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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搬迁通知书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7-06 06:47 | 移动端:养殖场搬迁通知书

篇一:畜禽养殖场守法经营告知书(word文档)

××××××畜牧兽医管理站

畜禽养殖场(户)守法经营告知书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兽药管理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之规定,有效预防和控制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养殖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督促养殖场(户)自觉守法经营,××××××畜牧兽医管理站现将涉及畜禽养殖环节应遵守的主要法律、法规作如下告知,请各畜禽养殖场(户)遵照执行。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条例》、《×××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等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接受职能部门技术指导,搞好本场的科学养殖工作。

二、主动接受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检查和管理。要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不得阻碍监督检查。否则,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畜禽养殖的规定

1、明确办场要求。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向当地县、乡政府提出申请,场地选址要得到建设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国土部门的用地许可,并通过环保部门的环境评价;场内布局要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取得畜牧兽医部门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禽养殖者应当将养殖场名称、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方可从事动物饲养。兴办动物养殖场(小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将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建立养殖档案。畜禽养殖场(户)必须建立健全养殖档案,并载明以下内容: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畜禽养殖档案应当真实、完整,不得伪造。养殖档案的保存时间为:商品猪和家禽2年,牛20年,羊10年,其他畜禽2年。对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3、佩戴畜禽标示。畜禽养殖者应当向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领畜禽标识,并按照下列规定对畜禽加施畜禽标识:(一)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从国外引进畜禽,在畜禽到达目的地10日内加施畜禽标识。

(二)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4、遵守引种要求。种用畜禽应当从各级种畜禽场引进。在引进动物前,应当对养殖场地、设施等进行彻底消毒;引进的动物必须附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明;跨省引进种用、乳用畜禽的,要经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批同意方可引进,入场的动物要进行隔离观察,大中型动物隔离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期为30天,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查,认为无规定动物疫病后,方可混群饲养。

5、严格达标排放。畜禽养殖场(户)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在养殖场内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保证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得到有效处置,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不污染环境。

禁止将畜禽粪便、沼液、沼渣或者污水等直接向水体或者其他环境排放。

四、动物防疫的规定

1、严格执行强制免疫要求。畜禽养殖场(户)要按照畜牧兽医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并结合本场实际制订并执行各种传染病的免疫程序。目前根据农业部要求,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4种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

2、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是生产经营的一部分,生产经营者理所当然要处理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病死畜禽,而且还要承担主体责任。从事畜禽饲养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必须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运输、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一律采取深埋或焚烧等无害化处理措施或委托×××固废处理有限公司(联系电话:*********)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记入无害化处理档案。否则,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严禁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否则按照《×××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可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3、畜禽出场要申报检疫。畜禽出售或运输,须提前3日向××××××动物检疫申报点(联系电话:*******)申报检疫,并提交检疫申报单,经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售或运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4、配合做好疫病监测工作。畜禽养殖场(户)应当接受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并配合做好动物抽血、采样等工作。

5、消毒制度要落实到位。制定养殖场入口、栏舍、养殖环境等的卫生消毒制度,建立科学的消毒程序,筛选合适的消毒药品,采取适宜的消毒方法。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6、疫情报告要及时依法。一旦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严禁出售、转移、随意抛弃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饲养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信息。

五、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规定

1、遵守国家养殖投入品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清单详见农业部第176号、193号、560号、1519号公告)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禁止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禁止使用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禁止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和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喂家畜。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

2、销售的畜禽产品要符合法定要求。禁止销售含有违禁物质、或者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畜禽产品;禁止销售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或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畜禽产品;禁止销售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畜禽和奶畜所产的生鲜乳,以及超过2小时未冷藏的生鲜乳。

六、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场户圈舍要定期检查,对于陈旧危房要及时进行更新改造;确保养殖场的锅炉房、锅炉使用安全,无安全隐患,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灾的一切隐患;养殖场内的所有电线、电路、电器要定期进行认真检查、维修,达到国家安全有关规定,确保防火防灾性能达到标准。

畜禽养殖场(户)若违反上述规定,会受到相应的处罚。若需了解详规,请自行查读相关法律法规。

本告知书共五页,一式两份,一份交畜禽养殖场(户),另一份经养殖场(户)负责人签字后由×××畜牧兽医管理站保存。

畜禽养殖场(户)名称:

饲养品种:饲养规模:(头、只)

畜禽养殖场(户)地址:××××××村

联系电话:

本人已阅读并理解上述全部告知内容,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愿意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畜禽养殖场(户)负责人签字:

2015年 月 日

篇二:标准化养殖场通知

附件2:

奶牛标准化养殖场(小区)建设与管理标准

为了加快奶牛养殖方式改变,提高奶牛养殖的规模化、集约化和标准化水平,以“生产高效、资源节约、质量安全、环境友好”为基本目标,按照相对统一、兼顾地区差异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一、选址与布局

