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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改一拆是什么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7-05 06:41 | 移动端:三改一拆是什么

篇一:大学生与“三改一拆”

畅谈“三改一拆”与宗教发展活动

——走进“温州大学城”

浙江省政府决定,自2013年至2015年在全省深入开展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改造和拆除违法建筑(简称“三改一拆”)三年行动。但是,由于宗教问题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三改一拆”涉及宗教违法建筑的处置工作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反响。

大学生是一个容易接受新事物、兼容多元文化的群体,在思想文化领域多元、多变、多样的当代中国社会发展进程中,宗教对当代大学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大学生来自不同地域、属于不同的民族、处在不同的生活环境,也有着不同的宗教信仰,今天我们走进温州大学城各个高校,了解一下他们是如何看待“三改一拆”政策呢? “三改一拆”是民生所求。

张建同学是温州大学物理与电子信息工程学院1301班的班长,他无宗教信仰,也是一名无党派人士,他说,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生活品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建设美丽家园、共享美好生活的愿望也越来越强烈。但是,城市建设的品位和档次还不是很高,其中一个原因就是还存在着一些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这些地方主体建筑老化、道路狭窄、配套落后,脏乱差等问题突出。特别是一些违法建筑侵占绿地河道、压占地下管线、破坏墙体结构,既挤占了公共资源,又影响了城市形象和人居环境。这次浙江省实施“三改一拆”,就是为广大人民创造了更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宗教信仰自由与“三改一拆”并不矛盾。

来自于瓯江学院数学系的刘佳同学是数学应用二班的学习委员,也是一名共产党员。她说,新中国建立后,宗教信仰自由成为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任何宗教信仰自由,都必须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去落实,宗教组织须依法建立,宗教活动须依法开展,宗教建筑须依法建设,整治、整改、拆除不合法的宗教活动场所,保护合法、打击非法要一视同仁。

同样来自应用二班的共产党员申屠丽芬说,“三改一拆”是祛邪扶正的行动,“三改一拆”行动并不仅仅针对宗教违法建筑,据她了解,“三改一拆”推进至今,浙江累计拆除、改造违法建筑中,宗教只占了总量0.26%。

不同信仰大学生热议“三改一拆”。 来自温州医科大学临床学专业的毛媛媛同学是一位基督教信仰者,她的信仰是来自于家人的影响,她认为,“三改一拆”是服务于老百姓的重要决策,是推进“两美”浙江建设的重要途径,基督徒应该支持这样的行动。

与她同一个寝室来自新疆的蒋依依同学是一位伊斯兰教信仰者,她也表达了她的观点,个别干部在拆违的过程中,不注重方式方法,没有考虑宗教信徒的宗教感情。部份宗教信徒在宗教感情的驱使下,没有认真思考,偏见偏信,激烈反对。再加上一些不怀好意的人推波助澜,煽风点火,惟恐天下不乱,才导致了一系列冲突。 黄寿胜同学是温州本地人,既是温州大学物理学的一名研究生,也是一名佛教信仰者。在他的印象里以往温州市人们对土地利用不够

重视,乱搭违建现象普遍,严重影响居住环境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开展“三改一拆”行动,非常及时,势在必行。 共建美丽家园。

来自“温州大学城”的具有不同信仰的大学生们深感“三改一拆”行动与老百姓幸福生活的发展休戚相关,他们发出倡议:我们要热爱祖国,弘扬和谐仁爱的宗教精神,参与矛盾化解,维护社会和谐。支持“三改一拆”行动,保护生态环境,共建美好家园。

篇二:嘉兴市“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细则

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材料

嘉兴市“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细则

(审议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三改一拆”行动深入推进,规范违法建筑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的决定》、《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工作。

第三条 “三改一拆”行动处理的违法建筑,主要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以下简称建筑):

(一)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建筑;

(二)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相关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

(三)违反公路、河道等有关法律、法规建设的建筑;

(四)违反水污染防治法建设的建筑;

(五)在各级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范围内建设的畜禽养殖场(舍);

(六)没有按法定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部门批准建

设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舍)。

第四条 处理违法建筑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全面查处、分类处理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分工

第五条 处理违法建筑实行块抓条保、分级负责、联合执法、合力推进的联动工作机制。

第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所辖区域内(除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和嘉兴港区范围,下同)“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工作,牵头组织开展对辖区内违法建筑的联合执法行动。

第七条 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范围内的“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工作,由市政府委托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管委会负责。

第八条 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整合资源、形成合力,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对违法建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城市和镇规划区内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

(二)城乡规划部门要加强城乡规划的批后监管,发现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要及时抄告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三)国土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违法建筑和未按规定办理设施农用地审批手续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舍)。对违法建筑不予受理土地审批、土地权属登记申请等;依法移送违法用地责任人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

