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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债权转资本公积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3:44 | 移动端:股东债权转资本公积

篇一:债权如何转为股权

债权如何转为股权?

2014-05-01 宏律 摘编 宏律

【什么是债转股?】

《办法》第二条将债转股界定为:“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债转股属于增资】

债权出资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为债权人以其拥有的第三方的债权对被投资公司进行投资,例如甲公司以拥有的乙公司的债权对丙公司进行投资;

第二种为债权人以其拥有的债务人的债权对债务人进行增资。例如甲公司拥有对A公司的债权100万元,A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A公司股东为乙公司。现甲公司经与乙公司协商,将债权100万元增加A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则债转股后,A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甲和乙均为A公司股东。

《办法》中的债转股指的是第二种情形,不适用于新设公司。

【可以转为股权的债权类型】

《办法》中对可转为股权的债权进行了限定,仅为三种:

1、合同之债:可转为股权的合同之债,《办法》要求满足两个条件:一为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2、判定之摘:非合同之债,如果经法院的裁定文书或判决文书的确认,也可以转为股权。

3、破产之债: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

上述规定比较宽松,但由于《办法》中要求债转股必须评估,因此在实践中的掌握应该会从紧些,比如要求债具有货币或实物给付内容。

【债转股程序】

1、债转股的评估

为了防止虚构债权和虚增资本,此次《办法》要求所有的债转股均需进行评估且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而且,由于《办法》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应当确认债权作价出资金额,因此,实务操作中也需要股东大会在评估后,对评估价格进行确认,并形成决议。另外,《办法》将债权列入非货币性资产,因此规定债权转股权作价出资金额与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2、验资程序

债权转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债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债权发生时间及原因、合同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合同标的、债权对应义务的履行情况;

②债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

③债权转股权的完成情况,包括已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人免除公司对应债务、公司相关会计处理;

④债权转股权依法须报经批准的,其批准的情况。

3、工商变更手续

债权转为股权的,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涉及公司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公司应当一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至少应准备以下资料:

①债转股合同;②股东会审议债转股决议;③股东会确认债权作价出资金额决议;④验资报告;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⑥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⑦债权转股权承诺书/裁判文书/和解文书;⑧各地工商局要求的其他资料等。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债权转股权对应出资的出资方式登记为“债权转股权出资”。

【债转股的税务处理】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例如:乙企业债务100万元,同债权人甲签订债转股协议,约定转为公允价值90万的股权偿债。乙公司债转股前实收资本50万元,合同约定甲债转后占公司股份比例为50%,增加乙公司实收资本50万元,40万元作为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本文摘自“投行小兵”,作者李利威)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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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关于资本公积转为其他应付款和其他应付款转资本公积问题的相关解析

关于资本公积转其他应付款和其他应付款转资本公积等问题的相关解析

作者:Jarin Yimaneili(TAX) 时间:2013.8.13 针对公司股东初始投资形成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是否可以转为其他应付款和其他应付款是否可以转为资本公积的事项,经研究和查阅相关规定以及资料后,对该事项形成看法如下:

一、概念认定

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等。 资本公积从本质上讲属于投入资本的范畴,由于我国采用注册资本制度等原因导致了资本公积的产生。我国《公司法》等法律规定,资本公积的用途主要是转增资本,即增加实收资本 (或股本)。然而随着企业经营事项和资本运作行为的日益复杂化,利用资本公积核算的内容越来越多。

其他应付款:指企业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应付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存入保证金、职工未按期领取的工资,应付、暂收所属单位、个人的款项等。

资本公积——资本(或股本)溢价:资本溢价是指投资者缴付企业的出资额大于其在企业注册资本中所拥有份额的数额。股本溢价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溢价发行股票时实际收到的款项超过股票面值总额的数额。

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

二、相关问题

(一)股东的其他应付款转增资本公积

股东的其它应付款转增资本属于债务重组。该事项属于迂回形式的债转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的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根据以上规定,对股东的其它应付款转增资本事项形成结论如下:

1.企业出资时多出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用这个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2、股东以借款形式,投入到企业,如果企业筹集资金将钱还给股东,股东再拿钱来出资也不用缴税;

3、股东以借款形式投入到企业,借款不还,直接转增实收资本,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4、股东以借款形式投入到企业,借款转为资本公积,那么对企业来说,这是一种债务的豁免,要缴企业所得税。

