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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企业劳动用工风险评估监督行动的方案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04-16 10:31:56 | 移动端:关于开展企业劳动用工风险评估监督行动的方案

关于开展企业劳动用工风险评估监督行动的方案

  一、行动宗旨:

  为更好地加强和规范全市各类企业劳动用工管理,通过开展劳动用工风险评估和监督专项行动,提出建议和整改意见,帮助企业降低用工风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升企业经营者的依法用工意识、工会的维权监督意识,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助推我市依法治企和法治经济工作。

  二、行动目标:

  用三年时间,由市总工会牵头,政法委、法院、总工会、人社局、司法局、安监局、工商联等相关部门对全市企业分批次、分类型进行一次劳动用工风险评估。一方面企业进行自查自纠,自我规范,另一方面工会协同有关部门,督促企业加强用工规范,推荐应对风险的解决办法和策略,督促整改,形成长效机制。

  三、实施步骤:

  1、企业风险点自评(2015年8—9月)

  2、专业性评估(2015年10月—2017年底)

  2015年10—12月 对规模以上及存在用工风险的100家企业进行巡诊式评估监督;

  2016年重点安排规模以上及存在用工风险的200家企业进行巡诊式评估监督;

  2017年对前两轮未巡诊的企业进行评估监督,同时对整改未到位的企业进行重点督查整改。

  3、整改和推进(巡查一批,整改一批)

  自评和专业评估后,总工会牵头,根据分值对照情况对企业进行分类提醒督查。分值在70—80分的,进行提醒和督查,分析企业劳动用工存在不足,提出解决办法和应对策略;分值低于70分的,属于重点督查对象,会同人社、劳动监察共同下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建议书》,并联合司法局、安监局等部门,对其进行帮助检查和限期改正。每轮督查整改后,注重“回头看”、“回头查”,建立长效督促机制,确保督查取得实效。

  四、基层工会工作要点:

  各镇、园区、办事处工会,有关系统(行业)工会,须认真学习扬州市《关于在全市开展企业劳动用工风险评估监督行动的通知》文件,向分管领导报告该项工作,并联系人社、安监、企管等部门确保完成企业风险点自评工作,并请尽快认真落实下列工作。

  1、组织辖区所有企业于2015年8—9月份进行自查,认真填写并上交劳动用工风险点列表(表一)、风险点自评表(表二)。

  2、10月10日前,各镇、园区,办事处及相关系统(行业)进行汇总并填写风险点明细表(表三)备查。

  3、10月10日后,按照企业自评情况,配合上级部门对企业进行评估及整改。

  附件2:

  扬州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扬州市总工会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扬州市司法局

  扬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扬州市工商业联合会

  扬州市企业联合会

  扬工发〔2015〕27号

  关于在全市开展企业劳动用工风险评估监督行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依法治理领导小组、法院、总工会、人社局、司法局、安监局、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工会,市直各产业工会:

  为更好地加强和规范全市各类企业劳动用工管理,通过开展劳动用工风险评估和监督专项行动,提出建议和整改意见,帮助企业降低用工风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升企业经营者的依法用工意识、工会的维权监督意识,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助推我市依法治企和法治经济工作。

  一、活动原则

  (一)整合资源,合力推进。整合政法、法院、人社、司法、安监、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等部门资源,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评估和监督行动;充分发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会法律援助志愿者、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三支队伍,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为抓手,共同参与评估和监督行动。

  (二)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对过去存在用工违规的企业以及规模以上企业分批次进行认真评估督查,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通过评估监督行动,抓住正反面典型的宣传,引导企业守住法规底线。

  (三)加强督查,取得实效。严格按照评估内容、要求、程序进行自查和评估督查,及时提供政策指导和咨询服务;对自查、督查存在问题的企业,要加强长效督促,确保整改取得实效。尤其要强化整改和督查反面典型。

