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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通意见131条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3:43 | 移动端:民通意见131条

篇一: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历年司考真题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历年司考真题

2002年

4.某甲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1万元。甲以这1万元作本钱经商,获利5千元,其中2千元为其劳务管理费用成本。一个月后银行发现了多付款的事实,要求甲退回,甲不同意。下列有关该案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甲无需返还,因系银行自身失误所致 B.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

C.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

D.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及3000元利润 【答案】C

【解析】《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 取得不当利益, 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民通意见》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本题中银行工作人员点钞失误多付给甲1万元钱,构成不当得利,1万元为原物,利息为孳息,甲应返还给银行,扣除掉劳务管理费用,甲获得的3000元利润,应当予以收缴,所以C正确。

17.送奶人误将王某订的牛奶放人其邻居张某家的奶箱中,张不明所以,取而弃之。张某行为的性质应如何应定? A. 构成不当得利B.构成侵权行为 C.构成无权代理 D.并无不当 【答案】D

【解析】本题中张某不知道牛奶系送奶人误放,对于放入自己奶箱中的物品,张某有处分权,所以不知情的张某对丢弃牛奶不具有任何过错,不构成侵权行为。张某在这一事件中并未得利,所以不构成不当得利(如果张某将牛奶喝了,会构成不当得利)。张某根本不知道牛奶系王某所订,不存在代王某扔掉的意思表示,根本不存在无权代理的问题。所以D选项正确。

18.甲不慎落水,乙奋勇抢救,抢救过程中致甲面部受伤,

同时乙丢失手机一部。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B.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C.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

机的损失

D.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答案】D

【解析】《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民通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本题中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甲应赔偿乙在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因此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乙为维护甲的利益,抢救甲的过程中导致的甲的面部受伤,应由甲自己承担这一损失,无权要求乙赔偿,所以D正确。

31.1995年夏天,张某父子外出打工,房屋无人看管。一天,气象台预报近期将有强台风。张家的邻居刘某见张家无人,房子又年久失修,于是,就花钱请人对张家的房子进行了修缮,共花费了650元,刘某为此从银行提取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先行垫付。但台风过后,张家的房子还是倒塌了。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刘某只能向张家请求返还650元

B.刘某有权向张家请求返还650元及提前支取存款的利息损失

C.刘某无权向张家请求返还650元及提前支取存款的利息,因为张家未实际受益

D.刘某为此垫付的650元及其损失的利息由双方分摊 【答案】ACD

【解析】《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民通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是否构成无因管理以管理人管理本人事务时判断,本题中虽然张家的房子还是倒塌了,但是根据刘某修缮房子的时间来判断,刘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因此刘某有权请求张家偿付自己直接支出的费用和受到的损失,即垫付的650元和利息损失,

所以只有 B 的表述正确, ACD的表述均错误。 2004年

11.王先生驾车前往某酒店就餐,将轿车停在酒店停车场内。饭后驾车离去时,停车场工作人员称:“已经给你洗了车,请付洗车费5元。”王先生表示“我并未让你们帮我洗车”,双方

发生争执。本案应如何处理? A.基于不当得利,王先生须返还5元 B.基于无因管理,王先生须支付5元 C.基于合同关系,王先生须支付5元 D.无法律依据,王先生无须支付5元 【答案】D

【解析】本题中只有王先生同意停车场工作人员给自己洗车,二者之间才形成合同关系,洗车场工作人员擅自洗车,不构成合同关系,所以C错误。洗车场工作人员明知自己没有给付义务,仍进行给付,不构成不当得利,所以A错误。构成无因管理需要管理人实施的是保存行为,改良行为不能构成无因管理,本题中洗车的行为是改良行为,不是保存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所以B错误。洗车场工作人员要求王先生支付洗车费没有法律依据,王先生无须支付,所以D正确。 2005年

10.在下列何种情形中,乙构成不当得利?

