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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毕业论文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09-05 13:46:35 | 移动端:电大法学毕业论文

篇一: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

毕业设计(论文、作业)评审表

题 目:论共同犯罪

姓 名 教 育 层 次开放本科 学 号 分 校衡水电大 专 业 法 学 教 学 点 直属班 指 导 教 师日 期年月

学员

姓名

年龄

工作单位

饶阳县饶阳镇人民政府

论 文 题 目

论共同犯罪

论 文 内 容 提 要

一、共同犯罪概述

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疑难而复杂的问题

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对刑事审判具有重要意义

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

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统一

因此在共同犯罪中我们应当将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的大小考虑进去

将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分工情况来看 日

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类

二、单位共同犯罪

单位犯罪是经单位组织决策机构后形成的整体意志

这种单位整体意志由单位内部组织中的自然人行为转化为单位的犯罪行为

因此

在通常情况下

以共同犯罪的一般标准来评判

单位犯罪是以共同犯罪形态出现的

这也是立法对单位犯罪往往规定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原因

三、关于片面共同犯罪理论

所谓的片面共同犯罪

是指单方面具有与他人共同参与犯罪的的故意的情形

片面共犯具有

主观联络的单向性

主观上的直接故意性

客观行为上的协同利用性

共同犯罪人类型的多样性

片面共犯的确立可以是片面共犯找到法律上的依据

使其能够罚当其罚

罪当其罪

目 录

一、论文摘要............................................................ 1

二、论文正文............................................................ 2

(一)共同犯罪的概述................................................ 2

(二)单位共同犯罪................................................... 4

(三)关于片面共同犯罪的理论 ................................. 5

三、参考文献.................................................................. 8

论共同犯罪

论文摘要:

一、共同犯罪概述

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疑难而复杂的问题

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对刑事审判具有重要意义

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

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统一

因此在共同犯罪中我们应当将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的大小考虑进去

将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分工情况来看

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类

二、单位共同犯罪

单位犯罪是经单位组织决策机构后形成的整体意志

这种单位整体意志由单位内部组织中的自然人行为转化为单位的犯罪行为

因此

在通常情况下

以共同犯罪的一般标准来评判

单位犯罪是以共同犯罪形态出现的

这也是立法对单位犯罪往往规定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原因

三、关于片面共同犯罪理论

所谓的片面共同犯罪

是指单方面具有与他人共同参与犯罪的的故意的情形

片面共犯具有

主观联络的单向性

主观上的直接故意性

客观行为上的协同利用性

共同犯罪人类型的多样性

片面共犯的确立可以是片面共犯找到法律上的依据

使其能够罚当其罚

罪当其罪

关键词:共同犯罪;单位共同犯罪;片面共同犯罪;形态;特征;存在必要性

一、共同犯罪的概述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及其成立条件

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疑难而复杂的问题

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对刑事审判具有重要意义

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

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从该条的规定

我们可以看出

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统一

大部分学者认为

只有在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之间才能构成共同犯罪

所谓共同必须是:1、各共犯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2、各共犯人主观上彼此沟通、互相联络

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

而是和他人一起共同实施犯罪[1]

但是同时我国刑法也规定了几种不能构成共同犯罪的形式: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

不成立共犯;2、同时犯不成立共犯;3、间接正犯不成立共犯;4、故意犯与过失犯的某些行为彼此联络或联系

不成立共犯;5、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6、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

不构成共同犯罪;7、事先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

不构成共同犯罪;8、所谓"片面共犯"不是真正的共犯;9、法人犯罪不是共同犯罪 法人犯罪是法人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实施的犯罪

因此它不是共同犯罪

法人内部直接参与犯罪实施的人也不成立共同犯罪他们之间的关系不是共同犯罪的关系 而是作为法人有机整体内部的诸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关系

简单说就是法人实施犯罪时的内部结构

如果是法人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两种情况:1、两个或两个以上法;2、一个或一个以上法人与一个或一个以上自然人共同故意犯罪[2]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

也即共同犯罪的结构是指各共犯人的故意犯罪行为之间相互联系

相会作用的方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不同起身会危害性就不同

我国刑法只规定了构成共同犯罪的一般条件和犯罪集团

在理论上

则从不同角度

根据不同标准将共同犯罪划分为多种形式

1、犯罪能否由一个人能够单独实施形成为标准进行划分

分为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时

就是任意共同犯罪;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

就是必要的共同犯罪

2、以共同犯罪形成的时间为标准

可以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

各共犯人已经形成共同犯罪故意

就实行犯罪进行了策划或商议的

就是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在刚着手实行或者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 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3、以共同犯罪行为的分工为标准划分

