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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市貌标准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5-09 06:57 | 移动端:市容市貌标准

篇一:市容市貌管理示范街和达标街检查评分标准

城市管理示范街(路)检查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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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成都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行规定》

《成都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容市貌管理,塑造现代、文明、清洁的城市形象,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容市貌,是指由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园林绿地、户外广 告及标志、夜景灯饰、施工工地、水域环境和环境卫生等所构成的城市景观。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含高新区,以下 简称五城区)。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市容市貌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市容市貌的建设和管理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市貌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市容市貌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市容市貌的日常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工商、公安、环保、市政公用、文化、卫生、房管、民政、交通、广播电 视、电信、邮政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依法对市容市貌相关事项实施管理。

第六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责任分工负责市容市貌的执法工作;驻街道 辖区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负责辖区范围内市容市貌的执法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市貌的义务和规劝、检举损害市容市貌行为的 权利。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市容市貌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 彰和奖励。

第二章 市容市貌管理标准

第九条〓城市道路管理标准: (一)道路平整、完好,无积水、无沉陷; (二)排水沟(管)畅通,无溢水,无堵塞;窨井盖、水蓖子等无破损、移位或缺失 ,临街各类建筑物的落水管、污水管、空调排水管与地下排水管道接通,无污水溢流; (三)道路铺装率为100%,重点街道、繁华区域街道和新建街道的人行道应用彩色地 砖或其它新型材料铺设;

(四)交通标志、标线完整、清晰,交通隔离护栏、隔离礅、绿化带护栏保持完好、 整洁;(五)城区不得新设架空电话线、电缆线及其它管线,已架空的各类管线要逐步移入 地下;(六)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点),经批准设置的临时占道停车场( 点),应规范设置标牌和标线,车辆停放有序; (七)禁止在城区三环路以内新设各类占道市场;(八)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街道游园进行宣传、咨询、募捐及其它 经营活动,不准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街道游园进行麻将等棋牌活动。

第十条〓建(构)筑物管理标准:(一)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的设计造型、装饰色彩等,应符合城市区 域景观规划要求;(二)建(构)筑物外立面应作美化装 1

饰,定期进行清洗、维护,保持外观整洁;(三)除军事等带有保密性质的单位外,重点和新建街道临街单位的隔离设施,应选 用透景围墙或绿篱、花坛、花池、栅栏作为分界,并保持其整洁、美观;(四)临街阳台、窗台、观景台等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不得安装外置式防护栏(网 ),不得吊挂、晾晒或堆放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五)临街单位、商场、店铺不得设置遮雨(阳)蓬;住宅楼住户设置遮雨(阳)蓬的, 其高度、色彩应一致,并保持整洁、美观;(六)临街底楼安装的空调外机、排气扇等,距地面高度应大于2米;新建筑临街面不得安 装空调外机;(七)经批准设置的公共车站(台)、邮箱、电话亭、画廊、招贴栏、宣传栏(窗) 等设施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无破损、无脱漆、无锈蚀、无污垢;(八)屋顶不得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九)禁止破墙开店;(十)禁止在护栏、路牌、电线杆、路灯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

第十一条〓园林绿地管理标准: (一)行道树栽植整齐、树叶清洁,树干基部应以地被植物或漏孔硬质材料覆盖,并 保持平整;(二)临街绿地、街道游园、花坛、花池整洁美观,无废弃物,树木、花草管护良 好,无枯枝、死树、杂草,及时防治病虫害; (三)造型植物、攀缘植物、绿篱等,造型美观,特色鲜明;(四)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及屋顶,应实施垂直绿化或屋顶绿化;(五)禁止在临街树木上吊挂、晾晒物品。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及标志管理标准:(一)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河堤、绿地、街道游园、建(构)筑物 等户外空间,设置彩旗、彩条、充气物、布幅、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标志、标牌、 灯箱、橱窗,或发布户外广告、张挂宣传标语;(二)禁止在建(构)筑物、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上乱贴、乱写、乱画、乱刻、乱喷 涂;(三)禁止在街头散发广告;(四)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商招、店招、路名牌、招牌、指示牌、标志、标牌及 宣传牌等,应设置牢固、制作精美、用字规范,字迹、图案清晰、完整,与街景协调并保 持清洁,无破损、脱漆、缺字; (五)商招、店招应设置在商店门楣上方,同一条街道或同一幢房屋设置的商招、店 招下沿,距地面高度应一致,风格、体量与主体建筑相协调。

