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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燃油公告查询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3:59 | 移动端:交通部燃油公告查询

篇一:交通部油耗监督管理交通部第11号令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09年第11号2009年08月14日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6月22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盛霖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节能降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是指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的国产和进口车辆。

第三条 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和货物运输车辆的燃料消耗量应当分别满足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

(JT711,以下简称JT711)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以下简称JT719)的要求。

不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车辆,不得用于营运。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汽车运输节能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节能中心)作为交通运输部开展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技术支持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检测管理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组织专家评审,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检测机构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业务,并且向社会公布检测机构名单:

(一)取得相应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证书,并且认可的技术能力范围涵盖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技术标准;

(二)具有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工作的检验员、试验车辆驾驶员和技术负责人等专业人员,以及仪器设备管理员、质量负责人等管理人员;

(三)具有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规范要求的燃油流量计、速度分析仪、车辆称重设备。相关设备应当通过计量检定或者校准;

(四)具有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规范要求的试验道路。试验道路应当为平直路,用沥青或者混凝土铺装,长度不小于2公里,宽度不小于8米,纵向坡度在0.1%以内,且路面应当清洁、平坦。租用试验道路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五)具有健全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工作管理制度,包括检测质量控制制度、文件资料管理制度、检测人员管理制度、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等。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机构专家评审组由节能中心的专家、汽车产业主管部门委派的专家、有关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的专家以及检测机构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部门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不得少于5人。

第七条 车辆生产企业可以自愿选择经交通运输部公布的检测机构进行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

第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开展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工作,提供科学、公正、及时、有效的检测服务。

第九条 检测机构不得将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业务委托至第三方。

第十条 检测机构应当如实记录检测结果和车辆核查结果,据实出具统一要求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报告。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过程的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存档,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当对所出具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车型管理

第十三条 燃料消耗量检测合格并且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车型,方可进入道路运输市场。

第十四条 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管理制度。交通运输部对经车辆生产企业自愿申请,并且经节能中心技术审查通过的车型以《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以下简称《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车型可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车型同时申请。?

第十五条 《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所列车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经列入《公告》的国产车辆或者已经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车辆;

(二)各项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与《公告》或者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车辆一致性证书

(三)经交通运输部公布的检测机构检测,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要求。

第十六条 拟列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车型,由车辆生产企业向节能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申请表一式两份(式样见附件1);

(二)《公告》技术参数表或者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车辆一致性证书复印件一份;

(三)检测机构出具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报告原件一份。第十七条 节能中心应当依据第十五条的规定,自收到车辆生产企业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车型的技术审查。经技术审查,不符合条件的,节能中心应当书面告知车辆生产企业,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应当将车型及相关信息汇总整理后报交通运输部。

第十八条 未通过技术审查的车辆生产企业对技术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书面告知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向交通运输部要求复核。交通运输部应当组织专家对技术审查结果进行复核。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应当及时对通过技术审查的车型在互联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对经公示后无异议的车型,交通运输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公示后有异议且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车型,不予发布,并且告知车辆生产企业。《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至少每季度发布一次。

第二十一条 已经列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车型发生产品扩展、变更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

(一)车长、车宽或者车高超过原参数值1%的;

(二)整车整备质量超过原参数值3%的;

(三)换装发动机的;

(四)变速器最高挡或者次高挡速比,主减速器速比发生变化的;

(五)子午线轮胎变为斜交轮胎、轮胎横断面增加或者轮胎尺寸变小的。已经列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车型发生其他扩展、变更的,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将相关信息及时告知节能中心,并提交发生扩展、变更后的车辆仍能满足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要求的承诺书。节能中心应当将相关车型的扩展、变更信息及时报交通运输部。

第二十二条对于同一车辆生产企业生产的不同型号的车型,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在申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时,可以只提交其中一个车型的燃料消耗量检测报告,相关车型一并审查发布:

(一)底盘相同;

(二)整车整备质量相差不超过3%;

(三)车身外形无明显差异;

(四)车长、车宽、车高相差不超过1%。

第二十三条车辆生产企业对已经列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车辆,应当在随车文件中明示其车辆燃料消耗量参数(式样见附件2)。

篇二:资质认证公告查询结果

资质认证公告查询结果

篇三:交通部三类人员最新通知

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文件 交质监发〔2009〕757号2009年12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

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促进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部组织编制了《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管理,促进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定义如下: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的负责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

项目负责人,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等;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以下分别简称为企业专职安全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三条 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与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实施分级管理。

交通运输部负责考核工作的统一管理。负责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专业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施工企业、及未分资质等级的专项资质施工企业(以下简称 “一级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工商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下资质企业(以下简称 “二级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负责长江干流航道二级企业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必须通过考核,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考核证书”),方可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投标及施工活动。

安全生产三类人员中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得兼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建立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三类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用于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申请受理、公示公告、岗位登记和信息查询等。

第二章 考核申请

第七条 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申请由施工企业统一组织申报,不接受个人申请。

中央管理的施工企业总部(集团)及其所属一级企业(以下简称 “中央企业”)直接向交通运输部提出考核申请。其他一级企业应向工商注册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合格后报交通运输部。

第八条 施工企业提出考核申请时应登录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相关信息,并按规定向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企业出具的申请函;

(二)企业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复印件,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需提供说明材料;

(三)个人考核申请表及考核申请汇总表(见附件1、2);