  二、活动目标

  用三年时间,由两级总工会牵头相关部门对全市企业分批次、分类型进行一次劳动用工风险评估。一方面企业进行自查自纠,自我规范,另一方面工会协同有关部门,督促企业加强用工规范,推荐应对风险的解决办法和策略,督促整改,形成长效机制。市本级,2015年重点安排对市区及各功能区规模以上及存在用工风险的100家企业进行巡诊式评估督查;2016年重点安排对市区及各功能区规模以上及存在用工风险的200家企业进行巡诊式评估监督;2017年对前两轮未巡诊的企业进行评估监督,同时对整改未到位的企业进行重点督查整改。各县(市、区)根据各自实际,在三年时间内,采取适当的组织方式,全面推进本地区县、乡两级企业用工风险评估,并将实施方案、典型案例等报市总工会。

  三、服务对象

  全市各类企业。

  四、参加人员

  1、市、县两级政法委、法院、总工会、人社局、司法局、安监局、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等部门;

  2、市总工会法律援助团律师及志愿者成员,全市部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部分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员。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2015年6月至7月)

  对全市开展企业劳动用工风险评估监督行动的意义进行广泛宣传,积极营造氛围,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发动全市各类企业积极参加到活动中。对开展劳动用工风险评估监督行动的程序和风险点的内容进行宣传,前期做好风险点的梳理排列工作和征求意见,内容涵盖招聘入职、劳动合同签订、试用期管理、工资管理、考勤管理、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解除、违纪制度、假期管理、岗位管理、职业卫生与安全管理等方面,征求企业、职工、人社、安监等意见和建议。对参加每轮检查的企业提前告知,要求企业做好劳动合同、考勤、工资、劳动安全等相关台账资料的准备工作。

  (二)风险点自评(2015年8月至年底)

  企业根据劳动用工风险评估程序进行自查,通过自我对照,按照劳动用工风险点列表情况进行自我测评和自我打分。自评后可选择三种方式进行诊断:问诊、约诊、会诊。“问诊”是企业结合劳动用工风险点列表进行自查的情况,针对扣分点,可通过“12351”热线电话咨询、市总工会官方微信等咨询方式进行诊断后,进行自我改正和提高;“约诊”是企业结合劳动用工风险点列表进行自查的情况,针对扣分点,要求市总工会组织专业人士,对其进行指导,进行自我改正和提高:“会诊”是企业结合劳动用工风险点列表进行自查的情况,针对疑难问题,市总工会组织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专门会商解决,更好地帮助企业改正和提高。企业通过自我评估,对本单位劳动用工风险情况进行自我了解,寻求多种方式进行诊断,不断改正、完善、提高。

  (三)专业性评估(2015年8月起至2017年底,分四轮进行)

  结合第一轮企业的自我评估情况,由两级工会牵头进行“巡诊”。“巡诊”由工会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工会劳动法律援助律师和志愿者、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员等进行专业性评估。评估范围包括:一是对自我评估达标的企业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评估检查;二是对自我评估不达标的企业进行专门检查。巡诊内容,主要针对扣分点,检查其整改情况,对未整改到位的,提出整改办法和建议,限期进行整改和完善。

  (四)整改和推进(巡查一批,整改一批)

  自评和专业评估后,两级总工会牵头,根据分值对照情况对企业进行分类提醒督查。低于第一层次分值的,进行提醒和督查,分析企业劳动用工存在不足,提出解决办法和应对策略;低于第二层次分值的,属于重点督查对象,会同人社、劳动监察共同下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建议书》,并联合司法局、安监局等部门,对其进行帮助检查和限期改正。每轮督查整改后,要注重“回头看”、“回头查”,建立长效督促机制,确保督查取得实效。

  六、组织宣传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工会组织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与当地政法、法院、人社、司法、安监、工商联等相关部门密切合作,精心组织行动,及时部署和抓紧落实,对行动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沟通,确保活动有序开展,切实解决企业用工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二)规范评估程序

  各级工会要按照评估监督流程开展行动。一是企业工会要按照程序逐一对照风险排列表进行自我评估;二是工会劳动法律援助志愿者、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员等要按照程序进行专业性评估,确保评估务实、公平、公正;三是工会、人社、司法、安监等部门要按照流程督查进行整改,确保企业整改及时到位,结果公正。

