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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旅游案例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7-01 05:53 | 移动端:公款旅游案例

篇一:典型案例

典型问题一:个人交情用公款埋单

【规定条款】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典型案例】2013年8月7日,乌鲁木齐市经信委党组书记王国林在西虹宾馆公款宴请前来看望自己的原工作单位领导,花费2210元;2013年9月16日,乌鲁木齐市经信委领导班子以欢送2名班子成员调任和退休为名,在西虹宾馆公款吃喝,花费2643元。乌鲁木齐市纪委决定给予市经信委主任程新建、党组书记王国林党内警告处分,责成二人向市委、市纪委作出深刻检查,并分别由个人承担宴请费用。

典型问题二:工作中送购物卡

【规定条款】接待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典型案例】2013年8月,新疆吉木萨尔县总工会两次去函邀请其对口支援单位来疆对接工作,并经班子商议,由县总工会主席王文娥安排该单位财务人员于9月11日在乌鲁木齐市王府井商场购买了5张面值共10000元的购物卡,拟待对口支援单位人员来疆后赠送(后因故未送出)。吉木萨尔县纪委决定给予王文娥党内警告处分,购买购物卡的费用由其本人承担。

典型问题三:假借考察公费旅游

【规定条款】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典型案例】2012年底,河北省内丘县内丘镇寺上村村委会主任王秋柱带领其他3名两委干部,以考察栅栏、垃圾箱为由,到海南三亚游玩,共花费23000元。内丘县纪委给予王秋柱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他3名成员党内警告处分,并收缴了全部违规资金。

典型问题四:喝完高档酒又去夜总会

【规定条款】工作餐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接待单位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

【典型案例】2013年7月3日,四川省达州市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党组书记、局长谢承述和该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玲等人出差回到达县,谢承述要求达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党组书记、局长唐成元安排用餐。唐成元将谢承述、刘玲一行安排在达县某酒楼用餐,席间喝了两瓶茅台酒。饭后,唐成元又安排谢承述、刘玲等人至达县某娱乐会所唱歌、喝酒,以上共计消费公款5700余元。8月,达州市纪委对谢承述、刘玲的违纪问题立案调查。

典型问题五:借着培训外出旅游

【规定条款】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典型案例】2013年9月1日至22日,黑龙江省龙煤鹤岗分公司组织人员到鸡西市参加省煤监局组织的业务培训期间,龙煤鹤岗分公司兴安煤矿综机车间副科长杜士龙和兴安煤矿安装区区长王文强等8人擅自乘坐鸡西煤机公司的

丰田考斯特中客车,用“接待专用”牌遮挡车号,到兴凯湖景区旅游。龙煤鹤岗分公司给予杜士龙行政撤职处分、王文强行政记大过处分、其他6人行政记过处分。

篇二: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1、基本案情:周某,党员,某银行行长。2009年6月,某公司经理吴某为从银行获得贷款,找到周某请其帮忙。后在周某的帮助下,吴某获得3000万元的贷款。事后吴某为表示感谢,将人民币2万元送到周某家中,因周某不在,吴某将此款交给周妻王某。周某并不知情。请问:1.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纪?2.如果违纪,应如何定性?3.在何种情况下,才能认定周某受贿?简述理由。

答:1.周某的行为构成违纪。

2.周某的行为构成为他人谋利,家庭成员收受财物的违纪行为。

3. 如果认定周某受贿,不能分析周某应当知道,而是必须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周某知道,才能认定周某受贿。理由是:周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吴某所送的2万元人民币是交给周妻的,而无确切证据证明周某知情,所以只能按为他人谋利家庭成员收受财物的违纪行为来定性处理。

2、基本案情:刘某,党员,某局局长。2007年8月,刘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收受他人所送的人民币3万元。2008年5月,刘某的问题被群众举报,纪委对刘某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期间,刘某主动将3万元上交纪委。当纪委对其立案调查时,刘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请问:(1)刘某是否构成主动交代?(2)刘某是否构成主动退出违法违纪所得?

