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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购税收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00 | 移动端:企业收购税收

篇一:并购中的纳税问题

引言:

公司并购税务问题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我考虑了一下,因为我们现在做并购多数是授让股权,并购包括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是资产并购,一种是股权并购,而股权并购又分为受让股权,增资并购和合并并购三种具体操作方式,受让股权是股权并购当中最常见、最常用也是最基础的一种并购方式,因此我们下午的课围绕授让股权这种方式就节税问题、税务问题展开讨论。资产并购或者授让股权并购当中的合并并购、增资并购因时间关系就不给大家讲了。

一、什么是股权并购

股权并购是指投资公司通过与目标公司股东进行股权交易,从而以股东的身份控制目标公司的并购方式。第一要掌握股权并购的主体,一方是投资公司,即股权授让方,另一方是目标公司的股东,交易主体一定是纳税的义务主体。不是交易主体的也不是纳税的义务主体,最多是代扣代缴的义务东西。这个大家要掌握。

从股权并购来讲,投资公司买下目标公司股东的股权,从而使投资公司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成为股东之后,能够控制目标公司,能够控制目标公司才能整合目标公司,能够整合目标公司才能获取超额利润,不能控制就不能整合,至于控制要求的股权比例为多少,一般是51%(理论上),实务上看股份比例的情况如何,也可能30%能控制,也可能40%,也可能50%。 税收主体(交易主体)是出让股权的股东和投资公司。换句话说涉及的税收主体一定是交易主体,这种情况下大家一定要记住,目标公司不是交易主体,在股权并购的情况下,目标公司最多是交易结果的承受者,而不是交易主体,包括上午大家提出的披露、尽职调查等,我告诉你们,当你们去做尽职调查时,当要求出让方披露时,一定要注意,尽管你们获取的信息主要是关于目标公司的,但在交易的法律关系当中,目标公司不是披露的主体,这个要注意,换句话说目标公司不承担披露的责任,也不承担披露虚假和应披露而不披露的责任,这些责任由谁来承担?都应该由股权出让方即目标公司的股东来承担。

股权并购有三种基本交易模式:受让股权、增资并购和合并并购,税收成本各不相同。股权并购有三种并购的基本模式,这三种基本模式涉及到税收、税种、税负各不相同以及国家给的相应的优惠政策也各不相同,包括59号文件和最近出的文件,目标公司出让资产、公司合并分立、资产置换,如果收购方承担债权债务,并接受员工,那么出让方转让的货物类的资产不征收增值税,这是最新的规定,从3月31日开始执行。59号文对股权并购授让股权,目标公司的股权达到75%以上,支付方式以股权支付达到整个支付额的85%以上,可以不涉及到所得税等。这些都说明不同的股权并购模式税收负担以及国家的税收政策是不完全不同的。

根据投资公司支付股权对价的方式不同,股权并购有多种操作方式,不同的操作方式税收负担不同。受让股权这一种方式,由于支付方式不同,股权并购的操作方式也不同,税收成本也不同,由于支付方式不同,涉及到的税种、税负是不相同的,今天主要是展开讨论第4种情况,即我受让股权了,由于我采取不同的支付方式涉及税的不同。

二、以货币支付对价的税收成本

在股权并购当中,或者在受让股权并购方式当中,以货币支付对价是最常见的,也是普遍被接受的。10个案子有8个案子都是用货币支付,货币有外币、人民币。货币支付时,涉及到第一个税种为印花税,印花税由立据人来缴纳,是交易额的万分之五,出让方要交印花税,受让方也要交印花税,这是双向的,因为受让方、出让方都是立据人。印花税由纳税人到税务局去买印花税票子,回来自己贴,自己划。

股权出让方不仅发生印花税,还涉及所得税。如果是用货币支付,股权受让方不直接涉及到所得税,但股权出让方会涉及到所得税,如果交易的就是股权,那么又以货币支付,双方除了印花税以外就是所得税,出让方有所得税,其它的税种没有,因此,货币支付也是税负负担最轻的一个,所以税收成本比较低。

