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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17 | 移动端: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篇一:项目批复需要提供材料

各级发改委备案、审批、核准都需要哪些材料

项目备案、审批、核准需要的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文件中都有详细说明。第19号令指的是内资企业,第22号令指的是外资企业。同时,各省也根据各省的实际同样出台了核准、备案暂行办法。下面以我国某省发改委要求为例:

备案类项目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1、项目备案申请表(全省统一格式)

2、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属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核准类项目

(一)内资企业核准项目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1、具有相应级别、专业、服务范围的资质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外资企业核准项目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1、具有相应级别、专业、服务范围的资质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

(2)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

(3)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4)环境影响评价

(5)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6)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2、外方投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3、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4、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6、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7、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8、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审批类项目分三步走:

第一步,《项目建议书》批复,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1、业主申请立项报告;

2、具有相应级别、专业、服务范围的资质机构编制的《项目建议书》;

3、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1、业主申请立项报告;

2、具有相应级别、专业、服务范围的资质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建议书》的批文;

4、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5、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6、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第三步,《初步设计》批复,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1、业主申请立项报告;

2、具有相应级别、专业、服务范围的资质机构编制的《初步设计》;

3、《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文;

4、专家论证纪要;

5、工程预决算、施工图及概算等。

篇二:请问项目的备案和立项有什么区别

请问项目的备案和立项有什么区别

登记备案是立项的一种形式。外界所说的项目立项是个统称,从具体业务角度而言,项目立项的办理分为三种,审批,核准和登记备案。

其中,政府投资类项目、银行政策性贷款类项目属于审批类,需要从严管理、把握,项目立项文件叫“关于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企业自主投资的对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和已列入《政府核准投资目录》的项目属于核准类,因这类项目的性质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较大,也需要从严管理、把握,项目立项文件叫“关于对****项目的核准意见”;

企业自主投资的其他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对经济社会影响不大,需要充分放权于市场,项目立项环境较为宽松,这类项目就属于登记备案类,项目立项文件就是登记备案证明了。

篇三: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程序

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程序

为加快经济发展、简化审批程序,根据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济宁市关于大项目的考核办法和我县实际,现执行以下项目立项程序:

(一)房地产项目、外商投资项目、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实行核准制。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1、项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核准的请示文件。

2、营业执照副本,未完成工商注册的提供预核名通知书。

3、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

4、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规范性土地证明、文件。

5、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文件。

6、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提交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提供建设项目招标方案。

8、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格和相应专业机构编制的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节能登记表(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2010年第6号令)

9、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向县发改局提供初审意见。

10、按有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其中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出具开发资质证书并提供总投资的30%以上资本金证明)。

11、外商投资项目出具合作各方签署的投资意向书或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以及合作各方的资信证明和营业执照证明。

(二)企业自主投资的非限制类项目实行备案制,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1、由企业直接向我局提交《登记备案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未完成工商注册的提供预核名通知书。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未办理工商注册的提供预核名通知书)。

4、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需按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其中,总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的,由具有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格和相应专业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总投资在1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的,由具有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格和相应专业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提交项目简介。

5、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格和相应专业机构编制的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节能登记表(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2010年第6号令)。

6、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提交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7、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向县发改局提供初审意见。

8、按有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使用财政资金或县直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1、项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批复的请示文件。

2、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规范性土地证明、文件。

4、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文件。

5、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提交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提供建设项目招标方案。

7、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格和相应专业机构编制的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节能登记表(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2010年第6号令)

8、按有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县发改局根据权限直接办理立项手续或转报上级发改部门办理(一般两个工作日办结,特殊情况当日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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