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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函询报告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6-09 05:53 | 移动端:纪委函询报告

篇一:谈话函询、警示诫勉、责令纠错制度

谈话函询、警示诫勉、责令纠错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提升拒腐防变能力,根据上级纪委有关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谈话函询、警示诫勉、责令纠错工作制度。

第二章 谈话函询制度

第一条 谈话函询制度是立足于事前防范,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对有违法违纪苗头的行为适时进行提醒和告诫,逐步形成防范预警机制的监督教育措施。

第二条 谈话函询的对象主要针对群众举报、部门发现、媒体披露、有可能出现不廉洁现象或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组织认为有可能发生其它错误问题需要预警的单位和民警,

第三条 谈话函询的适用范围:

(一)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有可能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组织认为有必要告诫防范的;

(二)警令政令的落实、重要法规贯彻、单位重大决策、基础设施建设、大额资金使用、临聘人员招聘等事项,有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需要事前预警的;

(三)民警个人及家庭遇生日宴、升学宴、乔迁宴等事宜,有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需要事前预警(谈话)的;

(四)适用谈话函询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谈话函询的对象由纪检监察室确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谈话由纪检监察室负责通知到指定地点进行,由两名纪委人员参加,谈话应形成记录,并由谈话对象核对签字后归档。

第六条 函询应送达《函询通知书》,明确告知其应注意的事项和问题,对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被函询单位或个人应在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纪委书记和纪检监察室。

第七条 对谈话函询对象涉及的问题,经谈话函询后群众仍有同类问题反映并查证属实的,转警示诫勉、责令纠错;构成案件的,立案进行查处。

第八条 办理谈话函询事项,应建立台帐,由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并留存。

第三章 警示诫勉制度

第九条 警示诫勉制度是立足于监督和挽救,对存在一般性违反廉洁自律要求的行为进行及时纠偏引导,终止其错误行为的告诫勉励措施。

第十条 警示诫勉的对象为已经出现不廉洁行为或存在不廉洁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或具体工作中存在一般性廉洁自律问题的单位和职工。

第十一条 警示诫勉的适用范围:

(一)职工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

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二)单位存在一般性不正之风;

(三)工作过程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的;

(四)适用警示诫勉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警示诫勉对象由纪检监察室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或公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由纪委书记提请局党委会研究确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警示诫勉由局主要领导和联系或分管领导组织,民警的警示诫勉由纪检监察室组织。

第十三条 警示诫勉应送达《警示诫勉通知书》,告知警示诫勉对象存在的问题,纠正错误倾向,终止错误行为;对执法办案中存在的偏差和失误,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并监督其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纪委书记和纪检监察室。

第十四条 警示诫勉在送达《警示诫勉通知书》的同时,可对警示诫勉对象进行诫勉谈话。谈话由纪检监察室负责通知到指定地点进行,一般由纪委书记和联系或分管局领导会同纪委委员两人以上参加,谈话应形成记录,并由诫勉对象核对签字后归档。

第十五条 对警示诫勉对象涉及的问题,经送达《警示诫勉通知书》或警示诫勉谈话后,仍不改正错误的,转责令纠错或组织处理。构成违规违纪的,应立案查处。

第四章 责令纠错制度

第十六条 责令纠错制度立足于保护挽救,针对已经造成的错误事实,进行强制纠错,逐步形成保护挽救和监督整

改机制的挽救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责令纠错的对象为已经造成错误事实,构成轻微违规违纪,可不给予纪律处分的党员民警。

第十八条 责令纠错的适用范围:

(一)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所列举的违法违纪行为,但根据规定中可不给予处分或免予处分的;

(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不力,行政不作为,执法管理不力,服务承诺不兑现、工作效率低下等,造成一定影响,可不给予处分的;

(三)在实际工作中,党委或纪检监察部门认为可不给予追究纪律责任的;

(四)适用责令纠错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责令纠错的对象由纪检监察室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或公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经纪委书记同意报局党委会研究确定。责令纠错由纪检监察室组织,并负责将相关情况向局党委会进行专题汇报。

第二十条 责令纠错应送达《责令纠错通知书》,指出存在问题的性质及其危害,剖析错误根源,限期整改;对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挽回损失;属于制度或管理上的问题,应责令建立健全制度,堵塞漏洞。

第二十一条 在送达《责令纠错通知书》的同时,应对

责令纠错对象进行诫勉谈话。谈话由纪检监察室负责通知到指定地点进行,一般由纪委书记和联系或分管局领导会同纪委委员两人以上参加,谈话应形成记录,并由责令纠错对象核对签字后归档。