如果出让方没有其它经营行为,这一年就这一个经营行为,那就是股权转让所得额,股权转让所得额的计算:转让收入-扣除额,扣除额=取得股权的成本(出资﹢税费或对价﹢税费)。 在所得税上,提前收节税可能就面临着多交税的风险,除非你不卖,因为它是一个链条,这样的话,如果是受让取得的就减去对价加上税费,如果是原始取得的,就减去出资额加上税费,如果在受让时帮助别人避税了,这次转让就把上次帮助别人避的税补回来,所以所得税的避税和节税,原则上只是推迟纳税义务到来的期间,现在交的,5年之后再交。

如果转让股权的是企业,这次的转让收入计入当期损益,这一年盈利的,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当期经营是赔损的,比如一个公司一年主营业务赔损了2亿,在这一年7月份把自己的股权卖了,卖了10亿,取得股权花了8亿,卖股权挣了2亿,这2亿进入当期损益和他经营上赔损的2亿正好持平,到年底他就不用缴税,如果当期是盈利2亿,卖股权又挣了2亿,到年底他的所得就是4亿,要缴纳1亿的所得税。

我国转让股权,个人也要征收所得税,税率为20%,大家要掌握的是,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这块的区别,企业是把收入进入当期的损益,到年终算总账,而个人不管别的,按行为说,今天卖了甲股权,赔了5000万,明天卖乙股权挣了5000万,照拿20%,1000万的税,只就行为而言,不就一个财务核算期间而言,而企业就核算期间而言,而不就某个行为而言。如果说股权并购,受让方以货币支付对价所涉及的税务问题,如果出让方是个人,那就是20%,就一个行为而言,如果出让方是企业,就是25%,但进入当期损益,到年底,就按季预缴年终汇总,多退少补。另外,股权成本大家要掌握,原始取得的为出资额,继受取得的是高额对价,同时还包括税费。投资公司买入股权之后,以买入的价格登记成本。

三、利用税率差节税案例

节税策划并不复杂,谁都能做,只要掌握了最基础的,核心问题是要先会算术,然后再带出,前边说的就是算术。

某企业集团股东为10位自然人,拥有白酒、建筑、制药、化工产业的股权和资产。拟将白酒产业的股权以25亿的价格转让,发生企业应税所得20亿,发生企业所得税5亿,如果分配利润,会发生个人所得税3亿,股东实得12亿。

节税策划:将集团公司分立为仅持白酒股份和仅持其他资产的两个公司,由10位自然人转让仅持白酒股权公司的股权。

节税:10位自然人应税所得20亿,缴纳个人所得税4亿,股东实得16亿,比原方案多得4亿。

【学员:新设立的白酒公司之后,会有债权债务的问题,这个怎么处理?】

首先分立时要告诉他把所有的债权债务都留在原公司,资产来源实收资本多少,之后长期投资、股东权益,要求他做到这样就能够做到这样。一定要一个洁净的公司,当时我们规定没有债权,有的只有一个注册资本,在资产负债表上,完了长期投资,两者是相等的,第二,没有债权债务,没有员工,没有合同,没有未尽的法律事宜等等,是一个洁净的公司,这个公司10个股东,这10个股东已经跟你签合同了,这个公司剥离完了,才成立,双方签一个确认书,合同生效,到工商局这10个股东就把股权卖给你了,你就成了这个公司的100%股权持有者。

【学员:新成立的公司白酒产业肯定会有员工,新成立这些公司没有员工,怎么去控制?】 集团公司有10多家白酒厂的股权,白酒厂都有员工,没员工不就黄了,都有员工。

【学员:也就是说,成立这个公司,再由这公司来控制?】

10个自然人,集团公司,下边10个白酒厂,两家建筑工程队,两家制药厂,都是长期投资,并且正常经营,都有员工,分立时就把10个股东签协议一分为二,原来是一个大集团公司,分立出一个白酒集团公司,这个公司只有对下面的长期投资,没有员工。

