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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保障年审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3:50 | 移动端:广州市劳动保障年审

篇一:办理劳动保障年审指南

附件2

办理劳动保障年审指南

劳动保障年审制度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按年度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一项措施。根据国家关于用人单位均要实行劳动保障年审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的有关规定,广州市行政区域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地驻穗单位、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含财政拨款)、社会团体中有招收工人的用人单位均需进行年审。

一、劳动保障年审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方式

(一)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市属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中有招用工的单位和外地驻穗单位,到市劳动保障年审机构进行劳动保障年审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

(二)在区、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区属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中有招用工的单位,到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年审机构进行劳动保障年审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

(三)在本市的省属驻穗单位(省直属及中央、部队所属及其省控股的,只在市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证》(副证)年检)应到市进行劳动保障年审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副证)年检。

(四)新建用人单位,应自领取法人登记证之日起30日内,到地税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并在次日起30天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并到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办理劳动保障年审申报,核发《劳动保障年审登记证》。在年审期间领取的《社会保险登记证》本年度无需再进行年检。

(五)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请从速办理缴费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并按上述要求办理劳动保障年审。

二、劳动保障年审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时间及安排

1月份为单位自查阶段,2月至7月底为报送材料审查阶段,8月至12月为督办查处阶段。为方便办理,避免拥堵,特按《劳动保障年审登记证》编号尾数安排年审进行分流,编号尾数为:2的单位,请于当年2月份参加年审; 3和0的单位,请于当年3月份参加年审;4和1的单位,请于当年4月份参加年审;5和8的单位,请于当年5月份参加年审;6和9的单位,请于当年6月份参加年审,7的单位,请于当年7月份参加年审。

三、办理劳动年审和社保登记证年检时应携带以下资料

(一)提供给劳动保障部门留存的资料

1、《营业执照》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有分支机构的单位还应填写〈下属分支机构登记表〉及分支机构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说明并提供分支机构单位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有劳务协议的单位,提供与劳务公司签定的劳务协议(复印件)及劳务人员名册(加盖单位公章);

(二)备检资料

1、按要求填写好“劳动保障年审综合情况表”(一式二份);

2、劳动合同(30人以下全部带,30人以上的带30份)及《社会保险登记证》;

3、《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招用流动人员的加带《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单位资料登记表》和《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花名册》;

4、招用外籍、台、港、澳人员的加带《就业许可凭证》;

5、上年度12月份社会保险分险种申报汇总表(地税局网站可打印,地址);在异地或其他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须提供由当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聘用退休人员须提供退休证或身分证复印件;

6、年审时上月和上年12月份职工工资表;

7、办理综合计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单位加带综合计算工时审批表和不定施工时审批表;

8、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

9、职业介绍机构加带《劳动力中介许可证》、社会办学机构加带《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三)在本市参加失业、医疗保险的中央、部队、省属驻穗单位,应携带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上年度12月份社会保险分险种申报汇总表;在异地或其他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须提供由当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参保证;聘用退休人员须提供退休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4、年审时上月和上年12月份职工工资表。

四、程序

1、自查。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保障年审的内容进行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先行整改。用人单位对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中需要说明的问题必须提交书面说明。

2、申报。用人单位自查后,按规定时间,提交相关资料申报年审。

3、审查。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材料,对其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其他有关资料,或实地核查。申报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所有资料退回。

4、发证。年审合格的,发给《劳动保障年审登记证》。

五、劳动保障年审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地点

(一)市劳动保障年审经办机构及地址

(二)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年审经办机关及地址

篇二:2015年度劳动保障执法网上年审

云南企业2015年度劳动保障执法网上年审

一、年审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2015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各类中介机构等)和其他有用工行为的单位,除获得昆明市2015年劳动保障一级诚信单位称号的用人单位。

二、 年审内容:

审查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各单位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企业单位重点审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工资支付及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情况、劳务派遣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相关规定情况、建设领域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准备金情况。事业单位重点审查编外聘用人员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及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是否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依法建立和完善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年审时间和方式:

(一)申报时间: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二) 年审方式:网上年审。

(三) 年审程序:

1.用人单位可选择登录“云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或“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 ,或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便民服务办事大厅进入“云南省劳动保障执法年审信息系统”,按照“年审信息系统”的要求填报单位信息和职工2015年度劳动合同、工资、社会保险等年审信息数据;

2.用人单位将申报的年审数据上传至“年审信息系统”

四、相关规定

(一)截止时间,收到用人单位上传年审数据的,视为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劳动保障执法年审。

(二)截止时间,尚未收到用人单位年审数据,视为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劳动保障执法年审,按《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 用人单位不如实填写年审数据的,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 “年审信息系统”是否收到用人单位年审数据和收到的时间以“年审信息系统”出具的证明为准。

篇三:劳动年审办事指南

附件1

劳动年审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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