(二)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为其他应付款等

2004年2月19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技术援助小组发布了《第8号信息公告》,对与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有关的三个问题进行了回复,具有指导性意义。

问题1:企业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注册资本所占份额的部分是否都应确认为“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答: 根据企业出资者签署的与出资有关的协议或合同,如果出资者共同约定将某出资者超过其注册资本所占份额的部分作为所有者权益,则企业确认为“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如果出资者共同约定将某出资者超过其注册资本所占份额的部分作为负债,待一定期间需要偿还给出资者的,则应确认为对某出资者的负债,计入“其他应付款”。 问题2:如果企业将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注册资本所占份额的部分确认为“其他应付款”,为降低资产负债率,经股东会同意,能否将“其他应付款”转作“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答:由于出资者原已共同约定将某出资者超过其注册资本所占份额的部分作为负债,

当出资者放弃此债权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将债权人放弃的债权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核算,不能再“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核算。但需注意的是,债权人放弃债权属于债务豁免,在(一)股东的其他应付款转增资本公积中已经说明,该事项需要在转增资本公积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3:经股东会决议,企业能否将“资本公积(资本溢价)”退还股东?

答: 除非因企业减少注册资本而相应地减少“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否则企业不能将“资本公积(资本溢价)”退还股东。

(三)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为未分配利润(弥补亏损)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原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原公司法未界定“公积金”是指资本公积还是盈余公积,其他相关法规对此也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实际弥补累计亏损时做法不一。为了规范上市公司亏损弥补行为,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6月制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3号》规定,“公司当年对累计亏损的弥补,应按照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的顺序依次弥补”,“仍不足以弥补累计亏损的,可通过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及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部分加以弥补”,可见上市公司以公积金弥补亏损的顺序依次为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资本公积。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新公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这意味着从2006年1月1日起,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做法就是违法的。

从原公司法和新公司法中我们都可以看出,公司法中所谈到的公司的公积金都包含了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金,新公司法在原公司法的原有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的基础上加了修正和限制性的一句话,“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这说明原公司法允许"资本公积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而新公司法对原公司法进行了颠覆性的修正,对资本公积补亏进行了明确禁止。

从会计学的角度来看,亏损是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结果,而资本公积是一种非盈利活动而产生的积累,是一种非经营性权益,因此资本公积不能用于弥补亏损。比如股本溢价,虽然计入资本公积,但实质上是投资者的一种投资行为;而资本公积中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只是一种账面增值,公司的生产能力并没有因此实际增加,并且由于资产本身的价值通常随着有关项目的市场价值变动而上下波动,本来就具有不稳定性。在这种情况下,动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并不适宜。从资本公积的来源和本质来看,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被分为两类:一类是投入资本,包括股本和资本公积;另一类是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属于公司股东的原始出资,资本公积不能用于弥补亏损,与股本不能用于弥补亏损或任意返还给股东道理是一样的。正因如此,同时为了防止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公积弥补亏损来缩短筹资期间、美化会计报表,为了限制上市公司的短期行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提高上市公司再融资的门槛,使上市公司只有通过真正提高经营能力才能赢得再融资的机会,我国修改了公司法,禁止资本公积弥补亏损。

(三)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资本

资本公积是企业来源于盈利以外的那部分积累,是企业的“准资本”,它的惟一用途是依法转增资本,不得作为投资利润或股利进行分配。企业按法定程序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属于所有者权益内部结构的变化,并不改变所有者权益的总额,一般也不会改变每一位投资者在所有者权益总额中所占的份额。

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股本)的,或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出资者的债权等转增实收资本(股本)及因合并增加实收资本(股本)的,或因合并、分立、注销股份等减少实收资本(股本)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审计的基础上验证其价值。注册会计师在验资时,应该按照规定对被审验企业进行审计,同时按照规定在验资报告中说明公司实施基准日期、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转增前后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实际情况。

三、提示

本解析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使用。

二○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篇三:债转股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债转股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问题探讨

目录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债转股的概念 ............................................................................................................ 2 债转股的流程 ............................................................................................................ 3 债转股涉税问题 ........................................................................................................ 4 资本公积的概念 ........................................................................................................ 5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流程 ........................................................................................ 6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涉税问题 ................................................................................ 6 债转股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适用情形和区别 ........................................................ 8