(一)养殖场(小区)选址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禁养区以外,背风向阳,通风良好,给排水方便。

(二)养殖场(小区)距主要交通干线和居民区的距离满足防疫要求,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交通方便,有稳定水、电供应,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三)养殖场(小区)附近应有条件获得足够的青粗饲料供应。

(四)养殖场(小区)的整个功能区布局合理,分为生产区、管理区、废弃物及无害化处理区三大部分,管理区和生产区应处在上风向,废弃物及无害化处理区应处于下风向。

二、设施与设备

(一)奶牛养殖场(小区)应有车辆消毒池、更衣消毒室、兽医室、隔离区、病死牛无害化处理设施等兽医防疫设施。

(二)奶牛养殖场(小区)应有挤奶厅、饲料加工或贮存间、档案资料室、青贮窖等生产及管理配套设施。

(三)养殖场(小区)应有污水排放、粪便堆放及无害化处理设施等,内部净道和污道要严格分开,净道主要用于奶牛周转、饲养员行走和运料等,污道主要用于粪污等废弃物出场。

(四)圈舍朝向、规格、及各栋圈舍距离合乎国家有关标准及规范要求,有充足的运动场区。

(五)奶牛养殖场(小区)应有挤奶设备、牛奶贮存及运输设备、青粗饲料加工调制设备、兽医诊疗器械等必要的设备。

三、管理及防疫

(一)奶牛养殖场(小区)有集中统一的生产管理制度、防疫消毒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科学合理的饲养管理规范。

(二)奶牛养殖场(小区)建立规范的档案和生产记录,内容包括:奶牛配种、系谱、分娩、牛只变动、饲料、兽医防疫及用药、产奶量、牛奶质量等。

(三)养殖场(小区)内有足够数量的管理及技术服务人员,所有人员应符合从业健康及技能要求。

(四)奶牛养殖场(小区)有符合本小区(场)实际的免疫程序,消毒防疫措施符合兽医卫生要求,并做好防疫记录。

(五)挤奶厅配有相应挤奶能力的挤奶设备及牛奶储存设备,牛只消洁、挤奶设备清洗消毒、挤奶过程管理、牛奶冷却与储存程序应科学合理,符合卫生要求。

(六)奶牛养殖场(小区)应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饲草料供应方案,饲草饲料来源清楚、质量可靠,添加剂使用符合有关标准,每年每头成母牛应有不少于7立方米青贮饲料,可采用集中青贮或分户青贮的方式自行设计和安排。

四、环保要求

(一)奶牛养殖场(小区)周边、场内道路两旁应有绿化措施。

(二)奶牛养殖场(小区)污水和粪便应进行集中处理,其处理能力、有机负荷和处理效益应根据建场规模计算和设计,处

理后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

(三)奶牛养殖场(小区)粪污无害化处理工艺应因地制宜选择达标排放技术模式或综合利用技术模式。

篇三:养殖业环境污染整改通知书(一联式)

宝林镇养殖业环境污染整改通知书

№:

经查,你场存在如下问题:

□ 1、畜禽养殖粪便直排;

□ 2、无沼气池或沼气池容量不够;

□ 3、无沼液存储池或沼液存储池体积不够;

□ 4、无干粪便存储场或干粪便存储场体积不够;

□ 5、无种养平衡配套土地或种养平衡配套土地面积不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防治条例》、《邛崃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决定》、《2014年邛崃市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针对上述存在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措施:

□ 1、生猪以圈舍最高存栏数为基数,每10头分别配套沼气池1 m3,干粪存储场1m3,沼液存储池3 m3,种养平衡土地2亩;

□ 2、奶牛以圈舍最高存栏数为基数,每4头分别配套沼气池2 m3,干粪存储场2m3,沼液存储池6 m3,种养平衡土地10亩;

□ 3、肉牛以圈舍最高存栏数为基数,每1头分别配套沼气池1 m3,干粪存储场1m3,沼液存储池3 m3,种养平衡土地5亩;

□ 4、肉鸡、鸭按鸡、鸭场最大存栏数为基数,每2000羽分别配套干粪存储场1 m3,种养平衡土地10亩;

□ 5、蛋鸡按鸡场最大存栏数为基数,每2000羽分别配套干粪存储场1 m3,种养平衡土地10亩;

□ 6、兔以兔舍最大存栏数为基数,每100只分别配套干粪存储场1 m3,种养平衡土地40亩。

以上整改措施请于2014年月日前落实到位,否则我镇将协调环保、水务、农发等部门依法予以搬迁、关闭或拆除强制拆除。

收件人:送达人:

宝林镇人民政府

2014年月日 注:本表一式二份,养殖场(户)和宝林政府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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