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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农产品税收政策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3:43 | 移动端:收购农产品税收政策

篇一: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释义】本条关于农、林、枚、渔业项目中享受免税和减半征税的具体范围的规定。

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具体细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企业从事农、林、枚、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所得税。但是,企业所得税法的这一条规定没有明确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具体范围是什么?哪些是免税的?哪些又是减税的?减税的又减多少?这些问题就是本条规定要回答的问题。

与原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相比,本条的规定更加系统全面,法律层次也有所提高。原对内资企业从事农、林、枚、渔业项目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规定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中;而对外资企业从事农、林、枚、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在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第三款和《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一条中。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对现行内资税法和外资税法相关规定进行了统一、调整、整合,本条则进一步细化了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涉及的内容。

本条在具体细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农、林、枚、渔业项目时,主要依据的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 GB /T4754 -2002 )的规定。分类标准主要依据我国现阶段各行业发展状况,按照国际通行的经济活动同质性原则进行划分,并积极采用了联合国《全部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 的若干规定。按该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分为四个层次,即门类、大类、中类、小类,一共20 个门类、95 个大类、396 个中类、9 13 个小类。

本条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中列举的农、林、牧、渔业项目,再根据与基本生活必需的关系远近,区分不同情况,分为免税和减半征收两类6 划分的标准主要是,涉及到国计民生最基础、最重要的项目,关系到最大多数人生计、健康的项目,以及最为薄弱、最需要扶持的项目给予免税待遇;对有一定收入,国家在一定期间仍鼓励发展,仍需要扶持的项目实施减半征收;本条没有列明的项目及国家禁止和限制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税收优惠,即并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所列农、林、牧、渔业项目都有免税或减半征收的待遇。

因此,本条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享受免税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具体范围

(一)部分基础性农、林、收、渔业项目。

1 .蔬菜的种植。包括各种叶菜、根茎菜、瓜果菜、茄果菜、葱蒜、菜用豆、水生菜等的种植,以及蘑菇、菌类等蔬菜的种植。

2 .谷物的种植。指以收获籽实为主,可供人类食用的农作物的种植,如稻谷、小麦、玉米等农作物的种植。包括稻谷、小麦、玉米、高粱、谷子等谷物的种植。

3 .薯类的种植。包括马铃薯(土豆、洋芋)、甘薯(红薯、白薯)、木薯等的种植。

4 .油料的种植。包括花生、油菜籽、芝麻、向日葵等油料的种植。

5 .豆类的种植。包括大豆的种植和其他各类杂豆(如豌豆、绿豆、红小豆、蚕豆等)的种植。 6 .麻类的种植。包括各种麻类的种植,如亚麻、黄红麻、苎麻、大麻等的种植;用于编织、衬垫、填充、刷子、扫帚用植物原料的种植。

7 .糖料的种植。包括甘蔗、甜菜等糖料作物的种植。

8 .水果、坚果的种植。包括园林水果如苹果、梨、柑橘、葡萄、香蕉、杏、桃、李、梅、荔枝、龙眼等的种植;西瓜、木瓜、哈密瓜、甜瓜、草莓等瓜果类的种植;坚果的种植,如椰子等;在同一种植地点或在种植园内对水果的简单加工,如晒干、暂时保存等活动。但不包括生水果和坚果等的采集。

9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属于农业科学技术方面的鼓励优惠。

(二)中药材的种植。

主要指用于中药配制以及中成药加工的药材作物的种植。包括:当归、地黄、五味、人参、枸杞子等中药材的种植。但是不包括:用于杀虫和杀菌目的植物的种植。

(三)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包括育种和育苗、造林、林木的抚育和管理。

(四)牲畜、家禽的饲养。

《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猪的饲养从牲畜的饲养中分离出来,本条则将两者合二为一,即牲畜的饲养包括猪、牛、羊、马、驴、骡、骆驼等主要牲畜,也包括在饲养牲畜的同一牧场进行的鲜奶、奶油、奶酪等乳品的加工,在农(牧)场或农户家庭中对牲畜副产品的简单加工,如毛、皮、鬃等的简单加工。家禽的饲养包括鸡、鸭、鹅、驼鸟、鹌鹑等禽类的孵化和饲养;相关的禽产品,如禽蛋等。但是不包括鸟类的饲养和其他珍禽如山鸡、孔雀等的饲养。

(五)林产品的采集。

指在天然森林和人工林地进行的各种林木产品和其他野生植物的采集活动。包括天然林和人工林的果实采集,如对橡胶、生漆、油桐籽、油茶籽、核桃、板栗、松子、软木、虫胶、松脂和松胶等非木质林木产品的采集;他野生植物的采集,如林木的枝? 叶等的采集。但是不包括咖啡、可可等饮料作物的采集。

