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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水费涨价通知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20 | 移动端:西安水费涨价通知

篇一:水费调价通知

自来水水费价格上调的通知

尊敬的各位业主、租户:

根据长沙市物价局、长沙市水务局发布的相关文件,对长沙市城区(不含望城区)供水价格,从2012年2月1日起调整。

本大厦为商务写字楼,根据长沙水务局相关文件规定,执行“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标准中的“行政事业”用水标准。物价局调价后“行政事业用水”基价为4.08元/吨,结合本大厦二次供水的实际情况,实际用水价格为:供水基价+(供水基价×用水损耗)+供水加压电费=4.08元+(4.08×8%)元+0.4元=4.8元/吨。

物价部门统一规定,从2月1日新价格执行之日起至第一次抄表期间的水费,按原价格执行。第二次抄表时方可执行调整后的价格。

注:本大厦已于2月2日执行了2月份第一次抄表,并已与各位业主、租户确认,后期水费按新的执行标准收取,不再另行通知。

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长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12年2月6日

篇二:关于西安市非居民用水收费用信息

12月起西安非居民用水价格将调整

来源:三秦都市报作者:郑伊琛

12月1日起,西安市城区非居民用水价格将由4元/m3调整为4.9/m3。11月25日,记者从西安市物价局获悉,根据《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西安市城区供水价格的批复》 ,经市政府同意,西安市城区非居民用水价格(指原工业、行政事业和经营服务业三类用水价格合并后的统称)自2013年12月1日起由4元/m3调整为4.9/m3。

西安市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听证会提出两种方案,方案一分两步实施,第一步,2013年11月拟由平均水价4.00元/m3调至4.90元/m3;第二步,2015年11月拟由4.90元/m3调至5.80元/m3。方案二:一步到位。即拟由平均水价4.00元/m3调至5.80元/m3。在9月25日召开的西安市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听证会上,24名参与人中18人同意分两步调整,给企业消化成本增加时间。

记者走访西安市部分餐饮企业,大家普遍认为,本次价格调整可以接受,如果一步到位,直接调整到5.80元/m3,企业成本压力就太大了。西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曹水玲算过一笔账:电厂用水成本占生产成本的4%到5%。按此次分步实施措施,每立方米用水上调

1.25元,公司年增加成本437万元(每度电成本增加近0.003分)。若一步到位调整,每立方米用水提高2.15元,企业将增加成本752万元(每度电成本增加近0.005分)。

城区非居民用水价格下月起调整为4.9元/m3

本报讯 (记者吕华 实习生康迪) 昨日,市物价局在门户网站上发布公告,12月1日起,我市城区非居民用水价格将由每立方米4元调整为4.9元。

据了解,在9月25日举行的听证会上,市物价局公布了两种调价方案。第一种方案是分步走,平均水价先由每立方米4元调至每立方米4.9元。方案二:一步到位,即拟由平均水价每立方米4元调至每立方米5.8元。当日的听证会上,大部分听证会人都表示支持第一种方案。

昨日,市物价局发布公告称,根据《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西安市城区供水价格的批复》(陕价商函【2013】219号),经市政府同意,西安市城区非居民用水价格(指原工业、行政事业和经营服务业三类用水价格合并后的统称)自2013年12月1日起由每立方米4元调整为4.9元。

同时,我市现行的五类用水水价也将从12月1日起调整为三类。即现行的工业、行政事业、经营服务三类水价合并为非居民用水价格,实现工商用水同价。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我市自来水价格改革及调整有关问题的函》

发表日期:2013-06-23点击数: 2479 次

(市物函〔2007〕80号)

市市政委、市水务局:

根据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西安市城区供水价格有关问题的批复》(陕价价函[2006]187号)和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现就我市自来水价格改革及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适当提高城市供水价格

1、石头河向我市供水原水价格每立方米由0.55元调至0.60元,结算地点为黑河汇流地。

2、黑河引水工程原水价格每立方米由0.70元调至0.75元,结算地点为黑河、自来水公司双方认可的计量水表。

3、自来水输配水价格平均每立方米由1.45元调至1.60元,提高0.15元。其中0.06元用于消化原水价格上涨造成的原材料成本增加,满足企业自身发展和下一步改制的需要;0.09元作为户表改造资金,加上原有的0.07元,共计0.16元,从2007年4月1日起,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由市财政管理,专门用于水表户外计量改造所发生的费用。自来水公司每年应将其收、支情况向市价格、市政部门报告。

4、水资源费每立方米由0.20元调到0.30元,由自来水公司代收代缴(阎良区用水以市政府会议纪要为准)。

5、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平均由0.56元调至0.80元,提高 0.24元。其中,居民生活用水缴纳污水处理费为0.65元,其他类用水为0.90元,由自来水公司代收代缴。

