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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路政执法改革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3:52 | 移动端:山东路政执法改革

篇一:应对路政体制改革

应对路政体制改革 维护公司路产路权

随着我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标志着我省高速公路将统一融资、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经营;而公路路政管理总队的成立,又标志着路政管理脱离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以往的直接监督和管理的视线,作为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如何更好有效的维护自身的路产路权,是摆在我们的新问题,为了避免更多新问题的出现,作为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如何应对,拥有什么权力值的探讨,笔者认为总公司应该及时成立法律事务部,着手研究应对已经出现的现象或者可能已经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更好的维护公司路产路权。根据以往多年路政工作经验,下面只对一些权益理解不清可能牵涉以后工作,结合法律法规对路政工作的职责以及经营单位享有的权益等作简要的阐述,仅供商榷

一、路政管理在经营性高速公路的职责

根据在交通部颁布的从2004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的《路政管理规定》中,给路政管理下的定义是:“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为了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即路产)的行政管理”。由此可见,路政管理是保护国家财产的管理,是以维护社会和人民的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管理,其本质是政府的行政管理。应当注意到,在上述定义中还提到在需要保护的相关方的利益中,也包括新出现的高速公路“经营者”的利益,,这说明,路政管理的目标在维护公众利益的大方向上与经营者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它既保护公路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如:维持正常的收费秩序,保护公路路产的完好等;同时又保障公路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如在缴纳通行费后享受在收费公路上安全通行等。并通过上路巡查、行政审批、对路政违法案件的查处,保护公路经营者合法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它也会通过对路政违法案件的查处来保障公路使用者能安全畅通地使用公路。

二、经营性收费公路路政管理如何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经营性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适用本法第五章的规定。该公路路政管理的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中路博客 Nbfc vOh%X

三、经营性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可否收取相关费用-]'{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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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收费公路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向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取任何费用。意思就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也包括路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收费公路公司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向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取任何费用?Ll u#C0G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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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就可以了解高速公路经营属企业行为,作为企业,在照章纳税之后,与其他任何企业一样,不应再负有供养其它执法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像公

安人员属国家公务员;现路政管理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其开支应由国家财政负担,不存在由企业负担,这也符合国家有关减轻企业负担、制止乱收费、乱摊派的指示精神。

三、路政体制改革,路产赔偿可能出现的新问题,如何监督

根据以往的路政工作经验,可能会出现路产索赔流失,主要表现(1)路产小额赔偿无法收取,原因:现在所用的是电脑打票,巡路中发现却无法现场赔偿收取。

(2)交通事故路产赔偿可能会随意减免,如果没有有效的方法监督,会造成路赔款流失严重,使赔偿所得不够路产的修复。(3)交通事故路产损坏当事人不赔偿的案件,因为执行麻烦不牵涉到本身损失,基层路政机构往往会不督促不申请法院执行,(4)逃逸案件不追查等情况

应对方法一:建议省厅直接行文,要求路政与在各所辖路段养护所进行联络机制,并要求路政在交通事故损坏路产时及时通知路段养护所,现场勘查笔录被邀请人一栏必须是路段养护所人员签字,路段养护所有随时了解查阅赔偿卷宗的权力,防止腐败情况的发生,针对逃逸案件的查处要明确的规定,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 应对方法二:像安徽学习路产赔偿由公司直接收取。

理由一:现有高速建设应用了许多新材料,又没有索赔标准,路政人员无专业知识无法认定,养护人员参加可以防止定价的随意性;(其实在工作中遇此情况是要求养护出标准的)。

理由二: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依法属于民事赔偿的范畴,其本身就是维护经营单位的权益,养护部门完全可以参与其中。

(G#{~;\#T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及交通部2002年颁布施行的部门规章《路政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了对公路造成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和路政管理部门对高速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或补偿实施行政管理的程序规定和职权界定。中路博客 B$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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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该款即明确了造成路产损失的当事人承担的是民事责任而非行政责任。 3、《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因此,因交通事故造成路产损失应属于民事纠纷在民法上也是有

明确的法律依据的。虽然一方当事人是国家,但在这个财产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上,与另一方当事人是平等的主体。