第十三条〓夜景灯饰管理标准: (一)大中型建(构)筑物,城市重要节点建(构)筑物、繁华商业区的建(构)筑 物,标志性建筑物,城市道路、桥梁、河道、广场、街道游园、园林绿地及其它露天 公共场所,城市道路两侧临街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商店、餐饮、娱乐场所等, 应按城市夜景灯饰规划设置夜景灯饰; (二)夜景灯饰应按规定时间启闭;( 三)夜景灯饰应保持完好无损、牢固安全、整洁美观,不得以强光直射居民住宅, 不得妨碍交通和消防通道畅通,不得影响建(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四条〓施工工地管理标准: (一)施工、拆迁、待建工地应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实体围墙实施打围作业;围墙 应设夜间照明装置,外墙应作美化装饰;(二)待建工地三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对工地区域进行临时绿化;(三)拆除建(构)筑物,应采取隔离或封闭措施,实行湿法作业,防止扬尘污染环 境;(四)实施道路和各类管线等基础 2

设施施工的,应对施工区域实行硬质实体隔离或封 闭,隔离或封闭装置不低于15米,并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灯具;(五)新建、改建、扩建或装修、装饰等工程竣工投入使用时,应同时拆除各种 临时施工设施,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六)施工、拆迁等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应及时清除,待建工地内不得乱 搭乱建,不得积存垃圾。

第十五条〓水域环境管理标准: (一)不得擅自侵占、覆盖城区河道,封断河堤,设泵取水,圈占水面,堵塞河道, 掏捞沙石,不得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打井、钻探、爆破,不得擅自挖掘河堤或占用河堤 保护区道路、绿地搭建建(构)筑物、堆放物品; (二)禁止向水域及滩涂倾倒垃圾、渣土、动物尸体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 ,或排放污水、粪便; (三)禁止在河堤保护区范围内设置家畜家禽等养殖场;(四)禁止损毁河堤和河道管理设施。 第十六条〓商场(店)、餐馆管理标准:(一)住宅楼不得新开设餐馆,已开设但未达到食品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应限期改造、 转向经营或停业; (二)经营餐饮或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应对烟道、炉灶进行改造,使用清洁能 源,符合食品卫生和环保要求,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三)商场(店)、餐馆不得越门占道经营; (四)商场(店)、餐馆应保持店容店貌整洁,商品陈设有序,橱窗明亮 、造型美观。

第十七条〓环境卫生管理标准: (一)道路、广场、桥梁、地下通道、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停车场、集贸 市场、商场(店)、公园、街道游园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小区,应按照责任分工进行清扫、保 洁,做到垃圾日产日清,保持容貌整洁; (二)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1、随地吐痰、便溺;2、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蒂、玻璃瓶(渣)、饮料罐、口香糖、废电池、塑料袋 (盒)等废弃物;3、乱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禽畜脏器及其它污物;4、在露天场所和环境卫生设施内焚烧树叶、枯草、垃圾或其它废弃物;5、占用道路、桥梁、广场、街道游园从事各类车辆的清洗、维修活动;(三)道路、广场、街道游园等公共场所及居民小区应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 设置标准配备足够的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设施的完好、清洁;(四)集贸市场、商场(店)等商品交易场所应保持场(店)内设施整洁,商品摆放 有序,排水畅通,无积存垃圾,无污水溢流;(五)各种机动车辆,应保持车身完好、车容整洁、标志齐全醒目。车容不洁的车 辆,不得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或停放;(六)载运容易散落、流漏、飞扬的物品的车辆,应对箱体进行严密封盖,实行密闭 运输,不得沿途洒漏、污染道路;(七)对生活垃圾投放点(桶)、袋装生活垃圾中转房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定期清洗 、消毒灭菌,保持其完好、整洁;(八)公共厕所应保持地面、墙面、门窗、蹲位的清洁卫生,排污畅通,无蝇蛆、尿 碱、恶臭;(九)犬只不得敞放,不得进入公共绿地及明示禁止犬只入内的场所,不得搭乘公共 汽车,犬只外出产生的粪便,犬主应及时清除。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临街建筑物的落水管、污水管、空调排水管未与地下排水 3