(六)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1 .灌溉服务。是指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系统的经营与管理活动。包括农业水利灌溉系统的经营、管理。但是,不包括水利工程的建设、水利工程的管理。

2 .农产品初加工服务。是指由农民家庭兼营或收购单位对收获的各种农产品(包括纺织纤维原料)进行去籽、净化、分类、硒干、剥皮、沤软或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服务活动,以及其他农产品的初加工活动。包括轧棉花、羊毛去杂质、其他类似的纤维初加工等活动;其他与农产品收获有关的初加工服务活动,包括对农产品的净化、修整、晒干、剥皮、冷却或批量包装等加工处理等。

3 .兽医服务。是指对各种动物进行的病情诊断和医疗活动。包括:畜牧兽医院(站、中心)、动物病防治单位、兽医监察等活动。但是,不包括对动物的检疫。

4 .农技推广。是指将与农业有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直接推向市场而进行的相关技术活动,以及技术推广的转让活动。

5 .农机作业和维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三) 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篇二: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难点及对策

调查与研究

第四十四期

南充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难点及对策 仪陇县局 课题组

仪陇县近年来把招商引资作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抓手,招引了一大批农头企业,已初步形成以哈哥兔业、中味食品、苏隆茧丝绸等龙头企业为代表的农产品生产、收购、加工销售的产业链条,这对活跃区域经济和提高农民收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从税收征管角度看,这些农产品收购企业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较大的征管漏洞和执法风险。在此,笔者仅结合本县实际调研情况,就如何破解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征管难题,提出几点粗浅建议。

一、农产品收购企业存在的几个问题

(一)虚开发票。一是无中生有虚构收购业务,根据当月的销售和偷税、骗税的需要随意填开,出售人、收购的产品、收购金额、支付款项都是虚假的;二是将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 — 1 —

购进非农业产品或劳务业务开具相同金额的收购发票入账;三是将虽已取得发票但无法抵扣的费用或超出税法列支标准的费用开具相同金额的收购发票入账。

(二)扩大开票范围。一些农产品加工企业从无证经营业户手中购进农产品时,在收购发票上却填写为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同时,一些农产品加工企业不直接从农产品生产者手中收购农产品,而是委托一些购销中间商进行异地收购后再购进,然后汇总填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并抵扣进项税额。农产品加工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初级农产品或经初步加工的半成品、产成品时,为压低采购价格,不向对方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而自行填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目前电脑版农产品收购发票开票系统虽引入农产品销售者身份证录入功能,但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此问题。收购企业往往从各种渠道收集获取农民身份证信息用以填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而税务机关却难以核实。

(三)人为调节增值税金。由于农产品收购发票具有自开自抵的特殊性质,目前对农产品收购发票尚无科学有效的监控措施,企业往往采取提高开具单价或虚开收购发票的手段来调节税款,即企业在收购农产品时,故意提高开具单价,实行开票支付两种价,为多提进项税打基础;或每到月末结账,当企业销项税大于进项税时,先虚开一定数额的收购发票,以冲抵销项税,来达到进销项税额平衡。这也是农产品经营及加工行业— 2 —

长期零负申报和税负明显偏低的主要原因。

(四)企业管理混乱。企业在收购农产品时不按规定要求使用、管理农产品收购凭证,将导致企业管理混乱。具体表现为:一是内控制度不健全。不少企业收购农产品时没有收购码单或过磅单,并且在验收、过磅、开票、付款、入库、领料等环节未做到专人负责,出入库手续不全,账、款、物一人统管。二是财务核算不规范。收购明细账不明细,有的仅按品种登记而未分等级,有的未将主、副产品分开登记;会计凭证不全,没有将收购发票与收购码单、付款凭证、入库凭证一并装订成册,只有收购发票,缺乏相应的原始凭证;会计核算不规范,对收购农产品后发生退货或损失的,不作进项税金转出处理,多抵进项税额。

二、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难点

(一)业务真实性核查难。农产品收购发票是现行增值税中由纳税人自行开具、自行申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由于一般纳税人收购农产品的投售人大多数是自产自销的农业生产者个人,数量众多,遍布各地,且交易双方大多采取现金方式进行,交易活动游离于金融体系的监控之外,加之购买方的库存农产品品种、规格、价格等差异较大,使得税务机关难以通过银行结算体系或实地核查等途径确定其收购业务的真实性。

