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辆核查总结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辆核查总结
我市认真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2009年第11号令《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从2010年5月起全面实施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准入制度,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要求,对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以汽油或柴油为单一燃料、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客货运输车辆,在配发《道路运输证》时进行参数及配置核查。对核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车辆,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从源头上限制高能耗、高污染车辆进入道路运输市场。据统计,2015年全市共查核申请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以汽油或柴油为单一燃料、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客货运输车辆383辆,配发《道路运输证》383本,没有发现不符合规定的高能耗、高污染车辆。
下一步工作重点
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和《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完善运输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确保节能减排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篇二:2013年度道路运输车辆燃油消耗台账
2013年度道路运输车辆燃油消耗台账
企业名称:
注:数据来源指:1、里程表;2、财务账目;3、加油票据;4、调度单。
篇三:关于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
通知
各分公司:
交通部节能服务中心曾于2001年1月21日 发布《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变更和视同判定方法(试行)》的通知,并已与2月1日起正式执行。通知中规定了达标车型的具体视同项目与执行办法。其中各分公司尤其要注意第6.3.1条所归定的内容:同一型号的货车,“基本条件”相同,若驾驶室高度(高顶、半高顶、平顶)不同时,以高顶驾驶室车型作为代表车型,其它驾驶室车型不需再进行申报。意思即是如果在达标车型公告中,所报车型的驾驶室为高顶驾驶室的话,那么同一车型的半高顶或平顶驾驶室亦可正常办理营运证,而不需要做视同报告。请分公司认真学习该通知的内容,如果分公司的客户在办理营运证遇到此类问题时,可向相关部门出具该通知并解释清楚,以免耽误客户正常办理营运证。
附件: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变更和视同判定方法(试行)
技术支持部
2011-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