现,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层管理人员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XX公司同类的业务或从事损害XX公司利益的活动。
6、经调查,XX公司自成立以来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层管理人员的任职变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7、经调查,XX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规定,职权范围未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XX公司的税务
根据本所调查,本所认为XX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十七、XX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经本所核查,未发现XX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在建项目违背有关国家环保要求。
2、经本所核查,未发现XX公司近三年被环保部门处罚的情形。
3、经本所核查,未发现XX公司近三年被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八、XX公司的财务、生产经营状况
根据XX公司提供财务报表显示:截止到XXXX年XX月XX日,XX公司资产总计XX元人民币,亏损XX元人民币。
十九、XX公司的劳动保障
1、根据XX公司提供的材料,XX公司已按《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规、规章建立了用工管理制度。
2、根据XX公司提供的材料,XX公司已按《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规、规章建立了劳动管理制度。
二十、XX公司的信用及资质
经本所调查,未发现XX公司有不良信用记录。
二十一、XX公司的业务发展目标
1、经调查,XX公司的业务发展目标为推广XXX连锁,与XX公司的主营业务一致。
2、XX公司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XX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经理的诉讼、仲裁或处罚
1、经XX公司说明,济百特酒店管理公司目前无重大法律诉讼、仲裁事项。
2、经XX公司说明,济百特酒店管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没有受到过重大行政处罚。
3、经本所核查,未发现XX公司董事和经理有尚未了结或虽未发生但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刑事处罚案件。
二十三、XX公司的关联公司及分支机构
1、XX公司无关联公司。
2、XX公司无分支机构。
二十四、XX公司融资的运用
1、根据XX公司提交的其与XX国际投资集团签订的合作意向书显示,本次XX公司拟融资XXXX万元人民币。
2、经了解,本次XX公司融资拟用于”XXXX”项目。
二十五、本次融资的风险评价
本所未参与XX公司与XXXX国际投资集团的谈判和接洽,仅就XX公司提供的文件材料进行法律确认,对投融资双方能否合作成功本所不发表意见。
二十六、需要说明的问题
1、根据本所调查,XX公司尚未向XX市XX区国税局办理税种登记手续。
2、XX公司尚未提供XXXXXX证。
二十七、结论
经本所审查,在XX公司提交的材料中和调查结果中未发现XX公司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是在我所充分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出具的。我所对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某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签字:
二00七年 月 日
篇三:XX基金公司私募法律意见书 修改稿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西藏恒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若干问题的公告》之规定,本律师事务所受西藏恒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在对公司及相关资料进行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一、公司工商登记情况
(一)公司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西藏恒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光新城别墅B-17-21号
法定代表人:王应刚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
成立日期:2013年12月18日
营业期限:2013年12月18日至2063年12月17日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投资管理;委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对能源、交通、旅游、酒店、矿业、房地产、高新技术产业、民族手工业投资;对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对上述经营范围中,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凭许可证在有限期内经营)
(二)公司存续沿革:
2013年12月18日,股东王应刚、胡宗琼共同出资设立西藏恒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西藏大德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出具藏大信验
字【2013】第1379号验资报告,审验股东王应刚、胡宗琼于2013年12月16日实缴出资共计人民币300万元。
公司设立时,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序号
1
2
合 计 股东名称 王应刚 胡宗琼 出资额(万元) 180 120 300.0000 占注册资本比例(%) 60.00 40.00 10.00
公司于2014年4月10日在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西藏恒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有效存续。
二、根据西藏恒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文件显示,其经营范围是:一般经营项目:投资管理;委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对能源、交通、旅游、酒店、矿业、房地产、高新技术产业、民族手工业投资;对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对上述经营范围中,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凭许可证在有限期内经营)。
结论:西藏恒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所记载经营范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含有”投资管理“、”股权投资“文字和描述。
三、根据西藏恒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显示,其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投资管理;委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对能源、交通、旅游、酒店、矿业、房地产、高新技术产业、民族手工业投资;对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对上述经营范围中,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凭许可证在有限期内经营)。并结合公司所提交的相关业务资料显示,显示公司的主营业务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在工商登记记载的经营范围或公司实际经营的业务中,没有兼营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没有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没有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结论:西藏恒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遵循专业化经营的原则,公司经营的业务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在工商登记记载的经营范围或公司实际经营的业务中,没有兼营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没有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没有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四、公司的股权结构
根据西藏恒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记载,其股东为王应刚、胡宗琼。其中股东王应刚出资180万元,占有公司60%股份;股东胡宗琼出资120万元,占有公司40%股份。并结合公司所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显示公司没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
结论:西藏恒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没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
五、根据西藏恒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记载,并结合公司所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显示其公司股东为王应刚、胡宗琼。未显示西藏恒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实际控制人。
结论:西藏恒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实际控制人。
六、根据西藏恒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记载,并结合公司所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未发现西藏恒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
结论:西藏恒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
七、根据公司工商登记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显示:
(一)公司有员工15人,其中2人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公司所有高管具有银行、基金、证券、风控、合规等符合要求的从业经历。且全部高管最近三年没有重大失信记录,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公司营业场所位于拉萨市城关区北京中路46号,营业面积??平方,具有独立的总经理室、财务部、风控部、合规部、市场部、会议室等部门,并配置有电脑、视频设施、传真机、打印机等完善的办公设备。
(三)公司财务报表、2015年度审计报告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江苏路支行出具的对账单显示,截止2016年3月25日,其账面流动资金300万元,公司净资产291.54623万元。
结论: 西藏恒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具有按照规定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八、根据西藏恒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显示,其制定了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有”私募基金投资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私募基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私募基金投资评价办法“、“投资委员会投资表决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利益冲突投资交易管理办法“、”机构内部交易管理办法“、”防范内幕交易管理办法“、”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管理办法“、”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管理办法“、”私募基金产品宣传推介及募集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管理办法。各项管理制度之间形成了有效的分工和制约。
结论:西藏恒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经制定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各项制度。
九、根据西藏恒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调查核实,公司私募基金的募集拟通过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通道来管理服务,公司通过自身的能力来对外宣介、募集。
结论:西藏恒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基金外包服务协议。
十、经核实西藏恒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提供的公司高管名单及相关资质证书,显示公司的风控负责人杨译竣、投资总监刘智强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王应刚不具有基金从业资格证,不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
结论:西藏恒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分高管人员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但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不具有基金从业资格证,不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公司承诺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进行改正,使其设置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
十一、经调查核实企业征信记录、企业信息工商登记及公示系统、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公示系统、司法信息公示系统等系统信息。并结合公司所提及的相关资料,未显示西藏恒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及其高管人员未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未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未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结论: 西藏恒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及其高管人员未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公司高管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形;未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未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十二、经查询核实法院涉诉、涉执行信息公示系统及商事、劳动仲裁机构仲裁信息系统,并结合西藏恒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相关资料,未发现西藏恒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涉及诉讼和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