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上海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进展和思考
上海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进展和思考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指政府将本来自身直接为社会发展和人民日常生活提供的服务,现在直接交给社会组织,并根据该社会组织提供的数量、质量支付服务费用。显然并不是所有的政府服务购买行为都属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必须具有四方面条件:政府作为购买方、社会组织作为承包方、购买标的本属于政府的公共服务、购买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按照学界公认的理解,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具有新公共管理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和善治理论发展的多重特点:一是由于政府和市场的双重失灵,已不能有效满足社会工作、社区发展、社区矫正、环境保护等诸多社会的新兴需求,逐步要求社会组织参与到公共服务中来;二是政府购买有利于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公共服务效益,促进公共政策体系建设,转变政府角色和职能;三是政府购买可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社会公平,达到社会各方利益协调。
西方践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已超过一个世纪,在我国开展是近二十年的事情。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首先发端于上海,其实践取得很大成绩,主要表现在类别多、范围广、发展速度迅猛,注重平台建设,推进社会组织的发育,公共服务覆盖范围逐步从城区向乡村延伸,但也存在问题,主要体现在合法性不足、无清晰完善的程序、多数属于岗位购买模式、独立竞争性购买比例仍然较少。这些不足也反应了全国层面问题,需要大量的体制改进和社会组织培育以及宏观环境改善。
篇二:上海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进展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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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进展和思考
作者:汤伟
来源:《城市管理与科技》2013年第01期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指政府将本来自身直接为社会发展和人民日常生活提供的服务,现在直接交给社会组织,并根据该社会组织提供的数量、质量支付服务费用。显然并不是所有的政府服务购买行为都属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必须具有四方面条件:政府作为购买方、社会组织作为承包方、购买标的本属于政府的公共服务、购买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按照学界公认的理解,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具有新公共管理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和善治理论发展的多重特点:一是由于政府和市场的双重失灵,已不能有效满足社会工作、社区发展、社区矫正、环境保护等诸多社会的新兴需求,逐步要求社会组织参与到公共服务中来;二是政府购买有利于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公共服务效益,促进公共政策体系建设,转变政府角色和职能;三是政府购买可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社会公平,达到社会各方利益协调。
西方践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已超过一个世纪,在我国开展是近二十年的事情。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首先发端于上海,其实践取得很大成绩,主要表现在类别多、范围广、发展速度迅猛,注重平台建设,推进社会组织的发育,公共服务覆盖范围逐步从城区向乡村延伸,但也存在问题,主要体现在合法性不足、无清晰完善的程序、多数属于岗位购买模式、独立竞争性购买比例仍然较少。这些不足也反应了全国层面问题,需要大量的体制改进和社会组织培育以及宏观环境改善。
一、上海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历程
早在1988年,上海就开始实施政府购买就业岗位,购买培训成果等中介服务的事情,但真正意义上的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还是在20世纪90年代[1]。1995年,上海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兴建了罗山市民休闲中心,为了提高休闲中心管理效率,该局不采取依靠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等传统社区组织管理模式,而是通过协商,委托给了上海基督教青年会,由其为当地居民提供社会交往、社会教育、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享受公共福利服务的公共场所。这种购买打破过去只向市场企业购买服务的模式,公共服务供给主体走向多元,而政府购买服务由此第一次进入实践。2000年,上海又率先改革社会管理体制,提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要求。紧接着卢湾等6个区12个街道开展依托养老机构进行居家养老试点工作,并逐步从养老、社区卫生扩展延伸到就业、计划生育、文化、教育等领域甚至整体化的运营。2002年,普陀区长寿街道成立民间组织服务中心,通过向民间组织购买服务方式探索社区民间组织管理模式,这种卓越探索使其在2008年获得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2009年又获得首届上海慈善奖。2003年,上海市政法委按照“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多方参与”的总体思路,组建新航、阳光、自强三个民办非企业组织,从事禁毒、社区矫正、社区青少年事务管理工作[2]。2005年,浦东社会发展局引进民办非企业性质的 “上海成功教育管理与咨询中心”,管理新区的郊区学校东沟中学,并以契约方式委托新城教育事务所,按照“安全、规范、质量”的要求,对全区23所民工子女简易学校进行监管。2006年,卢湾区提出基层社区应有社区文化中心建
篇三:政府购买服务范本
农安县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目录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2
第二条 合同构成及适用顺序 4
第三条 服务项目及服务范围、期限 5
第四条 项目所需的审批手续及落实责任 7
第五条 甲方负责提供的合同实施条件 7
第六条 项目投资计划与融资方案 7
