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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公告网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3:44 | 移动端:全国法院公告网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愿申请加入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自愿申请加入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的公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为了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我院相继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和管理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的建立和管理等事宜进行了规范。根据《网拍规定》和《办法》的要求,现将网络服务提供者自愿申请加入名单库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请入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及其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符合《网拍规定》及《办法》的相关要求;

二、有意申请纳入名单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向我院评审委员会递交申请书及证明符合《网拍规定》及《办法》要求的相关资料;

三、申请材料需装订成册,一式二十份,并附电子版;递交申请材料截止日为2016年9月30日;

四、申请材料通过邮局EMS方式递交。

邮寄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刘伟收,邮政编码100745。联系电话:010-67556613。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篇二:反假币最新最全判断

1.第四套人民币2元券的背景图案是桂林山水。(×)南天一柱

2.第三套人民币有50元的面额。(×)

3.目前市场上伪造的人民币主要是机制假人民币。(√)

4.第五套人民币1999年版隐形面额数字的观察方法是:将钞票置于与眼睛接近平行的位置,面对光源做45度或90度平面旋转即可看到。(√)

5.第五套人民币50元纸币正面左侧及背面左下角的面额数字50字样,采用凹印接线印刷,紫色和绿色两种墨色对接完整。(√)

6.第二套人民币于1955年7月1日开始发行。(×)1955年3月1日

7.2005版第五套人民币100元的个别假币的安全线是抄造在纸张中的。(×)

8.清分机可识别全部人民币变造币。(√)

9.钞票有荧光反应的就是假币。(×)

10.人民币纸币票面有纸质较绵软,起皱较明显,脱色、变色、变形,不能保持其票面防伪功能等情形之一的不宜流通。(√)

11.金融机构在办理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需要开袋确认人民银行的鉴定结果。(×)

12.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专用袋及封签具有可恢复性。(×)

13.在冠字号码查询业务中,查询受理单位接受查询人或查询代理人的申请后,应通过冠字号码管理信息系统或后台追溯现金来源查询,在规定的截止日前,向查询人或查询代理人反馈查询结果。(√)

14.金融机构应做好冠字号码系统维护和升级更新,确保检索系统正常运行,检索处理及时。设立系统准入,检索人员通过密码或密钥进入系统,如换人管理可使用原检索人员的密码。(×)

15.存取款一体机未加装冠字号码记录模块的,可以开启循环功能,加钞前记录冠字号码的参照取款机执行。(×)

16.银行业机构应规范使用钞票处理设备,确保设备各项功能正常运行。(√)

17.冠字号码记录要素包括金融机构及其网点的金融机构编码、业务类型(自动柜员机或柜面)、机具编号、记录冠字号码信息的日期和时间、版别、币值、冠字号码文本、冠字号码图像等。(√)

18.银行业机构支付的10元及以上面额必须经过机械清分。(√)

19.冠字号码查询信息系统的数据应至少保存5个月。(×)

20.清点过后发现的假币,责任归原封捆单位。(√)

1.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2.根据冠字号码查询结果判定为金融机构付出假币,有假币实物的,应由金融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并予以半额赔付。(×)

3.为保证假币实物安全,查询人或查询代理人持假币实物申请查询的,应予以封存,并在纸币实物上加盖印章。(×)

4.金融机构应制定预案,防止冠字号码数据信息丢失。建议金融机构与机具厂商签订协议,明确机具数据丢失情况下各方的职责和义务。(√)

5.手工清分是指银行柜面员工按照《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挑出残损币。(×)

6.现金清分指对人民币现金进行面额和套别区分、真假币鉴别、数量统计,并按照人民银行颁布的钞票流通标准进行质量分类的处理过程。(√)

7.对于存储的冠字号码不能与取款人取款业务信息关联的,应在《查询结果通知书》中

列示该笔取款所有冠字号码及其冠字号码图片。(×)

8.冠字号码查询应由本人申请查询,不得代理查询。(×)

9.被授权货币真伪鉴定的业务机构可以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10.《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11.假币持有人在假币收缴凭证上签字认可后,就不能再申请货币真伪鉴定。(×)

12.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鉴定货币真伪时,应当至少有两名鉴定人员同时参与。(√)

13.假币鉴定专用章可由货币鉴定授权单位按照假币鉴定专用章样式自行制作。(√)

14.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拒绝受理持有人、金融机构提出的人民币真伪鉴定申请的,中国人民银行可对该授权的鉴定机构处以1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5.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对收缴的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

