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证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一、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刑诉法第9条)
二、对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刑诉法14条)
三、有权要求侦查机关保障其自身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刑诉法第49条)
四、有权核对询问笔录。证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证人有权自行书写亲笔证词。(刑诉法第100条)
义务:
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刑诉法第48条)
二、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刑诉法第98条)
以上内容已向我告知。
被告知人 年月日 此告知书在第一次询问时交证人,并在第一次询问笔录中记明。
篇二:三、询问证人、被害人的方法
三、询问证人、被害人的方法
1、通知证人、被害人
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的,应当开具、送达《询问通知书》。
2.准备询问
1.询问前,应当了解证人、被害人的身份,证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间的关系。
2.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询问未成年的证人、被害人,除无法通知或者有碍侦查的情形外(这一情形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应当开具、送达《未成年证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通知未成年证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翻译人员到场。询问聋、哑证人和被害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证人、被害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
3.进行询问及制作《询问笔录》
1.询问证人、被害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询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询问开始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2.问明证人、被害人的基本情况。询问、核实证人、被害人的身份,问明证人、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
3.告知权利义务。侦查人员应当告知证人、被害人权利
义务,以及必须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的义务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问明被害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4.对正在抢救的证人、被害人,应当重点问清作案人姓名、特征、作案经过。询问时,可以请医生和证人、被害人的家属作为见证人。
5.制作《询问笔录》。参照制作《讯问笔录》的规定。
篇三: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证人有如下诉讼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 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条)
2. 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
3. 有权要求侦查机关保障其自身及亲属的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4.证人有权核对询问笔录,如果证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询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证人有权自行书写亲笔证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二、义务:
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2、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相应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
侦查员(签名):
以上诉讼权利义务已告知我。
证人(签名):
二00 年 月 日 时
注:本告知书在第一次询问证人时交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