分立可以采取两种方法,一个采取公司法分立,再一个可以采取让老公司把其它的资产卖给他的兄弟公司,比如说这10个人还有一个公司,把不要的资产都转让出去,这个筐里原来装的是萝卜、土豆、茄子,现在只剩下萝卜,把土豆跟茄子拿走,这是转让。分立是原来一个筐,现在整成两个筐,一个筐里只装茄子,另外一个筐装萝卜和土豆。

这个案例没有说支付方式就是货币支付,但通过税率差来做一个节税的策划。

四、以股权支付股价的两种情况

货币支付之后,我们要讲股权支付,用股权支付股价,经常说股权换股权,这个实务当中非常多,以股换股。以股换股可以理解为投资公司用股权去支付收购股权的价款,支付收购股权的对价,这个有两种情况:

一是投资公司向目标公司股东定向增发股份,以换取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目标公司股东以其持有的股权向投资公司增资);二是投资公司以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与目标公司的股东交换目标公司的股权。我不是定向增发股票,因为我还持有乙公司的股权,为了获得那个股权,将持有乙公司的股权给他,并购完之后,投资公司成为这个公司的股东,这个公司的股东原来股权出让方成为原来乙公司的股东,我们俩各不相干,这种情况下比较适合业务重组,各自发挥优势,谁能干好什么谁就去干。

第一种方式,股份公司我们经常叫做股份公司定向增发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我们往往叫这个股东用股权向有限责任公司增资,增资之后,股权成了投资公司的资产,同时又成了投资公司的股东,跟前一个法律关系一样,只是我们说法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时,大家愿意说,这个股东用股权向公司增资,上市公司会说上市公司为了买股票向您定向增发多少,但实际上法律关系是完全一样的,法律关系的结果也是完全一样的。

第二种投资完了,双方就没有关系。以股权支付股价,不管是哪种。以股权支付股价在税收实务上,会将其分割为两个平行的交易行为:一是目标公司股东出让股权的行为;二是投资公司发行股份或者出让股权的行为。大家一定要记住,以物易物在税法上一定给你拆解成两个情形的交易,电视机换电脑,他认为一个是卖电脑买电脑的交易,一个是卖电视机、买电视机的行为,是这么分解的,但用货币去买电脑为一个行为,即买电脑的行为,因为取得货币时,第一个交易行为已经完成了,你是卖了汽车取得的货币,然后用货币买电脑,要是用汽车换电脑,就分解成两个交易行为,但实际也是两个交易行为,因为前面是卖了汽车,或者卖了劳动力取得工资,然后买电脑。

【学员:纳税价格是怎么定的?】

会计准则上使用叫公允价值,这个东西值多少钱就说多少钱,公允价值在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解释,企业所得税法后来出了一个细则做了解释,公允价值就是交易价格,按照交易价格来,因此我后边会讲一个以物易物节税的诀窍。

五、增发股份换股权的一般所得税处理

投资公司为了买目标公司股东的股权,向目标公司增发股份,我们看这种情况的一般所得税处理。

股权出让方需要按照出让股权的公允价值(减计税成本)计算转让股权的收益或损失,计入企业的当期损益,缴纳企业所得税。即使是出让方未收到货币,只收到了股票,在不符合特殊所得税处理的情况下,仍然会发生所得税,因为你卖了股权。比如说,原来花10万块买股权,现在卖掉了,虽然没收货币,但你从出让方得到股票了,这个股票按照市值值20万,那么就发生了10万块的应税所得,要叫2万块的所得税。

股权收购方以公允价值计算购入股权的计税成本,购入股权计税成本与换出(增发)股份股本之间的差额,作为发行股份的溢价收入计入资本公积——无应税所得。你的股权作价20万给我,我向你发行了市值值20万的股票,但股本不是20万,而是5万(股本为股票的票面价值),票面价值是5万,在市场上已经市值20万,所以我跟你换20万的股权,这种情