答:1。刘某的行为不构成主动交代,因为主动交代指的是: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在组织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2.应认定其构成主动退出违法违纪所得。

3、基本案情:李某,党员,某劳动局副局长。2007年6月,李某为了使其外甥女刘某能够进入国家机关工作,找到其同学某民政局副局长阎某,请其帮忙。阎某提出,只要取得国家机关的公务员资格,就可以接收。随后,李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刘某填写了虚假的劳动局录用公务员审批表、干部履历表、公务员定级工资表,并加盖了劳动局的公章,使刘某以劳动局公务员的身份调入民政局。请问:李某的行为是一种违纪行为,还是两种违纪行为?应当如何处理?简述理由。

答:李某的行为涉及想象竞合问题。李某出于一个故意,实施了一种行为,但同时违反了两个条款,即违反干部人事制度谋取利益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对此,只能按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条款,也不能合并处理。至于哪一个是处分较重的条款,需要比较后选择。

4、基本案情:吴某,党员某税务局局长。2009年10月,吴某经人介绍结识了辖区内某公司经理谢某。此后交往中,谢某见吴某使用的手机比较旧便提出为吴某换一部手机。次日谢某购买了一部三星手机,价值人民币5000元,送至吴某家中,吴某收下未付款也未登记交公。请问:吴某的行为是受贿还是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简述理由。

答:吴某的行为是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理由是:吴某作为税务局局长,收受税收征管对象谢某所送的礼品,其行为与其公职相关联,与公正执行公务相冲突,在客观上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而且吴某收下手机后未付款也未按规定登记交公,其行为符合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的构成要件。

5、某县委书记在即将调任其他岗位时,突击提拔、调整100余名科级干部,并对一些乡镇站所人员调整进行干预。请问违反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廉政准则》第四条第六项“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第七项“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二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七项“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6、某局2005年购买一辆小轿车作为公务用车,主要由局长使用,2008年,该局向财政部门申请重新购买一辆24万元,排气量2.4升的小轿车以更换该车。2009年该局长调到另一单位任职,将新买的公务车带到新单位使用。以上情况,违反了那些规定? 答:一是违反《廉政准则》第六条第四项:“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二是违反中办、国办《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使用标准的通知》规定:市厅级以下(含)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用车标准为“25万元以下,排气量2.0升以内”。

7、某县副县长儿子结婚计划办酒席50桌。在实际操办中共办酒席101桌,前来送礼者有84个县直单位和31个乡镇的有关负责人,共收礼金20余万元。请问违反了哪些规定? 答:该副县长违反了:《廉政准则》第八条第(三)项:“不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8、张某作为中共党员,在担任某市副市长期间,通过招商,引进成立了富强公司,准备通过搞房地产开发,用盈利创办民营医院。因资金紧张,富强公司提出与戴某合作,考虑到民营医院前景较好,张某遂以弟媳名义投资入股150万元,占富强公司注册资本的30%,双方还约定了分红比例。以上情况,张某违反了那些规定?

答: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一)项: “不准个人或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9、王某,中共党员,某县人大副主任。在位期间,以区人大名义组团,组织该区建委等一行6人赴四川成都和云南昆明十多处风景名胜区,名为参观调研城市规划,实为参观游览,历时15天,花费公款5万余元。以上情况,王某违反了那些规定? 答: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廉政准则》第三条第(四)项:“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10、王某为某镇党委书记。2006年10月,王某授意本镇国庆村党支部书记韩某,将该村闲置的校舍(面积3200平方米)租赁给其弟开办工厂,并要求韩在价格上给予优惠。同年12月底,韩某未经集体研究,私自以国庆村名义与其弟签订了为期10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为每年3.2万元(当年的市场价每年可达4.5—5万元)。以上情况,王某违反了那些规定?

答: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廉政准则》第七条第(五)项:不准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经济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第一条第(四)项: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案例题

1、1994年3月,某国家机关由某个体施工队完成了一项基建工程。决算正式发票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转 财务科挂对方往来账分期付款。当支付至尚欠工程尾款2000元时,因个体施工队未记账,施工头以为应收款全部收回,付款单位财务科长(兼会计)李某得知此情况后,即向本单位主管领导张某说明此事,并建议"反正在个体户的钱,我们俩先挪出来自己用,如果他们要,咱们就给他。"张某同意后,李某遂从单位领取一张空白转账支票,找到施工头,谎称借用对方账户为本单位套取现金,并将空白支票交给施工头,让施工头在空白支票上填写了有关科目后,将2000元转到施工队单位账户。李某凭支票存根注销了沿欠对方的工程尾款。随后施工队从自己账上取出2000元现金给李。李与张平分。

请问李、张二个的错误行为应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李、张二人的行为应定为贪污。因为本案所侵犯的客体应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李、张二人所私分的钱款虽属应付给施工

头的工程款,但在施工头未以合法手续领取之前,该款和该单位的其他公款一样,都属于公款。

2、小王与小李是夫妻,小李在国务院某部外事司欧洲处工作,小王的父亲是欧洲处现任处长。小王的母亲也在国务院该部监察部门工作。有人认为,小李和小王的父亲同在外事司欧洲处工作,小王的母亲又在小王父亲所在的机关从事监察工作,均不符合《公务员法》现行规定,请问这种看法是否正确?