  (三)建立长效机制

  建立企业开展劳动风险用工评估监督行动长效机制,定期开展评估监督,适时督促企业加强劳动用工规范,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调研总结,定期组织“回头看”,不定期为企业把脉问诊,常态化为企业咨询服务,更好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注重典型宣传

  对企业用工风险评估监督行动中好的企业典型、做法及时进行宣传总结,积极营造氛围。对风险点较多,且整改不到位的企业,进行通报,以示警示。在督促企业提升管理,依法治企的基础上,更好地服务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用工氛围,共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附:

  1、劳动用工风险点列表

  2、风险点自评表

  3、风险点明细表

  4、专业性评估表

  5、风险解决方案表

  扬州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扬州市总工会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扬州市司法局 扬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扬州市工商业联合会 扬州市企业联合会

  2015年6月11日

  附表一:

  劳动用工风险点列表

  评估项目风险点表现形式列举存在情况备注

  没有个别少数普遍

  一、招聘、入职管理1、招工简章中存在就业歧视1、性别;2、学历;3、形象;4、身高;5、婚否;6、户口等

  2、招工简章的录用条件未明确岗位要求1、岗位要求含糊、不明确

  3、发出要约形式的书面录用通知书1、没有书面通知书;2、书面通知书的格式不规范

  4、扣押劳动者证件1、身份证;2、专业技术证;3学历证书;4、暂住证;5、护照;6、户口本等

  5、向职工收取财物1、合同违约金;2、服装费;3、培训费;4、劳务中介费;5、押金等

  6、未核实职工身份证明、学历及工作经历等职工的身份、学历及工作经历等不符合法律规定、不符合岗位要求

  7、录用未满16周岁的职工童工

  8、职员没有签收规章制度职工对规章制度不知道、不了解

  二、劳动合同签订及续签9、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无书面劳动合同

  10、未及时订立劳动合同因单位原因,合同签订时间与入职时间不一致

  11、因职工原因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因职工原因,合同签订时间与入职时间不一致

  12、存在免除单位法定责任、排除职工的法定权利条款用人规章制度中存在不合理、不合法、不合情的规定

  合同中要求职工放弃法定权利,免除单位法定责任的条款

  13、违法设定违约金约定与服务期、竞业限制无关的违约金

  14、未按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不签订劳动合同

  15、未按时续签劳动合同前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后,一段时间内双方无劳动合同

  16、未按规定延续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6种情形之一,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三、试用期管理17、约定的试用期期限不符合规定试用期期限超过法律规定

  18、约定一次以上的试用期试用期两次或两次以上

  19、约定试用期的对象违规与同一劳动者约定两次或两次以上试用期

  20、签订只含试用期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等于试用期期限

  四、工资管理21、工资的结构划分不规范未区别基本工资、加班工资等

  22、未及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未按月足额发放工资、加班工资

  23、加班费基数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加班费基数低于扬州市最低工资

  24、未与职工约定劳动报酬或者约定不明 劳动合同未约定劳动报酬,或约定含糊

  25、约定的工资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应发工资低于扬州市最低工资

  26、劳动定额的确定不科学,缺乏合理性劳动定额高于行业标准,或职工无法完成

  27、提成工资制中,无底薪或底薪过低 每月无工资或应发工资低于扬州市最低工资

  28、法定节假日、婚丧假、年休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工资支付不合法1、工资支付周期不符合相关规定;2、工资支付标准不符合相关规定等

  29、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不合法1、工资支付周期不符合相关规定;2、工资支付标准不符合相关规定等

  30、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专项集体合同单位无专项集体合同

  31、缺乏调薪的相关约定双方没有增长或降低工资的约定

  五、考勤管理32、考勤记录未经过职工签字确认,并保存2年1、考勤记录没有给职工签字;2、考勤记录没有保存两年

  33、职工未按时上下班没有办理确认手续1、职工迟到、早退没有考勤确认;2、职工加班没有考勤确认

  34、未制定考勤管理制度单位无考勤管理制度

  35、考勤制度的制定程序不合法考勤制度的制定没有经过民主程序

  六、劳动合同终止36、与处于医疗期内的职工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与病假职工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37、与处于“三期”的女职工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与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违法终止劳动关系