况下,我发行股票了,这个过程我赚钱了,5万块的股本收了20万,这15万不算应税所得,不纳入当期收益的缴税作资本公积,资本公积是股东唯一能够收益但不纳税的东西,企业不纳税,不是股东自己不纳税。其他的股东收益一增加,前面先得纳税,只有资本公积,因为资本公积是准注册资本,就像公司收股东的注册资本不要交税一样,所以资本公积也不用交税,溢价发行股份,溢价所得减去费用,进入资本公积,这是公司法规定的,所以它的所得税是这样的。这种以股换股多数情况下出让方会发生所得税,而受让方就不会,投资公司不会,但定向发行股票也会溢价发行,但不一定完全按照市场价格,也可能比市场交割稍低一点,给出让方一定的优惠,但肯定会有盈余的,有溢价的,没有溢价对股票对市场对其他股东产生影响,所以肯定是溢价的,那溢价这部分就属资本公积。这是关于以股换股,一般所得税处理。

我补充一下一般所得税,这个我说的是增发股份一般所得税处理,还有一个不是增发股份,是把它做别人的股权给了那家,这种跟这是否有区别?有区别。第二种情况,他花20亿买了股权,他把他持有的以公司的股权、原来出资5亿的股权也作价20亿给了对方,20亿跟20亿换,对方没吃亏,他也没吃亏,这种情况下,他不是发行股票,而是转让他持有的股票,这个时候他要将20亿减去5亿出资成本15亿进入当期损益,就不享受增发股份溢价计入资本公积待遇了,但也有区别,溢价发行股票进入资本公积的不能分配,只能转为注册资本,不能分配,而卖股权所得的15亿纳税之后就可以作为利润分配。

六、股权增资的特殊所得税处理

做特殊所得税处理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不是你想特殊性处理就特殊性处理,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够享受特殊性所得税处理的优惠待遇,否则不能享这个待遇,这个待遇实际上是对出让方的一种优惠,为什么?被兼并的企业本来就有困难,你再征收他很多税,那么他的困难就越来越多,实际是国家财政给予被兼并的弱小企业一个扶持和待遇。

法律根据主要是财税2009第59号文,该文规定:符合条件的股权换股权,可以对企业所得税事项进行特殊处理-----优惠。

条件:(1)合理商业目的,12个月内不改变经营性质。什么意思?投资公司把目标公司兼并了,不能在12月之内把目标公司的经营性质给改变,改变了就等于设扣套国家的税;(2)收购股权不低于目标公司总股份的75%;(3)股权支付部分不低于转让总价的85%;(4)取得股权者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优惠:(1)出让方以出让股权的计税成本确定取得股权的计税成本----无应税所得-----无纳税义务;(2)收购方以转让股权在出让方的计税成本确定该股权在本企业的计税成本;(3)如果换入股权的计税成本大于换出股份的股本,大于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无应税所得。

七、用长期投资换股权的所得税问题

投资公司用其所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换目标公司的股权,税收实务中视为投资公司出让股权,转让股权的收益,需计入当期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公司溢价发行股份,溢价所得计入资本公积,与企业所得税无关----前边讨论的)。

在适用特殊性所得税处理的情况下,投资公司按照换入股权在出让方的计税成本,确定换入股权的计税成本,换入股权的计税成本与换出股权计税成本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涉及所得税。

在适用一般性所得税处理的情况下,收购方应当按照换入股权的公允价值确定计税成本,换入股权的计税成本与换出股权计税成本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涉及所得税。

八、适用特殊性所得税处理节税案例

A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甲公司持有A公司100%的股权,乙公司股票面值1元,市价10元。乙公司拟向甲公司购买A公司100%的股权,协商作价3000万元。支付方案:

(1)全部用现金支付-----适用一般性所得税处理------甲公司发生应税所得2000万元,应缴税500万元;

