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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商品房限购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3:44 | 移动端:武汉市商品房限购

篇一:武汉市房管局关于调整我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武汉市房管局关于调整我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

题的通知

来源:武汉市房管局 发布时间:2011-2-24 17:22:13 浏览次数:1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武政办〔2011〕27号)文件要求,为巩固和扩大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现对调整我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2月23日起,暂定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够提供本市1年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其出售住房。对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相关登记手续。

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前,应履行对购房人限购政策告知和购房资格审核义务,核验购房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有关资料。登录“武汉市商品房网上签约和合同备案系统”进入“网上签约”栏目,输入购房人及家庭成员相关信

息,核验购房人的购房资格。

三、个人购买二手住房的,购房人应持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等资料向所购住房管辖的房管部门(机构)进行购房资格核查,符合政策规定的方可办理存量住房合同备案及房地产相关登记手续。

四、各级房管部门应加大对此次限购政策调整的宣传力度,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购房人的政策提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五、原2011年1月14日市房管局制发《关于贯彻落实我市中心城区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武房发〔2011〕7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关于落实我市住房限购政策工作流程的规定》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关于落实我市住房限购政策工作流程的规定

一、限购政策有关规定

自2011年2月23日起,暂定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够提供本市一年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年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

停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其出售住房。

对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相关登记手续。

二、签约及备案工作流程

住房限购政策签约及备案工作流程分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交易两类,具体规定如下: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工作流程由资料核验、资格核查、网上签约、合同备案、产权登记等环节组成。

1、资料核验

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应履行对购房人的限购政策告知和购房人及家庭成员资料真实性的核验义务。购房人在购买住房时,应如实向企业提供购房人及家庭成员信息,配合企业上报房管部门进行购房资格审查。

2、资格核查

企业在销售商品住房时应在《武汉市商品房网上签约和合同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合同备案系统”)中对购房人进行购房资格核查。未进行购房资格核查的,不能进行网上签约。

企业在申请购房资格核查时,应在合同备案系统中选定购房人所购住房,通过

房屋列表的“资格核查”栏目,按要求输入核验后的购房人及家庭成员信息(姓名、身份证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与购房人关系、是否本市户籍),合同备案系统将上述信息上传送至市房产信息中心。

市房产信息中心在接收到待查购房人相关信息后,在全市合同备案系统和房屋登记发证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登记发证系统”)中查询该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拥有的住房信息,并在48小时内将查询结果反馈到合同备案系统。

查询结果反馈前,合同备案系统将购房人所选购住房予以锁定。企业在查询结果反馈前可撤销购房人的查询申请,撤销后该套房屋解除锁定。

不符合购房条件的,企业可打印并向购房人出具该套住房《住房购买资格核查结果通知单》(见附件1,以下简称《结果通知单》),购房人对查询结果存在异议的,应在48小时内持《结果通知单》及本人身份证明和家庭成员的相关资料向市房产信息中心申请异议复查,填写《住房购买资格复查申请表》(见附件2)。市房产信息中心及时复查后,应对复查结果出具《住房购买资格复查结果通知单》(见附件3)。符合限购政策的,市房产信息中心将购房人与所购房屋进行关联,并解除房屋锁定,可进行网上签约;仍不符合限购政策的,市房产信息中心将该套房屋解锁并返回到待查询状态。

3、网上签约

符合购房条件的,合同备案系统将房屋座落与查询购房人姓名关联,并将锁定状态解开,购房双方可以进行正式网上签约,打印并签署纸质合同,同时还将随合

同一并打印《承诺书》(见附件4)及《结果通知单》,网上签约成功后购房双方不得自行撤销合同。

《承诺书》由购房人签字确认,阐明购房人已阅读限购政策内容,对提供的本人及家庭成员信息及付款方式的真实性负责,如提供虚假资料,购房人愿意承担导致不能合同备案及房产登记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4、合同备案

企业应在网上签约后三个工作日内,持合同备案上报清册、全套纸质合同、《结果通知单》、《承诺书》(原件)及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明材料、结婚证、婚姻状况证明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到项目管辖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手续。

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时应认真核实购房人及家庭成员信息是否准确无误。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同时留存一份纸质合同、《结果通知单》和《承诺书》。不符合规定的,应退回全套收件资料,并向企业出具《不予合同备案通知书》(见附件5)。

5、产权登记

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在购房人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除应当查验《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收取《结果通知单》和《承诺书》。房产登记管理部门需要认真复核购房人及家庭成员信息和住房情况,符合购房条件的,予以登记办证;

篇二:房地产限购新政及影响

房地产限购新政及影响

【新闻事件】

国庆7天19城发布调控新政奇观,包括南京、厦门、深圳、苏州、合肥、无锡、天津、北京、成都、郑州、济南、武汉、广州、佛山、南宁、珠海、东莞、福州、惠州共计19城先后发布楼市调控新政,多地重启限购限贷。

【舆论背景】

人民日报评论:失去奋斗,房产再多我们也将无家可归

新华社:房地产“黑名单”应让业者生畏

周小川:中国将采取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上海今起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10月8日)