(二)投售人身份确定难。现行政策规定,农产品收购发 — 3 —

票的开具对象为自产自销免税农产品的农业生产个人。但在实际工作中,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涌现出了农民自发组织的农业合作组织(或行业协会)及大批农民经纪人,这些组织和经纪人为分散的农民种植户、养殖户跑市场,为农、水产品加工企业跑货源,起到农产品流通的中介桥梁作用。其身份虽不属于税收政策所规定的农业生产个人,但由于他们同时具有农民身份,对这些农业组织和农民经纪人究竟是视为农业生产个人还是农产品经营者,税务机关难以准确确认,从而增加了政策执行的困难。

(三)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滞后。现行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无论是在印制使用上还是在管理监控上,均存在着较大漏洞:一是管理不统一。全国至今尚未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格式、内容及其管理规范等作出统一的规定,实际工作中,各地国税机关只能结合自身实际,自行设计和印制适合当地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这种“各自为政”的状况极易造成管理上的混乱,导致政策执行中的尺度不一、畸松畸严,背离了市场经济下公平税收原则的要求。二是监控不到位。金税工程的顺利实施,为建立全国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严密监控体系提供了可靠保障和有效手段。然而,受农产品收购发票由企业自行开具、自行申报抵扣这一特点的制约,目前在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控管方面,国家尚无有力的监控措施和手段,仅靠传统落后的手工审核方式,无法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管。— 4 —

三、在现行制度下加强农产品收购企业征管的几点建议

(一)强化发票印制管理。目前将农产品收购发票视为普通发票管理,这与农产品收购发票的重要性不一致,应把农产品收购发票视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进行管理,同时对农产品收购发票限量按月供应,实行验旧购新,便于监控。

(二)强化发票核查管理。根据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不同的经营规模,分别设定现场查验的业务限额。当企业发生大宗农产品收购业务时,主管国税机关根据企业申请,及时派出税收管理员深入现场,就大宗收购的农产品品种、重量、单价、金额及其运输方式、运输车辆等进行查验,重点核实收购业务的真实性,经查验后,现场制作查验记录,由税企双方人员共同签字,企业据此开具收购发票,发挥查验作用。将现场查验记录与纳税申报相挂钩,要求企业在征期内完整报送大宗货物查验记录,主管国税机关按月进行案头审核,发现企业有大宗收购业务但未按规定申请查验的,一律不予抵扣进项税额,从而堵塞企业利用大宗交易骗抵税款的漏洞。

(三)强化申报比对。依据“先申报、次比对、后抵扣”的次序,要求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按月汇集、填写《农产品收购业务抵扣清单》,逐份列明每张农产品进项发票的发票代码、号码、金额、税额以及收购对象名称、地址、证件号码、付款方式等信息,并注明当月申报抵扣的农产品进项发票汇总份数、金额及税额。健全申报资料,办理纳税申报时,这些企 — 5 —

篇三:农产品收购与企业税收管理问题的分析

我国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业产品,准予按照买价的13抵扣进项税款,这一政策有力地促进了农产品收购企业的发展,对解决部分地区出现的“卖粮难”等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税收管理仍存在一些不尽人意之处。如有的农产品收购企业纳税意识较差,常常采取扩大农产品抵扣金额、范围等方式,偷逃税款。如何解决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行业税收管理机制,是当前税收征管中的重点工作。 一、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使用不规范。较之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力度要小得多,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开具不规范,造成以后的稽查难。 现行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栏目包括出售人、出售人地址、出售人身份证号码等,企业应该如实填写。但因种种原因,部分企业收购发票栏目往往填写不全、字迹也不工整。当对收购发票内容有疑问时,很难与出售人核对,造成对企业的经营行为无据可查。二是虚开、假开现象较多。由于该发票是纳税人自行开具,并可自行抵扣,开多少、抵多少,从而造成征管中的相对真空,如果企业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谋求私利,极易造成虚开、假开。

2.个别农产品收购企业受利益驱动,利用收购发票与对方企业共同在增值税上做文章。一种情况是购进时有意不取得或取得进项税额较正常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压低购货价格,从而使对方企业不提或少提销项税额;另一种情况是销售时故意多计货物销售额多提销项税额,从而使对方企业多抵扣进项税额,以上两种情况都会使对方企业少缴增值税。 3.部分国税机关对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管理存在单纯的“以票管税”观念。如依赖自行开发的农副产品管理软件,忽视了税收管理员的日常监控,未能实行账、票、物相结合的管理方法,造成不能及时发现农产品收购企业多抵进项税,并及时处理。 二、加强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征管的对策及建议 1.严格把好发票抵扣关。一是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票面进行认真审核,看其是否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字迹清楚、计算准确,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开具,凡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予抵扣。二是规范普通发票的开具,对普通发票及数额大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加强稽核,检查有无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而用收购发票代替的现象,对有疑问的发票应及时实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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