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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社区矫正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6-18 09:32 | 移动端:江西省社区矫正

篇一:江西省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分阶段

江西省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分阶段

教育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教育,进一步提高教育矫正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范围是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被暂予监外执行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社区服刑人员。

第三条 实施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应当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贯彻依法规范、积极稳妥、协调配合、质量为本的社区矫正方针,坚持区别对待,因人施教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分类管理

第四条 分类管理是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原因、犯罪类型、危险程度、悔罪表现、家庭及社会关系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分别采取宽管、普管和严管三个级别管理。

第五条 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本辖区社区服刑人员的分类管理考评申报工作。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负责分类管理的审核、批准和指导工作。

县(市、区)司法局每季度将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情况上报设区市司法局备案;设区市司法局每半年将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情况上报省司法厅备案。

第六条 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严管:

1、入矫教育不满三个月的;

2、风险评估被评定为高风险等级的;

3、2次以上不按规定报告本人活动情况的;

4、1次以上不执行请销假制度的;

5、日常行为考核季度得分低于60分的;

6、消极对待、借故不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监管教育的;

7、有轻微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8、适用宽管、普管的社区服刑人员有上述2-7项行为之一的,降为严管。

第七条 对适用严管的社区服刑人员,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1、每周口头汇报1次;

2、每月到司法所报到1次,并上交书面汇报1份;

3、每月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学习、教育活动1次;

4、有劳动能力的,每月集中公益劳动时间不少于12小时。

第八条 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普管:

1、严管6个月以上,期间日常行为季度考核平均得分在80分以上的;

2、宽管期间日常行为季度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下的;

3、风险评估被评定为中度风险的;

4、适用宽管的社区服刑人员,一次不遵守本规定第十一条2、3项之规定的,降为普管。

第九条 对适用普管的社区服刑人员,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1、每半月口头汇报1次;

2、每1个半月到司法所报到1次,并上交书面汇报1份;

3、每1个半月参加司法所组织学习、教育活动1次;

4、有劳动能力的,每月公益劳动时间不少于8小时;

第十条 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宽管:

1、普管6个月以上,期间日常行为季度考核平均得分80分以上的;

2、连续3次获得表扬的;

3、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4、风险评估被评定为低度风险等级的。

第十一条 对适用宽管的社区服刑人员,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1、每月口头汇报1次;

2、每季度到司法所报到1次,并上交书面汇报1份;

3、每季度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学习、教育活动1次;

4、有劳动能力的,每月公益劳动时间不少于4小时。

5、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外出经商务工。

第十二条 对社区服刑人员评定分类管理三个月为一个考核期。对社区服刑人员评定分类管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征求社区居民、社区矫正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的意见;

2、乡镇(街道)司法所提出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的评定意见,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3、县(市、区)司法局审批;

4、对社区服刑人员宣布分类管理等级和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三章 分阶段教育

第十三条 分阶段教育是根据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矫正教育过程中的心理、行为特点和需求变化的规律,结合教育矫正阶段性目标设定,将教育矫正的全过程分为入矫教育、常规教育和解矫教育三个阶段。

第十四条 社区服刑人员从接受社区矫正时开始的三个月时间为入矫教育。入矫教育结束至矫正期限届满的一个月是常规教育时间。矫正期限届满的最后一个月为解矫教育。

(一)入矫教育

1、工作目标: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服法,熟悉社区矫正的监管教育规定,自觉服从监管教育。

2、教育内容:

(1)社区矫正的概念、目的、意义;

(2)社区矫正制度和相关政策;

(3)社区服刑人员的权利、义务;

(4)形势政策、法律法规和认罪服法教育。

3、教育方式:集体教育、个别教育、参加公益劳动;发放学习资料、撰写思想汇报,电话交流,家庭走访等多种教育方法。

(二)常规教育

1、工作目标: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不良心理和行为恶习,培养健康人格,增强守法意识,提高道德修养、文化水平和劳动技能。

2、教育内容:形势政策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法制教育、警示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文化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教育。

篇二:社区矫正工作者职责

社区矫正工作者职责

为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者依法、正确、规范履行社区矫正工作职权,严格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努力为维护社会稳定作贡献。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西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江西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如下职责:

一、根据上级有关要求以及矫正对象的具体实际,制订社区矫正工作计划。

二、按照《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试行)》的规定,接收矫正对象,办好有关衔接手续。

三、根据矫正对象实际,制订教育矫正方案。

四、对矫正对象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对矫正对象的认罪、守法、劳动和学习等情况进行考核。