16.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授权证书。(√)

17.《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书》是有货币真伪鉴定技术与条件的商业银行业务机构可以受理货币真伪鉴定业务的资质证明。(√)

18.《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所称的货币指的是人民币。(×)

19.静态鉴别是指能自动鉴别单张纸币真假的方式。(√)

20.点验钞机是按动态和静态方式相结合的鉴别方式点验纸币的机具(清分机、自助服务装备除外)。(×)

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2.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纪念币的主题、面额、图案、材质、式样、规格、发行数量、发行时间等予以公告。(√)

3.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反假货币工作。(√)

4.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联络会议的牵头单位。(×)

5.中国人民银行应该在纪念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纪念币支付给金融机构。(×)

6.商业银行应将残缺污损人民币上缴中国人民银行。(√)

7.纪念币可分为贵金属纪念币和普通纪念币两类。(√)

8.为提高第五套人民币的防伪水平,中国人民银行自2005年8月3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第五套2005年版人民币。(√)

9.第五套人民币纸币正面主景均是手工雕刻凹版印刷的毛泽东头像。(√)

10.根据世界大多数国家对货币防伪技术的分类,货币防伪通常划分为公众防伪、专业防伪和特种防伪。(×)

11.光变油墨面额数字是用横竖线交叉和点线结合构成的花纹使一个完整的图案中隐藏着特定的图文或数字。按照一定的角度观察,就能看到隐蔽的图文或数字。(×)

12.第五套人民币5角硬币色泽为金黄色,直径为20.5毫米,材质为钢芯镀铜合金。币外缘为间断丝齿,共有6个丝齿段,每个丝齿段有8个齿距相等的丝齿。(√)

13.暗记是第一套人民币的一项重要防伪特征。(√)

14.第三套人民币冠字号码是采用凸印方式印刷而成的。(√)

15.第五套人民币纸币隐形面额数字位于钞票正面左上方。(×)

16.凹印手感线是一项眼观的防伪特征。(×)

17.第五套人民币1元的正面主景图案是使用凹印方式印制而成的。(√)

18.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联络会议召集人由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担任。(√)

19.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20.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1.将第五套人民币2005年版纸币置于与眼睛接近平行的位置,面对光源做45度或90度旋转,即可看到隐形面额数字部位出现纸币面额的阿拉伯数字字样。(×)

2.接线技术是指钞券在印制过程中,正、背面同一部位分别印有花纹或图案,迎光透视两面花纹或图案完全重合或互补,它是通过胶印一次印刷完成的,具有较强的防伪功能。(×)

3.从第三套人民币开始,我国形成了独立的钞票印制体系。(√)

4.第四套人民币100元背面主景是使用胶印方式印刷的。(×)

5.要识别真假人民币,首先要知道各种假币的特征。(×)

6.鉴定可疑人民币的真伪,需要综合考查各项防伪特征。(√)

7.流通钞票受到磨损后,凹印触感会有所降低。(√)

8.人民币纸币票面缺少面积在20平方毫米以上的不宜流通。(√)

9.硬币有穿孔、裂口、变形、磨损、氧化、文字、面额数字、图案模糊不清等情形之一的不宜流通。(√)

10.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无需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

11.金融机构应将不宜流通的人民币交存人民银行,防止将其对外支付。(√

12.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取现金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办行迁址的,申请行无需重新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开办存取现金业务申请。(×)

13.纸币呈正十字形,票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照原面额的全额兑换。(×)

14.金融机构对交存的半额兑换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应凑齐2张,归入相应的券别。(×)

15.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取现金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发行库办理的交存现金和支取现金业务。(√)

16.冠字号码查询系统精确检索要求输入冠字号码部分连续字符,软件显示所有相关现钞,其中应包含待查现钞。(√)

17.在冠字号码查询业务中,查询人可在接到查询结果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可以申请再查询。(×)

18.经冠字号码查询或再查询,确认银行业金融机构付出假币,金融机构应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19.冠字号码查询系统模糊检索要求输入完整待查冠字号码后显示唯一冠字号码现钞。(×)

20.金融机构记录的冠字号码信息,必须隔天传输到冠字号码查询信息系统。(×)

1.机械清分指通过自动化清分机具进行现金清分的处理过程。(√)

2.对于冠字号码信息存储在本行现金清分中心或社会清分机构的,冠字号码信息应在金融机构实施现金清分后至少保存3个月,并确保数据的安全。(√)

