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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山区政府信息网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7-07 06:57 | 移动端:红山区政府信息网

篇一:赤峰市阿鲁科沁旗人民政府侵占村民草场,霸权主义?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阿鲁科尔沁旗罕苏木阿拉腾温都尔嘎查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额斯日格 任嘎查长职务

被申请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敖日格勒 任旗长职务

第三人:阿鲁科尔沁旗罕苏木苏木和日木嘎查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乌力吉吉日嘎拉 任嘎查长职务。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12年4月28日做出的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政府草原牧场权属争议行政判决书阿政发(2012)35号具体行政行为,向赤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政府做出的草牧场权属争议行政决定书》阿政发(2012)35号具体行政行为,维持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政府1982年1月10日做出的《给予核准<巴音包力高公社、巴彦温都公社边界划分的协议>的通知》(阿政发【1982】10号)并确认其附件《巴音包力高公社、巴彦温都公社边界划分的协议》合法有效。 事实及理由如下:

第一、所谓争议地段草原和林地权属历来属于申请人所有

申请人及其所属数代牧民解放以前一直生活繁衍在这块土地上,与第三人从合作化、人民公社化时期属于相邻两个公社相互接壤的两个生产大队,相互按努图克划分习惯经营畜牧业生产活动,一直没有任何争议。1962年中共中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六十条”公布后即实行“固定土地、耕畜、农具、劳动力”的“四

固定”时起已经将争议地段草原和林地权属给了申请人集体所有,并由申请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经营,可以通过考察草原,造册、缴纳税款和管理费以及经营管理等情况足以证明。在我国土地和草原一直是依靠党和国家的政策指导、调控所管理的,所以,当时“四固定”确权具有法律效力,凡是“四固定”时确权的,一般应予支持。到1982年巴音包力高公社、巴彦温都公社经过协商划分界限达成一致,形成了《巴音包力高公社、巴彦温都公社边界划分的协议》书,并由被申请人人民政府签发阿政发(1982)第10号行政法律文件确认。被申请人人民政府签发阿政发(1982)第10号行政法律文件确认的两社现争议地段行政界限为:由阿拉他图往西到哈布其拉绍荣(1060)北下顺毛西盖格日东梁莫日古其格(892高地)再往西北奔贺力木达坝(844)转西北到达巴绍荣(1056.1高地、有架子)。

改革开放后依照《草原法》的规定,在落实“草原双权一制”中,被申请人还为申请人颁发了《集体草原所有权证》,依法确认所有权,赋予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申请人将该草原依法发包给内部成员后,被申请人还为每个草原承包经营户颁发了《集体草原承包经营权证》。由此可见,由被申请人人民政府签发阿政发(1982)第10号行政法律文件确认的《巴音包力高公社、巴彦温都公社边界划分的协议》划分的两公社界限属于法定的行政区划界限,早已逐级上报至民政部备案,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被国家四级行政区划图绘制认定,无法定事由任何人无权变更。该行政界限属于国务院《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4条第1项规定的按照

“行政区划管理的权限,上级人民政府在确定行政区划时明确划定的界限”,必须严格遵守之列。

第二、被申请人草牧场权属争议行政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

1. 被申请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政府草牧场权属争议行政决定书阿政发(2012)35号具体行政行为文件称:“《旗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巴音包力高公社、巴彦温都公社边界划分的协议》的通知》(阿政发

【1982】10号)中,存在着达巴绍荣(1050.1三角点)至阿拉他图(1110高程点)一段边界走向不清和文图与边界双方经营习惯线不一致等问题,从而发生纠纷。”这一认定是错误的。这是因为《旗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巴音包力高公社、巴彦温都公社边界划分的协议》的通知》(阿政发【1982】10号)中,从达巴绍荣(1050.1)至阿拉他图(1110高程点)一段边界走向中间实实在在存在着由阿拉他图往西到哈布其拉绍荣(1060)北下顺毛西盖格日东梁莫日古其格(892高地)再往西北本贺力木达坝(844)【此处高点标注有误,实际是贺力木达坝到德布勒达坝道路与经营现交汇点886高点。1997年更正后确定的贺力木达坝高点就是886高点,此点立有“巴彦温都尔苏木、20号、内蒙古人们政府、1997”字样的行政界碑碑文】转西北到达巴绍荣(1050.1高地、有架子)等四个拐点,形成了完整的一条界线。而被申请人阿政发(2012)35号具体行政行为文件将这些法定拐点取掉后得出“边界走向不清和文图与边界双方经营习惯线不一致”的结论,是偷梁换柱的行为,其实质就是歪曲和篡改两社边界线历史文献的非法行为。