第二十二条 责令纠错的时限一般为一个月。确需延长时限的,经报请局党委会研究同意后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两个月。责令纠错的落实由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

第二十三条 《责令纠错通知书》送达后,对消极对抗,影响恶劣,错误仍继续蔓延造成一定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立案查处或采取组织处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责令纠错整改期满后,纪检监察室通过个别走访、听取汇报、组织座谈等形式,及时了解整改落实情况,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十五条 责令纠错相关情况应记入个人廉政档案,且年内不得参加评先选优,一年内不得调动或提拔使用。确需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除职务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警示诫勉和责令纠错的民警所在单位,将纳入县局队伍管理绩效考核。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党员干部职工廉政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

党员干部职工廉政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

Q/GZZYTR G.20.02.01(ZG1125-2011)

1、范围

本制度谈话和函询对象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对新提拔或者入党转正的干部廉洁任职与厂技改项目相关的人员作出的廉洁谈话,第二部分是发现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从业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纪检监察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第三部分对够不上法纪处分,但群众反映较大、信任度差,确实存在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函询。

本标准适用于铜仁卷烟厂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及廉洁风险防控体系工作。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办法

2.1 廉政谈话

2.1.1 廉政谈话是党内监督的一项基本制度,是预防腐败的有效手段,是避免或减少党员干部犯错误的重要途径。真正发挥廉政谈话的作用,对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减少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2 诫勉谈话

2.2.1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是一种预防措施。从时机上看,这种谈话是在发现领导干部有了苗头性问题时采用的。所谓苗头性问题,是指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已经出现了轻微的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这时如果及时刹车、主动纠正,就有可能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但如果不及时制止,任其发展,则很有可能酿成大的问题。我们党历来重视对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思想教育,对犯错误的同志实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从关心干部成长的角度出发,经过批评和自我批评,帮助其吸取教训,

防微杜渐,使谈话对象少犯或不犯错误。

2.3 函询

2.3.1 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干部职工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有关部门采取书面的形式向被反映的党员干部职工了解情况,即为函询。党员干部职工在收到组织函询的15个工作日内,应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3、目的

3.1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健全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干部职工健康成长和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业和接受监督的意识,切实做到“立足于防范,着眼于教育”,结合我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4 廉政谈话

4.1 谈话适用范围人员

4.1.1 新提拔或工作变动的干部。

4.1.2 入党及转正的干部。

4.1.3 公派出国(境)的人员。

4.1.4 参加技改项目的人员

4.1.5 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人员。

4.2 谈话部门和谈话人

4.2.1 对新提拔或工作变动的科级干部的廉政谈话,由所分管的厂级领导会同人力资源科或纪检监察室负责。

4.2.2 对入党及转正的干部,由厂党委成员会同思想政治工作科、人力资源科负责。

4.2.3 对公派出国(境)干部的廉政谈话,由干部所在部门分管厂领导和纪检监察室负责。

4.2.4 对技改项目人员的廉政谈话,由所分管的厂级领导会同纪检监察室负责。

4.2.5 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由厂纪委视其情况后确定负责部门和谈话人。

4.3 谈话内容

4.3.1 对新提拔和工作变动的领导干部的谈话内容。

4.3.1.1 强调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要求和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4.3.1.2 听取谈话对象对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及廉洁风险防控体系工作的认识、建议或打算等。

4.3.2 对公派出国(境)的人员的谈话内容。

4.3.2.1 参照中纪委《共产党员在涉外活动中违纪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的精神,对出国(境)人员提出书面或口头要求。

4.3.3 对参与技改项目人员的谈话内容。

4.3.3.1 对参与技改项目,涉及管项目、管资金、管事等存在高风险岗位的人员提出廉洁自律的规定和行为要求,听取谈话人的态度。

4.3.4 对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等方面,群众有反映干部的谈话内容。

4.3.4.1 向谈话对象说明情况,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

4.3.4.2 在听取谈话对象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说明后、区别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

4.3.4.3 谈话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行业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和其他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4.3.4.4 谈话对象本人或所管理的部门职工出现违纪案件和行业不正之风时。

4.4 谈话要求

4.4.1 廉政谈话是坚持实事求是和及时、准确、保密的原则。同时,也要注意针对性、严肃性。新任职和工作调动谈话,一般应在一周内完成;出国(境)谈话,应在行为前完成;入党转正谈话,按照党章要求进行;举报谈话,一般应在初查结束后,一周内完成。