一、 债转股的概念

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法律依据: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 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

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法律解读:

(一)债权出资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为债权人以其拥有的第三方的债权对被投资公司进行投资,例如甲公司以拥有的乙公司的债权对丙公司进行投资;第二种为债权人以其拥有的债务人的债权对债务人进行增资。例如甲公司拥有对A公司的债权100万元,A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A公司股东为乙公司。现甲公司经与乙公司协商,将债权100万元增加A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则债转股后,A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甲和乙均为A公司股东。债转股指的是第二种情形,不适用于新设公司。

(二)对可转为股权的债权进行了限定,仅为三种:

1、合同之债:可转为股权的合同之债,要求满足两个条件:一为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2、判定之债:非合同之债,如果经法院的裁定文书或判决文书的确认,也可以转为股权。

3、破产之债: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

二、 债转股的流程

债转股的流程大致如下:

(一)债权人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者其他国有性质单位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履行审批程序,得到上级主管部门和国资委的认可) ;

(二)被投资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

(三)债转股的评估;

(四)债权人与被投资公司(债务人)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

(五)验资;

(六)工商变更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解读:

(一)依据法律规定,公司需要聘请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转股债权进行评估。

(二)关于是否要经过验资,并没有查到明确的法律依据。新公司法已经不强制要求股东出资后由专业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并出具证明。但从防止虚构债权和虚增资本的角度,建议进行验资。

债权转股权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可以增加债权转股权的规范性。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债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债权发生时间及原因、合同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合同标的、债权对应义务的履行情况; ②债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 ③债权转股权的完成情况,包括已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人免除公司对应债务、公司相关会计处理; ④债权转股权依法须报经批准的,其批准的情

况。

三、 债转股涉税问题

(一)债转股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根据新会计准则,债转股业务中债务人应将债权人豁免的债务确认为收益并计入营业外收入;债权人应将对债务人作出的让步确认为损失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按照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确定取得股权的入账价值。

根据债务重组的条件和内容不同,债转股的所得税处理分为一般性处理和特殊性处理两种情况。在一般性处理的情况下,依据《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债转股业务中债务人应将债权人对其作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债权人应将对债务人作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并按公允价值确定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如果债转股业务符合特殊性处理条件,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债务人可暂不将债权人对其作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同时,债权人暂不将其对债务人作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其取得的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按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企业因债转股业务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需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在税前扣除。此外,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债转股业务如果符合特殊性处理条件,且债务人因债转股确认的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的,债务人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将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债转股业务的印花税处理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在经济活动中书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等应依法计算缴纳印花税。对于债转股业务而言,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由于债转股合同或协议不在上述列举范围之内,因此

无论债权人和债务是否就债转股业务签订了合同或协议,均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其二,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应按照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作为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后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四、 资本公积的概念

资本公积(capital reserves)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接受捐赠、股本溢价以及法定财产重估增值等原因所形成的公积金。资本公积是与企业收益无关而与资本相关的贷项。资本公积是指投资者或者他人投入到企业、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并且投入金额上超过法定资本部分的资本。

会计准则所规定的可计入资本公积的贷项有四个内容:资本(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资本折算差额。

资本溢价是公司发行权益债券价格超出所有者权益的部分,股本溢价是公司发行股票的价格超出票面价格的部分,其他资本公积包括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净利润以外的变动。资产评估增值是按法定要求对企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时,重估价高于资产的账面净值的部分。资本折算差额是外币资本因汇率变动产生的差额。

资本公积形成的来源按其用途主要包括两类:

一类是可以直接用于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它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其他资本公积等。其中,资本(或股本)溢价,是指企业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在股份有限公司称之为股本溢价;接受现金捐赠,是指企业因接受现金捐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拨款转入,按规定转入资本公积的部分,企业应按转入金额入账;外币资本折算差额,是指企业因接受外币投资所采用的汇率不同而产生的资本折算差额;其他资本公积,金额,其中包括债权人豁免的债务。

一类是不可以直接用于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它包括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和股权投资准备等。其中,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是指企业因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是指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因被投资单位接受捐赠等原因增加资本公积,从而导致投资企业按持股比例或投资比例计算而增加的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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