答案:根据《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小李和小王的父亲是近姻亲关系,小李在小王父亲担任处长的欧洲处工作,形成了直接的上下级领导关系,违背了《公务员法》关于任职回避的规定。至于小王父亲和母亲之间,由于小王父亲不在国务院该部担任领导,故小王母亲在该部从事监察工作并无不妥。

3、某村村民张某母亲重病,急需一笔钱治疗,张某便向任村党支部书记的表哥刘某提出想借村集体3万元钱解燃眉之急,刘某便通过村财务取出3万元钱交给张某,张某给村财务打了借条,刘某在借条上签字同意。1年后,张某将所借3万元钱还给村财务。请问,该案中谁犯有借用公款错误,应如何处理?

答:刘某犯有借用公款错误,因为刘某违反财经纪律,同意并经手将村集体资金借出时间长达1年。因借款已还,如果未对村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可对刘某批评教育,免于处分;如果对村集体利益造成很大损失,或有优劣影响,可给予刘某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4、江某原任某市水利局局长,1989年离休。因江某当水利局长多年,现任水利局正副局长都是他一手提拔起来的,对江非常尊重。1990年3月,上级拨给该市水利局小流域治理水利设施建设费250万元。江的老家?某县政府知道后,由该县县长代表政府前来找江帮忙申请小流域治理建设费。江授意现任局长、分管副局长:"尽可能帮助解决"。4月,市水利局正式下文,拨给某县小流域治理水利设施建设费人民币50万元。5月,县长派人送给江进口按摩机一台及其他物品,价值人民币5000元。 请问江某的错误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应以受贿论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八十五条给予江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案情:张某为某辖区税务专管员,已婚。张某在业务工作中结识女青年刘某,刘某系该辖区内个体工商业主。后张某向刘某提出同居要求,刘某以要求张某帮助其逃税为条件,答应了张某。后其二人同居约半年,期间,张某少收刘某应缴税款2万余元。请问,张某行为应如何定性,如何处理?

答:应认定张某利用职权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因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以少收税款为条件与刘某同居,刘某因此获得经济利益,所以张、刘二人不是通奸。根据《条例》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应给予张某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6、某甲是县政府机要文件保管员。2005年3月,某甲因玩忽职守,被某人民法院判决服刑15年。某甲所在的支部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的处分。该处分决定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后,支部书记宣布对某甲的开除党籍处分决定已经通过,立即生效。试问:对某甲的处分决定程序是否违反《党章》的规定?

答案:对某甲的处分决定程序违反了《党章》的规定。《党章》规定,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

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7、张某系某区法院院长。张在任职期间,其同学杨某到张的办公室说:"你们法院受理的起某抢劫、盗窃案件,请你关照关照。"张表示:"行,看一看"随后,杨送给张人民币6000元,张全部收下。经查,张收钱后,并没有为犯罪分子说情,相反,在区法院开庭审理赵某的案件时,合议庭提出判处赵某有期徒刑10年,张某提出赵某是主犯,应重判,张被判15年徒刑,这是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

请问张某的错误应如何定性?

答:应按非法所得定性。

8、李某是某校校长,1991年7月,有毕业生通过关系找到李某,要求在该校跟班代培,李私自应,并要求每人交学费2000元。有二人的学费4000元由李收下,李给出具了加盖学校公章的白条,之后,李拿回家2000元,另2000元由李以假名存在学校的蓄代办所。之后,在校长办公会上,李讲过"还有两个学生的费用,跑委培计划经费先从委培费中支出,先动用计划外的。"1992年3月17日,李从此款中拿出1255元,用于学校跑委培计划等事花掉,余款仍在学校储蓄代办所。

请问李某的错误行为应如何定性?

答:应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错误定性。

9、孙某系某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1995年8月到南方出差时,在某电影院门口与一暗娼相遇,张邀该女陪其看电影过程中,对该女身上乱摸,散场后付给该女30元人民币。尔后,孙又提出陪其过夜的要求,该女同意,并商定了价格。当二人欲去孙所租住的房间行奸时,被便衣公安人员抓获。

请问对孙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应如何处理?