  38、违法与没有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职工终止合同没有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就与职工违法终止合同

  39、与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的疑似职业病的职工终止合同职工疑似职业病,还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内,违法终止合同

  40、与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时间超过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终止合同当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时间超过15年的,违法终止合同

  41、员工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违法与其终止合同职工应当签订第三次劳动合同时,单位违法终止其合同

  42、劳动合同期满未及时终止,职工仍在本单位工作,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签订新的合同,职工继续工作

  43、在服务期未满的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要求职工支付违约金单位终止合同时,服务期未到期,单位要求职工支付违约金

  七、劳动合同解除44、违法与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时,违法解除合同

  45、违法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与工伤职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46、违法与服务期内的职工强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前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47、未保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据未保存双方协商解除的谈话记录等书面材料

  48、未保留职工提出协商解除的书面证据 未保存职工要求协商解除的申请、离职单等

  49、试用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未向职工说明解除理由未说明解除理由,就与试用期内的职工解除合同

  50、试用期结束后仍以职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已经结束,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职工违法解除合同

  51、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未通知工会单位单方解除合同,没有提前告知工会

  八、违纪管理52、缺乏违纪行为处罚制度对违纪行为,单位规章制度没有规定

  53、违纪行为处罚的规定缺乏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单位规定的违纪行为不合理或太笼统或无法操作

  54、违纪证据不充分单位不能证明职工存在违纪行为

  55、处罚措施不当处罚过轻或过重

  56、未按程序对职工进行违纪处罚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程序处罚

  57、违纪行为处罚不及时违纪行为发生很久以后才处罚

  58、违纪处分未经职工签字确认违纪处分没有告知职工

  九、岗位管理59、未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调职调岗调薪事项合同中没有关于调职调岗调薪事项的条款

  60、调职调岗调薪约定事项不合理关于调职调岗调薪约定违反公序良俗

  61、未制定岗位职责或业绩目标,或未经职工签字确认 没有制定岗位职责或业绩目标,或没有告知职工岗位职责、业绩目标

  62、调职调岗时缺乏职工不胜任工作依据在没能说明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随意调职调岗

  63、调岗行为不合理调整后的岗位与原岗差距太大

  64、对劳动者拒绝合理调岗处理方式不恰当职工拒绝调岗后,单位处理过激,比如立即解除、开除等

  65、劳动者对调岗行为未签字确认调岗行为未告知劳动者

  十、假期管理66、未按规定落实带薪年休假职工无带薪年休假或休假天数少于法律规定

  67、未按规定落实公休假、法定节假日,或给予相应补偿1、没有安排公休假、法定节假日;2、或安排的天数少于法律规定;3、没有支付相应的补偿、加班费

  68、未按规定落实病假待遇未发放病假工资

  69、未按规定落实婚、产假,并支付相应工资1、没有安排婚假、产假;2、假期未达到法定天数;3、婚假、产假期间,未支付相应工资

  70、公休假、法定节假日、年休假计算标准不符合规定未按照法律规定,计算公休假、法定节假日、年休假

  十一、工作时间71、用人单位未经职工同意强制安排职工加班;每日工作法定工作8小时外,用人单位未与职工协商额外增加工作时间单位单方强制安排职工加班,或每日法定8小时工作时间外,职工没有同意,单位额外增加工作时间

  72、未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73、采取特殊工时制,未按规定给予休息等未安排特殊工时制工作人员休息