A.甲欠乙500元,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愿代为偿还 B.甲大学新建校区,当地居民乙的房屋大幅升值 C.甲以拾得的100元还了欠乙的债务

D.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的数亩待耕之田 【答案】D

【解析】《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 取得不当利益, 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构成不当得利,需要受益人没有合法根据,A选项中甲欠乙500元,丙代甲偿还的行为构成代为清偿,乙受领500元有合法根据,不构成不当得利。C选项中甲对乙负有债务,乙受领甲的清偿有合法根据,不构成不当得利(甲构成不当得利)。构成不当得利,需要得利人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B选项中甲并未受有损失,乙不构成不当得利。D选项中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的田,乙没有合法根据获得利益,造成雇工的损失,乙构成不当得利。 2006年

12.陈某外出期间家中失火,邻居家10岁的女儿刘某呼叫邻居救火,并取自家衣物参与扑火。在救火过程中,刘某手部烧伤,花去医疗费200元,衣物损失100元。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陈某应偿付刘某100元 B.陈某应偿付刘某200元 C.陈某应偿付刘某300元 D.陈某无须补偿刘某 【答案】C

【解析】《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

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民通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本题中刘某虽然只有10岁,其救火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刘某有权要求陈某向自己偿付受到的实际损失,刘某受到的损失共计300元,因此陈某应偿付刘某300元,C正确。 2007年

7.张某发现自己的工资卡上多出2万元,便将其中1万元借给郭某,约定利息500元;另外1万元投入股市。张某单位查账发现此事,原因在于财务人员工作失误,遂要求张某返还。经查,张某借给郭某的1万元到期未还,投入股市的1万元已获利2000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万元 B.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2万元 C.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25万元

D.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万元及其孳息 【答案】D

【解析】《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 取得不当利益, 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民通意见》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本题中由于财务人员的失误多划2万元给张某,构成不当得利,张某应返还2万元及其孳息,所以D正确(本题实际回避了约定利息500元和股市获利2000元的性质认定问题)。

53.甲正在市场卖鱼,突闻其父病危,急忙离去,邻摊菜贩乙见状遂自作主张代为叫卖,以比甲原每斤10元高出5元的价格卖出鲜鱼200斤,并将多卖的1000元收入自己囊中,后乙因急赴喜宴将余下的100斤鱼以每斤3元卖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B.乙收取多卖1000元构成不当得利

C.乙低价销售100斤鱼构成不当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D.乙可以要求甲支付一定报酬 【答案】ABC

【解析】《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 , 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本题中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A正确。无因管理成立后,管理人承担适当管

理的义务,未尽适当管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题中乙为赴喜宴将100斤鱼低价卖出,损害了甲的利益,构成不当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所以C正确。管理于管理关系终止时,应将管理事务所取得的各种利益转归本人。本题中乙应将多卖的1000元交给甲,不能收入自己囊中。乙收入自己囊中的行为没有合法根据,损害了甲的利益,构成不当得利,B正确。无因管理中,管理人无权要求本人支付报酬,所以D错误。

2008年

55.下列行为中,哪些构成无因管理?A.甲错把他人的牛当成自家的而饲养

B.乙见邻居家中失火恐殃及自己家,遂用自备的灭火器救火

C.丙(15岁)租车将在体育课上昏倒的同学送往医院救治

D.丁见门前马路下水道井盖被盗致路人跌伤,遂自购一井盖铺上 【答案】BCD

【解析】构成无因管理的要件有如下三个:第一,管理他人事务;第二,为他人利益的意思;第三,无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A选项中甲没有为他人管理或者服务的意思,因此不构成无因管理(构成不当得利)。B选项中虽然乙是为自己利益,但是客观上避免了邻居的损失,不是单纯为自己利益管理事务的行为,也构成无因管理。C选项中虽然丙只有15岁,但是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可以实施,所以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D选项中丁没有义务购买井盖,为防止路人跌伤购买井盖盖上下水道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56.婷婷满一周岁,其父母将某影楼摄影师请到家中为其拍摄纪念照,并要求影楼不得保留底片用作他途。相片洗出后,影楼违反约定将婷婷相片制成挂历出售,获利颇丰。本案中存在哪些债的关系?A.承揽合同之债B.委托合同之债C.侵权行为之债D.不当得利之债 【答案】ACD

