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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手写论文的格式模板示范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1-12 07:03:42 | 移动端:纸质手写论文的格式模板示范

篇一:课程论文模板-明细2014.6.17——要求B4纸手写

《 》课程论文

课程号:

任课教师 成绩

1

2

篇二:手写论文格式

(一)题名(Title,Topic)

1、论文格式的论文题目:(下附署名)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 论文题目是一篇论文给出的涉及论文范围与水平的第一个重要信息,也是必须考虑到有助于选定关键词和编制题录、索引等二次文献可以提供检索的特定实用信息。 论文题目十分重要,必须用心斟酌选定。有人描述其重要性,用了下面的一句话:论文题目是文章的一半。 对论文题目的要求是:准确得体;简短精炼;外延和内涵恰如其分;醒目。对这四方面的要求分述如下。

1.准确得体

要求论文题目能准确表达论文内容,恰当反映所研究的范围和深度。 常见毛病是:过于笼统,题不扣文。关键问题在于题目要紧扣论文内容,或论文内容民论文题目要互相匹配、紧扣,即题要扣文,文也要扣题。这是撰写论文的基本准则。

2.简短精炼

力求题目的字数要少,用词需要精选。至于多少字算是合乎要求,并无统一的硬性规定,一般希望一篇论文题目不要超出20个字,不过,不能由于一味追求字数少而影响题目对内容的恰当反映,在遇到两者确有矛盾时,宁可多用几个字也要力求表达明确。 若简短题名不足以显示论文内容或反映出属于系列研究的性质,则可利用正、副标题的方法解决,以加副标题来补充说明特定的实验材料,方法及内容等信息使标题成为既充实准确又不流于笼统和一般化。

3.外延和内涵要恰如其分

外延和内涵属于形式逻辑中的概念。所谓外延,是指一个概念所反映的每一个对象;而所谓内涵,则是指对每一个概念对象特有属性的反映。 命题时,若不考虑逻辑上有关外延和内涵的恰当运用,则有可能出现谬误,至少是不当。

4.醒目

论文题目虽然居于首先映入读者眼帘的醒目位置,但仍然存在题目是否醒目的问题,因为题目所用字句及其所表现的内容是否醒目,其产生的效果是相距甚远的。 有人对36种公开发行的医学科持期刊1987年发表的论文的部分标题,作过统计分

析,从中筛选100条有错误的标题。在100条有错误的标题中,属于省略不当错误的占20%;属于介词使用不当错误的占12%)。在使用介词时产生的错误主要有:①省略主语或第一人称代词不达意后,没有使用介词结构,使辅助成分误为主语;②需要使用介词时又没有使用;

③不需要使用介词结构时使用。属主事的错误的占11%;属于并列关系使用不当错误的占9%;属于用词不当、句子混乱错误的各占9%,其它类型的错误,如标题冗长、文题不符、重复、歧意等亦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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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者姓名和单位

这一项属于论文署名问题。署名一是为了表明文责自负,二是记录作者的劳动成果,三是便于读者与作者的联系及文献检索(作者索引)。大致分为二种情形,即:单个作者论文和多作者论文。后者按署名顺序列为第一作者、第二作者。重要的是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对研究工作与论文撰写实际贡献最大的列为第一作者,贡献次之的,列为第二作者,余类推。注明作者所在单位同样是为了便于读者与作者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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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摘要(Abstract)

论文一般应有摘要,有些为了国际交流,还有外文(多用英文)摘要。它对是论文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其作用是使读者不用阅读论文全文即能获得必要的信息。

摘要应包含以下内容:

①从事这一研究的目的和重要性;

②研究的主要内容,指明完成了哪些工作;

③获得的基本结论和研究成果,突出论文的新见解;

④结论或结果的意义。

论文摘要虽然要反映以上内容,但文字必须十分简炼,内容亦需充分概括,篇幅大小一般限制其字数不超过论文字数的5%。例如,对于6000字的一篇论文,其摘要一般不超出300字。

