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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5-10 07:37 | 移动端: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

篇一:公务员平时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XX乡机关干部平时考核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

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乡干部队伍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全面客观准确评价公务员、事业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鞭策公务员、事业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廉政勤政,保证平时考核工作的正常开展,为年度考核提供科学依据,促进行政机关干部管理工作不断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轨道,根据《XX县公务员平时考核试点工作方案》,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考核原则

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分级分类、公开民主的原则,实行领导评鉴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 考核领导

设立XX乡平时考核领导小组,由党委领导成员和机关干部代表组成。平时考核由党委书记负总责,各部门分管领导分工负责。机关干部代表由全体干部民主推选产生。

第四条 考核范围

全乡在职在编非领导干部的公务员(含工勤人员,下同)、事业人员(以下统称机关一般干部)。

- 1 -

第五条 平时考核,是主管领导对被考核机关一般干部在日常工作中履行职责等情况的阶段评价。

平时考核重点考察机关一般干部履行职责、完成工作目标、重点工作任务以及出勤情况,对其工作业绩、工作效率等方面做出评价。

第六条 机关一般干部平时考核采取周记实、月小结、季考评的方法进行。

第七条 机关一般干部平时考核要围绕岗位职责制定工作计划、细化分解、量化考核、效能监察等环节组织实施。

(一)制定计划。按照本单位的工作职责和上级下达的年度工作任务、工作重点,制定出内容全面详尽、工作重点突出的工作计划。临时性的工作须及时纳入工作计划。

(二)细化分解。根据工作计划,采取定性与定量结合的办法,尽可能进行细化、量化、具体化,对每一项工作任务提出数量、进度、标准等方面的要求,落实到个人,作为工作实绩进行细化考核的主要内容;不能量化的,可在细化后提出明确的定性要求。

(三)量化考核。对细化分解、责任到人的目标,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量化考核办法。对超额完成任务、工作有创新或取得显著成绩的给予加分;未按要求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相应予以扣分。加分、扣分分值应在制定每项目标考核分值时合理设定。

(四)效能监察。对工作目标逐项建立台帐,各分管领导要 - 2 -

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问效,按要求对已经完成的目标及时进行验收。同时建立健全考勤、学习、群众投诉、社会评议等相应的配套考核制度,为准确有效地考核公务员、事业人员完成工作任务、遵章守纪、依法行政、公共服务、廉洁办事等情况提供依据。

(五)定期通报。对机关一般干部完成考核目标任务的进度、质量等情况,每月或每季度在单位内部进行通报,以督促被考核机关一般干部看到差距,采取措施,努力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第八条 机关一般干部平时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作记实。工作记实要及时进行。

1.周记实。根据工作实际、岗位特点,实行日台账、周记实,建立工作日志,在次周一以前填写《周工作记实表》。记实内容应包括工作任务、完成时限、完成情况以及出勤情况等。被考核机关一般干部按照单位对每项工作的考核要求,适时在《工作记实评价簿》上填写本人的出勤情况以及每项工作的推进情况。

2.月小结。每月末,领导小组组织一次工作小结,对当月每个人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目标)和重点工作、出勤等情况进行总结,对未完成的工作说明理由。

3.季考评。每季度末,领导小组组织本单位被考核人员进行民主测评,依据被考核人的周工作记实、月小结情况、现实工作表现和民主测评结果,分别写出评鉴意见,提出本季度的考核等次建议,经单位领导同意后,报领导小组存档备案。评鉴意见要 - 3 -

根据日常掌握的情况、被考核人个人记实情况,特别是履行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确定,力求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内容包括: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努力方向。

(二)民主测评。每季度和年终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群众民主评议。参加群众评议人员为全体机关部、部分村组干部、服务对象代表。

(三)主管领导评价。主管领导每月或每季度根据个人工作记实、效能监察情况和群众评议情况,对被考核机关一般干部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效益和出勤等情况作出评价。

(四)公示考核情况。每月或每季度将被考核公务员的平时考核评分情况在机关内进行公示。

(五)反馈考核情况。主管领导以书面或者谈话的形式将平时考核评价情况反馈给被考核机关一般干部。反馈考核情况要客观真实,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明确要求。

第九条 考核标准

平时考核季度测评和年终考核测评,按“德、能、勤、绩、廉”进行测评,其中:“绩”一项中业务工作占70%,联系村工作和中心工作占30%。民主测评结果在量化考核中占30%权重。

考核标准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划定,优秀等次人数一般应控制在参加考核人数的40%以内,最多不超过50%。四个档次对应“优、良、中、差”四项分值,基本 - 4 -

标准为:

(一)优:量化考核分值在90分以上,平时考核认真求实,积极参加各项培训,主动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精通业务,能力强,具有开拓创新意识,工作责任心强,超额完成工作任务,工作作风好,成绩突出效率高、贡献大,未出现差错和失误,忠于职守,出全勤。

(二)良:量化考核分值在70~90分不含90分,平时考核认真求实,认真参加各项培训并注重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熟悉业务工作,工作作风较好能力较强,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能够完成本职工作及其它工作任务,工作的质量较好、效率较高,未出现差错和失误,忠于职守,病、事假按月不超过3天。

(三)中:量化考核分值在60~70分不含70分,平时考核能够认真求实,能够参加各项培训并注重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工作责任心一般,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完成工作的质量数量不高,病、事假按月超过5天,有迟到、早退现象。

(四)差:量化测评分在60分以下,平时考核粗略甚至马虎了事,经常迟到、早退,不按时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工作责任心差,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工作的质量较差,工作中有明显的差错或失误现象并因失误、失职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及有有效投诉情形的。