  十二、社会保险管理74、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未缴纳社保

  75、与职工签订员工自愿不参加社保的协议 与职工签订协议,让职工自愿不参加社保

  76、向职工支付高薪替代缴纳社会保险,让员工自行参加社保未缴纳社保,发放社保补贴给职工,让职工自行缴纳社保

  十三、集体合同77、未建立集体协商机制无集体协商机制

  78、协商代表确定程序不规范参加协商的职工代表没有按照规定程序选举

  79、限定集体合同的适用对象集体合同只适用部分职工

  80、签订集体合同未履行法定程序未按照法定程序签订集体合同

  十四、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公示81、规章制度的制定未履行法定民主程序 未经过民主程序制定规章制度

  82、未保留民主程序的书面证据 无经过民主程序的书面材料(比如召开职代会、职工大会的通知,签到表,会议议程等)

  83、规章制度未向员工公示或告知 规章制度制定后,没有公示或告知员工

  84、规章制度公示方法不当,不到位 规章制度公示方法不恰当,没有能够让职工知晓

  85、规章制度中存在不合法、不合理的内容 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合法、违背公序良俗

  十五、劳务派遣86、违法使用劳务派遣工(违反“三性”规定、超量、超比例)劳务派遣工不符合“三性”规定,或人数比例超过规定

  87、未实行“同工同酬”,为给劳务派遣用工缴纳社会保险 劳务派遣工与用人单位职工采用不同的工资分配制度,没有为劳务派遣工缴纳社保

  88、未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协议,并告知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没有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没有告知劳动者派遣协议内容

  89、未建立工会组织单位没有成立工会

  十六、工会劳动法律监督90、企业未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劳动法律监督员单位没有成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没有劳动法律监督员

  91、用人单位无故妨害劳动法律监督员履行职责1、以占用工作时间等为由扣减其履行职责期间的工资福利;2任期内,用人单位无故调动其工作岗位、降低职级、免除职务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92、单位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表现出拒绝或抗拒的态度用人单位拒绝或者阻挠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拒绝向工会及其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提供相关资料的;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隐匿、毁灭资料的

  93、用人单位接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后,未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并书面告知工会单位没有在15个工作日内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做出处理意见,并且没有告知工会

  十七、职业卫生与安全管理94、未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操作规程、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未建立安全操作规程、未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95、用人单位未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未告知可能职业危害,未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单位没有配套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未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没有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危害

  96、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保险费,用人单位不为职工支付法律规定的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待遇费用的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没有支付职工相应的工伤待遇费用(比如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等)

  97、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未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职工发生工伤时,单位未及时将职工送到医院救治或未采取其他急救措施

  十七、职业卫生与安全管理98、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未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99、与工伤职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100、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单位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从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

  注:对照查找,在存在的风险点情况内打钩。

  附表二:

  风险点自评表

  企业名称: 所属产业:

  1、完整评估共   项,共计   个风险点。未评估项目   个,遗漏风险点   个。

  2、本次自评存在劳动用工风险点共    个,其中个别 个,少数   个,普遍   个;

  3、对照评分标准:共扣__ __分,最后得   分。

  (个别扣0.2分,少数扣0.5分,普遍扣1分)

  4、自我评价:(在对应的后面划“√”)

  未达标 达标 良好 优秀

  (达标为70分,良好为80分以上,优秀为90分以上,未达标为70分以下)

  5、对风险点的建议:

  年 月 日

  附表三:

  风险点明细表

  企业名称: 所属工会

  序号风险点编号风险点项目存在问题造成损失备注

  年 月 日

  附表四:

  专业性评估表

  企业名称: 所属产业:

  1、完整评估共   项,共计   个风险点。未评估项目   个,遗漏风险点   个。

  2、本次专业性评估存在劳动用工风险点共   个,其中个别   个,少数   个,普遍   个;

  3、对照评分标准:共扣______分,最后得   分。

  (个别扣0.2分,少数扣0.5分,普遍扣1分)

  4、专业性评估评价:(在对应的后面划“√”)

  未达标 达标 良好 优秀

  (达标为70分,良好为80分以上,优秀为90分以上,未达标为70分以下)

  5、整改建议:(具体见风险解决方案表)

  6、整改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五:

  风险解决方案表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所属工会

  风险点

  风险内容

  风险后果

  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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