可以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行犯罪时

就是简单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犯罪存在实行、组织、教唆、帮助等分工时

就是复杂共同犯罪

4、以有无组织形式为标准来划分

可以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集团共同犯罪[3]人共同故意犯罪;一般共同犯罪是指没有组织的共同犯罪

二人即可构成

没有组织、没有首要分子

不存众人随时参与状态的共同犯罪或是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众人所实施的共同犯罪;特殊共同犯罪是指集团犯罪

即三人以上有组织实施的共同犯罪

实施犯罪的组织称为犯罪集团

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三)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在刑罚的处理上

为了体现法律的公正

使共同犯罪人能够罚当其罚

罚当其罪

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则得以体现

因此在共同犯罪中我们应当将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的大小考虑进去

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分工情况来看

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类[4]

由于将共同犯罪人在犯罪中的作用进行了分类

那么在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的处理上也是不尽相同的

彼此之间具有相互的特点:

1、主犯有两种: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他主犯

篇二:电大法学毕业论文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

毕业设计(论文、作业)评审表

题 目 论单位犯罪中之“单位”

姓 名 教育层次 本科

学 号 1分 校 邯郸电大

专 业 法学教 学 点

指导教师 秦晓方 日 期

目录

内容摘要…………………………………………………………第1页

关键词……………………………………………………………第1页

一、单位的一般理论……………………………………………第2页

(一)单位的定义………………………………………………第2页

(二)单位的特征………………………………………………第2页

二、单位犯罪的概念和特征……………………………………第2页

(一)单位犯罪概念的分析……………………………………第4页

(二)单位犯罪的法律特征……………………………………第5页

三、对单位犯罪中“单位”的范围界定………………………第5页

(一)私营企业是否能成为单位犯罪的………………………第6页

(二)机关能否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第6页

(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机关的处所或派出机构能否成为

单位犯罪主体……………………………………………………第7页

四、结束语………………………………………………………第7页

注释………………………………………………………………第8页

参考文献…………………………………………………………第9页

论单位犯罪中之“单位”

【内容摘要】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法人和各种组织体在社会生活中发生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因而,如何规制组织体的行为及预防、惩治其不法行为便成了社会学和法学的一个重要议题,随着组织体在社会生活中作用的日益加大以及其不法行为之社会危害性的日益加剧,有许多国家的刑法已对此反应,并将其犯罪化。

我国法学界对单位犯罪事实相关问题,意见不一。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这是对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重大完善,它必将对司法实践产生深远的影响。然而,单位犯罪中的“单位”的范围界定问题却是理论和实践中亟待研究和确定的问题。本文拟在通过对单位的一般理论(包括单位的定义、单位的特征),单位犯罪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就单位犯罪中的“单位”的范围界定问题做进一步的探讨。如:私营企业是否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问题;机关能否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界定问题;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机关的处所或派出机构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问题。

【关键词】单位 特征 单位犯罪 范围

我国自1987年《海关法》首次将组织体的不法行为犯罪化以来,组织体作为一种犯罪主体并被追究刑事责任便逐渐为立法所肯定并为人们所接受。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更是在总则、分则中作了更为全面的规定,在总则中专辟一节即总则第2章第四节第三十、三十一条两个条文原则规定了单位犯罪问题,第一次在刑法典中确立了自然人犯罪主体与单位犯罪主体并存的格局;分则中规定的涉及单位犯罪的条文96个,罪名多达121个,占全部罪名的29%强。可以说,关于单位不法行为之犯罪化已完全为立法所肯定。

不过,纵使立法已然肯定,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持异议者仍有人在,立法的肯定并未完全平息争论,而且关于组织体(单位)犯罪理论不完善以及本身的一些天生缺陷仍有诸多值得探讨之处。组织体犯罪理论是一个十分庞杂的体系,本文仅就单位犯罪中的单位界定问题作一探析,以期对单位犯罪理论之完善尽一份力。

一、单位的一般理论

(一)单位的定义

我国《刑法》中没有对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的内涵予以明确,所以,在一些案件中,某个