【解析】《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本题中影楼按照婷婷父母的要求完成拍摄工作,并交付照片,因此影楼与婷婷父母之间成立承揽合同,A正确。

《合同法》第396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承揽合同实际是委托合同的特殊形式,既然合同法已经明确规定了承揽合同这一有名合同,承揽合同就不再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定,所以B错误。

婷婷父母明确要求影楼不得保留底片留作他用,影楼为营利之用,将婷婷照片制成挂历的行为侵害了婷婷的肖像权,所以C正确。影楼没有合法根据,获得利益,损害了婷婷的肖像权,构成不当得利,所以D正确。 2009年

12.张某外出,台风将至。邻居李某担心张某年久失修的房子被风刮倒,祸及自家,就雇人用几根木料支撑住张某的房子,但张某的房子仍然不敌台风,倒塌之际压死了李某养的数只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李某初衷是为自己,故不构成无因管理

B.房屋最终倒塌,未达管理效果,故无因管理不成立 C.李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D.张某不需支付李某固房费用,但应赔偿房屋倒塌给李某造成的损失 【答案】C

【解析】构成无因管理的要件有如下三个:第一,管理他人事务;第二,为他人利益的意思;第三,无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虽然管理人须为他人的利益而为管理,但并不要求管理人须有为他人利益的明确表示,只要管理人的管理在客观上确实避免了他人利益的损失,即使其未有明确的为他人利益管理的目的,而又不单纯是为自己利益管理事务的“利己”行为,就可以构成无因管理。本题中虽然李某初衷是为自己,但是客观上避免了张某的损失,并且李某的行为不单纯是利己行为,所以李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是否构成无因管理以管理行为实施时为准,本题中虽然房屋后来还是倒塌,但是李某的行为仍然构成无因管理,李某有权要求张某支付固房费用,所以C正确。

13.一日清晨,甲发现一头牛趴在自家门前,便将其拴在自家院内,打探失主未果。时值春耕,甲用该牛耕种自家田地。期间该牛因劳累过度得病,甲花费300元将其治好。两年后,牛的主人乙寻牛来到甲处,要求甲返还,甲拒绝返还。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甲应返还牛,但有权要求乙支付300元B.甲应返还牛,但无权要求乙支付300元C.甲不应返还牛,但乙有权要求甲赔偿损失D.甲不应返还牛,无权要求乙支付300元 【答案】B

【解析】《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本题中,甲拾得乙的牛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失主。《物权法》第112条第3款规定:“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本题中,甲花费的300元是因为甲使用该牛,致其劳累过度而生病所花费的费用,而非单纯的保管费用。另外,即便300元属于合理的保管遗失物的费用,甲最后拒绝返还的行为说明甲有侵占遗失物的意思,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也无权请求乙支付300元。因此B正确。 2010年

51.张某到王某家聊天,王某去厕所时张某帮其接听了刘某打来的电话。刘某欲向王某订购一批货物,请张某转告,张某应允。随后张某感到有利可图,没有向王某转告订购之事,而是自己低价购进了刘某所需货物,以王某名义交货并收取了刘某货款。关于张某将货物出卖给刘某的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无权代理 B.无因管理 C.不当得利

D.效力待定 【答案】AD

【解析】张某未经王某同意,以王某名义与刘某达成买卖协议,并以王某名义交货和收取货款,构成无权代理,所以A正确。无权代理是效力待定行为,所以D正确。本题题干是问张某将货物出卖给刘某行为的性质,这一行为是无权代理,不是不当得利,所以C错误。张某是为自己谋利而以王某的名义与刘某签约,不是为王某的利益,所以不构成无因管理,B错误。 2011年

19.下列哪一情形不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A.甲向乙借款10万元,1年后根据约定偿还本息15万元