答:孙某行为应按嫖娼定性。给予孙某开除党籍处分。 10、某区水利局党委书记、局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由于教育不够扎实有效,制度针对性不强,监督管理不够有力,致使该局党风廉政建设存在较多不足和薄弱环节。特别是其在兼任区城防工程、某河道工程建设指挥部总指挥期间,对工程实施中的具体环节过问较少,对工程建设中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监督不够,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制止不够及时有力,致使局班子多名成员出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如何对该局长进行处理?

答:该局长应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单位党政“一把手”应当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在本案中,该水利局党委书记、局长作为单位“一把手”,没有切实履行职责,导致该局领导班子成员出现严重违纪违法情况,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对此,该局长负有领导责任应受到相应纪律处分。

11、某乙因贪污罪在2000年5月被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某乙被判处刑罚以后,其所在的党组织因某甲具有严重违法犯罪,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试问:某甲所在的党组织的决定是否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

篇三:村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

村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明星村党支部书记梁某、东华村村委会主任周某受贿。梁某、周某在协助政府经营和管理国有土地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白云区纪委对梁某、周某立案调查并移送司法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执法队队长严某受贿。严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违建业主财物。宝安区纪委对严某立案调查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南澳县黄花山管委会干部违规购车、用车。黄花山管委会党委书记蔡某主持召开班子会议,决定用公款16.95万元购买广汽传祺2.0越野车一辆,以某职工个人名义入户,逃避了公务用车定编监管。新购车辆日常由管委会党委副书记、主任谢某使用。汕头市纪委对蔡某、谢某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问题进行立案调查。

东莞市黄江镇黄京坑村干部公款“大吃大喝”。黄江镇黄京坑村党支部书记张某、支部委员张某某、陈某等3人在2013年元旦春节期间,陆续邀请黄江镇有关部门和企业人员吃年饭,共邀请20批、约950人次参加,共花费21.38万元。东莞市纪委给予张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张某某、陈某党内警告处分,并责成其退赔有关费用。

廉江市营仔镇北堤村党支部委员兼村委会副主任温某大操大办儿子婚礼。温某夫妇为儿子举办婚礼,发帖邀请320人赴宴,收受礼金1.37多万元。廉江市纪委给予温某党内警告处分。

茂名市茂港区高地街道那贞社区干部公款旅游。那贞社区组织6名干部到台湾旅游,费用共计5.38万元,全部由居委会报销。茂港区纪委对该社区党支部书记卢某进行通报批评,责成出游人员全部退赔出游费用。

肇庆市端州区黄岗街道干部公款旅游。黄岗街道部分干部借外出学习之机,公款到景区旅游。端州区纪委监察局分别给予街道原党工委委员姚某、原党工委委员黄某、原办事处副主任邓某党内严重警告、党内警告和行政记过处分,并全部免职,调离原工作岗位;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街道原党工委书记林某进行诫勉谈话,并调离现职,责成参游人员作深刻检讨并承担旅游费用。

英德市英红镇田江村委会违规修建办公楼。田江村委会在未办理审批手续和不按程序招投标的情况下,擅自利用转让宅基地款340万元新建办公楼。英德市纪委监察局给予田江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宋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英红镇副镇长刘某行政记过处分。

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潭蔡村原村委会主任蔡某等人私分公款。蔡某与潭蔡村原党支部书记蔡某某等5人,私分公款10万元,每人各2万元。揭东区纪委对上述5人作出开除党籍处理,司法机关对5人依法作出处理。

罗定市龙湾镇榕木村原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邱某截留、骗取危房改造补贴款。邱某先后采取截留、骗取等方式,把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危房改造扶持资金共2.2万元据为己有。罗定市纪委对邱某立案查处,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街姬堂社区第六经济合作社原社长周伟立受贿案

经查,周伟立在担任姬堂社区第六经济合作社社长期间,将该社的商铺、厂房、土地低价出租给私人老板,并多次伙同该社其他董事收受私人老板送的“好处费”进行私分,其中周伟立分得12万元。周伟立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

二、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塘尾社区第五居民小组原组长麦建兴非法接受余泥渣土倾倒毁坏农用地案