第十条 平时考核结果的使用。平时考核结果是年度考核确定等次的基础和依据。年度考核等次根据平时考核情况综合确定, - 5 -

篇二: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一)平时考核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结合x局具体情况,为了提高考核工作的可操作性,拟试行每季度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一次。考核形式,采用由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先自己给自己按考核项目进行打分,然后再由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打分,最后由单位考核领导小组打分,得出该同志每季度的考核得分。结合有关考核内容,制定了如下考核表,供各单位在考核中使用。

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量化测评表

被考核人签名:

本单位考核小组审定分:考核组长签名: x局考核小组审定分(年终考核时): 盖章

本考核表说明:

1、本表所进行的考核每季度开展一次,由单位自行组织,在每季度的最后一月的30日前完成;并将考核表格、考核分汇总存档备查;

2、年终考核在每年的12月15日前完成,考核也用本表格进行打分。考核分一般要参照本年度前3季度考核分的平均分。各事业单位在自己组织考核的基础上,将每个工作人员的年终考核表报局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凭考核汇总情况和考核等级到局人事教育科审批当年的考核奖。

3、单位领导或分管领导给各科室负责人打分,各科室负责人对科室成员进行打分。经本单位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和局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被考核人得分。

4、考评结果与年终评优评先和年终考核等级挂钩,考评结果分为优秀(95-100分),合格(称职)(85-95分),基本合格(基本称职)(75分-85分),不合格(不称职)(75分以下)。

(二)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1、被考核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并给自己打出年度考核分。

2、主管领导(或科长)在听取群众意见和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3、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 4、由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等次; 5、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并由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签署意见。

(三)为了加强考核的可操作性,确保考核工作和经济挂钩,另外规定如下奖惩条例:

1、工作期间有损政府、单位形象,侵犯公众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扣发一个月目标管理奖。

2、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的,全年累计三次及以上者,扣发一个月目标管理奖。

3、工作推委、拖拉,不能及时完成工作任务且产生较大影响的,扣发一个月目标管理奖。

4、因工作失职或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扣发一个月目标管理奖。

5、连续旷工3天(含3天)或累计旷工5天(含5天)的,扣发全年奖金。 6、当年度病假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照发,超过6个月的,每超过1个月减发一个月平均奖,不参加考核。

7、当年度事假累计6天(含6天)以下照发,7至15天(含15天)扣发当年度公休假补助,累计事假15天以上的,每超过5天(含5天)减发一个月奖金。

8、当年受党团内严重警告(含)、行政记过(含)以上处分人员或在处分期间的人员不发,受党团内行政警告处分(含)人员,扣发全年40%的目标管理奖。

9、以工作为名大吃大喝或吃拿卡要的,一经发现,扣发一个月目标管理奖,情节严重的,扣发当年40%目标管理奖。

10、对第一次违法禁酒规定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扣发一个月目标管理奖。对第二次违反的,扣发二个月目标管理奖,对一个月内累计违反规定三次者,按规定给予辞退。

11、人民来信反映问题的,查实一次情况属实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定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被考核人要被更换工作岗位;查实2次,定为不合格(不称职),被考核人待岗半年;查实三次,勒令辞退。

篇三: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完善公务员考核评价机制,促进公务员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组部、人事部印发的《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领导班子成员及其相当职务人员以外的公务员的考核。对由各级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当职务人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民主公开、考用结合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考核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考核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公务员考核的内容要以公务员岗位职责、能力席位标准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

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主要是理想信念、宗旨观念、政治立场、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力;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社会行为准则等。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主要是政策理论水平、专业知识;理解判断能力、规划预测能力、组织协调能力、领导管理能力、科学决策能力、调研综合能力、团结协作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等。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主要是对本职工作的热爱程度、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纪律性;群众观念等。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主要是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办事效率、工作实绩、突出贡献等。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主要是遵守各项廉政规定的情况。

第六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应当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

第七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六)考核测评在90分以上。

第八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六)考核测评不低于75分。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六)考核测评不低于60分。

第十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

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六)考核测评在60分(不含60分)以下。

第十一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

领导班子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先进单位,受到地(厅)级综合性表彰以上奖励的单位,以及平时考核制度落实较好的单位,在组织年度考核前,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优秀等次人数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本年度平时考核制度不落实或落实不好的单位,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适当核减该单位本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

按照有关规定受到“一票否决”和在年度工作中有重大失误的单位,优秀等次比例控制在百分之十以内。

优秀等次人员应在不同职务层次人员中产生。

参加年度考核人数较少单位的优秀等次比例,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在不突破本地区年度考核总的优秀等次比例限额的前提下统筹研究确定。

第三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二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十三条 平时考核实行记实制度。采取按月记实、季度小结并由主管领导逐级评鉴,年度总结的方法进行。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

常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表现情况。

第十四条 平时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明确任务。公务员按照本岗位的职位职责和能力席位标准,将本年度的工作任务和要求逐月填入《公务员平时考核记实簿》(附件1)并报主管领导审核确认。

(二)个人记实。公务员每月填写《公务员平时考核记实簿》,主要记载出勤情况、工作内容、工作进度、工作完成情况等,每季度要进行个人工作小结。

(三)领导评鉴。公务员的主管领导每季度审阅一次《公务员平时考核记实簿》,并填写书面评鉴意见,作为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十六条 定期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年度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

公务员代表由组织推荐或民主推选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机关的公务员管理部门承担。

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年度考核实施办法;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和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审核公务员对考核结果的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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