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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山区人民政府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7-07 06:58 | 移动端:红山区人民政府

篇一:红山区政府办公楼安全监理规划

目 录

一、工程概况?????????????????????? 2

二、安全监理工作范围?????????????????? 2

三、安全文明施工监理工作具体内容???????????? 2

四、安全监理工作目标?????????????????? 5

五、安全监理依据???????????????????? 5

六、项目监理机构安全人员配备?????????????? 6

七、工程施工安全要求?????????????????? 6

八、安全文明施工监理控制方法及措施??????????? 10

九、监理工作制度???????????????????? 11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赤峰市红山区民兵训练基地综合楼

建设地点:赤峰市红山区桥北新区赤锡路西、老哈河大街南

建设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武装部

设计单位:赤峰市科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赤峰市中城建筑工程公司

结构类型及层数: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建筑面积:4163平方米。

工程造价:900万元

要求质量标准:合格。

要求工期:220天

二、安全监理工作范围

施工阶段依据监理合同 、施工合同、 国家有关法律,建设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安全监理工作范围是安全机构对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管理。

三、安全文明施工监理工作具体内容

1、 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

2、查验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签发的《施工许可证》等。

3、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目标、工地应有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防火责任人、专职工地安全员的任命书。

4、督促并查验施工单位按要求在现场张挂“六牌一图”,“六牌一图”是:工程概况牌、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劳务工工资监控制度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图。

5、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施工方案。

6、督促施工单位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及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检查施工单位和各项安全文明施工制度是否齐全。应有如下内容的安全文明施工制度:

1)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2)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3 )安全教育制度;

4 )现场防火管理制度;

5 )许可证、准用证、使用证检查验收制度;

6 )施工用电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7 )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8 )机械设备的检修维护、保养制度;

9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10 )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职工奖励、处罚制度。

7、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落实分部、分项工程或各工序的安全防护措施。检查施工单位在该工程进行的各种专业施工应具有的技术安全规范、作业安全技术交底

文件。如常用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

全技术规范》、手脚架安全技术规范、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及

深基坑工程、人工挖孔桩工程、土石方工程、模板工程、钢筋工程、

砼工程、砌砖、抹灰工程,及电、气焊作业等的有关安全规范和作

业安全技术交底的有关文件。

8、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冬季防寒、夏季防暑、文明施工、卫生防疫等各项工作。

9、进行质量安全综合检查。发现违章冒险作业的要责令其停止作业,发现安全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责令停工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10、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人员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11、督促施工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有关的法律法规。

12、认真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有关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13、查验施工单位应有的设备经相关主管部门检验后颁发的《许可证》、《准用证》、《使用证》等及其有效性。

1)查验井架物料提升机、附着式升降机脚手架安装后,必须具有经施工企业安全技术部门的验收合格签证并由安全监督机构检测及签发《准用证》方可使用,井架加高后由企业安技部门检查验收。

2)查验塔吊,外用电梯安装后,必须具有经施工企业机电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签证并由安全检测专门机构检测及签发《准用证》方可使用,顶升、加高后由施工企业机电管理部门检查验收。

3)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立网、平网必须具有由安全监督机构抽样检测及签发的《准用证》。

4)查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的验收手续。

5)查验模板工程在浇筑混凝土前应具有参相关单位验收文件。

6)查验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准用证》、《使用证》和办理安全检验手续的应立即通报施工单位整改处理。

14、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1) 特种作业人员为:电工、焊(割)工、架子工、外用电梯司机、塔吊司机、司索工、起重指挥、大中型机械操作手等。

2) 查验施工单位在工地的特种作业人员登记名册,并查验其是否经培训考试合格、按时复审、操作证有效。

3) 在工地抽查正在作业的特种作业工人,对照名册查验有否弄虚作假,无证上岗等现象。

15、促查验施工单位做好安全教育,开展班前安全活动。

1) 督促施工单位对新进场的作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督促施工单位对变更工种工人的新工种安全技术教育。