4.4.2 谈话一般采取个别进行的方式,谈话人要保证两人以上,并认真做好谈话记录。

4.4.3 认真及时填写廉政谈话登记表及时归档。

4.4.4 廉政谈话表一式贰份,一份存入干部职工个人档案,一份存入纪检监察室廉政档案或备案。

5 诫勉谈话

5.1 诫勉谈话的范围

5.1.1 厂科级及以上干部、管事管物管钱等关键岗位员工、技改项目相关人员及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人员。干部职工的违规行为,由厂纪委向厂党委提出诫勉谈话建议,厂

党委安排相关部门实施诫勉谈话。

5.2诫勉谈话的对象

5.2.1 组织考察、民主测评、民主生活会或年度考核,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虽够不上法纪处分,但群众反映较大、信任度差,确实存在问题者,均应实行诫勉谈话。

5.2.1.1 法律政策观念不强,缺乏事业心、责任感,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5.2.1.2 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下达的重要工作任务,不能按时完成的;

5.2.1.3 对职工反映强烈、能够解决的正当要求,久拖不决,致使集体和职工的利益受到损害的;

5.2.1.4 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影响部门和单位工作正常开展的;

5.2.1.5 民主评议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的;

5.2.1.6 工作中有不廉洁行为或存在违纪行为但够不上立案调查的;

5.2.1.7 工作成绩不佳,在年度各项目标考评中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5.3 整改期限

5.3.1 诫勉谈话对象的整改期限一般为6—12个月,或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由厂党委决定。整改期间不影响被诫勉者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5.4 诫勉谈话的程序及办法

5.4.1 对需诫勉谈话者由厂长或厂分管领导提出初步意见,指定相关部门负责调查核实情况,提出诫勉谈话意见,经厂党委或厂部研究同意后,对其下达诫勉谈话通知书,将谈话时间、地点通知其所在部门及本人。

5.4.2 科级及以上干部由厂党委书记进行诫勉谈话,其它人员由厂纪委领导或分管厂领导进行谈话。

5.4.3 谈话人要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并予以充分重视;对被谈话人反映的问题和情况,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谈话人应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应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

5.4.4 谈话不得少于两人,并做好谈话纪录,注意保密,不得泄露谈话内容,谈话记录存厂纪检监察室。

5.4.5 厂相关部门要对其进行帮助教育,认真整改。

6.4.6 整改期满后,谈话对象本人要按时向厂党委、厂纪委书面报告个人整改情况,厂党委、厂纪委视其整改情况,确定解除诫勉或调整岗位,免职、撤职的使用意见,并写出鉴定材料,相关资料由纪检监察归纳整理并存入廉政档案。

5.5 诫勉谈话措施

5.5.1 被诫勉谈话者在整改期间不能调整岗位,不能提拔使用。

5.5.2 被谈话人在年度考察考核中应作为重点对象进行考察,在年度考察中暂不确定等次,整改期满后,根据诫勉结论作出确定考核等次的意见。

5.5.3 整改期间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由纪检监察室立案查处。

6 函询

对群众匿名或线索不清的来信来访以及有关部门反映的党员干部职工在政治立场、议事规则、人事纪律、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经厂党委或厂纪委同意,由厂纪检监察室以书面形式向被函询人发出函询。

6.1 函询程序

6.1.1 被函询人在接到厂纪检监察室的查询信函后,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实事求是地进行答复,并提供相关材料,报送厂纪检监察室。对解释或答复不清的,厂纪检监察室可责成重新复函。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6.1.2 厂纪检监察室收到复函,及时向厂纪委书记汇报,共同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呈报厂党委书记阅示或厂党委研究处理。

6.1.3 对查询的对象和内容,参与调查人员要注意保密,在组织未做出正式结论之前不得外传,以免造成不良影响。

6.2 函询结果处理

6.2.1 函询中发现有违纪违规苗头或违纪问题的,经纪检监察室查实后,厂党委作出处理决定并上报公司纪检组;复函中存有隐情不报、弄虚作假行为的,严肃处理;没有问题,属举报人道听途说、无中生有、恶意中伤的,一经查实,追究举报人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函询材料,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7 组织程序

7.1 对党员干部职工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一般应当按照相应

篇三:工程公司纪委汇报材料

工程公司纪委汇报材料

2016年,工程公司纪检监察工作认真贯彻集团公司纪委和公司党委的工作要求,继续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积极融入企业中心工作,忠实履行职责,深入推行中央“八项规定”, “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试点经验推广工作,开展了“一问责八清理”专项行动,以加强干部作风建设为重点,努力开创党风建设新局面,各项工作稳步推进,。