根据以上所述结合路政管理规定,可以了解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是为了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高速公路经营公司是产权所有人,而路产赔偿属于民事赔偿范畴,可以协商处理,公司养护人员参与其中合情、合法。路政管理部门在收取相关费后,应根据赣交25号赣物71号赣物68号的通知要求及时返还给经营公司用于设施修复之用,共同维护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a[1]@ D:L(cIe0

四、如何应对路政管理部门向经营公司提出的养护审批要求

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第八条: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根据本条规定公司公路养护施工无需要经过路政管理部门审批,更不需要交纳什么施工维护费,因为根本没有这个收费标准;但可以书面的方式告知,让路政部门参与其中,因为路政有维持公路养护现场作业的职责,如:在交通流量大的公路上进行大中修养护或者改建施工时,可能造成交通堵塞时,这时除养护单位外,公路管理机构(路政)也应当函告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疏导交通;需中断交通的,还应当与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事先共同发布通告,共同维护高速的安全畅通。

五:如何维护公司广告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收费公路的权益,包括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

转让收费公路权益的,应当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规定;

根据上述二款法律和法规可以了解,收费公路广告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经营公司同意不得在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和审批(包括路政管理部门)广告,如有违反路政管理机构应该及时查处履行法律职责,维护经营公司的权益,当然经营公司在自行设置广告时,应当先告知路政管理部门履行法律手续。

六:针对公路两侧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桥梁等其它设施的审批要求以及收取相关使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条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释义】本条第一款规定公路受国家保护,对此可从两方面理解:

1.公路是花费大量投资建设起来的固定资产。由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投资建设的公路,属于国家财产;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和经营的公路,投资者在经营期限内,对所投资建设的公路享有财产权。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都规定,国家的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其他主体合法拥有的财产权利也受国家的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破坏国家和他人的财产(《宪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民法通则》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国家对公路的保护,也就是依法对国家财产和公路投资经营者合法财产权利的保护。对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的破坏、损坏或非法占用,是侵犯国家和他人财产权的违法行为。 外省地方性法规参考:

qhT"f@&K[.e~:X0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公路路产占用费和接道费,应专项用于公路路产的恢复和公路养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滥用和截留

根据上述条款可以得知经营公司为投资方,而投资方的权益自然要受到国家保护,路政管理作为公路管理机构,在经营期限内的经营单位应该全力维护其权益,在办理相关审批时应该征得投资者的同意,因为经营单位是公路产权和养护方,还需综合考核公路的以后改扩建以及公路安全运行;影响到公路正常经营时还可根据公路法第六十七条收取相关补偿费用。在路政收取的相关费用时如:占用费是占用经营单位财产所得应当及时返还经营单位,赣价14号赣财10通知也明确,要求用于的公路养护不得挪用、滥用和截留(以往路政执法手册对审批要经过经营单位已有明确,但在收取占用费使用时,因为以往收管养是一家所以内部并没硬性要求,按规定路政是违规在使用)。

七:关于超限车辆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释义】本条是关于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汽车渡船规定限度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限制性规定。

本条所称防护措施,既包括在车辆或其所载货物上采取的防止损坏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汽车渡船的必要措施,也包括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汽车渡船上采取的保护车辆和所载货物安全通行的必要措施,如加固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渡船的措施,甚至包括拆毁必要的公路设施以保证车辆的通行等。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采取这些防护措施的责任人是运输单位;在运输单位不能采取这些防护措施时,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帮助其采取,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

担。;但本条规定并没有限制和剥夺运输单位向有关超限货物的托运人追偿的权利,运输单位可以依据有关法律向货物的托运人追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七条在收费公路上从事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所列活动的,除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办理外,给公路经营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根据赣计收费字(2002)555号关于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收取赔(补)偿费收费标准备的批复(收取公路赔补偿费专项安排用于公路路产损坏的修复) 从上述条款可以了解,路政管理在审批超限车辆时应先考虑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承受能力,而我省的高速公路经营者都是高速公路建设方,只有建设方才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承受能力有发言权,如需拆除相关设施时还应该征得经营单位的同意,考虑到审批超限车高速行驶可能会影响车辆通行能力,给经营企业造成损失,还要求还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治超收取相关公路赔补偿费时应当及时返还经营单位用于公路路产损坏的修复,高速经营单位应当及时了解高速公路治超站收取的公路赔补偿费返还支出情况。