(2)全部用股票支付------适用特殊性所得税处理------甲公司按1000万元登记300万股股票的计税成本-----未发生应税所得(换出股权计税成本1000万-换入股权计税成本)----不需缴纳所得税。

第二年甲公司处理不良资产发生损失2000万元,同年将300万张股票以3000万的价格出让,未发生所得税。

前边说的都是股权支付,最早说的是货币支付。

九、不动产支付股价投资公司的税收问题

不动产是财产,有价值,可以用来支付,只要是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货币是不用协商的,货币是一般等价物,其它都不是一般等价物,所以都得接受。

在用不动产支付时,发生了两个行为:一个是不动产出让行为,一个是买入股权的行为,投资公司用不动产去支付股价时,投资公司发生了两个行为。出让不动产会发生哪些税?我现在说的不动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财务上把土地使用权登记在无形资产上,但我们法律上把它规定到不动产上,还有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

出让不动产会发生如下纳税义务:

1.营业税=作价额×税率(5%)

2.土增税=增值额×税率(30---60%)

3.印花税(万分之五)

4.附加税

(1)城建税:营业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3---7%;

(2)教育税附加:营业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3---5%。

这是不动产支付股价时投资公司的税收。

5.所得税(应税所得额=公允价值-计税成本-税费)×25%

十、不动产支付股价出让方的税收问题

收购方是拿不动产跟股权出让方买了股权,股权出让方是什么情况?股权出让方也会被认定为两个行为:一个是卖股权的行为,另外一个是买不动产的行为。

买入不动产的行为要交契税,契税=作价额×税率(3-5%),到底是3%、4%、5%,由各省规定,所以有的省是5%,有的省是4%,有的省是3%。还有是印花税。

出让股权的行为肯定会涉及所得税问题,应税收入=出让股权的公允价值-计税成本和发生的税费,应税收入计入出让方的当期损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投资公司用不动产支付股权价格,首先投资公司会发生哪些税及首先卖不动产会有那些税,然后出让股权的目标公司股东会发生买不动产会涉及什么税,卖股权会涉及什么税。 十一、用货物类固定资产支付股价投资公司的税收问题

什么是货物类固定资产?这里存在法律概念和财务概念交叉的问题,财务上没有不动产和动产这个概念,而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这个概念,财务上固定资产既包括不动产也包括动产当中的机器设备,但不包括动产当中的存货、低值易耗品、再制品、产成品等,所以在税务上就用了“货物类”固定资产,这个东西是固定资产,但可以移动,包括机器设备、运输车辆,按照现在的会计准则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但这个会计准则在实务当中很难落实。

投资公司会认定两个行为:一个是出让货物类固定资产。这就涉及到增值税问题,在征税改革之前,我国是这样规定的:转让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原则上是不征收增值税,但涉及到油田、小汽车、摩托车,这三个大概按照6%来征收增值税。其它转让过的固定资产是不征增值税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要求:1.按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2.机器折旧。这类可以不征增值税。征税改革之后,这些话将不准确,即使用增值税试点,试点地区使用增值税试点以后,非试

篇二:企业并购中税费比较

企业并购中税费比较 企业并购在当今社会经济生活中屡见不鲜。常见的企业并购包括股权收购与资产收购。两种并购的方式不同,程序不同,由此产生的相关税费也不一样。对欲实施并购的企业来说,了解不同的企业并购方式的成本差异,选择以最小的成本完成并购之商业目的,是为明智之举。

一、 股权收购(股权转让) 1、股权收购的特点

股权收购只是被收购企业的股东之间的股权所有者的变换,不影响被收购企业的资产计税价值的变动。也就是说它与被收购企业的资产无关,企业的资产还是属于企业,不会随着股东的变化产生计税基础的变化。但是,股权的定价与企业资产的公允价值是相关的,企业资产价值高,则股权转让价值高;企业资产公允价值低,则股权价值相应低。