企业自备水源污水排放到城市公共管网的,比照自来水交纳污水处理费;直接排向水体的,不交纳污水处理费,但要交排污费。

6、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4]6号)精神,取消自来水供水价格中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平均每立方米0.09元)。

7、在水价中开征价格调节基金每立方米0.10元,主要用于市政府对价格突发事件的经济调控。由市自来水公司代收代缴。

8、除消防用水外,市政环卫、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行业一律实行用水计量计价收费,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调整后用户分类价格见附表。

9、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自来水公司抄表、收费到户的,每立方米2.90元;未抄收到户的分两种情况:

(1)自来水正常压力能直供到户的小区,在每立方米2.90元基础上另加不超过8%的水量损耗。

(2)需补压、加压的小区,在上述水损分摊基础上,允许加收补压、加压所耗电费。

8%的水损为最高控制线。小区实际水损低于8%的,按实际数计算;高于8%的,按8%计算,超出部分由物业管理企业自行消化。单位、家属楼及实行物业管理的写字楼等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水价计价方式的相关规定。

对非居民用水继续执行定额管理,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1、自来水的非居民用水户,计划用水量以内按本次调整后的分类水价执行,即按标准水价执行。用水量超过计划用水量30%以下的,按标准水价的1倍计收;超过计划用水量30%(含30%)-60%(含60%)的,按标准水价的2倍计收;超过计划用水量60%以上的按标准水价的3倍计收。

2、自来水管网未到达的区域,自备井(含地热井)的非居民用水户,按计划用水量取水的,执行现行的水资源费标准。超计划取水量在20%以内(含20%)的,按水资源费标准的2倍计征;超计划取水量在20-40%(含40%)的,按水资源费标准的3倍计征;超计划取水量在40%以上的,按水资源费标准的5倍计征。自来水管网已到达的区域,自备井(含地热井)的非居民用水的水资源费在上述定额标准基础上加倍收取。

3、非居民用水户的计划用水量由市市政委、水务、价格部门根据《陕西省行业用水定额》(陕政发[2004]18号),并参照用水户近三年的实际用水量合理确定。自来水公司根据用户的用水计划和实际用水情况,按照上述超定额累进加价幅度和具体水价,并负责代收代缴。自备井取水量的超额加价标准由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超额加价收入纳入财政城建资金专户管理,财政、价格、市政、水务等部门要加强监管。

4、为减轻企业负担,政府在征收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等政府性收费时,对因破产倒闭及不可抗拒原因拖欠水费的用水户,经财政、税务部门认可,确实无法收回的水费不计征政府性费用。

5、根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凡供水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管网接口、维修、计量器具的安装等重要原材料、设施等费用的价格标准,必须经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向社会公示,提高收费透明度。

三、加快推进住宅用水“抄表到户、户外计量”工作

根据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关于城市供水“抄表到户、户外计量的实施意见”》(陕建发[2005]96号),按照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的原则,对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和已建成住宅改造分类实施,

具体办法和价格问题另行规定。

四、执行日期

本次自来水价格调整时间从2007年4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石头河和黑河引水工程向我市供原水价格的调整时间与自来水价格同步执行。以前与上述政策不符的以此文为准。

附件:自来水销售价格及政府性收费表

二OO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

自来水销售价格及政府性收费表

单位:元/立方米

篇三:历年关于调整我市水价的通知

2003.1.20年关于调整我市水价的通知

发文单位:北京市物价局

文号:京价(商)字〔2003〕34号

市各有关局、总公司,各区县物价局:

为促进节约用水和加快建设节水型城市步伐,经价格听证会听证,并报市政府批准,决定自2003年1月20日起,适当调整我市自来水、地表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资源费

㈠地表水资源费

市水利局所属供水单位供工业消耗水和市自来水集团公司的地表水资源费由每立方米0.30元调为0.60元。

㈡地下水资源费

1、市自来水集团公司用地下水由每立方米0.30元调为0.60元。

2、各区县自来水公司(含市自来水集团公司收购的自来水企业)用地下水由每立方米0.30元调为0.60元。

3、农业用地下水资源费,由每立方米0.02元调为0.04元;乡、村办企业用地下水由每立方米0.20元调为0.40元。

4、城镇地下水资源费:生产纯净水用地下水资源费由每立方米3.00元调为4.00元,其他由每立方米1.20元调为1.50元。

㈢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按我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来水价格

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由2.00元调为2.30元;旅游饭店、旅馆、招待所、餐饮、娱乐业等用水每立方米由3.80元调为4.20元;特殊行业用水价格:洗车业用水每立方米由16元调为20元,洗浴业用水每立方米由8—50元调为10-60元(见分类价格细则);工商业等其它用水每立方米由2.90元调为3.20元。

