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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研究生三助实施方案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04-16 10:32:45 | 移动端:大学研究生三助实施方案

大学研究生三助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调动研究生参与科学研究、教学实践和学校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建立创新型、应用型的人才培养机制,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同时也为帮助生活贫困的研究生完成学业,学校决定设立研究生教学助理(简称“助教”)、研究助理(简称“助研”)和管理助理(简称“助管”),以上三类岗位合称“三助”。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三助”实施办法。

  一、组织机构

  由学校成立“三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为“领导小组”),其成员包括研究生部、教务处、科研处、发展规划处、财务处、组织人事部和学生工作部(处)的负责人。领导小组对“三助”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和监督实施,制定“三助”工作的总体原则和年度工作方案,审定“三助”工作年度经费发放方案,检查“三助”工作执行情况,评估“三助”工作的年度总结。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二、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

  1.拟聘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以及申请的条件提出设岗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定岗。(详见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2.同一学期内每位在岗在职教师申请的助教岗位与助研岗位不得超过5个。超过部分,经费自筹发放。

  3.全脱产在校研究生均有资格提出申请,每人每次只能申报一个岗位。

  4.学生工作部(处)会同聘用单位确定受聘学生,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

  5.如有以下情况者不予录用:上一学期受违纪处分(含通报批评)、有重修课程;对于助教、助研、助管岗位期末考评综合考核系数低于0.6的同学,在校期间将一律不再聘用。

  6.聘用单位与受聘学生应签订书面协议书。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合格,再转为正式聘用,聘期为一学期。

  三、管理考核

  1.受聘学生由学生工作部(处)会同教务处、研究生部、科研处、发展规划处及聘用单位共同管理与考核,聘用单位(教师)负有对受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及业务工作指导的义务。

  2.学生工作部(处)定期和不定期对受聘学生“三助”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不合格者或聘用单位认为不宜聘用者有权予以解聘。

  3.在聘期内受到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自动解除协议。

  四、经费管理

  1.助教、助管经费由学校专款支付;助研经费由学校专款支付50%,剩余50%由聘用导师从课题经费中支付。

  2.“三助”津贴由学生工作部(处)会同财务处发放。(详见第五章)

  第二章 助教工作

  一、岗位设置

  教学助理主要指教辅类助教。

  1.本科和研究生课程助教由各学院根据教学需要提出申请。

  2.助教按课程设岗:本科生课程和硕士生课程助教岗位按照4:1的比例设置。

  可以申请1个助教岗位的本科生课程有:⑴公共基础课、文理基础课(其中,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等思想政治理论课必须为120人上以上的大班课程);⑵除⑴以外的精品课、大班课(120人以上)、双语课、实验课等课程。可以申请2个助教岗位的本科生课程有:课程门数超过3门;双语课(或实验课)门数超过2门;课程班数超过5个;单班学生人数超过200人或学生总人数超过400人;其他经批准的情况。

  可以申请1个助教岗位的硕士研究生课程有:⑴公共必修课、学科基础课;⑵重点建设课程;⑶选修该门课程的研究生超过20人的课程。

  同一学期每个教师申请的本科生课程助教岗位不超过2个。同一学期每个教师申请的硕士研究生课程助教岗位不超过1个。超过学校允许的助教岗位,经费自筹。

  3. 除申请双语课程、实验课程等本科生课程助教岗位的教师外,申请助教岗位的教师须为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或同等职称)或取得博士学位的在职在岗教师。

  4.申请本科生课程和硕士生课程助教岗位的教授、副教授须在一学年内独立讲授1门总学时不低于32学时的本科生课程。

  5.申请硕士生课程助教岗位的教师,其所讲授的硕士研究生课程总学时不低于32学时。

  6.教务处和研究生部根据教学工作的需要分别审核确定本科生课程和硕士生课程的设岗计划。

  二、人员聘用

  1. 本科生课程的助教由相关专业的博士、硕士研究生担任,硕士生课程的助教由相关专业的博士研究生担任。

  2. 助教面试由聘用单位和主讲教师负责。

  三、岗位职责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协助主讲教师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

  2.收集教学资料,配合做好教学准备工作。

  3.安排课堂练习,批改作业。

  4.参与辅导答疑。

  5.随堂听课,承担教辅工作的研究生应出席主讲教师的课堂教学,每月至少两次(主讲教师有额外要求的以教师要求为准)。

  6.收集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并及时向主讲教师反映。

  7.参与实验、实习指导。

  8.完成主讲教师布置的与教学相关的其他教辅工作。

  四、工作时间

  每周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6-8小时。

  五、管理考核

  1.受聘学生在聘期内由聘用单位和主讲教师进行管理。

  2.学期结束前受聘研究生须向主讲教师递交工作总结,主讲教师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进行评估后报主管教学院长(主任)审核。

