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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审批前置要件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15 | 移动端:项目审批前置要件

篇一: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前置条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前置条件

一、备案文件。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省政府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实行备案制的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前需要发改、经信等有权审批的投资主管部门的备案文件。

二、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意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交通、水利水电、矿产资源开发等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需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意见。

三、敏感区主管部门意见。按照《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10]63号)等有关规定,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地、地质公园及森林公园等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须征求敏感区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

[1999]177号)的规定,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须征求环境保护部的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等规定,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需征得贵州省环境保护厅的同意,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需报请贵州省人民政府同意。

四、规划环境影响审查意见。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及环保部《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4号)、《关于做好“十二五”时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43号)等规定,设区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工业、能源、交通、水利等十个专项,以及各类产业园区涉及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需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贵州省环保厅

篇二:规划建设审批前置条件一次性告知

规划建设审批前置条件一次性告知

作者:pygj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1411 更新时间:2010-11-15

一、办理《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应提交的材料(5个)

1、申请报告(内含项目所在乡镇政府意见)及申请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如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供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2、发改部门出具的工作联系单或项目备案文件。

3、1:500最新实测地形图(含电子文件)。

4、拟选址位置示意图。

5、与申请事项有关的审查意见(如:牵涉到河流填埋或防洪要求的,要先征求水利部门意见—;对于临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建设项目或牵涉公路用地的,要先征求公路部门意见;牵涉危险品储存或生产的,要先征求安监部门和消防部门意见;牵涉到文物保护的,要先征求文化部门意见;牵涉风景名胜区管理的,要先征求旅游部门意见。

二、办理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方案审查 (包括工程设计文件重大修改)应提交的材料(5个)

1、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

2、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3、深度符合规定、经公示无异议的总平图、建筑设计方案(含电子文件)。

4、出让用地应提供土地招标文件、交易确认书及公证书;划拨用地应提供土地预审意见及建设单位承诺书;原有基地内的改扩建项目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和房产权属证明。

5、县消防部门出具的初步审查意见。理由:审查确认项目属消防备案或审查项目,便于确定在施工许可阶段是否需要提供消防设计审核意见;属消防部门前期介入技术审查,避免建筑设计方案事后修改。

三、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6个)

1、建设用地规划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如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供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出让用地)。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用地)或农转用批准文件(划拨用地)。

4、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联系单及建设单位承诺书。

5、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市级以上发改部门批准项目)。

6、有关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的,应提供相关部门审查意见。

四、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8个)

1、建设工程规划申请表。

2、建设用地批准书或临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4、初步设计及批复(政府投资项目)。

5、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合格书。

6、人防部门出具的人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7、气象部门出具的避雷装置设计审查意见书。

8、与房管部门签订的白蚁预防合同。

五、建筑(市政)工程合同备案、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并办理事项,应提交的材料(14个)

1、施工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交易确认单(公开、邀请招标)或工程直接发包报批表、造价备案单、工程交易单(直接发包)。

2、施工合同。

3、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代理法人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4、施工招投标资格审查表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

5、监理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及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6、工程地质勘察资料。

7、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8、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

9、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生产制度。

10、安全生产责任书(公司与项目部)。

11、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12、建设工程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

13、现场踏勘符合要求。

14、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

六、办理《建筑(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6个)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2、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到位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

3、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缴款票据;外来进平施工总承包企业需另提交施工企业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单。

4、需要拆迁的工程,提供拆迁证明。

5、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款票据。

6、建设工程设计消防审查意见书(消防审核项目)。 办理地点:平阳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二楼规划建设窗口

篇三:环评审批是否应该前置

环评审批是否应该前置?

我国环境压力日益增加,人们的环境权益受到的侵犯和威胁,进而危及到整个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严峻的环境危机促使人们对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开始检讨与反思和评判。环境影响评价就是人类对于此种评判所作出的制度安排,它为我国阻止环境恶化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一)环境评价制度的概念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的规定,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贯彻“预防为主”原则的重要法律制度。

(二)环境评价制度的目标与功能

环境评价制度的目标和功能是什么?从最早确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中,我们可以知悉其立法目的,即阐明国家的总政策是促进人与环境的协调;努力预防或消除对环境和生物圈的损害,增进人类的健康和福利;加深认识国家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的重要性。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目的就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即要求决策者在决策过程中统一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因素,以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实现社会、经济、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环评制度是保证完成环境保护各项生态指标的重要方式,是环境与发展之间的重要纽带,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工具。

