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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3:51 | 移动端: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篇一:小额贷款公司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抵押贷款管理,保证贷款安全,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房地产抵押贷款是指抵押人(借款人)向抵押权人(贷款人)提供房地产作为按期归还贷款的担保,在抵押人不能按期还款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置该抵押物,并优先得到偿还的借款方式;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抵押贷款类业务。

第二章 抵押物

第四条 抵押物是由抵押人(借款人)提供的,并经抵押权人(贷款人)认可的作为担保的财产。

第五条 下列范围的房地产可以设定抵押权

(一)已领得房屋所有权证,且无产权纠纷的房产;

(二)依照有关规定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已付清预购房款的预购房产。

第六条 下列房产不得设定抵押权:

(一)所有权有争议的房产;

(二)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房产;

(三)其它依法不得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

第七条 以房屋设定抵押权的,应连同该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第八条 以整体楼宇中的部分房产设定抵押权的,应按抵押房产面积在整体楼宇的建筑面积中所占比例,折算出抵押房产在整体楼宇用地(包括基地和附属场地共用部分)中所占份额的土地使用权,与房产同时作价抵押。

第九条 以按份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的,抵押人应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并以抵押人所占有的份额为限;以共同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的,抵押人应事先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条 用银行信用贷款购置的房地产,在没有还清贷款之前,如将该房地产设定抵押权,须经原贷款银行同意,方可进行抵押。

第十一条 抵押人以其已出租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时,应将租赁情况如实告知拟接受抵押的当事人,并书面通知承租人。如抵押合同中有涉及承租人权益者,须事先经承租人书面同意后方可签订。抵押合同签订后,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 以房地产价值中未设置抵押权的部分设定抵押时,抵押人应事先将已作抵押的状况告知拟接受抵押的当事人。

第三章 抵押贷款的申请

第十三条 抵押人申请贷款时须向公司提交下列书面文件:

(一)抵押标的物产权证明;

(二)抵押标的物产权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及个人资信单;

(三)抵押标的物的规格、数量、原值、净值、现状、附属设施及装修情况等的书面说明;

(四)抵押权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在接到上述文件后,应当审查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核实抵押标的物状况是否与抵押人提供的书面说明相符合,调查抵押标的物有无权属权益纠纷,调查抵押人的信誉情况、经营状况及还贷能力。

第四章 抵押率

第十五条 抵押率是指贷款额与抵押物作价现额的比例;

第十六条 抵押贷款的最高金额应低于抵押标的物净值的70%。

第五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七条 签订借款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借款合同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住所;

(二)抵押贷款的金额、用途、期限、利率、支付方式、归还本息方法;

(三)抵押标的物的名称、地点、面积及标的物权属证件号码、有效使用日期;

(四)抵押标的物的归还方式;

(五)抵押标的物的占管人、占管方式、占管责任以及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

(六)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七)其他约定事项;

(八)签约日期、地点。

第六章 抵押登记

第十八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第十九条 申请房地产抵押登记,应按抵押物类别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分别交验下列文件:

(一)《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表》;

(二)《房地产抵押合同》正本;

(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等权属证书;

第二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要求变更或解除抵押贷款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合同变更或解除后,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有责任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抵押合同双方应自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之日起十五日内一起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抵押合同因履行完毕而终止时,抵押双方当事人应自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一起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章 抵押标的物的占管

第二十二条 抵押人应维护其所占管抵押标的物的安全完整,抵押权人有权随时检查由对方占管的抵押标的物。

第二十三条 抵押有效期内,抵押人对抵押标的物保留使用权和受益权,同时承担维修和保养的义务,以达到保值的目的,抵押期间抵押标的物发生损坏、灭失而造成贬值的责任由抵押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抵押期间抵押权人对抵押标的物的使用和处置有监督控制权,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在此期间作出的一切权属处置均属无效。