城近郊区自备井供水价格按市自来水集团公司供水价格执行。

各远郊区县自来水价格,按不高于上述价格由区县物价局报区县政府审定,并报我局备案。如需高于上述价格,报市物价局批准。

三、地表水价格

鉴于水资源费的调整,地表水价格相应同幅度调整。

工业消耗水价格每立方米由0.97元调为1.27元;供自来水公司(包括燕山石化公司)用于加工自来水的地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0.92元调为1.22元;燕山石化公司对自来水公司田村山水厂转供的地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1.16元调为1.46元,对自来水公司长辛店水厂转供的地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1.23元调为1.53元,对六一八厂、航天部三院、云岗储备厂、闫村饭馆、供电局五十万变电站、五零七电厂、凤凰亭储备厂等转供水价格每立方米由1.44元调为1.74元; 航天部三院动力站转供燕山石化公司的地表水销售价格每立方米由1.74元调为2.04元;市水利局供城子水厂的地表水每立方米由1.05元调为1.35元。以上地表水价格均不含库区移民扶助金。

库区移民扶助金的征收仍按现行办法和标准执行。

公园、湖泊用地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0.15元调为0.30元;其它供水价格暂不调整。

四、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征收,居民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由0.50元调为0.60元,其他每立方米由1.00元调为1.20元。远郊区县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调整,按不高于市区标准由区县物价局报区县政府审定,并报我局备案。

五、中水价格

中水价格为每立方米1.00元,由生产供应单位向用户按使用的水量计费收取。对中水用户使用的中水暂不征收污水处理费。

市城市排水集团中水公司供市自来水集团公司第六水厂的二级污水处理达标出水价格为每立方米0.15元。

六、各供水、用水单位要加强管理,降低成本,减少跑、冒、滴、漏,积极实施节水措施,严禁“搭车涨价”。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市场的监测和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对群众的宣传解释工作,使广大用户充分理解调整水价的意义。

附:北京市自来水分类价格细则

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北京市自来水分类价格细则

一、居民生活(含市政、浴池)用水2.30元/立方米

1、居民生活用水:指居民住宅生活用水(包括养老院用水)农民户用水、公共水站用水。

2、市政用水:指园林、环卫、区级市政管理单位所属的非营业性公园、绿化、洒水、公厕、垃圾楼供水。

3、浴池用水:指政府扶植的大众浴池用水。

二、旅游饭店、旅店、招待所、独立装表计费的餐饮业、娱乐业、营业性写字楼等用水:

4.20元/立方米

1、旅游饭店:指星级宾馆、饭店及涉外旅馆和饭店。

2、旅店、招待所:指除旅游饭店外的旅馆和营业性的单位招待所。

3、餐饮业:指除旅游饭店外独立装表计费的饭馆、酒吧。

4、娱乐业:指独立装表计费的歌舞厅、康乐场所、美容美发等。

5、营业性写字楼(出售给个人居住的除外)。

6、临时施工用水。

三、特殊行业用水:10至60元/立方米 1、 以自来水为主要原料的饮用水生产单位:20元/立方米 2、洗车业:20元/立方米 3、洗浴业:10至60元/立方米

(1)单洗价格每人次在10元以下的用户为1 0元/立方米;

(2)单洗价格每人次在10元至20元的用户为30元/立方米;

(3)单洗价格每人次在20元以上的用户每为60元/立方米;

四、农业赔水:0.50元/立方米

农业赔水:指因自来水水源开发使地下水水位下降,影响农业使用而赔偿的农业灌溉用水。

五、其他用水:3.20元/立方米

其它用水:指以上四种用水之外的所有用水。

在工业、商业、机关、部队等单位的水表计量范围内的居民用水,具备分开装表条件应办理装表事宜,自来水公司要积极予以配合;不具备分开装表条件的,要及时与市、区县自来水公司联系,由自来水公司核实居民用水户数,暂按每户每月10立方米水量执行居民用水价格。

六、因施工、占压等责任造成公共供水管道漏失水量的计价按临时施工用水计收。

2004.08.01北京关于调整水价的通知及分类价格细则

关于调整水价的通知

2004-08-02 价格管理处

京发改[2004]1517号

市各有关局、总公司,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实现市政府提出的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节水型城市的目标,保障北京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价格听证会听证,并报市政府批准,决定从2004年8月1日起调整本市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并相应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自来水供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1、水利工程供水(除农业和环境用水外)水资源费由每立方米0.60元调整为1.10元。

2、市自来水集团企业、各区县自来水公司取用地下水水资源费由每立方米0.60元调整为1.10元。

3、自备井取用地下水水资源费:生活、工业等取用地下水由每立方米1.50元调整为2.00元;乡镇企业取用地下水由每立方米0.40元调整为2.00元;生产纯净水取用地下水由每立方米4.00元调整为40元;洗车业取用地下水由每立方米1.50元调整为40元;洗浴业取用地下水由每立方米1.50元调整为60元。