2、立有“内蒙古人们政府、1997巴彦温都尔苏木、20号”字样行政界碑碑文的贺力木达坝886高点是第三人和申请人的界限。被申请人阿政发(2012)35号具体行政行为文件附件1把原德布勒达坝(844)写成了和日木达巴。因此(日木达巴)东侧的萨拉额黑的三千多亩草场是德布勒嘎查拥有所有权的草原,与申请人毫无关系。第三人主张“(和日木达巴)东侧的萨拉额黑的三千多亩草场”的权利,应当对德布勒嘎查提出。“和日木达巴东侧的萨拉额黑的三千多亩草场”与申请人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诉讼设定主体和标的物目标均发生错误。被申请人对双方不可能存在争讼的法律关系和主体错误的行政行为,没有区分形式上的当事人和实质上的当事人做出了错误行政裁决。

3、被申请人草牧场权属争议行政决定书阿政发(2012)35号具体行政行为文件附图附件1《和日木嘎查与阿拉腾温都尔嘎查草牧场权属争议地段示意图》、附件2《罕苏木和日木嘎查与阿拉腾温都尔嘎查和日木地段经营接线地形图》以及所谓一无协议,二无政府裁决的文件的“1997年调解”等,对第三人提出主张的位于“扎达盖格日混迪开矿的500五百多亩草场”权利,都不是争议双方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当时协议和当时所附边界线地图,纯属被申请人单方面绘制而成的示意图,属于无效证据,不能作为处理边界争议的依据。以此作为否定或更改被申请人旗人民政府签发阿政发(1982)第10号行政法律文件批准《巴音包力高公社、巴彦温都公社边界划分的协议》确定的上述地段“由阿拉他图往西到哈布其拉绍荣(1060)北下顺毛

西盖格日东梁莫日古其格(892高地)”法定界限的行为,是违法的。这是因为国务院《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7条第4项规定:争议双方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协议和所附边界线地图,应当作为处理边界争议的依据:第8条第1项规定:解放以后直至发生边界争议之前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自然资源权属实核发的证书,可以作为处理边界争议的参考:第9条特别规定:本条例第7条,第8条规定以外的任何文件和材料,均不作为处理边界争议的依据和参考。该条例第13条规定“经双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的边界争议,由双方人民政府的代表在边界协议和所附边界线地形图上签字”的边界线地形图才能作为解决争议的合法证据。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做出的草牧场所属争议行政决定书阿政发(2012)35号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了申请人的集体所有草原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特向贵府提出申请复议,请求依法公开审理,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事项,作出公正裁决,以便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此致

赤峰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阿鲁科尔沁旗罕苏木苏木 阿拉腾温都尔嘎查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额斯日格

2012年5月25日

篇二:2016年赤峰教师招聘报名时间

2016年赤峰教师招聘报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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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赤峰教师招聘考试公告尚未发布,报名时间可以参考2015年赤峰教师招聘报名时间。

2015年赤峰教师招聘报名时间如下:

1、报名一律采取现场报名方式进行。应聘人员直接登录赤峰市人事考试信息网、一览红山人才网下载报名表(A4纸打印)。

报名时间:2014年7月16日-7月22日17:30时。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

报考地点:请报名人员按职位类别,分别到相应报名地点报名。

(1)红山区教育局(红山区钢铁街西段)

区教育局组成报名资格审核小组,受理报考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职位的报名工作。

(2)红山区人民法院(红山区三道街中段)

区公安分局、人民法院、检察院各派一名工作人员组成报名资格审核小组,受理报考区公安分局、人民法院、检察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位的报名工作。

(3)红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红山区三道街东段)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成报名资格审核小组,受理报考除公、检、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非师范类)职位的报名工作。

2、报考人员必须携带本人《报名表》、第二代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教师资格证、普通话证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证件,本人近期正面免冠2寸数码彩照电子版(jPg格式、大小为40KB),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打印的学历认证(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报考“项目人员及大学生退役士兵”职位的考生,另须提供服务项目证书或退役大学生士兵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旗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证明。

3、同一岗位招聘计划数与实际报考人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4方可开考。未达到开考比例的岗位,由区人才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取消或调整该岗位招聘计划(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蒙汉兼通等定向职位如果达不到开考比例,将其定向职位调剂到相应非定向职位内)。具体情况请关注赤峰市人事考试信息网和一览红山人才网上发布的信息。

4、应聘人员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名。每位应聘人员只能报考一个岗位。应聘人员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写《报名表》,并贴实本人近期正面免冠2寸数码彩照。

5、报考红山区委宣传部制片人职位的考生,在笔试前先进行专业测试,根据专业测试成绩,按照1:3的比例确定参加笔试人员。专业测试时间另行通知。

6、应聘人员要认真阅读招聘简章,仔细鉴别个人是否符合应聘条件;并对在报名现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凡因所提交材料不真实、不准确和不完整而影响报名、考试或聘用资格的,责任自负。

7、报名费每人20元,笔试考务费每人50元。除不可抗拒原因未参加考试者,报名费、考务费概不退还。

8、低保家庭报考人员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表》原件和复印件,免收报名费、笔试考务费。

