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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信部公告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25 | 移动端:国家工信部公告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 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

公 告

工产业[2009] 第45号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本规则施行后,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二OO九年六月十八日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准入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企业)及其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款所定义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臵),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

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各类别产品。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新能源汽车企业及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管理。

第二章 新能源汽车分类及管理方式

第五条 根据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程度、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

起步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尚处于前期研究阶段,缺乏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尚未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发展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基本明确,国家和行业标准尚未完善,初步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成熟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清晰,产品技术和生产技术成熟,国家和行业标准基本完备,可以进入产业化阶段的产品。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聘任有关专家,组成新能源汽车专家委员会,负责确定和调整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的技术阶段,提出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的专项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建议。

第七条 对处于不同技术阶段的产品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起步期产品只能进行小批量生产,且只在批准的区域、范围、期限和条件下进行示范运行,并对全部产品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

发展期产品允许进行批量生产,只能在批准的区域、范围、期限和条件下销售、使用,并至少对20%的销售产品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

成熟期产品与常规汽车产品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方式相同,在销售、使用上与常规汽车产品相同。

具体技术阶段划分见《新能源汽车技术阶段划分表(2010

年12月31日前适用)》(附件1)。

第三章 准入条件及管理

第八条 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

(二)应当是《公告》内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或改装类商用车生产企业;新建汽车企业或现有汽车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其他类别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手续。

(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生产能力和条件。

(四)具备新能源汽车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

(五)具备保证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能力。

(六)具备新能源汽车产品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

(七)建立与所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相适应的零部件采购体系。

(八)所生产的车辆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车辆产品定型试验规程、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的专项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的要求。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以下简称《准入条件》)见附件2。

新能源汽车除了应当符合有关常规汽车产品的检验标准外,还应当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的专项检验标准,具体见《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目录(收录到2009年4月1日)》(附件3)。

第九条 符合《准入条件》、获得生产资格的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可以生产同类新能源汽车产品(指与《公告》中已有的常规汽车相同类别的产品,下同)。

符合《准入条件》、获得生产资格的改装类商用车生产企业可以改装生产同类新能源汽车产品,其中具备底盘生产条件的,可以自制底盘,但自制底盘仅限于本企业自用。

第十条 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条件:

(一)产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有关标准、规定。

(二)产品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三)产品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见附件4)。

(二)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及售后服务能力、零部件供应体系,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的说明。

(三)企业按照《准入条件》要求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四)新建汽车企业或现有汽车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其他类别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五)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所要求的各项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产企业基本情况的说明,包括企业名称、股东、法

篇二:汽车公告申报流程

关于车辆公告的说明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的许可管理。生产道路机动车辆的企业及所生产的产品须得到许可,工业和信息化部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形式公布获得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这个过程简称为《公告》管理。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1532号文的要求,从2007年7月1日起,就开始改革《公告》产品管理,建立了:企业申报《参数备案表》、《检验方案表》→中机中心审查(确定检验方案,必要时与企业讨论后确定)→检测机构试验(按确定的试验方案)→中机中心技术审查→报政府部门公示、批准、公布的产品管理模式。现行的《公告》产品管理流程简介如下(流程图见附件):

1.申报

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许可的生产企业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网站申报车辆产品。

企业申报产品时,需提交的材料包括:车辆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等);车辆产品情况简介;《公告》基本参数;《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车辆产品强制性检验项目方案表》;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从2009年6月1日起,企业在申报车辆产品《公告》变更、扩展时,应提交《车辆产品强制性检验项目检验方案表》。

2.受理

企业提交资料后,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将从网上反馈受理/不受理通知。受理环节主要是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申报产品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跨类、异地生产、申报资料是否齐全、照片是否符合要求、填写项目是否有明显错误等等。

按照1532号文规定,受理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3.确定试验方案

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受理产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沟通及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本期限内)完成试验方案的确定工作。