一、“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推广工作进展情况 结合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和本公司实际情况,抓好事前教育、事中监督,围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对本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梳理,力求发现解决一批问题、纠正查处一批违纪行为、建立规范一批规章制度,真正把规章制度立起来、严到份,努力从源头上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 在挺纪在前推广工作中,工程公司主要开展了几项活动:1.工程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讲了一堂题为《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努力提高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的廉洁党课,公司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重点岗位工作人员100余人参加了此次活动;2.公司纪委人员根据公司点多面广的特点,分别到金牛阳光苑项目工地、任县金厦房地产和金兴分公司开展两项法规的学习活动;3.坚持开展两项法规每月一考活动;4.面向公司全体党员征集挺纪在前廉洁短信,共收到廉洁短信70余条,其中将优秀的15条短信上报了邢矿集

团纪委;5.在《工程先锋》报上开辟专栏,宣传挺纪在前工作,利用微信公众号“工程廉韵清风”,不定期发布国家最新反腐形势和警示教育案例。

二、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运用及课题研究情况在“四种形态”课题研究中,工程公司纪委专门召开会议,研究课题方向和提纲,确立了《把握好执纪监督 “四种形态” 探索执纪审理工作新思路》的课题题目,制定了课题的主要思路,把严明纪律贯穿在日常监督中,发现线索及时追踪,有了反映及时提醒,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有效预防挽救干部。不断完善责任分解、监督检查、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让责任环环相扣,层层相连,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在实践运用执纪监督“四种形态”过程中,工程公司纪委运用廉洁谈话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出手。廉洁谈话制度本身不是党纪处分也不是组织处理的手段,而是问题线索处置的一种方式。廉洁谈话不但对被反映的干部是一种负责任的做法,也有利于纪委减少初查核实的工作量。 工程公司纪委在纪律审查工作的关键程序上严格把关,严格请示报告制度,确保纪律审查的关键环节、重要事项按程序进行。要从制度规范着力,要明确细化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不断完善约谈、函询、督查、问责等机制,努力探索出了一条执纪审理工作新思路。

三、上半年纪检监察各项工作开展情况

1. 依据公司纪委《关于开展“学法规、保廉洁、讲担

当、促改革”反腐倡廉主题教育活动的通知》,工程公司纪委积极筹划,做了详细安排,制定了主题教育活动实施方案。一季度,向公司党员领导干部编发廉洁拜年短信100余条,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集中学习2次。纪委还修订、下发了《廉政谈话制度》、《纪委约谈制度》两项制度,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

2、根据有关要求,纪检监察全程监督参与干部选拔工作,规范操作,保证干部选拔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参与考察谈话,对1名拟提拔干部人选进行廉洁考察,填写《选拔任用干部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表》,提出廉洁鉴定意见。

3、继续开展公司经营管理方面需“厂务公开”的各项监督工作。参与监督公司今年所涉及的经营管理等多项工作;一是参与监督各单位物资采购招标4次;节约资金100.56万元。二是参与各单位物资采购比价52批次,减少资金损失约90余万元。三是参与各单位废旧物资处理两批次计3万余元。对公司各领域实施了有效监督。

四、反腐倡廉教育相关情况

为进一步加强各级领导人员和重点岗位工作人员的纪律建设,切实增强遵规守纪意识。结合公司党委开展“两学一做”专题教育活动和公司纪委“学法规、保廉洁、讲担当、促改革”反腐倡廉主题教育活动,公司纪委5月份在全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重点岗位的工作人员中集中开展“守纪律、讲规矩”警示教育主题月活动,制定了活动方案。5月

13日,纪委组织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及重点岗位管理人员70余人,分别在公司院内和金牛阳光苑项目工地举行了廉洁承诺签字活动。

5月16日—20日,公司纪委利用“工程廉韵清风”微信公众号,开展了为期一周的“以案警示”教育活动。我们还于6月6日组织公司中层领导干部和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召开了警示教育大会,观看警示教育宣传片,时刻密织教育网,拉紧廉洁弦。

下半年,工程公司纪委将紧紧围绕公司2016年的生产经营目标这一中心任务,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思想、作风、纪律上不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干部职工的廉洁从业教育,进一步提高领导人员拒腐防变的意识。

此外,我们还将加强对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坚持和完善民主生活会制度,把党性分析和作风评价作为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禁公车私用、公车私驾。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行为,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不得以参加会议、学习、培训、联谊活动等名义用公款请客送礼。切实加强对落实厉行节约有关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铺张浪费、挥霍公款的,必须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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