第七条 合同价款及资金支付 8
第八条 服务质量及保障措施 10
第九条 项目交付 11
第十条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1
第十一条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2
第十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3
第十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4
第十四条 指定人员及联系人 15
第十五条 权利保证和权利归属 16
第十六条 转让和分包 16
第十七条 保密 17
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 17
第十九条 违约责任 18
第二十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9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20
第二十二条 其他约定 2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兴华
住所:农安镇宝安路建设大厦
邮编:130200
联系人:张亚平
电话:043183265755
传真:043183265755
邮箱:jsj868822@163.com
乙方:农安县房地产经营开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咏
住所:农安镇德彪街27号
邮编:130200
联系人:马福东
电话:043183236306
传真:043183236306
邮箱:641279809@qq.com
鉴于:
1.为了推进农安县棚户区改造项目,农安县政府拟实施吉林省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二期建设项目—农安县。该项目已纳入2015年棚户区改造规划,经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吉建保[2015]7号及吉建保[2015]10号);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农安县政府已制《农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农府发[2015]7号)及《农安县统购商品房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工作实施方案》(农府发[2015]8号),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将政府购买服务纳入目录范畴。
3.农安县政府决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该项目,为公众提供棚户区改造服务,该“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已经农府发[2015]7号文件审批;
4. 农安县政府以政府采购服务授权书授权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本合同项下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5. 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确定农安县房地产经营开发总公司作为本合同项下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程序和资质要求。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服务。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本项目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一)定义
1、甲方:即购买主体,指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该机构代表农安县政府依据本合同购买乙方的服务,甲方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视同甲方。
2、甲方指定代表:指依据本合同第十四条规定,由甲方不时指定的代表甲方行使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接受乙方通知的全权代表。
3、乙方:即承接主体,指提供服务项目的一方,本合同指农安县房地产经营开发总公司,该公司依法设立,在农安镇德彪街27号注册,营业执照编号为220122010000743,法定代表人为周咏。乙方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视同乙方。
4、乙方指定代表:指依据本合同第十四条规定,由乙方不时指定的代表乙方行使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接受甲方通知的全权代表。
5、贷款银行:指与乙方签订贷款合同、为本项目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具体指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
6、融资合同:指乙方与贷款银行签署的为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而获得贷款银行融资的相关合同。
7、第三方:指甲乙双方以外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机构、组织、单位、实体等。
8、本项目:指吉林省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二期建设项目—农安县。
9、项目交付日:指本合同规定的,由于项目完成、终止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乙方向甲方移交各种服务事项的管理权及相关财务的所有权的特定日期。
10、服务:指甲方依据本合同第3.1条规定从乙方购买的各项服务。
11、书面形式:指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包括合同文件、信件、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
12、一日:指一个工作日。
13、“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14、“元”:指人民币元。
(二)解释
除非本合同另有说明,下述词语在本合同中应适用本条规定的释义:
1、“一方”或“各方”指本合同的一方或各方。本合同的各方均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2、“资产”包括现有和将来的任何类别的财产、收入及权益;
3、“修订”包括补充、更新、替换或重新制订(“被修订”应作相应解释)。
第二条 合同构成及适用顺序
(一)本合同由下述文件构成:
1、本合同及其各项修订文件;
2、本合同附件;
3、成交通知书、协议、招标、投标文件(含澄清文件);
(二)任何关于本合同内容的争议应按照下述顺序适用本合同文件予以澄清:
(1)本合同;(2)合同附件;(3)招投标文件及招投标澄清文件。上述文件中上一序位文件与下一序位文件内容相矛盾时,应优先适用上一序位文件标准澄清本合同的规定。
(三)本合同构成签约方就本合同所涉及的事项而订立的完整协议,并取代双方任何先前的协议或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