2) 督促施工单位在节假日前后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3) 督促施工单位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操作规程的学习和各种定期和季节性的安全技术教育。

4) 检查有否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和执行情况,检查进行班前作业安全交底,对劳保用品、作业环境、机械设备安全检查和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各种班前活动记录。

16、检查施工单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施工单位并对现场临时用电有关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强调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必须采用三相五线制、漏电开关漏电保护、用电设备保护接零的供电系统,对设备实施“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配电方式和采用认证的电工器材产品。

1) 检查施工单位应有临时用电的施工组织设计资料,设计必须由电气技术人员负责,上一级技术负责人审核,总工程师批准,组织设计应包括:1.施工现场的电力负荷计算;2.变压器容量的选择;3.供电线路负荷电流的导线截面的选择;4.配电箱开关箱的型号、规格;

5.电气平面图、接线系统图;6.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安全

措施等。

2) 经常对临时用电进行检查,如有不合格项(处),立即对施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

3) 查验配电线路的起端、中部及末端各处的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测试记录,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如工地自设变压器时还应查验变压器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4) 查验工地所有的主线路与分线路都必须采用三相五线制,保护接零线不应与工作零线混用,且这二根零线的截面不应少于相线截面的一半。

17 查验所有的电动机械设备其外壳均应与保护零线有良好的电气联接,其

联接线一般机械设备应采用不少于2.5mm²铜绝缘线,小型电动机具采用不少于1.5mm²铜绝缘线。

1) 查验所有的电动机械设备,均应采用一机一闸一漏的开关箱,开关箱内漏电开关其漏电动作电流•时间为30mA•0.1S,使用于潮湿等特殊场所的为15mA•0.1S。按漏电开关检验按钮时,开关应能可靠分断。

2) 查验线路架空、埋地敷设应符合规范,架空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现场≥6m,机动车道≥6m。

3) 巡视工地现场不得使用外壳防护破损、绝缘损坏的电器设备,所有配线均应采用绝缘导线,用绝缘子固定。

4) 查验配电箱应有门、锁、安全标志齐全、防雨、进出线导线截面与使用负荷匹配,且均为下进下出,外壳保护接零。

5) 查验操作电工必须持有符合该操作电工等级的“电工证”,停电维修时,应悬挂“有人操作、禁止合闸”的标志牌。

6)对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检查应贯彻在全过程的施工中,一但巡视发现有安全隐患,应立即通报施工单位整改。

18 审核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合理,办公、宿舍、食堂等临时设施的设置以及施工现场场地、道路、排污、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文明施工的要求。

四、安全监理工作目标

1、死亡事故: 控制为零

2、重大伤亡事故: 控制为零

3、轻伤事故:年工伤频率控制在3?以下

4、工程文明施工目标:严格按《建筑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施工,创成文明施工达标优良现场,争创”市级文明工地”

五、安全监理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201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2005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 JGJ88-92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130-2001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80-91

篇二:洪政[2011]28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洪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洪政?2011?28号

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洪山区政府投资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各部门:

《洪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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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保证质量,提高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区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教育附加费、城市维护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按规定使用其他财政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

(一)城市公共安全设施;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设施;

(三)区本级基础设施;

(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和水利、农业、林业、城建、交通等基础设施;

(五)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

上述投资项目中,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应当 - 2 -

积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

工业、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环保、水务、科技、教育、农业、林业等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财政、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五条 依法批准的发展建设专项规划,是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发展建设专项规划由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和项目申报制度。经营性项目实行项目储备,非经营性项目实行项目申报。储备项目包括根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发展建设专项规划提出的投资项目,以及其他申请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申报项目在项目申报时要进行项目预审。

第七条 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使用政府投资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 - 3 -

的,其他项目使用政府投资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应当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使用政府投资2000万元以下的,其他项目使用政府投资300万元以下的,可以适当简化程序。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项目名称、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三)项目建设选址、占地面积设想;

(四)项目总投资匡算、资金筹措方案;

(五)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估计,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

(六)环境影响、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能源和水资源消耗等初步分析;