论文摘要不需要列举例证,不讲研究过程,不用图表,不给化学结构式,也不要作自我评价。 撰写论文摘要的常见毛病,一是照搬论文正文中的小标题(目录)或论文结论部分的文字;二是内容不浓缩、不概括,文字篇幅过长。

为了方便国际交流,很多论文都要求有英文摘要,尤其是在高校里。英文摘要的内容要求与中文摘要一样,包括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四部分。但是,英文有其自身特点,最主要的是中译英时往往造成所占篇幅较长,同样内容的一段文字,若用英文来描述,其占用的版面可能比中文多一倍。因此,撰写英文摘要更应注意简洁明了,力争用最短的篇幅提供最主要的信息。第一,对所掌握的资料进行精心筛选,不属于上述“四部分”的内容不必写入摘要。第二,对属于“四部分”的内容,也应适当取舍,

做到简明扼要,不能包罗万象。比如“目的”,在多数标题中就已初步阐明,若无更深一层的目的,摘要完全不必重复叙述;再如“方法”,有些在国外可能早已成为常规的方法,在撰写英文摘要时就可仅写出方法名称,而不必一一描述其操作步骤。 中英文摘要的一致性主要是指内容方面的一致性,目前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存在两个误区,一是认为两个摘要的内容”差不多就行”,因此在英文摘要中随意删去中文摘要的重点内容,或随意增补中文摘要所未提及的内容,这样很容易造成文摘重心转移,甚至偏离主题;二是认为英文摘要是中文摘要的硬性对译,对中文摘要中的每一个字都不敢遗漏,这往往使英文摘要用词累赘、重复,显得拖沓、冗长。英文摘要应严格、全面的表达中文摘要的内容,不能随意增删,但这并不意味着一个字也不能改动,具体撰写方式应遵循英文语法修辞规则,符合英文专业术语规范,并照顾到英文的表达习惯。

选择适当的时态和语态,是使摘要符合英文语法修辞规则的前提。通常情况下,摘要中谓语动词的时态和语态都不是通篇一律的,而应根据具体内容而有所变化,否则容易造成理解上的混乱。但这种变化又并非无章可循,其中存在着如下一些规律:

1、时态:大体可概括为以下几点。

1)叙述研究过程,多采用一般过去时。

2)在采用一般过去时叙述研究过程当中提及在此过程之前发生的事,宜采用过去完成时。

3)说明某课题现已取得的成果,宜采用现在完成时。

4)摘要开头表示本文所“报告”或“描述”的内容,以及摘要结尾表示作者所"认为"的观点和"建议"的做法时,可采用一般现在时。

2、语态:在多数情况下可采用被动语态。但在某些情况下,特别是表达作者或有关专家的观点时,又常用主动语态,其优点是鲜明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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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键词(Key words)

关键词属于主题词中的一类。主题词除关键词外,还包含有单元词、标题词的叙词。

主题词是用来描述文献资料主题和给出检索文献资料的一种新型的情报检索语言词汇,正是由于它的出现和发展,才使得情报检索计算机化(计算机检索)成为可能。 主题词是指以概念的特性关系来区分事物,用自然语言来表达,并且具有组配功能,用以准确显示词与词之间的语义概念关系的动态性的词或词组。

关键词是标示文献关建主题内容,但未经规范处理的主题词。关键词是为了文献标引工作,从论文中选取出来,用以表示全文主要内容信息款目的单词或术语。一篇论文可选取3~8个词作为关键词。

关键词或主题词的一般选择方法是:

由作者在完成论文写作后,纵观全文,先找出能表示论文主要内容的信息或词汇,这些住处或词汇,可以从论文标题中去找和选,也可以从论文内容中去找和选。后三

个关键词的选取,补充了论文标题所未能表示出的主要内容信息,也提高了所涉及的概念深度。需要选出,与从标题中选出的关键词一道,组成该论文的关键词组。关键词与主题词的运用,主要是为了适应计算机检索的需要,以及适应国际计算机联机检索的需要。一个刊物增加关键词这一项,就为该刊物提高引用率、增加知名度开辟了一个新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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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引言(Introduction)