【房地产上涨原因】

1、 货币超发+流动性过剩(货币量平均每年增长约16%,GDP平均每年增长7-8%)

2、 杠杆(低首付,以及各种首付贷)

3、 虹吸效应,尤其是一线城市(简单举例:一线城市房价为什么能涨这么高?原因还在于稀缺性和赚钱效应,资源越来越向少部分地区集中,可以想象成股市弱市行情中的妖股,大量资金都集中到一线城市抱团,局部集中了国内大量的资金,三四线城市则缺乏资金关注就像股市里面的弱势股一样半死不活)

4、 全国性的资产慌,超发了这么多货币,老百姓总需要投资渠道保值增值,否则购买力将会不断缩水,现在除了房地产以外还有什么好的投资渠道吗?非常少。

5、 政府土地垄断。

下图是2000-2015年M2(广义货币量)数据曲线图,如果把国家比作一个超市,M2的增长也就是货币总量的增长,GDP的增长可以简单看作是整个超市内货物数量增长。货物的增长速度跟不上印钞票的增长速度,货少钱多,货就会涨价。M2是最能体现信贷情况、判断经济基本面的一个数据。15年间M2平均每年增速约16%,远高于世界上大部分国家。

我国的M2数据在过去15年膨胀了10倍!这才是房地产上涨大周期的根本原因。这才是

所有泡沫的根源。

其实这个数据放到其他行业,就变成了“蒜你狠”、“姜你军”,猪肉价格猛涨,本质原因还是因为货币量太多,带来的通货膨胀。

【历次限购的影响】

2005年 “国八条”;

2006年 “国六条”“国十五条”;

2007年 “9·27房贷新政”;

2008年 “国十三条”;

2009年 “国四条”;

2010年 “国十一条”“新国十条”“限购”;

2011年 “新国八条”;

2012年 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2013年 “新国五条”;

2014年 “930”房贷新政;

历年这么多的调控政策也没有把房价打压下去。

本次调控还是原来的配方,原来的老味道,没有一点新意,虽然政府屡次调控,但走不出越调控越上涨、离不开也甩不掉的怪圈。调控政策的大幅变化不仅带来了政策波动,也降低了房地产政策调控的严肃性,此次调控是否又是一场心知肚明的玩笑?

历次限购限贷并没有把房价打压下去,反而每次都因为限购限贷政策取消而房价暴涨,双限最大的作用就是使成交量大幅下降,最多对房价短期有所影响,被调控的城市短期小幅回调或横盘,有价无市,比如深圳,可能有部分高杠杆的房地产炒家因为资金链而吐出部分房源,真正的自住型的房产估计基本不会受此影响。

限购手段零八年就用了,到现在近十年,说明近十年上层根本没有研究与分析过房地产的战略与战术问题。以限购手段来平抑房价是杨汤止沸,限购的同时也惜售了,为下一轮涨价夯实基础与埋下祸根;

这次调控是一贯的大政府思维作祟,是计划经济时代的策略,从以往的经验来看,这样的调控只会让市场更加扭曲,而不能解决任何问题,相反,取消限购政策才能让市场自主定价。

【结论】

当房价上涨热潮从一线城市蔓延至二三四线城市,且本轮房价涨幅之大,短期涨速之快,因此来一次堪称史上最严房地产调控也不足为怪。各地步调一致、态度坚决、政策严厉,并有央媒引导舆论,因此判断房地产本轮上涨周期(短期)接近尾声。但中长期房价走势依然取决于央行的货币政策和国内经济基本面。

另外房地产市场分化将会长期持续,具体表现为一二线城市和三四线城市的分化,一线城市就像股市中的强者恒强,三四线城市就像股市中没有资金关注的冷门股,只要目前这种一线城市的资源高集中度的情况没有改变,那么每次一线城市每次回调就是买点(因为全国的热钱都在虎视眈眈的盯着这些优质资源,钱在哪里,哪里就涨,股市房市都一样)。

篇三:武汉市限购令

武房发[2011]32号

市房管局关于调整我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文件》(武政办[2010]27号)文件要求,为巩固和扩大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现对调整我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2月23日起,暂定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够提供本市1年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其出售住宅。对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相关登记手续。

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前,应履行对购房人限购政策告知和购房资格审核义务,核验购房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有关资料。登录“武汉市商品房网上签约和合同备案系统”进入“网上签约”栏目,输入购房人及家庭成员相关信息,核验购房人的购房资格。

三、个人购买二手住房的,购房人应持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等资料向所购住房管辖的房管部门(机构)进行购房资格核查,符合政策规定的方可办理存量住房合同备案及房地产相关登记手续。

四、各级房管部门应加大对此次限购政策调整的宣传力度,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购房人的政策提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五、原2011年1月14日市房管局制发《关于贯彻落实我市中心城区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武房发[2011]7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武房发[2011]7号

市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我市中心城区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武政规[2011]1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坚决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促进房价保持合理水平,现就贯彻落实我市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5日起,暂定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及能够提供在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中心城区(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新购一套商品住房。不能提供在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对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相关登记手续。