B.甲不知诉讼时效已过,向债权人乙清偿债务C.甲久别归家,误把乙的鸡当成自家的吃掉

D.甲雇用的装修工人,误把邻居乙的装修材料用于甲的房屋装修 【答案】B

【解析】A选项中甲乙约定的利息达到年利息50%,肯定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息4倍以上,乙获得超过4倍的利息没有合法根据,构成不当得利。C选项中甲将乙的鸡吃掉,甲受有利益,乙遭受损失,甲构成不当得利。D选项中装修工人

误把乙的装修材料用于甲的房屋装修,甲受有利益,乙遭受损失,甲构成不当得利。

《民通意见》第171条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诉讼时效期间经过,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并不构成不当得利,所以B为正确答案。

20.刘某承包西瓜园,收获季节突然病故。好友刁某因联系不上刘某家人,便主动为刘某办理后事和照看西瓜园,并将西瓜卖出,获益5万元。其中,办理后事花费1万元、摘卖西瓜雇工费以及其他必要费用共5000元。刁某认为自己应得劳务费5000元。关于刁某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5万元属于不当得利B.应向刘某家人给付3万元C.应向刘某家人给付4万元

D.应向刘某家人给付3.5万元 【答案】D

【解析】刁某为刘某办理后事和照看西瓜园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刁某应在无因管理结束时,将管理事务取得的全部利益转归刘某家人,同时刁某有权要求刘某家人向自己偿付自己管理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但是刁某无权要求刘某家人向自己支付报酬。根据以上规则计算可知,刁某应向刘某家人给付3.5万元,D正确。

篇二:法硕辅导:民法练习题含答案(三)

法硕辅导:民法练习题含答案(三)

1.张家为其孙子张明的出生日期犯愁。 由于是超生,张明出生时没敢报户口。其母记得是8月27日傍晚出生,邻居家李婆婆说记得清清楚楚是8月28日那天下午,当时一声雷响,乡医疗所传来孩子响亮的哭声,而乡医疗所的接生记录簿上却记载着孩子出生于8月 29日,乡医疗所的出生证上记载的是8月30日。依法张明的出生日期应为( )。

A.8月27日

B.8月28日

C.8月29日

D.8月30日

本题主要是考察对《民通意见》第1条的理解问题,《民通意见》第1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该条只是规定了以什么时间为出生时间的标准问题,而没有规定在什么时间都有的情况下,出生时间的认定问题,这就涉及各种标准的效力问题。本题中,因未申报户口,应以出生证的证明效力最高。故本题正确选项为D。

2.甲从某商场购回一个玻璃钢燃气灶,使用几天后,燃气灶突然炸裂,甲被碎片刺瞎左眼。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

A.甲对商场主张违约责任是基于甲与商场之间存在绝对权

B.甲对商场主张违约责任是基于甲与商场之间存在相对权

C. 甲对商场主张侵权责任是基于商场侵害了甲的相对权

D. 甲对商场主张侵权责任是基于商场侵害了甲的绝对权

本题涉及违约和侵权的竞合问题。甲与商场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商场交付的燃气灶存在质量问题,甲可对商场主张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的基础在于甲对该商场享有相对权。同时,商场交付的燃气灶因存在缺陷导致甲的左眼受伤,甲可依据产品责任对商场主张侵权责任,该侵权责任的基础在于商场侵害了甲的绝对权。如果商场提供的燃气灶仅存在质量问题,而未导致甲的受害,则甲只能向商场主张违约责任,不能向商场主张侵权责任。故本题正确选项为 BD。

3.刘某从甲家具公司购买发票上称为橡木的沙发一组,一年半后,经友人告知,该沙发其实为橡胶木,一字之差,价钱相差甚远。经鉴定,果然如此。刘某遂要求甲家具公司退货赔款。对此,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

A.本案中,甲家具公司实施了欺诈行为

B.本案中,刘某与甲家具公司所签订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

C.本案中,刘某请求撤销合同的除斥期间已过,刘某只能主张违约责任

D.本案中,刘某有权主张甲家具公司退一赔一

本题涉及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的相关问题。依《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为欺诈行为。故本题A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依《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故本题B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依《合