产品受理后,中机中心要进行试验方案的确定和VIN审查两项工作。以前这两项工作是两个部门分别进行的,现在为了方便与企业的沟通,已将这两项内容合并在一起,由技术部统一进行审查。在试验方案确定过程中,如果企业的申报资料有问题,中机中心会提出具体意见并从网上反馈给企业,建议企业进行修改。企业也可通过申报系统与中机中心进行沟通。(有“修改”或“申诉”或“撤销申报”选择)。

对于试验方案和VIN审查中建议退回的产品,企业需重新申报。

4.产品检测

中机中心确定试验方案后,将会把试验方案反馈给企业和相应的检测机构(企业应在申报资料中明确)。

检测机构从指定网站下载企业相关产品的检验方案、备案参数后,应按照《备案表》进行样品主要配置(或参数)的核定,并按照中机中心确定的检验方案表进行强制性检验项目的检验。

产品检测完成后,检测机构向指定的网站传送产品的强检统计表和相关试验报告。

公示

中机中心会在每个月的10日左右,把申报资料和产品检验报告上传齐全的产品列入当批审查,并将列入的产品汇总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公示。

目前公示的产品品种为载货类汽车产品、专用车产品、轻便和三轮摩托车产品。

公示结束后,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将公示情况及公众提出的意见反馈中机中心,并进行复查工作,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6.产品技术性审查

中机中心审查通过的产品,汇总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机中心技术部对申报产品进行产品技术性审查,必要时会进行现场核查。审查的结果会统一反馈给企业,企业可以从网上下载专家技术审查结果。如果企业对审查结果有异议可在15日内提出申诉。申诉应以正式书面文件的形式报中机中心,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7.审核及发布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审核,同意准入的产品,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形式公布。

审核不同意准入的产品,由中机中心通知企业。

申报《公告》产品的各阶段所需时间

受 理:规定为5个工作日,实际一般为2个工作日; 方案确定:规定为10个工作日,不包括反馈、沟通时间; 产品检验:由企业和检测机构自行掌握,无固定时间;

技术审查:一般为10个工作日;

产品公示:规定为7个工作日;一般与技术审查同时进行; 公示产品复查:一般为3个工作日;

(技术审查、产品公示、公示产品审查一般是交叉同时进行,时间会重叠。)

产品现场核查:未具体规定时间,根据抽样数量及样车分布情况决定,

一般10个工作日左右。

工信部审批:按照政府行政许可规定进行。

附件: 产品准入管理工作流程图

公告费用构成:

通常所说的产品公告实际包含三项内容,即产品公告、环保公告及产品3C。上文所述全部为产品公告部分,由中机负责办理。另外的环保公告由环保部办理,产品3C强制认证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进行办理。公告费用主要由这三大块组成:

做产品公告所需检测费

做环保公告所需检测费

做3C认证所需检测费

三个相关部门(工信部、环保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收管理费

企业本身为申报公告所发生的差旅费等其他费用。

篇三:关于学习和落实2015年工信部钢铁行业规范相关政策的通知

文号:日钢-2015-D300-0004

主办单位:D3

主办人:王金明(20270)

电话:612957

TO受文:公司各单位

主旨:

关于学习和落实2015年工信部钢铁行业规范相关政策的通知

说明:

我公司于2014年1月被国家工信部列入第二批符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2014年第1号公告)。为适应当前相关法规政策变化,完善对已规范钢铁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信部于2015年5月制订发布了《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和《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管理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修订后《规范条件》对产品质量、工艺与装备、环境保护、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等方面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不符合要求或整改不达标的企业将撤销准入资格;《管理办法》对列入规范企业的年度审查、变更、整改和撤销资格作了具体要求。

为保持我公司符合《规范条件》的稳定性和延续性,现将《规范条件》和《管理办法》学习和整改工作通知如下:

1. 各部门领导、各厂处要充分认识《规范条件》和《管理办法》对公司发展的重要性,认真组织学习修订后的《规范条件》和《管理办法》,并对照标准将不符合情况和2015年底前整改达标计划,于6月12日前反馈我处。

2. 相关厂处要配合外联事务处做好每年3月底之前的自查报告编制上报工作(另行通知)。 附件:

1、钢铁行业规范条件及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2、《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

3、《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管理办法》

本文业经外联事务处处长王克锋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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