(七)建设进度初步安排;

(八)结论。

第九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建议书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环保部门确认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需要提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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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使用银行贷款的项目需要提供银行贷款意向,涉及政府债务的需提供区财政局的意见;

(四)按照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实行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制度,由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

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咨询评估意见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的项目,由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向申报单位出具批准文件;对于不予批准的项目,应当及时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提出的可行性和依据;

(三)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四)项目建设选址;

(五)环境保护和能源、水等资源消耗情况;

(六)项目外部配套建设条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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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城中村和旧城改造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和旧城改造等工作的通知

武政〔2009〕3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全市城中村、旧城、棚户区改造及东湖宾馆至武汉天河机场主干道景观路综合整治改造工作(以下简称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步伐,完成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推进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的紧迫感

实施城中村和旧城改造是我市推进“两型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是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各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推进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的紧迫感,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抓住机遇,克难攻坚,进一步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塑造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优化城市空间。

二、建立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

(一)为加强对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市长阮成发任组长、副市长孙亚任副组长,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附后),主要负责制订全市城中村和旧城改造有关政策,研究解决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改办),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刘家祥兼任主任,承担城中村和旧城改造日常具体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一站式服务”的要求集中办公,实行“封闭运行”。市城改办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订全市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计划和年度目标;

2.负责起草全市城中村和旧城改造的有关配套政策;

3.负责办理全市城中村和旧城改造项目的立项、规划、土地、拆迁、建设、房产的审批手续;

4.负责对各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5.负责研究解决全市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

6.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工作;

7.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以主要领导同志任组长、分管领导同志任副组长的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区域内城中村的人口、户籍、房屋、土地等基础资料的调查和审核,做好改造成本的测算;负责组织区域内土地资源的整合调剂和建设强度的综合平衡等工作,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规划和改造实施方案;负责招商引资工作;负责组织落实各村按时完成拆迁安置工作;负责对拆迁安置和改造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组织旧城改造项目的调查摸底和成本测算;负责组织编制旧城改造项目的初步改造方案和改造规划方案;负责招商引资工作;负责组织拆迁安置工作。

三、创新工作机制,完善工作程序

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要求高,市城改办及相关部门要创新工作机制,完善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一)城中村改造工作程序

1.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城中村的人口、户籍、房屋、土地等基础资料的调查和审核,编制改造规划,经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报市城改办组织论证及审查同意后下达批复。

2.区人民政府组织城中村改造成本测算、土地资源的整合调剂和建设强度的综合平衡,编制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经市城改办组织论证及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3.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批复后,市城改办组织办理项目立项、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还建及

产业项目的“一书一证”、用地预审、用地报批、供地方案报批、拆迁审批等相关手续。具备条件的,由市土地交易中心组织挂牌。

4.区人民政府依据改造规划或改造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拆迁、招商等工作。

(二)旧城改造工作程序

1.区人民政府组织对拟改造范围内的人口、户籍、房屋、土地等基础资料进行调查和审核,提出旧城改造备选项目及初步改造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城改办,经组织论证和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下达土地储备计划和用地批复。

2.市城改办组织办理土地储备项目的用地规划许可、拆迁审批等相关手续。

3.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拆迁、招商等工作,组织编制规划方案,由市城改办组织审查和办理规划设计条件,交由市土地交易中心实施挂牌。

四、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推进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是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改造工作。

(一)分解任务,明确目标。各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市人民政府目标任务要求,抓紧对工作目标进行分解,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细化方案,倒排工期,综合平衡,整体推进。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将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二)优化环境,大力招商。各区人民政府要花大气力做好招商工作,建立招商引资机构,搭建区级融资平台,创造良好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一批实力强、信誉好、资质高的知名企业、重点项目投资落户。要建立市场化运作机制,通过市场来优化配置各种资源,多渠道、多模式吸纳社会各方资金来参与城中村和旧城改造。