同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其撤销权消灭。故本题C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故D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4.甲为一童星,片酬丰厚。甲父有一弟,家住边远山村,生活较困难。甲父经同意,将其片酬2万元赠与其弟,该行为( )。

A.有

B.无效

C. 可撤销

D.效力未定

本题涉及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财产管理问题。甲父无权处分甲的财产,虽经甲同意,但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同意不具有任何法律意义,因此,甲父的行为为无效行为。故本题选项为B。

5.甲、乙、丙均为经营长途客运业的专业户,3人商定合伙经营跑运输,每人出资30万元入伙,同时甲提出其业务经理丁善于管理,可以由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不须交纳出资,乙、丙表示同意。4人一致同意由丁作为日常业务负责人。由于业务蒸蒸日上,4人都得到巨额利润,丁于是准备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的同时,再同他人合作开展另一个运输公司,遭到甲、乙、丙的反对。 甲提出要退伙,乙、丙、丁勉强同意,但只同意退甲30万元了事,甲同意,并拿走30万元。半年后,甲妻见运输业务盈利客观,遂向乙、丙、丁提出不再退伙,并把30万元留给丁,3人表示等和甲谈后再说。3天后,丁在运输过程中遭遇车祸,亏损严重。甲、乙、丙、丁对如何分担债务发生争执。

1.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是否合法?

2.丁在合伙企业之外另建新的运输企业是否合法?

3.甲的第一次退伙是否有效?

4.甲妻的行为是否可以恢复甲的合伙人地位?

5.甲对车祸损失应否承受责任?

6.假如合伙协议中表明规定,丁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万元的合同,而丁与某汽车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

本题涉及合伙中的问题。第一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1条规定,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劳务可作为出资,故丁以其管理才能作为出资是合法的。第二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0条规定,合伙人不得经营或者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丁在合伙企业之外另建运输企业是不合法的。第三问,甲的退伙得到了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并拿回了30万元的出资,是合法的,应认定有效。第四问,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新合伙人的加入,应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乙、丙、丁并未表示同意,故甲妻的行为不能恢复甲的合伙人地位。第五问,车祸发生时甲并未加入合伙,故甲对该损失不负责任。第六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8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不知情的第三人,故该合同应为有效。

7.甲、乙毗邻而居,乙得病需钱治疗,甲便给乙送去3000元,并对乙说:“你先用着,以后再说”。 乙接收,并表示谢意。3年以后,甲、乙因口角闹翻,甲要求乙返还3000元,乙拒绝。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现问,下列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

A.甲与乙之间构成不当得利关系

B.甲与乙关系构成赠与关系

C.甲与乙之间构成借贷关系

D.甲与乙之间构成借贷关系,但甲因时效而丧失请示法院强制乙返还借款的权利

本题涉及对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解问题。不当得利是指法律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取得的利益。因不当得利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为不当得利关系。赠与关系是因赠与合同而形成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赠与因属无偿行为,要求赠与人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否则不能视为赠与。借贷关系是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因借款合同而形成的法律关系。本题中的核心问题是甲给乙送去3000元,并对乙说:“你先用着,以后再说”,应如何解释的问题。对此,存在有两种解释:一种是赠与,另一种是借贷。因甲未明确表明该款是赠送给乙的,因此,不能推定甲与乙之间形成赠与关系。既然甲与乙之间不存在赠与关系,根据中国人的语言具有含蓄性特点,则可认定甲与乙之间形成借贷关系。甲与乙之间构成借贷关系是否因过三年而因时效丧失胜诉权,因甲与乙未约定还款期限,该时效期间只要不超过20年即未丧失胜诉权,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D。