2、股权收购涉及的税费

股权收购它涉及的税收包括所得税和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第二条就企业股权转让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1)所得税。个人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股东则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方股权转让收入高于股权投资计税成本的,应当并入应纳税所

得额中,计算交纳所得税,反之,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依法扣除(但分年有扣除上限规定)。 (2)印花税。交易双方各按股权转让合同(协议)所记载的转让价格的0.05%计算交纳、贴花。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收印花税。

(3)另外,股权转让交易,不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股权转让方式可以合法避税,房地产开发企业经常使用,但是股权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部分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一些特殊的股权转让业务,比如转让持股95%以上的企业的,有特殊的税收优惠计算方法。

投资者在实际进行股权收购时,还应该考虑被收购企业的债权债务风险。

二、资产收购

1、资产收购的特点

资产收购实际上就是被投资企业的资产销售行为,收购企业可以按实际收购价计入资产的计税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2、资产收购涉及的税费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资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出售方应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收购方应缴纳契税、印花税等。

被收购企业将自己的资产转让给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要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开票给收购企业,因此,收购企业可以按实际支付的发票价款作为资产的入账基础。资产价值高,则进入成本费用数额高,多抵扣企业所得税;资产价值低,则进入成本费用数额低,少抵扣所得税。

三、结论

根据上述分析,当被收购企业资产评估价值高于账面价值时,收购企业应采取资产收购的方式;当被收购企业资产评估价值低于账面价值时,收购企业应采取股权收购的方式,保留资产的账面价值,使得资产在消耗时按账面价值税前扣除。简单地说资产收购成本低或者说股权收购成本低都是片面的,错误的。量体裁衣、对症下药,以最小的风险与代价完成企业并购,当成为完成企业并购的基本原则

篇三:论我国企业并购中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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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企业并购中的税收优惠

作者:程洁

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4年第10期

摘 要 结合我国企业并购的司法实践情况,分析、研究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并对比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企业并购中税收优惠之法律规定,笔者总结了我国现行规定存在的不足之处。

关键词 税收优惠 企业并购 价值取向

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差异性税收待遇,实现了税收优惠政策的统一与规范,对构建平等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具有积极意义。然而,纵观《企业所得税法》各章,尤其是“税收优惠”一章均无有关企业并购行为的所得税待遇之规定,仅有第16条对企业转让资产的原则性规定。依该法第59条规定:“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所以,有关企业并购行为的所得税问题的具体操作办法还需要由国务院予以规定。在国务院颁布《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之前,有关企业并购行为的所得税待遇问题应依照现行规定进行。我国现行规定存在以下不足之处:

1、企业并购中税收优惠的立法价值取向不明

政府对企业并购的态度取决于企业并购对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作用,其是否具有“突出的公益性”。如果企业并购对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有积极作用,具有“突出的公益性”,则我国税法应持积极的态度,进行鼓励和促进。如果企业并购对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有消极作用,不具有“突出的公益性”,则我国税法应持消极态度。笔者以此作为价值评判标准,来分析一下我国企业并购是否具有“突出的公益性”,税法是否应予以积极鼓励与支持。

我国现行并购税制主要以收购企业是否使用本企业股权作为对价以及所使用的本企业股权对价的比例作为区分企业税收待遇的主要标准。由于该标准是一种“形式”上的标准,并购双方可以通过设计符合该“形式”的并购方案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实现避税目的,但其事实上却并不具有“公益性”。实践中该标准形同虚设,导致我国税法对于企业并购何种支持,何种反对态度混乱,并最终造成现行法律规定价值取向不明。

2、企业并购中税收优惠法律规范位阶低下

我国企业并购之税收优惠不是由法律加以规定的,其主要被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各种“通知”和“批复”等效力低下的红头文件中。这就使得税收法定主义本有的保持法律稳定性和当事人可预测性的机能受到重创,导致纳税人无法进行合理预测,从而严重影响了经济主体的自由和理性的选择,加大了税收成本和市场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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