五、根据矫正对象的考核情况,依照规定提请对其进行行政奖惩和司法奖惩。

六、指导社会志愿者对矫正对象实施教育矫正活动, 适时开展“一帮一”、“一带一”等社会帮教活动,充分利用社会和亲情力量,提高矫正对象的教育质量。

七、对矫正对象实施法制教育,增强其法制意识。

八、对矫正对象开展针对性的技能培训,为其就业提供指导。

九、对矫正对象开展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治,不断提高教育矫正的实效。

十、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增强其社会责任意识和悔罪改过意识。

十一、积极开展调研,收集和整理社区矫正个案。 十二、加强与社区公安民警、社会志愿者以及其他矫正力量的配合与协调,努力形成工作合力,最大限度地为矫正工作服务。

十三、接受上级机关以及地方检察部门的监督,维护矫正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十四、完成上级社区矫正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布置的相关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篇三: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践省思[1]

对通江县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践与反思

伏大文

社区矫正是社会不断进步、刑事法律日趋理性的必然产物,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我县社区矫正工作试点以来,通江县司法局坚持立足实际、循序渐进的原则,以提高社区矫正质量为核心,以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为目标,积极整合社区资源,规范运作方式,密切联系相关部门,在探索中求发展,在发展中促规范,在规范中重提升,积极探索社区矫正教育管理手段和监督管理模式,促使社区矫正工作得到稳步推进。截止今年6月份,全县已接收到社区矫正对象275人,解除矫正对象108人,现在册矫正对象167名,其中管制5人,缓刑114人,假释19人,暂予监外执行2人,剥夺政治权利27人,接茬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无重新犯罪现象。现就我县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做法、实践中的困难、工作对策和建议等方面谈谈个人的认识和设想。

主 要 做 法

一、监督管理方面重机制构建

(一)把住法院判前委托的户籍所在地司法所社会风险评估关 目前,通江县法院还未启动该项工作。但是,自开展社区矫正试点以来,通江县司法局共接受外省法院委托办理的审前社会社会风险评估7件,其中拟判处缓刑或管制的审前评估3人,拟予以假释的审前评估4人。根据法院的要求,我们对被调查人的现实表现、社会关系、家庭情况进行走访、了解,向委托法院提出对被调查人是否适宜采取非监禁刑罚措施的建议。

判前社会风险评估对社区矫正工作能够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既便于

矫正对象的衔接,有效地遏制漏管现象的发生,又能通过先期宣传教育,让被告人提前了解社区矫正这项刑罚执行活动的内容和要求,有效提高被判决监外执行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管理教育的自觉性,促进监外服刑刑罚执行效果的提升。

(二)把住法律文书接交及社区矫正对象衔接关

根据社区矫正对象产生的不同情况,在社区矫正对象交接工作中建立严密的工作衔接规则, 是有效防止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或延迟纳入社区矫正管理的必要措施。社区矫正对象的产生主要有三类:一是在审判程序中产生,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 对罪犯依法判处管制、缓刑、单处剥夺政治权利或决定对犯罪分子监外执行;二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产生,主要是指监狱部门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依法对犯罪分子予以假释、监外执行, 或主刑执行完毕尚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三是司法机关(检察院或法院)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产生的矫正对象。

目前,我们已经与县法院和县检察院建立了社区矫正信息半月通报衔接机制。本县法院对拟判决应纳入社区服刑的罪犯在判前会通报,在判后会及时将判决书和社区矫正告知书送达给矫正管理机构,实现了“无缝”衔接,能杜绝产生漏管现象。由于未能与外地法院建立起信息衔接通报机制,我们基本上无法掌握通过外地法院判决的社区服刑人员情况,工作一直处于被动。基本上是在服刑人员主动到司法所报到时,我们才能获知信息。判决生效后,社区服刑人员一旦不到司法所报到,我们就无从了解情况,必然会产生漏管现象。

监狱部门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依法对犯罪分子予以假释、监外执行, 或主刑执行完毕尚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的资料,是监狱将档案资料邮寄给我们,我们根据监狱邮寄的档案资料再去找人,然后对其进行矫

正管理。若是这部分人从监狱出来后不回原户籍地,我们就只能通报给公安机关,让他们去外地“找人”。今年我们收到一个从川北监狱假释出狱的社区服刑人员,是由监狱派专人送到户籍所在地,与当地派出所和司法所交涉;另外收到河北监狱方面的函,对拟假释的在监服刑人员,要求户籍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派人到监狱接回,否则不予假释。这些措施虽会增加社区矫正的工作成本,却能切实杜绝脱管现象发生。