8.下列领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应适用我国民法调整的是( )。

A.中国驻南斯拉夫大使馆

B.中国开往莫斯科的国际列车

C.中国开往纽约的(中国籍)轮船

D.中国飞往伦敦的(中国籍)客机

本题涉及我国民法的适用地域范围问题。一般而言,民法适用于我国的领土、领空、领海,包括驻外使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航空器。但法律规定只适用于局部地区的地方性法规除外。列车一般不存在国籍问题,其适用所在地法律。故本题选项为ACD。

9.张男与李女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因意气相投,相互羡慕,遂互留地址,互递照片,并决定交友。但双方一直没有见面。一年后,张男通过网络约会李女于2000年2月14日在玫瑰餐厅见面。李女同意了张男的邀请。李女十分重视此次约会,为了此次约会,专门到美容店进行了美容,并按约定时间到玫瑰餐厅。但李女从日上中天一直等到日没西天,也未见到张男的影子。李女十分恼怒,便按照地址找到张男,质问此事。双方为此发生争执。李女怒而诉至法庭,要求张男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万元。问:张男与李女之间的关系为何种关系?( )。

A.侵权关系

B.合同关系

C.道义关系

D.既属道义关系,又属民事法律关系

本题涉及道义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问题。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的核心内容在于,民事法律关系由民法规范调整,而且产生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如果不产生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则不为民事法律关系。本案中,张男与李女通过网络认识约会,这种关系虽然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但这种关系既不具有财产关系的内容,也不具有人身关系的内容,这种关系是受道德规范调整的关系,而不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关系。张男的行为虽然是不道德的,但不具有法律的非难性,李女所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是不能成立的。因为,精神损害赔偿一般建立在对人格权侵害的基础上,张男的行为未侵害李女的人格权,因此,张男不存在对李女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

10.甲村公民孙某,将其户口从甲村迁出,欲落到乙村,在乙村正式落户前,经朋友劝说,去深圳打工。在深圳打工10个月,因工地上出现事故受伤,被送往北京某大医院治疗已达1年零4个月。依法孙某应以( )为住所地。

A.甲村

B.乙村

C.深圳

D.北京

本题涉及自然人住所的问题。自然人以他的户籍所在地为住所,但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经常居住地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医院除外。自然人由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故本题选项为A。

11.某商店与某运输公司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由运输公司将一批瓷器从唐山运往北京,商店派一名押运员同行。途中停车吃饭,司机与押运员两人喝了一瓶酒,饭后继续上路。由于饮酒及劳累,司机要求押运员代其开车,押运员亦没有推辞。在一个转弯处,由于车速较快,不慎翻车,车上的瓷器全部毁损。对于该瓷器毁损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

A.商店承担责任

B.运输公司承担责任

C.商店与运输公司分担责任

D.司机与押运员分担责任

本题涉及法人对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和受害人也有过错的可减轻对方的责任问题。依《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司机是某运输公司的工作人员,押运员是某商店的工作人员,因而,应由运输公司及商店对此承担责任。故本题D选项是错误的。又依《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题中,商店和运输公司均有过错,故正确选项为C。

凯程教育:

凯程考研成立于2005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从事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杨武金教授、张释然教授、索玉柱教授、方浩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为学员全程高质量授课、答疑、测试、督导、报考指导、方法指导、联系导师、复试等全方位的考研服务。

凯程考研的宗旨:让学习成为一种习惯;

凯程考研的价值观口号:凯旋归来,前程万里;

信念:让每个学员都有好最好的归宿;

使命:完善全新的教育模式,做中国最专业的考研辅导机构;

激情:永不言弃,乐观向上;

敬业:以专业的态度做非凡的事业;

服务:以学员的前途为已任,为学员提供高效、专业的服务,团队合作,为学员服务,为学员引路。

如何选择考研辅导班:

在考研准备的过程中,会遇到不少困难,尤其对于跨专业考生的专业课来说,通过报辅导班来弥补自己复习的不足,可以大大提高复习效率,节省复习时间,大家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考察辅导班,或许能帮你找到适合你的辅导班。