八、公路路政车辆可否收取通行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管理条例》第七条 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

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从本条可以了解,路政管理车辆不在免除费用之中,高速公路巡查制度也有相关规定,带统一标志的制式路政车原则上不允许下高速,当然在本辖区内处理路政案件可以免除收取相关费用,因为是保护经营单位的路产路权应该提供方便。 上述简述了路政管理的目的、性质和高速公路经营公司的权益,作为经营单位关键还在于怎样维护这个权益,所以建议公司及时成立法律事务部,适应现实要求,通过成立法律事务部加强与省厅、路政总队相关部门联系,并加快促进本地区的收费管理条例的出法,并积极参与高速条例的修改,切实维护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

总之,只要掌握经营性收费公路权益,并实事求是地按照规律办事,结合高速公路自身行业特点,经营性收费高速公路的权益就能得到有效的维护。

篇二:关于印发山东公路路政巡查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市公路管理局、省交通厅公路局路政管理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大公路路产保护力度,加强路政巡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省局制定了?山东省公路路政巡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局路政一处。

山东省公路路政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大公路路产保护力度,加强路政巡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根据责任路段的划分,明确巡查责任主体,科学合理编制巡查计划(见附件1),实施路政巡查,规范详实填写巡查日记(见附件2),提高巡查效率,及时发现、制止、依法查处各类损坏路产路权和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违法行为。 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每月25日之前编制下月巡查计划,上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备案。巡查计划应当载明巡查时间、巡查路线及桩号、巡查里程、巡查人员、巡查车辆牌号、巡查频率(含夜间)以及巡查重点等主要内容。

第三条 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路政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发现的问题对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

路管理机构做出书面意见和整改通知。

第四条 各级路政和养护部门应当加强巡查的横向联合,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加强配合,积极推进联合巡查的模式,共同维护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第五条路政巡查应当采用路面车辆常规巡查、定点监控和徒步巡查相结合的方式。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新技术的应用,实现重点路段、节点安装摄像设备,对路况和路产状况进行实时监控。

所辖路线实现全程监控的,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可自行制定巡查制度,明确巡查时间、频率等要求,确保巡查人员及时赶赴案件发生现场。

第六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电子取证仪、GPS、视频回传系统、电子巡更仪等技术手段,加强对巡查过程的监督管理,提高巡查实效。

第七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养护大中修等公路工程施工路段的巡查管理,及时发现和查处侵占公路、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进行涉路工程施工、修建违法建筑、擅自设立非公路标志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路政巡查主要内容、区域及涉路主要违法行为:

(一)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

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二)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活动的行为:

1、国道、省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

2、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

3、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三)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行为;

(四)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或扩建已经合法修建的建筑物;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行为;

(五)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的行为:

1、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

2、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

3、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六)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

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设施的行为;

(七)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的行为:

1、特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2、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

3、中小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八)未经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行为;

(九)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行为。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行为;

(十)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的行为;

(十一)损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的行为; (十二)未经公路管理机构许可,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的行为:

1、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

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2、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3、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4、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5、在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未经许可设置非公路标志或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6、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7、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十三)超限运输车辆、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行驶公路的行为;

(十四)其他违反?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损坏公路路产的行为。

第九条 巡查人员对上述各类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或报告有关部门,并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巡查频率、时间要求

普通干线公路:每月巡查天数不少于22天,其中夜间巡查时间不少于7次,每日巡查时间累计不少于7小时,每天对所辖公路巡查不少于1遍;