第二十五条 抵押人出租、迁移其所占管的抵押标的物,应征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六条 抵押房产依约需要保险的,应由抵押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应为保险事故赔偿的第一受益人,并经由抵押保险转让手续,将保险单交给抵押权人。

第八章 抵押物的处置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

(一)抵押贷款合同期限届满,抵押人未依约偿还贷款本息的;

(二)抵押人被宣告解散或破产的。

篇二:信用社抵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抵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抵质押贷款管理,依法、合规、有效办理抵质押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三法一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理抵质押贷款应以风险可控为原则,接受抵质押物应以易变现和处置为原则,设定抵质押折率应以足值为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抵质押贷款中的抵押物必须办理抵押登记,质物必须办理止付、登记等手续。

第二章

抵押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抵押,是指以债务人或第三人依法所占有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所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第五条

以下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以上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六条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以下财产不得作为抵押物:①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③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④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⑤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八条

新发放的房地产类抵押贷款,土地性质必须为国有出让,该宗土地上有房屋的,原则上应一并抵押。原已办理的房地产类贷款中,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在周转过程中应予以完善或逐步压缩。

第九条

办理抵押贷款必须对抵押物的合法性和变现能力进行审查,不能变现或变现能力差的物品不得抵押。已发放贷款中原用动产抵押的在周转过程中应逐步压缩。在接受抵押物时,除按《贷款通则》规定的范围外,还应考虑以下原则:①价格比较稳定,容易变现,市场风险小;②对抵押物价值的鉴定不需要复杂的技术;③已参加财产保险。

第十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催讨车旅费和诉讼代理费)。

第十一条

办理抵押贷款,抵押物必须强制进行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办理抵押贷款必须由抵押人按规定填写抵押物清单。详细填明抵押物的名称、数量现值、保管地点、所有权的归属等,并办理保险。抵押物清单所列的抵押财产在抵押期间由抵押人保管、使用并负责保养、保全,财产权属证明交抵押权人保管。借款人应接受贷款人对抵押物的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书面告知抵押权人和出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四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出租抵押物的,应先征得抵押权人同意,由此而所得的价款应提前清偿贷款或与债权人约定办理提存。在抵押期间发生抵押物毁损、灭失或价值减少时,抵押人应负责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抵押物的价值。

第十五条

抵押借款合同项下抵押物不得列入破产财产范围,抵押物的价款还清抵押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后的余下部分可列入破产范围。

抵押率不超过50%,特殊情况最高不得超过75%。

第十七条

房地产抵押涉及主管部门的,要求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签章;涉及财产共有人的,必须要财产共有人到场同意并签章,以确保抵押的效力。所有的贷款抵押物必须经有权部门合法登记,取得权利证书,难以确定抵押物价值的还应经有关部门估价。

第十八条

经办信用社客户经理必须参与抵押登记的全过程,以确保抵押的有效性。

第三章

质押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质押仅限于权利质押。

第二十条

以下权利可以质押:①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②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③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办理存款单质押贷款必须由信贷员亲自向存款行取得止付通知回执。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款单的到期日,若以多张存款单质押,按距离到期日最近者确定质押贷款期限或按存单到期时间分别确定贷款期限。记名国库券质押应向发行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银行承兑汇票质押应向承兑行查询,并取得查询电报。 权利质押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质物面值的80%,最高不得超过90%。

第二十三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四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农村信用社负责解释、修订。

篇三: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0年第2号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

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

主席:刘明康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

经营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

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

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

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

第十二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

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

第十三条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

准确性、

(五)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

第十五条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

第十六条贷款人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

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的,贷款人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

第十八条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

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

第十九条 贷款风险评价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

第二十条贷款人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完善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

实行审贷分离和授

第二十一条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贷款人应告知借款人。

第二十二条贷款人应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违约率明

显上升等异常情况,对贷款审批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

第四章 协议与发放

第二十三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

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但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除外。

第二十四条借款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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