师资力量:师资力量是考察辅导班的首要因素,考生可以针对辅导名师的辅导年限、辅导经验、历年辅导效果、学员评价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询问往届学长然后选择。判断师资力量关键在于综合实力,因为任何一门课程,都不是由一、两个教师包到底的,是一批教师配合的结果。还要深入了解教师的学术背景、资料著述成就、辅导成就等。凯程考研名师云集,李海洋、张鑫教授、方浩教授、卢营教授、孙浩教授等一大批名师在凯程授课。而有的机构只是很普通的老师授课,对知识点把握和命题方向,欠缺火候。

对该专业有辅导历史:必须对该专业深刻理解,才能深入辅导学员考取该校。在考研辅导班中,从来见过如此辉煌的成绩:凯程教育拿下2017五道口金融学院状元,考取五道口15人,清华经管金融硕士10人,人大金融硕士15个,中财和贸大金融硕士合计20人,北师大教育学7人,会计硕士保录班考取30人,翻译硕士接近20人,中传状元王园璐、郑家威都是来自凯程,法学方面,凯程在人大、北大、贸大、政法、武汉大学、公安大学等院校斩获多个法学和法硕状元,更多专业成绩请查看凯程网站。在凯程官方网站的光荣榜,成功学员经验谈视频特别多,都是凯程战绩的最好证明。对于如此高的成绩,凯程集训营班主任邢老师说,凯程如此优异的成绩,是与我们凯程严格的管理,全方位的辅导是分不开的,很多学生本科都不是名校,某些学生来自二本三本甚至不知名的院校,还有很多是工作了多年才回来考的,大多数是跨专业考研,他们的难度大,竞争激烈,没有严格的训练和同学们的刻苦学习,是很难达到优异的成绩。最好的办法是直接和凯程老师详细沟通一下就清楚了。

建校历史:机构成立的历史也是一个参考因素,历史越久,积累的人脉资源更多。例如,凯程教育已经成立10年(2005年),一直以来专注于考研,成功率一直遥遥领先,同学们有兴趣可以联系一下他们在线老师或者电话。

有没有实体学校校区:有些机构比较小,就是一个在写字楼里上课,自习,这种环境是不太好的,一个优秀的机构必须是在教学环境,大学校园这样环境。凯程有自己的学习校区,有吃住学一体化教学环境,独立卫浴、空调、暖气齐全,这也是一个考研机构实力的体现。此外,最好还要看一下他们的营业执照。

篇三:法律术语

法律术语

draft 法案,草案

government bill 政府议案

to pass a bill, to carry a bill 通过议案

to enact a law, to promulgate a law 颁布法律

ratification, confirmation 批准

law enforcement 法律的实施

to come into force 生效

decree 法令

clause 条款

minutes 备忘录

report 判例汇编

codification 法律汇编

legislation 立法

legislator 立法者

jurist 法学家

jurisprudence 法学

legality, lawfulness 法制,合法

legal, lawful 合法的;依法的

to contravene a law, to infringe a law, to break a law 违法 outlaw 宣布…不合法

to abolish 废止,取消(法律;制度等)

cancellation, annulment, invalidation 废除(合同)

annulment 判决无效

immunity 豁免;豁免权

attainder 被剥夺公民权及财产

penal code 刑法典

code of mercantile law 商法典

civil rights 公民权利

right of asylum 避难权

human rights, rights of man 人权

(customs) duties 关税

estate duty 遗产税

royalties 版税

jury 陪审团

plaintiff 原告

defendant 被告

plead guilty 承认有罪

acquittal 被宣判无罪

adjourn 休庭

bail 保释

custody 拘留

nullity of marriage 判决婚姻无效

verdict 裁决

各种法律

constitutional law 宪法

canon law 教会法规

common law 普通法

criminal law 刑法

administrative law 行政法

civil law 民法

commercial law, mercantile law 商法

law of nations 万国公法,国际法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

natural law 自然法

labor law 劳动法

fiscal law 财政法

civil procedure law 民事诉讼法

criminal procedure law 刑事诉讼法

military law 军法

conscript law 兵役法

copyright law 著作权法

contract law 合同法

marriage law 婚姻法

一、 民法通则: 1、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是法律确认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