引言又称前言,属于整篇论文的引论部分。其写作内容包括:研究的理由、目的、背景、前人的工作和知识空白,理论依据和实验基础,预期的结果及其在相关领域里的地位、作用和意义。

引言的文字不可冗长,内容选择不必过于分散、琐碎,措词要精炼,要吸引读者读下去。引言的篇幅大小,并无硬性的统一规定,需视整篇论文篇幅的大小及论文内容的需要来确定,长的可达700~800字或1000字左右,短的可不到1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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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正文(Main body)

正文是一篇论文的本论,属于论文的主体,它占据论文的最大篇幅。论文所体现的创造性成果或新的研究结果,都将在这一部分得到充分的反映。因此,要求这一部分内容充实,论据充分、可靠,论证有力,主题明确。为了满足这一系列要求,同时也为了做到层次分明、脉络清晰,常常将正文部分分成几个大的段落。这些段落即所谓逻辑段,一个逻辑段可包含几个自然段。每一逻辑段落可冠以适当标题(分标题或小标题)。段落和划分,应视论文性质与内容而定。

[]

(七)参考文献

[序号]. 编著者. 书名[M],出版地:出版社,年代,起止页码

[序号]. 作者. 论文名称[J],期刊名称,年度,卷(期),起止页码

篇三:毕业论文书写格式样板

大庆师范学院 本科学生毕业论文

论我国审判公开制度的完善

系别、专业经济管理系、市场营销专业 研 究 方 向 市场营销学 生 姓 名 栾泽溟 学 号 200401010514 指导教师姓名 指导教师职称 助教

2008年 6 月 8 日

论我国审判公开制度的完善

栾泽溟

摘要:审判公开是我国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也是诉讼活动的重要法定原则。审判活动依法公开进行,是我国现行法律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基本要求。在各项审判活动中全面落实审判公开原则,严格规范审判活动,是增强审判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更直接地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提高审判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和法院执法水平的重要举措。本文从审判公开的含义和确立出发,在分析我国审判公开现状的基础上,以审判公开原则的意义为依据,提出了完善我国审判公开制度中不足的的建议。

Abstract: Places on trial publicly is an important legal regime which our country manages state affairs according to law, is also the lawsuit activity important legal principle. The judicial activities carry on publicly legally, is our country current law to the People's court judicial activities essential requirements. Carries out the trial public principle

comprehensively in each judicial activities, the strict standard judicial activities, are strengthen the judicial activities openness and the transparency, on own initiative accepts the society to supervise directly, improves umpire personnel's comprehensive professional quality and the court law enforcement level important action earnestly. This article embarks from the trial public meaning and the establishment, in analyzes our country to place on trial the public present situation in the foundation, take places on trial the public principle the significance as the basis, proposed consummates our country to place on trial in the disclosure system the insufficient suggestion.

关键词:审判公开;制度;司法公正;法院改革

Keywords: open trials; system; judicial justice; court reform

目 录

引言 ...................................................................................................................................... 1

一、审判公开概述 .............................................................................................................. 1

(一)审判公开的内涵 ............................................................................................... 1

(二)审判公开的外延 ............................................................................................... 1

(三)审判公开原则的确立 ....................................................................................... 2

二、我国审判公开原则的现状 .......................................................................................... 3

(一)审判公开原则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3

(二)审判公开原则未能落实的原因探析 ............................................................... 4

三、完善我国审判公开制度的意义 .................................................................................. 5

(一)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 ................................................................................... 6

(二)克服司法行政化倾向 ....................................................................................... 6

(三)预防和清除司法腐败 ....................................................................................... 6

(四)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 ................................................................................... 7

四、完善我国审判公开制度的建议 .................................................................................. 7

(一)树立程序至上的司法理念 ............................................................................... 7

(二)积极推进审判方式改革 ................................................................................... 7

(三)提供审判公开的物质保障 ............................................................................... 8

(四)推进法官的职业化和精英化 ........................................................................... 8

小结 ...................................................................................................................................... 8

注释 .................................................................................................................................... 10

参考文献 ............................................................................................................................ 10