(三)科学组织,有序拆迁。城中村改造原则上实行净地挂牌,确需将未完成拆迁的城中村先行挂牌的,由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市城改办批准后实施。对先行挂牌的项目,要在挂牌文件和摘牌后签订的出让合同中明确要求用地单位在1年内完成拆迁工作,摘牌1年内未完成拆迁的,取消其取得用地的资格,并依法予以处罚。对实行实物安置的,要优先抓好还建房的建设,市城改办和有关部门对还建房项目的审批手续要简化程序、及时办理。各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有序的氛围,依法拆迁,有情操作。做好拆迁安置和过渡期居民生活的统筹安排,保障居民正常生活。

(四)公开透明,阳光操作。各区人民政府要把城中村和旧城改造的政策、标准和程序公开,对拆迁、建设、回迁安置等重要环节要实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监察、审计部门要全程介入,确保每一项工程都成为阳光工程和群众满意工程。

(五)完善鼓励政策,建立激励机制。市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办等部门关于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积极推进“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4〕173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的意见》(武政办〔2009〕36号)等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政策,积极推进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

在城中村改造中,因村土地资源不足,需要通过整合村以外土地进行综合平衡的,其整合用地的土地收益,由市城改办根据成本测算的结论提出减免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减免。

对各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融资进行贴息,由市财政局根据各区改造量确定各区的融资贴息规模,融资贴息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6:4比例分担。

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已批复城中村改造规划的,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半年内完成整村拆迁的,可按还建规模的20%奖励还建面积;1年以内完成整村拆迁的,可按还建规模的10%奖励还建面积。在本通知印发之后获得城中村改造规划批复的,从城中村改造规划批复之日起,半年内完成整村拆迁的,按还建规模的20%奖励还建面积;1年以内完成整村拆迁的,按还建规模的10%奖励还建面积。

对2010年12月前完成城中村改造目标的,完成一个村奖励200万元;对2011年12月前完成城中村改造目标的,完成一个村奖励100万元,由区人民政府对目标完成好、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六)加强监管,严格考核。要加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项目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故意推诿、失职渎职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推进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不力要通报批评,并纳入单位和个人绩效考核。

本通知由市城改办负责解释。

二00九年六月二日

市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阮成发 市人民政府市长

副组长:孙 亚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成 员:刘家祥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石大鸿 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主任

王太晖 市人民政府研究室主任

倪子林 市法制办主任

王 立 市建委主任

黄继友 市发改委副主任

徐晓兰 市监察局局长

张福来 市财政局局长

徐会希 市地税局局长

张文彤 市规划局局长

周玉珍 市国土房产局局长

尹海香 市劳动社保局局长

刘志海 市民政局局长

吴 清 市工商局局长

张培增 市环保局局长

左绍斌 市园林局局长

姜铁兵 市水务局局长

付明星 市农业局局长

谢世腰 市教育局局长

夏建中 市公安局副局长

袁建梅 市城管局副局长

蔡 杰 江岸区人民政府区长

李 强 江汉区人民政府区长

胡勤华 硚口区人民政府区长

涂山峰 汉阳区人民政府区长

吴志振 武昌区人民政府区长

秦 军 青山区人民政府区长

刘 涛 洪山区人民政府区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刘家祥兼任主任,程介儒、盛洪涛、阎磊、袁建梅、叶齐伟任副主任。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

(第130号)

《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2年2月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周济

2002年2月8日

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 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并切实做到保护文物古迹。

第五条 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是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江岸、江汉、、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等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其他区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区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

顺利进行。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需要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市或有关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安置计划和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第七条 拆迁安置计划和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拆迁方式;

(二)拆迁期限;

(三)还建方式及还建期限;

(四)产权清晰的安置用房证明;

(五)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来源及预算资金额度。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依法收取拆迁管理费,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第九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做好有关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该拆迁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含装饰、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四)以被拆迁房屋为注册住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就上述暂停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收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后,应当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办理期限的,必须在暂停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暂停办理期限的延长不得超过1年。第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拆迁期限不得超过1年,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长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拆迁期限经批准延长的,房屋拆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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