(三)把好社区矫正对象请销假调查审批关

我县已经建立起了社区服刑人员外出务工、治病及投靠亲友的请销假制度。主要做法是:请假外出前,由服刑人员自己书写请假申请,并找一位在当地有固定居所和稳定收入的亲友作为担保人,由担保人做出担保承诺,然后由村(社区)居委会根据服刑人员的平时表现及接受教育、配合矫正管理的情况出具初步意见,经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和乡(镇)社区矫正管理机构签署意见后报县矫正管理机构审批;假期届满时,回来到司法所销假。

但在工作中,由于目前缺乏法律界定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在矫正管理中的职责范围,通过公安机关请假外出,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在事后才知情的情况时有发生,对这种情形无法按照脱管处理。这部分人外出后又不能按照管理要求定时汇报生活、思想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与其本人及亲友联系时,又不十分配合,实际上处于脱管状态。

二、教育改造方面重制度规范

(一)注重体现监督管理轨迹及台帐

自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开始至期满解矫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矫正要经历人员接收、矫正实施、矫正终止三个阶段:(1)接收阶段,自收到法院生效判决或监所的资料后,由司法所对服刑人员开展入矫教育,并了解服刑

人员的个人及家庭情况,成立“6+1”个案工作组,为每个服刑人员建立管理档案;(2)矫正实施阶段,首先是针对服刑人员的社会危险程度确定管理等级,然后制定矫正方案,并与服刑人员的直系亲属签订监管协议,每月对服刑人员的思想状况、生活状况要进行一次走访调查,并开展必要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劳动技能培训,服刑人员每季度要总结自己的思想、生活情况;对外出务工、治病、探亲的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对不服从管理及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提出惩罚、收监建议,对表现较好且有立功表现的予以表彰、奖励;(3)矫正终止阶段,矫正终止有期满解矫的正常终止和因死亡、收监等其他情形引起的非正常终止两种情形,我们分别不同情况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将已经终止矫正的服刑人员管理档案材料整理后,移交县矫正管理机关统一保管。根据不同情况建立了社区矫正对象花名册、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登记表、迁居登记表、就业情况登记表、脱逃(脱管、下落不明)花名册、社区矫正志愿者花名册六种台账;设计制作日常管理表册及各种文书40余种,由基层司法所根据每个服刑人员的不同情形分别记载管理中的情况。

(二)注重制度规范和机制创新

一是规范月汇报制度。为了及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生活状况,了解其接受矫正教育的态度,以便于对其加强管理,我们要求每个服刑人员在每个月和季度结束时从接受矫正情况、思想状况、生产生活情况、遵规守纪情况写出书面的总结。由于我县外出务工人员较多,虽然在外出前就在外务工期间的规定开展了专门的教育,但是外出后能够按时向司法所汇报的并不多,加上每个人的文化水平不同,一部分人写出的总结并不能帮助我们了解情况。

二是规范谈话思想教育矫正。从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开始,我们就注重

与他们的交流沟通,通过座谈能够了解到其犯罪的动机、根源,以及认罪服法的态度,通过谈话了解其世界观、人生观,帮助他们解决思想上的困惑,并根据每个人的不同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矫正方案。

三是规范法纪教育和心理矫治。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法纪教育贯穿了整个矫正管理的始终,通过法纪教育让他们了解法律规定、深刻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帮助他们建立起法制意识,使其能尽快融入社会重新做人。由于没有专业的心理辅导员,基层司法行政干部和社区矫正志愿者都不具备心理辅导专业知识,这项工作仍未能正常开展。

四是规范公益劳动制度。我们建立了参加公益劳动的制度,由于缺乏必要的经费未能建立起公益劳动基地,加上服刑人员居住分散,没有必要的差旅费用,难以组织服刑人员集中开展公益劳动,只能将居住较近的人员组织起来参加公益劳动。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只能是零散的,很难制度化;

三、帮扶济困难方面重实效

(一)衔接环节的帮扶济困重实效。在接收到“三无”(即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的社区服刑人员时,司法助理员到居住地村居委会走访调查,形成专题报告,及时与乡(镇)政府、民政部门联系,落实好暂时性的低保待遇、购买粮食、油盐生活日用品等方式解决其急需的生活问题,使其感受到在社区服刑的人文关爱、政府关心及社会关注。

(三)教育矫治环节的帮扶济困重实效。对有特殊困难的社区服刑人员,一方面协调乡镇政府及民政部门,通过救济方式解决;另一方面帮助其联系培训机构,让其掌握一门技术,尽力解决就业,让其自食其力。

实践中的困难

一、社区矫正亟待法律制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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