管道接通的;(二)临街阳台、窗台、观景台安装外置式防护栏(网)的;(三)临街阳台、窗台、观景台吊挂、晾晒、堆放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的;(四)临街单位、商场、店铺设置遮雨(阳)蓬的;(五)临街底楼安装的空调外机、排气扇等,距地面高度小于2米的; (六)新建筑临街面安装空调外机的; (七)临街住宅楼住户设置遮雨(阳)蓬不符合规定的;(八)在临街树木或护栏、路牌、电线杆、路灯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的;(九)随地吐痰、便溺的;(十)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蒂、玻璃瓶(渣)、饮料罐、口香糖、废电池、塑 料袋(盒)等废弃物的;(十一)未及时清除犬只产生的粪便的; (十二)在街头散发广告的; (十三)在建(构)筑物、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上乱贴、乱写、乱画、乱刻、乱喷 涂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改正,可对个人非经营性违法行为处100元以 下 罚款,对单位非经营性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街道游园进行宣传、咨询、募捐及其它经营 活动的;( 二)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街道游园进行麻将等棋牌活动的;( 三)占用道路、桥梁、广场、街道游园从事各类车辆清洗、维修活动的; (四)乱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禽畜脏器及其它污物的 ; (五)在露天场所和环境卫生设施内焚烧树叶、枯草、垃圾或其它废弃物的; (六)广告、标志等陈旧、破损、缺字、错字,未进行整修或更换的;(七)屋顶乱堆乱放的;(八)待建工地乱搭乱建或积存垃圾的;(九)商场(店)、餐馆越门占道经营的;(十)临时占道停车场(点)未设规范的标牌、标线或车辆停放无序的;(十一)公共车站(台)、邮箱、电话亭、画廊、招贴栏、宣传栏(窗)等破损、 脱漆、锈蚀、不整洁的; (十二)应选用而未选用透景围墙或绿篱、花坛、花池、栅栏作为隔离分界的; (十三)不按规定时间启闭夜景灯饰的; (十

四)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或停放的机动车辆,车容不洁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改正,可对个人非经营性违法行为处200元以 下 罚款,对单位非经营性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1万 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河堤、绿地、街道游园、建(构)筑物等户 外空间,设置彩旗、彩条、充气物、布幅、霓红灯、电子显示屏(牌)、标志、标牌、灯箱 、橱窗,或发布户外广告、张挂宣传标语的;(二)施工、拆迁、待建工地未设置硬质实体围墙或围墙低于2米的,围墙未设夜间照 明装置、外墙未作美化装饰的;(三)待建工地三个月内不能开工而未对工地区域进行临时绿化的;(四)道路和各类管线施工工地未对施工区域实行硬质实体隔离、封闭,或隔离、封闭装置 低于15米,以及未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灯具的;(五)新建、改建、扩建或装修、装饰等工程竣工投入使用,未同时拆除各种临 时施工设施,或未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改正,可对个人非经营性违法行为处200元 以 下罚款,对单位非经营性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3 万 4

元以下罚款:(一)擅自改建、扩建临街阳台、窗台、观景台的;(二)在住宅楼新开设餐馆的;(三)破墙开店的。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行政 处 罚,由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区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和管辖范围作出决 定;对个人处 50元以下、对法人和其它组织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可由区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街道 办事处实施。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其它行为,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拒绝、阻碍市容环境行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督管理 职能 ,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受理单位和个人对有损市容市貌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实施行政处罚必 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查清违法事实,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时, 必须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出示合法的执法证件,不得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或擅自改变行政 处罚的种类、幅度。行政执法人员玩忽执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市郊区(市)县可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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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城市容貌标准》完整版式

1.8 城市容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容貌标准

GB 50449 — 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29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容貌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容貌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449-2008,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0.2、5.0.9、7.0.5、8.0.4(2)、10.0.6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市容貌标准》CJ/T12-199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五日

前 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一~二○○二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2]85号)的要求,本标准由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主编,具体由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会同天津市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共同对《城市容貌标准CJ/T 12—1999进行全面修订而成。

在本标准修订过程中,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国内外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技术,把握发展趋势,完整梳理了城市容貌的内涵、外延,并在广泛征求全国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讨论、修改,最后经专家审查定稿。

本标准修订后共有11章,主要修订内容是:

1.增加了术语章节,对城市容貌、公共设施等标准中涉及的相关术语进行了规定;

2.将原来标准中的公共设施章节中的有关城市道路容貌方面的规定单设一章,并进行修订和补充;

3.增加了城市照明若干规定,并单设一章;

4.增加了城市水域若干规定,并单设一章;

5.增加了居住区若干规定,并单设一章;

6.保留了原标准中已有章节,但对各章节内容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地址:上海市徐汇区石龙路345弄11号,邮政编码:200232)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参编单位: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

天津市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冯肃伟 秦 峰 冯 蒂 陈善平 万云峰 邰 俊

吕世会 钦 濂 郑双杰 邓 枫 张 范 何俊宝

城市容貌标准

1 总则

1.0.1 为加强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创造整洁、美观的城市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城市中的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志、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的容貌,均适用本标准。

1.0.3 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应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

1.0.4 城市容貌建设应充分体现城市特色,保持当地风貌,保持城市环境整洁、美观。

1.0.5 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城市容貌 urban appearance

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志、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构成的城市局部或整体景观。

2.0.2 公共设施 public facility

设置在道路和公共场所的交通、电力、通信、邮政、消防、环卫、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设施。

