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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大平台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6-23 05:48 | 移动端:北京电大平台

篇一:电大相关网址

各级电大相关网址:

1. .cn

(注:需实名注册,平台提供期末模拟考试练习。可使用学生在中央电大在线的用户名、密码。使用此平台需购买中央电大网上学习卡。)

5. 北京广播电视大学:

2、点击“我要注册”,所在省校选择“北京广播电视大学”、所在分校选择“石景山分校”、类型“学生注册”。

3、填写网页中相关信息

4、完成注册。

北京电大在线注册步骤:

1、登陆online.btvu.org

2、点击“新用户注册”,选择“学生注册”。

3、填写网页中相关信息。

4、完成注册。

石景山电大注册步骤:

1、登陆www.sjs.btvu.org

2、点击“新用户注册”,选择“石景山电大学生注册”。

3、填写网页中相关信息。

4、完成注册。

北京电大远程教学系统注册步骤:

1、登陆learn.btvu.org

2、选择“学生注册”。

3、填写相关信息。

4、选择教学单位“石景山” 。

5、完成注册。

篇二:电大在线网上作业操作完整流程(中央电大形成性考核系统)

电大在线网上作业操作完整流程(中央电大形成性考

核系统)

中央电大形成性测评系统(电大网上作业)操作流程

1、登录电大网上形成性测评系统

打开浏览器输入中央电大考试平台的网址:http://xk.openedu.com.cn,选择学号登陆方式,输入您的学号和密码,原始密码为您身份证上的生日,比如身份证上为1990年10月8日出生的,密码就是19901008.

登陆后出现以下画面:

篇三:北京广播电视大学

北京广播电视大学

关于会计类专业办理会计证情况说明

根据上级通知,自2010年起,北京广播电视大学会计类专业毕业学生,办理会计证由财政局统一组织。

相关事宜请登录北京会计网:.cn。

附:《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京财会(2006)832号文件

北京广播电视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财会[2006]832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05年1月22日财政部令第26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二OO六年五月十二日

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05年1月22日财政部令第26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不含中国人民解放军及武警部队系统、铁路系统、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所属在京单位)。

第三条 北京市财政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组织考试命题、统一印制试卷、统一组织阅卷;

(二)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前,公布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及考试相关要求;

(三)制定考试考务规则;

(四)监督检查考风、考纪;

(五)统一公布成绩;

(六)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统一格式和有关要求,印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七)根据财政部公布的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大纲,制定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八)建立全市会计人员信息资料数据库;

(九)其他有关工作。

第四条 各区、县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按照市财政局的统一安排,具体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审核与发放;

(三)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注册登记、变更、调转手续;

(四)建立本行政区域持证人员档案信息,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有关信息;

1、 持证人员相关基础信息和注册、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2、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3、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4、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5、持证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五)组织、监督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和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工作;

(六)对本行政区域内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情况;

2、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3、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4、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各区县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会计管理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材料,各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七)其他有关工作。

第五条 凡在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二)出纳;

(三)稽核;

(四)资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八)总账;

(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第六条 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及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

第二章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七条 本市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八条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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