二、限购期间,购房人在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前,应如实申报购房人及家庭成员信息,并签署《承诺书》。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代理销售的经纪机构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前,应履行对购房人的限购政策告知和购房资格审核义务。核验购房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有关资料,登录“备案管理网上签约系统”进入“新建签约”栏目,输入购房人及家庭成员相关信息,核验购房人的购房资格。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代理销售的经纪机构要严格执行《通知》规定,切实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对于违反《通知》规定,未履行告知和审核义务,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证明、信息的,一经查实,房管部门将暂停其网上签约,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档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代理销售的经纪机构因上述行为给购房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其承担;因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信息造成的损失由购房人自行承担。

五、房管部门应严格按《关于落实商品住房限购政策工作流程的规定》(见附件)的规定加强审核,在受理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和产权登记手续时,核验购房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有关资料。凡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六、限购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代理销售的经纪机构要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限购政策,供购房人查阅。

七、房管部门应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限购政策,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代理销售的经纪机构和购房者的政策提示。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代理销售的经纪机构开展政策解读,拓宽咨询渠道,对企业、市民关心的问题进行解答。

附件:《关于落实商品住房限购政策工作流程的规定.doc》

附件:

关于落实商品住房限购政策工作流程的规定

一、限购政策有关规定

(1)自2011年1月15日起,暂定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及能够提供在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中心城区(七个主城区和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新购一套商品住房。

(2)不能提供在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3)对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相关登记手续。

二、签约及备案工作流程

工作流程由条件查询、网上签约、合同备案、办理权证等环节组成。

1、条件查询

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的经纪机构在销售中心城区商品住房时应履行对购房人的限购政策告知和个人资料真实性的审核义务。

购房人在购买中心城区商品住房时,应如实提供购房人及家庭成员信息,配合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的经纪机构上报房管部门进行购房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需要提交以下资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购房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或军官证等身份证明材料;

(2)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

(3)购房人结婚证;未婚的需提交民政部门开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非本市户籍的还应提交在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5)境外个人购房的应按国家规定(建房[2010]186号)的要求执行。境外个人购房除提交护照、港澳台身份证或回乡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境外个人(不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明;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境外个人名下在境内无其它住房的书面承诺。

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的经纪机构核对上述资料无误后,将购房人及家庭成员信息(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号码、与购房人关系及是否本市户籍)输入到“备案管理网上签约系统”(以下简称:客户端软件)。客户端软件将上述信息实时传到市房产信息中心的合同备案系统,系统查询购房人及家庭成员在限购期间是否在中心城区新购商品住房,并在24小时后在客户端软件中反馈是否符合购房条件,自动记录该查询的时间及查询结果。在系统查询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的经纪机构可撤销该购房人的查询申请。

经查询符合购房条件的,商品房合同备案系统予以开放网上签约和上传数据功能,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的经纪机构可进行网上签约及上报合同备案;不符合购房条件的,将不能进行后续网上签约及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2、网上签约

符合购房条件的,购房双方可以进行正式网上签约,打印并签署纸质合同,同时还将随合同一并打印《家庭购买中心城区商品住房查询结果记录表》(式样见附件1)和《承诺书》(式样见附件2)。

《家庭购买中心城区商品住房查询结果记录表》可供记录查询的时间,以及是否符合购房条件及购房人家庭情况信息;《承诺书》由客户签字确认。上述材料附在每一份纸质合同后。

3、合同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的经纪机构在网上签约后三个工作日内执合同备案上报清册、全套纸质合同、《家庭购买中心城区商品住房查询结果记录表》、《承诺书》打印原件及购房者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到销售项目管辖的合同备案管理部门申报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合同备案管理部门核实购房人及家庭成员信息情况,并作出是否予以接受合同备案。接受合同备案的,应留存一份纸质合同、《家庭购买中心城区商品住房查询结果记录表》和《承诺书》;不接受合同备案的,应退回全套收件资料,并向开发企业出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不予备案通知书》(式样见附件3)。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的经纪机构在三个工作日内持《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不予备案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到市房产登记发证中心办理网上签约注销手续。

4、办理权证

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在购房人购房并完成交房手续后,申请办理所购房屋产权登记时,除应当查验《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收取《家庭购买中心城区商品住房查询结果记录表》和《承诺书》。房产登记管理部门需认真复核购房人及家庭成员信息和住房情况,符合购房条件的,予以登记办证;不符合限购政策规定的,不予登记。

三、其他说明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的经纪机构使用网上签约及合同备案软件的详细操作说明,见《备案管理网上签约系统补充操作说明书》(见附件4)

附件:

1、《家庭购买中心城区商品住房查询结果记录表》

2、《政策提示及承诺书》

3、《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不予备案通知书》

4、《备案管理网上签约系统补充操作说明书》

政 策 提 示

1、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武规政(2011)1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1月15日起,暂定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及能够提供在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中心城区新购一套商品住房;不能提供在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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