引言

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和判决的宣告,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旁听,允许新闻界依法公开采访、公开报道。也就是说,法院开庭审判案件,除休庭评议这个程序是秘密进行的以外,其他审判程序即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和判决的宣告,均公开进行,不仅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而且向其他公民公开,向社会公开。审判公开是司法公正的保障,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法律制度,是诉讼活动的重要法定原则。当前,尽管我们已从制度上确立了公开审判原则,并力求将其贯彻于法院审判活动之中,然而这一制度并未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保障功能。因此,有必要从制度层面进一步完善审判公开,以程序公开促进案件实体公正,实现公正司法的目标。

一、审判公开概述

(一)审判公开的内涵

审判之所以要求公开,从根本上是由人民法院所独具的特性所决定的。因为法院是国家的法院,而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所以法院归根结底是人民法院。既然法院属于人民的法院,那么人民就有权利知道和了解法院是如何进行审判活动的。正是这一特性决定了审判机关将其全部活动向社会公开,这是审判公开的内在根源。同时,审判公开通过将审判活动置于阳光之下而获得了社会对司法的支持和信赖。使人们获得实现正义的感觉,是获取社会支持和公信力的重要手段。只有审判公开才能促进司法公正,防止司法的恣意和专断。

(二)审判公开的外延

审判公开的外延就是公开审判的外在表现形式,它是以法官严格履行审判义务为核心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司法程序和裁判规则公开,包括法律法规以及司法机关的各种具体运作规则,尤其是内部裁判规则都应当向社会公布;二是立案公开,包括公开立案条件和收费标准,建立诉讼和执行风险告知制度。公开审判人员信息;三是庭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凡是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都做到公开审理,建立公民旁听制度,实行案件阳光审理,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录播或直播有重要影响的案件的庭审实况,将法院的审判活动从法庭延伸到千家万户;四是裁判文书公开。主要是强调裁判文书的说理性,让当事人胜的明白、

输的服气。裁判文书应当坚持“四公开”,诉讼程序公开、诉辩意见公开,举证、质证、认证内容公开,裁判理由和裁判结论公开;五是执行程序公开,对执行程序中的重大事项举行公开听证。另外,有的法院还允许公民持身份证查阅裁判文书。许多法院建立了自己的互联网,向公众公布法院开庭公告、审理流程、裁判文书、典型案例、司法动态等内容。一些法院还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就法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业务决策以及重大典型案件的审理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

(三)审判公开原则的确立

审判公开原则是指除法律明确规定的几类特殊案件外,法院在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时应公开进行,公民可以到法院旁听,新闻记者也可以采访和报道。

在欧洲中世纪的漫长岁月中,宗教裁判盛极一时。该裁判以教皇为最高首脑,裁判官由教皇任命并直接控制,不受地方教会和世俗政权的监督制约。裁判所残酷迫害“异端分子”以及反对封建势力的人士,包括进步思想家和自然科学家,对他们秘密审讯,严刑拷打。宗教裁判从本质上讲是一种秘密裁判,它为司法专横,法官擅断提供了极大空间。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针对封建时代的秘密裁判,提出审判公开原则。1764年意大利杰出的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①的重要思想,首倡公开审判。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许多国家都在立法中确认了审判公开原则,如1791年12月15日美国宪法修正案第6条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享有:由犯罪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理。”到19世纪,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如法国、德国等都相继确立了这一原则。

20世纪上半叶,审判公开原则几乎被世界各民主国家所接受,并被确立为一项基本原则。然而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德、意、日等国的法西斯对于政治犯、战俘、平民,不经审判而由特务机关秘密刑讯,审判公开原则被肆意践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二战结束后,各国人民进行了深刻的历史反思,重新确立了审判公开原则,战后的日本于1946年宪法第82条规定:“法院的审讯及判决应在公开法

③庭进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169条规定:“在审判庭上进行的程序,②

包括宣示判决和判令,都应公开。”④不仅如此,审判公开还得到了国际上的认可,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规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⑤该组织1966年2月16日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进一步规定:“所有的人在法庭上和裁判面前一律平等。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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