3.银行业机构柜台如使用通过两次进钞分别完成鉴伪和清分操作的现金处理设备(业内称作一口半清分机),需严格采用两种模式进钞的操作流程。(√)

4.全额清分指银行柜台和自助设备对外付出的纸币现金全部经过清分。(×)

5.银行业机构根据本机构现金清分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自主选择自行清分或外包清分。 (√)

6.银行业金融机构临柜人员对收入现金进行手工挑剔、鉴伪后付出的行为是办理业务的必要步骤,属于手工清分范围。(×)

7.冠字号码模糊检查索是指输入冠字号码部分字符等不完整信息进行查询的方法。(√)

8.手工清分指作为实现机械清分前的替代性措施,通过人工方式进行现金清分的处理过程。(√)

9.冠字号码查询工作记录对象为第五套人民币100元券。(×)

10.为方便消费者查询,原则上采用在业务发生网点查询的方式。(√)

11.对于冠字号码信息存储在本行现金清分中心或社会清分机构的,冠字号码信息应在金融机构从清分中心或清分机构调入后至少保存3个月,并确保数据的安全。(√)

12.查询申请超过申请时效,查询受理单位不予受理查询申请。(√)

13.查询人如委托第三方代理查询,代理查询人除应提供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本人有效合法证件。(√)

14.经冠字号码查询或再查询,确认金融机构付出假币,金融机构应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15.存取款一体机未加装冠字号码记录模块的,不得开启循环功能。(√)

16.查询申请表、再查询申请表和查询结果通知书应自成类别,以业务发生时间先后为序,按年装订,保存期为3年。(×)

17.假币收缴凭证按收缴的币种,分为本币假币收缴凭证和外币收缴凭证两个种类。(×)

18.假币收缴凭证为中英文对照,一式三联,第一联由收缴单位留底,第二联交被收缴人,第三联送交当地人民银行。(×)

19.货币真伪鉴定书为中英文对照,一式二联,第一联由鉴定单位留底,第二联交鉴定申请人。(×)

20.持币人在办理假币收缴业务时,如果对货币真伪有异议,就不能在假币收缴凭证上签字。(×)

1.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

2.金融机构收缴假币时,发现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或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3.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以自收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4.当金融机构业务人员办理业务发现假币时,假币持有人可以不将假币交给金融机构收缴。(×)

5.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可向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报告。(√)

6.变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7.假币印章在使用时应使用蓝色油墨。(√)

8.《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所称外币是指目前其它国家或地区现在流通的法定货币。(×)

9.假币印章上方为假币字样,下方为收缴单位名称。(×)

10.公安部门破案缴获的假币应及时上交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11.《人民币鉴别仪通用技术条件》于2012年5月1日开始实施。(×)

12.根据《人民币鉴别仪通用技术条件》(GB_16999-2010),B级点验钞机纸币任意一面

鉴别一次定为鉴别一次。(×)

13.《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反假币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9〕43号)中要求:各级金融机构要定期对本级本部门假币收缴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为打击防范提供依据。(√)

1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下阶段反假货币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4)113号)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相关敏感信息。(√)

15.假币资料或样张归还,应将实物与暂借卡片进行核对,无误后在暂借卡片上注明归还日期,并登记假币总分登记簿。(√)

16.反假货币信息系统中的假币造假方式分为伪造与变造两种。(√)

17.各商业银行要对使用的现钞处理设备的测试升级情况要有书面记录,以备查阅。(√)

18.严禁金融机构将已收缴的假人民币重新流入市场。(√)

19.假币实物只能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销毁。(√)

20.动态鉴别是指能自动连续鉴别纸币真假的方式。(√)

1.2005年版第五套人民币各种券别纸币均取消了纸张中的红蓝彩色纤维。(√)

2.金融消费者在办理取款业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含取款当日),携带有效证件、假币实物或《假币收缴凭证》、办理取款业务的证明资料,到办理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填写、提交《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申请表》,申请查询。(×)

3.截至2006年8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已发行了五套人民币。(√)

4.1957年12月1日首次发行的5分、2分、1分硬币为铝镁合金材质。1980年4月15日发行的1元硬币为铜镍合金材质,5角、2角和1角硬币为铜锌合金,1992年6月1日发行的1元一硬币为钢芯镀镍材质,5角硬币为铜锌合金材质,1角硬币为铝镁合金材质。(√)