务的资格。 2、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3、住所: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5、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6、欺诈: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民通意见第68条) 7、胁迫: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民通意见第69条) 8、乘人之危: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民通意见第70条) 9、重大误解: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表示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民通意见第71条) 10、显失公平: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民通意见第72条) 11、财产所有权:是指所

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2、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 13、紧急情况:是指由于疾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属于民法通则第68条中的“紧急情况”。 14、默示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民通意见第66条) 15、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16、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取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本质上是一种事件。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民通意见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包括原物和孳息,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后予以收缴。受益人有善意和恶意之分,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恶意受益人应当返还其当初所受的一切利益包括所生利益和利息。 17、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该费用包括在管理或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Rule of law 宪法精神指任何人均需要依据宪法的精神来办事。

Seal 印章在任何契约上,加上印章表明契约的真确和有效。

Secondary evidence 代替性证据在交易上若原本的合约已遗失,不能证明曾有限制及保障双方的证明时,法庭很多时均会依赖这些所谓代替性证据。

Severance payments 遣散费雇员若为雇主根据连续性合约工作满24个月,因裁员而遭解雇或被停工,便可享有遣散费。

Sine die 无期通常案件被无期押后,“adjourned sine die”即法庭没有制定一个押后的日子,除非一方将文件再整理好,再要求排期聆讯为止。

Slander 短暂形式的毁谤这些毁谤的行为是口头形式的,但并不是透过传播媒介而发出,对针对的人形成短暂的毁谤性影响。

Smuggling 走私指走私偷运对象进入本港,目的在逃避要缴付进口税的责任。 Specific performance 强制履行 对于合约违约一方对另外一方的一种补偿方法。 Statement of affairs 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在破产申请上,破产人需要填写一份Statement of affairs,用以列出所有债权人的资料及所欠的债项。

Sub-letting 分租

Sub-rogation 代位

Tenant in common 分权 共有人是物业业权拥有的其中一种形式。

Tomlin order 汤林命令 和解令的一种。主要在民事诉讼中,双方达至一和解协议,并将双方要履行的职责,附于附表中。

Tracing 追查

Training centre 教导所 为拘留年龄在14-21岁之间的少年罪犯的地方,少年罪犯在教导所所受的刑罚,一般比劳役中心为轻。

Trespass 侵越若没有任何批准而擅自进入别人的地方是一个侵越的行为,若用之于个人身上,可以指非法禁锢或殴打他人的行为。

Trust 信托

Unascertained goods 未经确定的货物

Undertaking 承诺

Undue influence 不正当的施压是一个阻止或防碍个人作出独立思考而作出决定的行为。

Unsecured 没有担保 在破产管理上,债权人可以分为有担保与没有担保的债权人,有担保的明显是有对象给债权人作抵押的。

Vacant possession 交吉的地产

Verdict 裁决指法官就案件所作出的最后决定。若果有陪审团的话,裁决将会由陪审团作出。

Vicarious liability 因他的作为的责任 若雇员在为雇主工作时所犯下的法律责任,其雇主亦需要为这事件负责。

Void 法律在无效例如双方签订合约买卖一件货物,但其实根本上就未会有这件货件存在,那么这合约便可称为一无效合约。

Voir dire 独立聆讯主要用于刑事案件人,聆讯被告人向执法人员所作的口供是否可信,并出于自愿的。

Voluntary disposition 无偿处理财产。

Ward of court 受法庭保护若法庭发觉未成年人或因其身体的缺陷而需要法庭保护,法庭会颁令照顾这些人或会安排社会福利处或其它监护人代为照顾。

Warranty 保证在合约的条款中,很多时会有一保证条款,由卖方向买方提供货物质素的保证。

Will 遗嘱在世人士为自己死后的财务及各项安排预先签定一份俗称所谓平安纸的文件。

Wounding 伤人刑事案件

Writ of fieri facias 抄封令

Writ of possession 取回物业令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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