(四)企业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等复印件,并附申请人白色背景1寸免冠彩色正面照片1张。施工企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分为安全管理能力考核(以下简称能力考核)和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以下简称知识考试)两部分。

能力考核是对申请人申请资格的审核。

知识考试是对申请人具备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情况的测试。知识考试管理办法另行制定。能力考核与知识考试均合格后,方可取得考核证书。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与申报企业有正式劳动关系;

(三)申请项目负责人考核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申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的,年龄不超过60周岁。第十一条 一级企业申请人的能力考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以下学历、职称和工作经历:

1.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土木工程建设经历;

2.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土木工程建设经历;

3.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应具有中专或同等学历且具有5年及以上的土木工程建设经历,或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具有1年及以上的土木工程建设经历;

4.企业专职安全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1年及以上的土木工程建设或安全管理经历。

(二)在申请考核之日前1年内,申请人未有在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的情形。

(三)符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二级企业申请人的能力考核条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照制定。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告知申报企业予以补充。未补充或补充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能力考核通过后,方可参加知识考试。知识考试由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具体组织。第十四条 申请人知识考试合格,经公示后,由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按照考核管理权限颁发考核证书。考核证书有效期为3年。

发证机关应将考核通过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信息在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注册。

第十五条 考核证书采用统一的编号规则。

交通运输部颁发的考核证书编号规则为:“交安” +管理类别代号 +证书颁发年份后2位+行业代码+证书颁发当年4位流水顺序号。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考核证书编号规则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交安”+管理类别代号+证书颁发年份后2位+行业代码+证书颁发当年4位流水次序号。

其中,管理类别代号分为A(企业主要负责人)、B(项目负责人)、C1 (企业专职安全员)、C2(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行业代码分为G(公路工程)、S(水运工程)。

第三章 证书延期与变更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证书有效期满前,应于有效期截止日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有效期满而未申请延期的考核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 延期申请按考核申请程序执行。施工企业除登录管理系统在线办理申请外,还应按规定向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企业出具的延期申请函;

(二)个人延期申请表及延期申请汇总表(见附件3、4);

(三)考核证书有效期内,施工企业发生过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本企业人员负有责任的,或因违反安全法律法规,本企业人员受到部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罚或者通报批评的,需如实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报告或者处罚、通报文件等;

(四)原考核证书。

第十八条 在考核证书有效期内,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应当至少参加一次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不低于8个学时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可参加部组织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

发证机关应将安全生产继续教育信息在管理系统中及时予以录入、更新。

第十九条 除中央企业外的一级企业延期申请材料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审核后报部。延期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审核通过,准予延期:

(一)按期提出延期申请;

(二)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参加部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

(三)在管理系统中申请人无不良从业记录;

(四)无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行为。

经审核准予延期的,由原发证机关在考核证书上加盖专用章,在管理系统中更新考核证书有效期。考核证书有效期每次延期期限为3年,项目负责人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65周岁,企业专职安全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60周岁。第二十条 在考核证书有效期内,安全生产三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延期,必须重新考核: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企业专职安全员所在企业发生1起及以上重大、特大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2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项目负责人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承建的工程项目发生过1起及以上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二)本人受到部或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

(三)未参加本企业组织的年度安全教育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的;

(四)本人或为他人伪造证书或出据虚假证明的。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因所在企业名称或者个人信息改变等原因需要变更证书的,应由所在企业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考核证书变更申请,并按照以下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一)施工企业名称变更。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件5);

2.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企业名称变更的批复文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核准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3.企业新的施工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复印件。

4.原考核证书。

(二)申请人工作单位调动。

1.新受聘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调动变更申请表(见附件6);

2.新受聘企业的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复印件;

3.原企业解聘证明文件、新企业聘用或者任用证明文件等复印件。

4.原考核证书。

(三)其他个人信息变更。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件5);

2.变更信息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3.原考核证书。

申请证书类别变更的,还应当提交证明申请人符合相应能力考核条件的证明材料,经审核及知识考试后,方可变更。

(四)考核证书遗失补办。

1.企业出具的遗失补办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件5);

2.申请人所在企业在省级以上报纸或中国交通报、中国水运报登载遗失作废声明的复印件;

因信息变更换发的考核证书,有效期不变,证书编号不变,原证书收回。因遗失补发的考核证书编号更新,其他信息不变。第二十二条 因申请人工作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在一、二级企业间调动的,变更申请应当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原发证机关在调动变更申请表(见附件6)上签署意见,收回原证书;再按照考核申请程序,由新受聘企业向新发证机关提出换发申请,新发证机关应及时给予办理并变更三类人员管理系统信息。

第四章 证书使用及管理

第二十三条 考核证书在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通用。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有关招标文件时,应当明确要求投标施工企业提供本企业拟担任该项目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证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将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具备考核证书纳入合同履约内容。

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应当加强项目负责人及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的上岗登记和离岗核销管理。工程开工前,应当在管理系统中将参与工程的上述两类人员进行上岗登记。工程结束后或上述两类人员离岗时,应在管理系统中进行评价并核销。从业记录将作为考核证书延期审查的依据。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管机构应当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岗位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监督检查,并将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受到其他处罚的信息在管理系统中予以记录。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细则。《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交质监发〔2004〕594号)及《关于做好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4年证书延期工作的通知》(厅质监字〔2007〕225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施工 企业安全 管理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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