  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学生,除承担教学责任外,由学生工作部告知聘用单位终止其助教资格:(1)所任课程中超过1/3的学生表示不满意;(2)其它违纪或不适于做助教的情况。

  第三章 助管工作

  一、岗位设置

  1.助管岗位包括班主任管理岗位和行政管理岗位,一般情况下录用家庭经

  济困难的学生。

  2.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报经学生工作部、组织人事部同意后设岗。每个部门原则上设置1-2个岗位(原则上不超过2名,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岗位的应单独提出书面申请)。每个学院或中心设置1-3个岗位(原则上不超过3名,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岗位的应单独提出书面申请)。

  二、人员聘用

  1. 本科生班主任由博士、硕士研究生担任,硕士生班主任由博士研究生担任。

  2. 助管面试工作由聘用单位负责。

  三、岗位职责

  1.班主任管理岗位职责:

  (1)思想政治教育:在思想上,帮助同学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及时了解、掌握和反映学生思想动态,开展有特色的思想教育活动。

  (2)班级日常管理:督促学生遵守校规校纪,协助处理违规违纪行为。指导班级班委、团支委的工作,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

  (3)学习生活指导:督促同学们的学习,关注其思想动态。解答学生关于学习、生活、就业等方面的种种疑惑,力所能及地提供相应的帮助。

  (4)综合考评:负责每学期对同学的综合测评、评优、评奖工作的组织实施。

  2.行政管理岗位职责: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协助聘用单位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2)诚实守信,爱岗敬业,遵守劳动纪律,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3)团结协作,勤奋工作,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4)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保守相关机密。

  四、工作时间

  每周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6—8小时。

  五、管理考核

  1.受聘学生在聘期内由聘用单位管理。

  2.学期结束前受聘学生须向聘用单位递交工作总结,聘用单位根据受聘学生工作表现,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进行评估。

  第四章 助研工作

  一、岗位设置

  1. 承担校级以上(含校级)课题项目的博士研究生导师、硕士研究生导师均可提出申请。

  2. 科研处、发展规划处和学生工作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设岗计划。

  3. 申请设置助研岗位的课题须为有效结题期内的纵向课题,不包括横向课题,也不包括研究生自己申请并完成的课题项目以及导师与所带研究生共同署名的课题项目。

  4. 每个课题项目在研究期内只设立1个岗位,每位教师申请的助研岗位(无论课题数量多少)均不超过2个。

  二、人员聘用

  受聘学生面试由聘用单位和聘用导师负责。

  三、岗位职责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诚实守信,爱岗敬业,遵守劳动纪律,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3.团结合作,顾全大局,保质保量完成工作。

  四、工作时间

  每周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6—8小时。

  五、管理考核

  1.受聘学生在聘期内由聘用单位和聘用导师进行管理。

  2.学期结束前受聘学生需向聘用导师递交工作总结,导师根据受聘学生工作表现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进行评估后报主管教学院长(主任)审核。

  第五章 津贴标准

  1.“三助”津贴以逐月按比例和聘期期末考核兑现相结合的方式分为基本津贴和绩效津贴两部分。聘期内每月末发放基本津贴,每学期结束前发放绩效津贴。

  2.受聘学生每月完成基本工作量,发放基本津贴200元。

  3.每月绩效津贴原则上根据工作小时数、聘用单位的综合评价在每学期期末集中考核,特殊情况作特别处理。具体办法如下:

  (1)根据工作小时数确定基准绩效津贴,再由各聘用单位做出的综合评价确定综合考核系数对基准绩效津贴进行调整。

  (2)工作小时数24小时/月以下(含24小时)或综合评价不合格的绩效津贴为0。

  (3)各工作小时区间基准绩效津贴为:

  ①工作小时数32小时/月以上,基准绩效津贴为125元。

  ②工作小时数28—32小时/月(含32小时),基准绩效津贴为100元。

  ③工作小时数24—28小时/月(含28小时),基准绩效津贴为75元。

  (4)综合评价:

  ①综合评价为优秀,综合考核系数为1。

  ②综合评价为良好,综合考核系数为0.8。

  ③综合评价为合格,综合考核系数为0.6。

  4.总津贴数=基本津贴+各工作小时区间基准绩效津贴×综合考核系数

  第六章 附 则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6日起实施,以前的相关规定同时作废。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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