9、2014年毕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免收报名费、笔试考务费;2013年毕业的高校毕业生减半收取。符合减免条件的报考人员须持《减免考务费申请表》2份,在报名缴费时进行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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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赤峰市人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检查情况的通报的应用

【法规名称】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检查情况的通报

【颁布部门】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查看

【发文字号】 赤政办字[2004]162号

【颁布时间】 2004-08-13

【实施时间】 2004-08-13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检查情况的通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建立和完善低保工作管理体系,市政府责成市民政局于2004年6月下旬至7月中旬对全市低保工作进行了一次自检,同时对红山区、敖汉旗、阿旗、右旗、翁旗等5个旗县区进行了抽查。总的看全市低保工作按照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同时也发现了部分地区还存在着急待解决的问题。各旗县区要引起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领导,督促相关部门加大低保资金的匹配力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低保工作,维护改革开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

一、全市低保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低保资金的预算没有列足,支出数额较少。没有按要求列足低保预算资金的地区有:红山区、林西县、阿旗,且差距较大。元宝山正在调整低保预算资金。没有支出地方匹配低保金的地区有:阿旗、红山区、林西县、左旗、敖汉旗、翁旗、宁城、喀喇沁旗、松山区。

(二)按月发放保障金未得到落实。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规定,低保资金应按月发放。市民政局也多次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区要积极筹措资金,不能因上级的转移支付资金未到位而消极等待。但目前,我市部分地区没有做到按月发放保障金,个别地区出现了严重滞留和拖欠保障金的现象,没有实现按月发放保障金的地区有阿旗、右旗、林西县、左旗、克旗、敖汉旗。

(三)补差标准较低。根据各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统计月报表可以看出,我市的补差标准仍然很低,上半年我市阿旗和宁城县因补差金额过低而受到自治区的通报。目前,我市上半年平均补差金额达到自治区要求在本地区保障标准50%以上的旗县区有7个,分别为松山区73.7元、左旗59元、克旗58.8元、宁城县57.8元、翁旗57元、敖汉旗55.5元、喀旗54.1元,人均补差标准未达到保障标准50%以上的地区有5个,分别为:红山区58.4元、元宝山区50.1元、林西县49.8元、右旗46.7元、阿旗44.4元。

(四)动态管理的要求没有得到全面落实。截止2004年7月份,我市大部分地区基本做到了对低保对象每季度入户审核一次,低保对象能进能出,补助水平能高能低,但个别地区仍存在着半年才入户审核一次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情况。从统计报表数字和市局抽查情况看,1-6月份低保人数没发生变化,当月发放金额没有变动的地区有左旗、翁旗。

(五)规范管理有待于进一步加强。部分地区还存在着基层评议小组不健全,三榜公示的次数不够,张榜公布周知范围小,低保投诉电话和聘请的低保监督员未能充分发挥作用,部分地区档案管理不规范,申请、审批、审核、发放程序不规范等问题。

以上问题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切实加以改进,确保完成低保责任状签定的目标任务。

二、下一步重点工作:

(一)克服困难,加大低保金匹配力度和支出力度

各地区要按照责任状的要求足额匹配低保资金并保证支出,未达到要求的地区要高度重视,专门研究,调整预算,多方筹措资金,切实保障低保资金的需求。在民政局每月统计上报低保资金有关数字时要和财政部门核对,核实无误后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上报。市民政局每月将和市财政局核实一次低保资金支出数,对存在瞒报、谎报低保资金支出数字的地区要及时通报。

(二)严格贯彻执行分类施保的原则

根据《赤峰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施保实施意见》(赤民低保发

[2004]105号)的精神,各旗县区要积极探索低保对象分类管理办法,按照低保家庭的困难类型和家庭收入来源等因素,实施不同周期的入户核实家庭收入制度。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当地实际的分类施保实施办法,对城市困

难群体中有大病、重病、残疾、子女上学、单亲家庭在发放保障金时,要给予适当倾斜,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真正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三)进一步提高补差标准

随着经济的发展,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价的上涨,特别是部分粮食品种价格上涨,造成低保对象的生活更加困难。为切实保障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各地区要结合分类施保,提高补差标准,力争达到当地保障标准的60%以上,最低不得低于保障标准的50%。

(四)坚持按月发放的原则

低保资金实行按月发放是低保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切实保障低保对象基本生活的重要手段。因此,各地区在发放低保金的过程中,必须坚持按月发放的原则,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滞留低保资金。各级民政部门必须在每月25日前,提出低保对象用款计划,协调财政部门及时将保障资金划拨到指定的代发银行。每月5日前将上一个月的低保金发放到低保对象的手中。

(五)规范全市低保档案和工作程序

各地区要按分类施保要求,整理低保档案,实行一户一档,材料齐全完备。要按照市民政局《关于进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检查的通知》要求,在“回头看”的基础上,规范本地区的低保工作程序,保证低保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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