组织到底能不能视为刑法中的单位,该组织实施的危害行为究竟能否由其承担刑事责任,往往引起争议。比如,一些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机关的处所或派出机构,能否独立作为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这方面的争议很大。

我国《刑法》确认的单位主要有五大类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关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单位即包括各种国有的、集体所有的、合资的公司、企事业单位,也包括各级国家权利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以及各种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

虽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这些单位通常都是法人或者具有法人资格,但是我国《刑法》并没有要求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法人或者具有法人资格。单位是一个组织体,是指机关、团体或属于机关、团体的各个部门。单位和个人相对立,属于集体的范畴,表现为社会的组织体,包括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两种形态,所以单位不仅限于法人资格。

(二)单位的特征

1、载体性。单位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它与作为生物体意义上的自然人不同,单位的意志形成与控制以及意志的实现与表达都需要借助一定的载体,即作为构成要素的自然人,也就是说单位必须由一定数量的自然人构成,一定数量的自然人是单位成为社会组织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当然,作为单位行为载体的自然人非指特定的某个或者某些自然人,而是泛指。

2、利益性。单位是人们为了追求某种或某些共同利益而成立起来的社会组织,追求利益是单位成立的最原始和最直接的动因。就单位生成动力而言,单位是一种人们寻求自我利益保护的实体,又通过特殊的利益关系和身份关系把个人吸附其中。因此,在理解单位的利益性时必须将其与法律联系起来,而单位利益与个人利益、国家利益和整个社会利益之间因主体不同而可能引发种种冲突正是导致单位不法行为的根本原因。

3、组织性。这是单位在结构上的特征。所谓组织,即指安排分散的人或事物使具有一定的系统性或整体性。单位的组织性即通过一定方式使单位的构成要素成为一个整体,从而体现出系统性,使之发挥最大功效。而组织方式又会因不同的单位而有所不同,依靠制度体现组织性,形成制度权威,主要指该组织或依法律授权或依地域等天然特性而占有大量社会资源并藉此满足单位成员的利益需求;该组织主要依靠某种权力而形成并维持其运

行。

4、合法性。单位的设立宗旨合法,宗旨的合法性即指单位设立的宗旨应符合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要求,而不能与之相违背;单位的形式要件合法。形式要件合法包括设立程序合法以及单位的组织机构合法;单位的存在合法,也就是说,单位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撤销、查封、关闭或破产、倒闭、解散等,总而言之,没有任何不允许其存在的法律规定。

5、法律人格完全性。人格即民事权利主体资格之称谓。法律人格即法律权利主体格。虽然在现代社会中自然人生而平等,但在社会组织这一非生命体中则并非生而平等,只有在其达到法律规定的要件,由法律赋予其法律意义上的主体资格即人格,该社会组织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主体。而社会组织之法律人格需具备以下要素:人和财产,一切社会组织都是财产和人(自然人)的有机集合体。于人而言,组织的团体人格独立于个人人格,体现于团体之共同意志(整体意志);于财产而言,组织的团体人格以拥有财产为绝对要件,二者缺一不可。

二、单位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中的“单位”是以单位犯罪为前提的,没有单位犯罪就不可能有单位犯罪中的“单位”问题的研究。因此,要研究单位犯罪中的“单位”,就必须正确界定单位犯罪的概念,并对其特征加以分析。

(一)单位犯罪概念的分析

首先,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只是从犯罪主体范围方面进行了描述,而从概念揭示对象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来看,还远没有揭示单位犯罪概念的深刻内涵,但同时它又为单位犯罪理论研究及其实践探讨留下了广阔的空间,正因为如此,学理界关于单位犯罪的概念的学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1、所谓单位犯罪就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所犯的罪,系个人犯罪的对称。﹙注释①﹚ 此种观点认识到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区别,也揭示了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但它实际上是对《刑法》条文的一种片面理解,由此推之,单位犯罪即单位所犯的罪,这又犯了循环定义的逻辑错误。

2、单位犯罪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有关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注释②﹚ 与前一种观点相比,它区分了单位意志和个人意志,但它所说的单位犯罪只限于主观上的故意,这与《刑

篇三:电大法学毕业论文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毕 业 论 文

作者: 张天亮学院: 人文与法律学院 系(专业):法学 题目: 试论劳动合同的解除

指导者: 张明军 讲师

(姓 名)(专业技术职务)

评阅者: 张明军 讲师

(姓 名)(专业技术职务)