高速公路:每月巡查天数不少于22天,其中夜间巡查时间不少于7次,每24小时巡查4次,每次对所辖公路巡

篇三:2016-2020年山东省公路行业投资分析及前景预测报告

2016-2020年山东省公路行业投资分

析及前景预测报告

编制单位:北京智博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报告目录内容概述

第一章 公路相关概述

1.1 公路的基本概念

1.1.1 公路的定义

1.1.2 公路的分类

1.1.3 收费公路的盈利模式

1.2 高速公路

1.2.1 高速公路的定义

1.2.2 高速公路的行业特征

1.2.3 高速公路产业带形成的客观条件及意义

1.3 农村公路

1.3.1 农村公路的定义

1.3.2 农村公路建设与高等级公路的主要区别

1.3.3 农村公路建设发展的意义

第二章 2013-2015年中国公路行业发展概况

2.1 2013-2015年公路行业发展的政策环境

2.1.1 中国收费公路政策的历史沿革

2.1.2 中国燃油税改革对公路行业发展的影响分析

2.1.3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新政实施解析

2.1.4 国家“四万亿”政策重点发展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

2.2 2013-2015年中国公路行业发展概况

2.2.1 中国公路发展的三大阶段

2.2.2 中国公路建设发展成绩突出

2.2.3 中国公路产业化分析

2.2.4 中国公路特许经营的应用模式浅析

2.2.5 我国旅游公路与公路旅游发展探析

2.3 中国收费公路市场结构和定价机制探讨

2.3.1 国内收费公路的市场结构概述

2.3.2 中国收费公路的经济属性分析

2.3.3 我国收费公路定价机制

2.3.4 收费公路定价和市场监管实践探索分析

2.3.5 改进收费公路价格管理的措施

2.4 2013-2015年公路建设与土地资源利用分析

2.4.1 公路建设用地状况

2.4.2 公路发展面临严峻的土地资源约束

2.4.3 我国应协调交通发展与土地集约利用

2.5 公路建设发展面临的挑战及对策

2.5.1 收费公路建设及运营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

2.5.2 我国公路建设负债问题的影响及对策

2.5.3 中国收费公路定价问题及应对措施

2.5.4 我国公路行业发展的名牌战略

第三章 2013-2015年山东公路建设发展的环境分析

3.1 2013-2015年公路建设发展的宏观经济环境

3.1.1 世界经济运行状况

3.1.2 世界经济发展形势

3.1.3 中国经济运行状况

3.1.4 中国宏观经济政策十大取向

3.2 2013-2015年山东省经济发展水平分析

3.2.1 2013年山东省经济运行分析

3.2.2 2014年山东省经济运行概况

3.2.3 2015年山东省经济对外开放发展分析

3.3 2013-2015年山东省基础设施建设总体状况

3.3.1 山东省基础设施建设回顾

3.3.2 山东省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现状

3.3.3 山东省基础设施建设内容及目标

3.3.4 山东省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展望

第四章 2013-2015年山东公路建设发展分析

4.1 2013-2015年山东公路建设发展简况

4.1.1 山东公路建设发展回顾

4.1.2 山东公路建设发展概述

4.1.3 山东公路建设获得的成就

4.1.4 公路建设对山东经济发展的影响分析

4.2 2013-2015年山东省干线公路建设发展概况

4.2.1 山东干线公路建设发展回顾

4.2.2 山东干线公路建设发展概述

4.2.3 山东干线公路建设开工情况

4.2.4 山东干线公路建设规划

4.3 2013-2015年山东省公路建设项目实施状况

4.3.1 山东公路重点建设项目

4.3.2 山东公路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4.3.3 山东公路建设项目实施目标

4.4 山东公路建设发展面临的挑战及对策

4.4.1 山东公路建设发展面临新的挑战

4.4.2 山东公路建设发展建议

第五章 2013-2015年山东高速公路建设发展分析

5.1 2013-2015年中国高速公路发展概况

5.1.1 中国高速公路发展综述

5.1.2 高速公路行业政府管制体制探析

5.1.3 我国高速公路行业运营的资金需求情况

5.1.4 我国收费高速公路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5.1.5 发达国家高速公路建设给中国的启示

5.2 2013-2015年山东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概况

5.2.1 山东高速公路建设发展回顾

5.2.2 山东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概述

5.2.3 山东高速公路建设发展获得的成就

5.3 2013-2015年山东高速公路信息化和智能化发展探析

5.3.1 山东高速公路信息化与智能化发展简述

5.3.2 山东高速公路信息化和智能化发展未来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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