5.第五套人民币专用纸张在紫外灯下有荧光反应。(×)

6.第五套人民币1999年版纸币纸张中的红蓝彩色纤维丝是随机分布的。(×)

7.第五套人民币100元纸币的凹印微缩文字分布在票面背面下方,所印文字为“RMB100”。(×)

8.第五套人民币100元纸币票面正面上方椭圆形图案中有胶印缩微文字,在放大镜下可以看到“RMB100”字样。(×)

9.第五套人民币50元纸币背景上方胶印图案中的黄绿色线纹,在特定波长的紫外线光下现黄绿色荧光图案。(√)

10.第五套人民币10元纸币背面土黄色胶印图纹,在特定波长的紫外光下呈现黄色荧光图案,此种防伪特征为有色荧光油墨印刷图案。(√)

11.1999年10月16日发行的第五套人民币1角硬币色泽为铝白色,直径为19毫米,材质为铝合金。2005年8月31日发行的第五套人民币1角硬币材质为不锈钢,色泽为钢白色。(√)

12.目前市场上伪造的人民币主要是机制假人民币。(√)

13.在1997年铸造发行的第一组“澳门回归祖国”的金银纪念币上我国首次采用隐形雕刻技术。(√)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于2001年5月1日开始实施。(×)

16.《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所称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是指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的业务机构。(×)

17.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以自收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

篇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

各级人民法院对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质量负责。

第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该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上传裁判文书;

(二)发现公布的裁判文书存在笔误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等问题的,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三)其他相关的指导、监督和考评工作。

第四条 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并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必须采取符号替代方式对下列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姓名进行匿名处理: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三)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

第七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

(二)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

(三)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四)商业秘密;

(五)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承办法官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人员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要求完成技术处理,并提交本院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专门机构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第九条 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认为裁判文书具有本规定第四条第四项不宜在互联网公布情形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主管副院长审定。

第十条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依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技术处理的以外,应当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一致。

人民法院对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进行补正的,应当及时在互联网公布补正裁定。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因网络传输故障导致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不一致的以外,不得修改或者更换;确因法定理由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撤回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以上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专门机构审查决定,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办理撤回及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中国裁判文书网应当提供操作便捷的检索、查阅系统,方便公众检索、查阅裁判文书。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监督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

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

第十四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在实施本规定的过程中,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中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时间进度由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1月8日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发〔2010〕48号)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站平台公布的裁判文书的格

式要求及技术处理规范

为确保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的规范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的格式及相关信息技术处理的方式,进行以下要求和规范,望遵照执行。

一、文本名称

为方便查询检索,裁判文书统一以案件名称命名,案件名称表述为“当事人+案由+审级+文书种类”,如:民事案件二审判决书可表述为“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二、文本内容

除依照《规定》第二条的规定需要删除或进行技术处理的内容外,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的内容应当与向当事人送达的裁判文书的内容一致。

三、文本格式

1.裁判文书标题,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统一用“小二号黑体”。

2.裁判文书的其他内容,包括案号、正文等,统一用“小三号宋体”。

3.行间距统一设定为“25磅”,字间距设定为“标准”。

4.结尾处保留审判人员,裁判日期、书记员等信息。这些信息要上下对齐、居右设置。删除“(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等内容。

四、技术处理的内容及方法

(一)应当进行技术处理的内容及方法

1.以下信息和内容应当直接删除: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

(2)当事人县级(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区级)行政区划以下的具体住所地;

(3)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和信息。

删除部分不以任何文字及符号替代,但应保持前后内容的连贯性。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保留律师事务所名称。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是公民的,删除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但保留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的关系,如“系该公司职工”等。

2.应当进行替代处理的身份信息

证人、鉴定人、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以“张某某”、“王某某”等替代。涉及到未成年人的裁判文书,未成年人的姓名以“张某某”、“王某某”等替代。同一裁判文书中姓氏有重复的以“张某甲”、“张某乙”等形式替代。

(二)应当保留的信息

1.在裁判文书中已经使用化名等替代证人、鉴定人、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个人信息的,替代信息不再进行技术处理。

2.其他个人信息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辩护人、委托代理人等的姓名不做技术处理。

各级人民法院对拟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站平台公布的裁判文书,应按照以上规范进行文本制作。文书上网前,认真校对和纠错,确保裁判文书电子文本内容真实、准确,格式规范,引用法律条款无误,文字表述、数字和标点符号应用等无错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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