2012年10月18日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10届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中文摘要

1

目 次

一 引言?????????????????????????????1

二 劳动合同的解除涵义辨析????????????????????1

(一)劳动合同解除的含义?????????????????????1

(二)劳动合同解除的特征?????????????????????2

(三)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2

(四)劳动合同解除的程序?????????????????????4

结论???????????????????????????????6

参考文献?????????????????????????????7

致谢???????????????????????????????8

一 引言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关系是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劳动力市场主体的一切活动都是通过缔结、签订劳动合同来进行的,没有劳动合同制度也就没有劳动力市场。因此,建立完善的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合同的严肃性是劳动法律体系的首要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施行有利于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大大推进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为推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产生了巨大的作用。但同时,《劳动合同法》也引来了学术界和理论界的巨大争议,因为该法是在多方利益主体博弈之下而诞生,难免存在妥协和让步,加上理论界对《劳动合同法》许多问题的理论准备并不充足,也导致该法在立法内容和立法技术上存在缺陷。

劳动合同的解除,在整个劳动合同制度中占据了重要位置,其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劳动合同解除的某些法律规定,因其存在模糊、不明确之处,双方对此有不同的理解,因劳动合同解除而产生的纠纷也较多、双方矛盾比较尖锐。在理论界,学者们对劳动合同解除的关系,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性质等问题尚存在分歧。基于上述情况,本文从劳动合同解除的定义出发,对我国及其他国家、地区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解除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分析研究,通过借鉴其他国家的规定,对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探讨,指出不足之处,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以期从制度上规范劳动合同的解除问题,达到实质上的社会公平与正义。

二 劳动合同解除涵义辨析

(一) 劳动合同的解除的含义

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学术界各抒己见,许多学者都发表了自己的意见。有的学者认为,“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生效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全部履行之前,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依法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4?有的学者认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以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因一定法律事由的出现,合同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还有学者认为,“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后,由于法定事由的出现或由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而提前结束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第一种观点将解除的重点放在劳动关系上,后两种观点?1?

?2? 董保华.劳动合同研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 王昌硕.劳动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 郑爱青.完善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思考和建设.劳动与社会保障,2006(3)

重点放在劳动合同上。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尽管在事实上不具有太大的区分意义,然而,将重点放在劳动合同效力的考察,应该是更适宜于研究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我更加认同第三种观点,因为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是当事人协商一致或出现法定事由,而第二种观点着重强调的是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第三种观点表达的更确切些。

(二) 劳动合同的解9的特征

第一,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合同关系的提前消灭。对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言,是在合同的目的尚未完全实现之前,且双方当事人仍具备主体资格时,劳动关系归于消灭。

第二,劳动合同的解除须有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的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作出解除的意思表示,并履行了相关程序后,劳动合同才能解除。

第三,劳动合同解除的效果是使劳动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劳动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在解除之前双方已履行的权利义务不因解除而归于无效。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并不溯及既往,不影响双方已履行的合同权利义务。

国外对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研究比较充分,因为立法比较完善。由于社会背景及法律传统的不同,德国的劳动合同终止制度与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存在很大差异。在立法体例上,德国以民法为核心,辅之以劳动终止保护法、厂场组织法,构建成完整的劳动合同终止制度。???法国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没有特定的理论解释,它把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等统一称为劳动关系的停止、中断。其中,由用人单位引起的中断和由劳动者引起的中断是最经典的两种情形。???日本的劳动合同同其他国家一样,可以划分定期合同和不定期合同,并且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定期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定期合同的解除有两种情况,一是到期自动解除,二是有“不可避免的原因”。???国外的立法对于我国立法具有较好的参考意义,借助于对国外立法的研究,可以对我国的劳动合同解除制度提出一定的修改的构想。

(三) 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

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主要包括两个,即协议解除和单方解除。“所谓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后,在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之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通过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实践中虽然由于发起方的不同可以将协商解除分为劳动者提出的协商解除和用人单位提出的协商解除,也即分别由劳动者和用?4? 德.罗伯特·霍顿,海因·科茨,汉期·G.莱塞.德国民商法异论.楚建译.中国大百科书出版社,1996

?5? 郑爱青.法国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及对我国劳动合同立法的启示.法学杂志,2002(5)

?6? 张再平.日本劳动法及其体系载.法学天地,1996(6)

?7? 王全兴.劳动法.法律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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