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工业消耗水价格由每立方米1.27元调整为1.77元(含水资源费);供自来水集团公司(包括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用于加工自来水的地表水价格由每立方米1.22元调整为1.72元(含水资源费);公园、湖泊用地表水由每立方米0.30元调整为1.30元;工业贯流水每立

方米0.20元;循环水每立方米0.15元。

三、转供水价格

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转供市自来水集团公司田村山水厂的地表水价格由每立方米1.46元调整为2.03元(含水资源费,下同),转供市自来水集团公司所属丰源自来水公司的地表水价格每由立方米1.53元调整为2.06元,转供六一八厂、航天部三院、云岗储备厂、闫村饭馆、供电局五十万变电站、五零七电厂、凤凰亭储备厂等地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1.74元调整为2.27元;航天部三院动力站转供燕山石化公司的地表水价格由每立方米2.04元调整为2.57元;市水务局转供市自来水集团公司所属门城自来水公司的地表水价格由每立方米1.35元调整为1.88元。

四、自来水价格

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由2.30元调整为2.80元;行政事业用水每立方米由3.20元调整为

3.90元;工商业用水每立方米由3.20元调整为4.10元;宾馆、饭店、餐饮业等用水每立方米由4.20元调整为4.60元;洗浴业用水价格由每立方米10元、30元、60元三档统一调整为60元;洗车业、纯净水用水价格由每立方米20元调整为40元;农业赔水价格每由立方米0.50元调整为0.60元。

五、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计征。居民用水每立方米由0.60元调整为0.90元;其他用户用水每立方米由1.20元调整为1.50元。

六、中水价格

中水价格每立方米1.00元,暂不征收污水处理费。

七、调整水价,目的在促进节约用水。各单位、各部门要大力组织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的节水意识,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努力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监测市场动态,及时了解水价调整后供、用水单位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附件:北京市自来水公司供水分类价格细则

北京市自来水供水分类价格细则

一、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范围

(一)居民生活用水指居民住宅生活用水(包括养老院用水)、农民生活用水、公共水站用水。

(二)市政用水:指园林、环卫所属的非营业性公园、绿化、洒水、公厕、垃圾楼供水。

(三)浴池用水:指政府扶持的便民浴池。

(四)高校学生浴室和食堂用水。

二、执行行政事业用水价格的范围

(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用水;

(二)部队用水;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用水。

三、执行工商业用水价格的范围

(一)工业用水;

(二)商业用水。

四、执行宾馆、饭店、餐饮业用水价格的范围

(一)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用水;

(二)餐饮业用水;

(三)娱乐业用水:指独立装表计费的歌舞厅、康乐场所、美容美发等;

(四)营业性写字楼用水(出售给个人居住的除外);

(五)临时施工用水。

五、执行特殊行业用水价格的范围 (一)纯净水生产企业用水; (二)洗车业用水; (三)洗浴业用水:包括宾馆饭店、康体中心、商务会馆等附设的营业性洗浴。

六、执行农业赔水价格的范围

农业赔水:指因自来水水源开发使地下水水位下降,影响农业使用而赔偿的农业灌溉用水。

七、其他用水

其他用水:以上六种用水之外的所有用水执行工商业用水的价格标准。

八、因施工、占压等责任造成公共供水管道漏失水量的计价按临时施工用水计收。

九、凡不同用水性质共用一块水表计量的混用水户,应主动同供水单位联系办理单独装表计量事宜;不具备单独装表条件的,经供水单位认定,可安装二级计量水表分别计量收费;凡不单独装表(或二级表)而混用水的用户,供水单位按从高适用的原则收取水费。 北京水价听证会确定各类用水最新价(附阶梯方案)

2004年06月04日 07:11

胡建礼

北京市水价调整听证会昨天举行。听证会上,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自来水集团和北京市排水集团提出了调整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标准的申请以及阶梯水价的初步方案,并列举了调价的理由。根据调整方案,北京市居民用水的综合价格将由现在的每吨2.9元调整到每吨

3.7元。其中,自来水水费和污水处理费分别增加0.5元和0.3元。

自来水水费调整 居民用水每吨拟涨0.5元,市自来水集团承担北京市自来水供应任务,在昨天的听证会上,该集团提出了自来水水费的调价方案。

调整理由

供水成本增加

自2003年1月20日,北京市调整自来水销售价格以来,北京市的自来水供应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由于原水水质的恶化带来了自来水生产和供应上的变化,如自来水供水成本的增加、售水量减少及售水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等影响,致使北京市的自来水价格已不适应当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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