三)处理环保审批与工商登记的衔接问题

应当是全面正确理解现行法律法规的精神实质,工商注册登记时对环评审批是否要尽注意义务应该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而不是由某个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所确定的。因此环保部门和工商部门对现行法律法规,尤其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存在的不同理解请示有权部门进行解释,进一步明确相关条款的真正含义,在工商注册登记的环评审批前置问题上取得一致的看法。

环保部门和工商部门协商采取措施提醒项目建设者自觉遵守法律,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前主动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一是环保部门编印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友情提醒,请工商部门在受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向企业发放。 二是工商部门在企业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后及时将有关信息提供环保部门环保部门提前介入,对选址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或污染严重依法不能获得环保批准的建设项目及时通报工商部门。三是对已经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其主要生产"经营#项目未获环保审批$由环保部门向工商部门发函,在企业年检时给与支持。四是环保部门进一步严格执法,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各种处罚,限期治理等法律手段以及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绿色信贷、融资环保核查等综合手段,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树立环保部门的执法权威,对依法应当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企业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法院、供电、供水等部门的支持,坚决予以停产。

(四)环保前置审批的法律依据

建设项目从立项到建成验收分为三个阶段。一是立项阶段包括初步选址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定址立项阶段。二是建设阶段!包括项目设计施工建设。三是竣工验收阶段包括项目竣工试运行和验收。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立项建设全过程负有审议、批建、监督和管理的责任。环保部门介入监管的关键是在立项阶段,尤其是立项前期的初步选址与项目建议书阶段,没有立项前期的有力监管,就不可能保证可行性研究阶段的项目环评报告的报审!违章建设项目就可能成为漏网之鱼。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由此可见进行环保审批是法定的义务。

国务院第370号令《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经许可审批的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经营活动,许可审批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许可审

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也明确指出,“在建设项目审批和竣工验收过程中,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其他各有关审批机关一律不得批准建设或投产使用,有关银行不予贷款。”由此可见,环保审批具备前置的依据。

(五)环评前置审批不前置的弊端

环评审批不作为工商注册登记的前置条件,所造成的不利后果,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根本无法解决。

1.增加了环保执法成本

目前环保部门接到投诉后!对未批先建项目唯一能做的是作出处罚、责令停产,限期补办审批手续,但如果建设单位不肯自觉履行,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从限期改正作出处罚决定到强制执行,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其成本相当大。客观上增加了环保执法成本。

2.损害了政府的威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该遵守环保审批规定,未经环保审批受到处罚固然也是自食其果,但从建设服务型政府! 从真心实意地为建设单位服务的角度考虑!也需要提醒或审查环保问题。有些企业有意无意地逃过环保审批拿到了营业执照,最后出了污染事故推给政府去处理,这大大损害了政府的威信。

3.增加了经营者的风险

通常情况下,建设单位往往把领到营业执照作为可以合法开业经营的唯一条件" 既使没有进行环保前置审批而发放了工商营业执照、业主就会建厂房购设备、一旦事后环保审批没有通过、要求经营者停业整改或另外重新选址,势必给经营者造成经济损失。

4.加大了环保部门的监管难度

目前在环保部门受理的环境扰民投诉中!有一部分就是没有经过环评审批、但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在工商部门领到营业执照后、经营者一般不会主动办理环评审批手续。这就给环保部门从源头把关增加了难度,环保部门在处理此类投拆时,往往因为业主不配合缺乏现场执法强制性措施等因素,在依法处理时存在一定的难度。

(六)环保前置审批不能落实到位的原因

1.现行法律对违法审批责任追究的可操作性不强现行法律对违反环保前置审批的法律责任规定得比较原则、通常情况下无人追究越权审批者的责任,即便在舆论的压力下,不得不追究责任,也多遮遮掩掩,不愿公开,在对违法审批的责任追究上常常以轻描淡写式的处分息事宁人,在对违法审批责任人的行政问责上,虽然也有开除这一项严厉的处分措施,但较开除为轻的处分措施!还包括了批评教育、诫勉谈话、书面检查、警告等,异常丰富,的各类形式, 以致于行政问责基本上都在这些处分中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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