2.0.3 城市照明 urban lighting

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总称,主要指城市范围内的道路、街巷、住宅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绿地和建筑物等处的功能照明、景观照明。 2.0.4 公共场所 public area

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广场等供公众从事社会活动的各类室外场所。

2.0.5 广告设施与标识 facilities of outdoor advertising and sign

广告设施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和设施等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标识是指招牌、路铭牌、指路牌、门牌及交通标志牌等视觉识别标志。

3 建(构)筑物

3.0.1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保持当地风貌,体现城市特色,其造型、装饰等应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

3.0.2 城市文物古迹、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的有关规定进行规划控制;历史保护建(构)筑物不

得擅自拆除、改建、装饰装修,并应设置专门标志;其他具有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及具有代表性风格的建(构)筑物,宜保持原有风貌特色。

3.0.3 现有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保持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和色彩,符合街景要求。破残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及时整修。

3.0.4 建(构)筑物不得违章搭建附属设施。封闭阳台、安装防盗窗(门)及空调外机等设施,宜统一规范设置。电力、电信、有线电视、通信等空中架设的缆线宜保持规范、有序,不得乱拉乱设。

3.0.5 建筑物屋顶应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堆放杂物。屋顶安装的设施、设备应规范设置。屋顶色彩宜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3.0.6 临街商店门面应美观,宜采用透视的防护设施,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建筑物沿街立面设置的遮阳篷帐、空调外机等设施的下沿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的规定。

3.0.7 城市道路两侧的用地分界宜采用透景围墙、绿篱、栅栏等形式,绿篱、栅栏的高度不宜超过1.6m。胡同里巷、楼群角道设置的景门,其造型、色调应与环境协调。

3.0.8 城市各类工地应有围墙、围栏遮挡,围墙的外观宜与环境相协调。临街建筑施工工地周围宜设置不低于2m的遮挡墙,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宜低于1.8m,围栏高度不宜低于1.6m。围墙、围栏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设有夜间照明装置;2m以上的工程立面宜使用符合规定的围网封闭。围墙外侧环境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材料、机具、垃圾等,墙面不得有污迹,无乱张贴、乱涂画等现象。靠近围墙处的临时工棚屋顶及堆放物品高度不得超过围墙顶部。 3.0.9 城市雕塑和各种街景小品应规范设置,其造型、风格、色彩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应定期保洁,保持完好、清洁和美观。

4 城市道路

4.0.1 城市道路应保持平坦、完好,便于通行。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毁塌方等情况,应及时修复。

4.0.2 城市道路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时,在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拆除防护设施。

4.0.3 坡道、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应畅通、完好,道缘石应整齐、无缺损。

4.0.4 道路上设置的井(箱)盖、雨箅应保持齐全、完好、正位,无缺损,不堵塞。 4.0.5 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出入口构筑物造型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4.0.6 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用于加工、经营、堆放及搭建等。非机动车辆应有序停放,不得随意占用道路。

4.0.7 交通护栏、隔离墩应经常清洗、维护,出现损坏、空缺、移位、歪倒时,应及时更换、补充和校正。路面上的各类井盖出现松动、破损、移位、丢失时,应及时加固、更换、归位和补齐。

4.0.8 城市道路应保持整洁,不得乱扔垃圾,不得乱倒粪便、污水,不得任意焚烧落叶、枯草等废弃物。城市道路应定时清扫保洁,有条件的城市或路段宜对道路采用水洗除尘,影响交通的降雪应及时清除。

4.0.9 各种城市交通工具,应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防止燃油泄漏。运载散体、流体的车辆应密闭,不得污损路面。

5 园林绿化

5.0.1 城市绿化、美化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5.0.2 城市绿化应以绿为主,以美取胜,应遵循生物多样性及适地适树原则,合理配置乔、灌、草,注重季相变化,不得盲目引进外来植物。

5.0.3 城市绿地应定时进行养护,保持植物生长良好、叶面洁净美观,无明显病虫害、死树、地皮空秃。城市绿化养护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公共绿地不宜出现单处面积大于1㎡以上的泥土裸露。

2 造型植物、攀缘植物和绿篱,应保持造型美观。绿地中模纹花坛、模纹组字等应保持完整、绚丽、鲜明。绿地围栏、标牌等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

3 绿地环境应整洁美观,无垃圾杂物堆放,并应及时清除渣土、枝叶等,严禁露天焚烧枯枝、落叶。

4 行道树应保持树形整齐、树冠美观,无缺株、枯枝、死树和病虫害,定期修剪,不应妨碍车、人通行,且不应碰架空线。

5.0.4 城市道路绿地率指标应符合表5.0.4的规定。

表5.0.4 道路绿地率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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