(四)交通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反公路法律、法规的违法建

筑。

(五)水利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反河道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

(六)环保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的违法建筑,依法查处禁养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舍)以及没有按法定要求经环保部门批准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舍)。

(七)公安部门负责做好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现场及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的维持工作,及时制止和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八)监察部门负责对“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工作中的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

(九)工商、税务、农经、文化、卫生、安全生产监管、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金融机构等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配合做好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

第三章 违法建筑的调查认定

第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和嘉兴港区管委会应当组织城管执法、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交通、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园区管委会对本辖区的违法建筑进行调查。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法建筑:

(一)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建筑;

(二)2000年5月22日《关于协助停办停业建筑(临时建筑超期)有关证、照的通知》(嘉拆违办[2000]3号)发布后,市区城市、镇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乡

规划条例》施行后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下同)中的任一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建设的建筑;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乡村公益事业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未依法取得建设许可证、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中的任一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建设的建筑;

(三)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用地上的建筑或者超过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期限的建筑;

(四)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与河道、湖泊、水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筑;

(五)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建设的

建筑;

(六)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

关的建筑,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建筑。

(七)在各级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范围内建设的畜禽养殖场(舍);

(八)没有按法定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部门批准建设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舍)。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建设的建筑。

第十一条 各县(市)认定违法建筑的起算时间和具体标准,由县(市)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理

第十二条 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违法建筑,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国土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国土部门予以没收,交由县(市、

区)政府确定的部门管理。

第十三条 违反公路、河道等有关法律、法规建设的违法建筑,分别由交通、水利等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

第十四条 违反水污染防治法建设的违法建筑,由环保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在各级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内新建或者扩建畜禽养殖场,由环保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对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养殖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依法限期关闭或者搬迁,引导其转产转业,实现禁养目标。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 擅自建设畜禽养殖场(舍)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相关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建筑由城管执法部门或者镇政府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建筑,予以拆除: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不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的;

2、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3、侵占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4、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临街两侧或者建筑物共有部分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的;

5、妨碍相邻合法建筑物的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合法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无法满足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的;

篇三:依法建立“五水共治”、“三改一拆”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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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建立“五水共治”、“三改一拆”的长效机制

作者:王祖强

来源:《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14年第06期

“五水共治”、“三改一拆”既是建设“两美”浙江的重要途径,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浙江的大平台、试验田、试金石和活教材。在法治建设的轨道上有序推进“三改一拆”、“五水共治”战略举措,既是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确保“五水共治”、“三改一拆”取得实效的有效途径,也是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关键之举。“五水共治”、“三改一拆”要有法可依、有案可循、有力可借,必须强化法治思维、法治文化和法治方式,通过研究和解决“五水共治”、“三改一拆”中的立法、执法、普法等各个方面的问题,发挥好法治的重要作用。

一、重视普法,为“五水共治”、“三改一拆”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谈法治,说法治”,一个良好的环境非常重要。社会公众和企业作为参与“五水共治”的重要主体和主要受益者,是否具有维护法律意识,将直接影响“五水共治”工作成效。各级党委政府要通过组建“五水共治”、“三改一拆”法制宣传队伍、制作宣传资料、开展法律培训,以及进行以“五水共治”、“三改一拆”为主题的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等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形成浓厚的法制宣传氛围,使公众和企业了解环境和土地资源保护的权利与义务,自觉提高环境法律意识和水平,积极参与创建美好环境,集约节约利用资源,监督环境和土地违法行为,做环境资源保护的自觉践行者。

要重点围绕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辐射等污染防治和资源有偿使用、生态补偿、生态修复以及食品安全等热点难点问题,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营造公平、公正、法治的环境,让人们对法治充满信心。通过广泛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动员和引导广大市民自觉参与法治实践,提高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二、加快环境资源立法,使“五水共治”、“三改一拆”有法可依

新修订的环保法被称为“史上最严格环保法”,并将于明年正式实施;而违法建筑形成原因复杂,往往是一个建筑违反多部法律法规,涉及多个法律法规执行主体。因此,要结合全面深化改革的契机,加快浙江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出台步伐,建立健全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监管制度,加快研究制定和实施水权制度;要修改完善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使全省大规模拆违行动在法治的轨道上有序推进;加强相关领域的立法,使县级政府在环境整治和土地保护中拥有更加明确、严格、可操作的法律依据。积极出台针对“五水共治”跨区域联合治理等宏观问题的政策法规。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对未达到区域环境保护目标、污染排放目标、环境质量目标的责任人实行生态危害问责制。研究制定跨区域生态环境诉讼管辖、污染鉴定、损失计算、公益诉讼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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