经查,2012年12月,麦建兴收受私人老板麦汉文10万元贿赂,违规以塘尾社区第五居民小组的名义与麦汉文签订堆放土方工程合同,至2013年4月,在该居民小组所属农用地非法接受倾倒余泥渣土,致使约4.8万平方米的农用地丧失农用功能。麦建兴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

三、梅州市梅江区城北镇扎上村“两委”干部私分公款案

经查,扎上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李昌基在2010年至2012年期间,伙同该村党支部副书记兼会计黄国庆、村委会妇女主任兼财务邓跃秀、村党支部原副书记兼财务杨开才、村委会原妇女主任兼会计叶金联等4人套取、私分农村劳动力培训费等59480元。李昌基还侵吞村有关信息平台建设经费8642元。李昌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黄国庆、邓跃秀、杨开才、叶金联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收缴其违纪所得。

四、惠东县大岭镇桥星村原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周永非法转让土地案

经查,周永在担任大岭镇桥星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期间,违规将县政府批准该村37333平方米招商引资工业建设用地低价转让给私人老板陈某,收取陈某送的好处费2万元,并将“惠东县大岭镇桥星村工贸新区筹建处”公章交陈某管理。陈某对上述地块自行进行规划和倒卖,非法获利数百万元。周永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收缴其违纪所得。

五、阳东县东平镇口洋村干部违规发包集体土地案

经查,2010年,东平镇口洋村党支部书记杨汉龙、村委会主任李英红违规将村集体土地发包给他人开采陶瓷土矿,并指使村委会委员兼会计杨国庆将4万元发包款存入个人账户,于2010年至2012年期间用其中部分发包款组织该村党员外出旅游。杨汉龙、李英红、杨国庆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六、廉江市城北街道大塘村委会坡仔村干部挪用公款、贪污案

经查,坡仔村干部李永尚、魏永宏、刘继立、叶春森在协助廉江市有关部门对国有土地征收、征用补偿等工作中,多次合谋挪用征地款合计198万元。另外,上述4人还贪污公共财物444.39万元。李永尚、魏永宏、刘继立、叶春森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各十万元。

七、茂名市茂南区公馆镇大山岭村原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柯任喜私分集体资金案

经查,柯任喜在2005年至2012年担任大山岭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期间,将村委会的物业发包收入126万元以该村报账员张金娣名义存入银行,并从中巧立名目违规给村干部发放各种福利约20万元。柯任喜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张金娣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八、四会市东城街道沙头村委会原财务马东生挪用公款案

经查,马东生在2007年至2011年担任东城街道沙头村委会财务期间,通过伪造村委会银行对账单等手段私自从其保管的村委会银行账户资金中提取现金110.9万元,用于其个人营利活动,在街道会计结算中心查账前将挪用资金部分补回,查账后又继续挪用。马东生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普宁市下架山镇咸寮村原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陈镇光职务侵占、违规报销、非法卖地案

经查,陈镇光在2008年至2012年担任咸寮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期间,采用收入不记账、虚报冒领等手段,先后侵占村集体资金140191元,将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医药费11589元拿到村财务报销。此外,陈镇光还存在用村集体资金送礼、违规出卖村集体土地89.72亩、非法出卖山地造坟、对总投资超过400万元的学校建设工程没有进行公开招投标、对已发包的村集体山林监管不力造成499亩林木被滥伐等违纪违法行为。陈镇光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1、胶东街道办事处和平庄村村主任刘宗政与村文书管风华、村计生主任兼现金保管刘建梅合伙私分虚报套取的小麦和玉米补贴款9000元。市纪委给予管风华、刘建梅开除党籍处分。其中,刘宗政向党组织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相关部门将依据相关规定对其予以党内除名。

2、胶东街道办事处葛家庄村村文书纪业奎以其他村民名义套取小麦和玉米补贴款5307.14元。市纪委给予纪业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铺集镇吴家庄村党支部书记冯泽、邱家屯村党支部书记邱兆玉未经公开招投标,擅自将各自村庄的工程项目承包给他人建设,市纪委分别给予冯泽、邱兆玉两人党内警告处分。

4、胶西镇寺前村党支部书记吕快尧,未经公开招投标,而是经村党员干部群众代表会议研究后,将该村工程指定给他人建设。该村党支部成员兼村文书崔晓明,未经村委研究及召开村民会议,擅自与村民协商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延长承包期限。市纪委给予吕快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崔晓明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5、洋河镇战家村党支部书记王辉兰以“斗地主”方式进行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市公安局对王辉兰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市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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