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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自由论文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0-24 12:16:10 | 移动端:新闻自由论文

篇一:论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关系(毕业论文)

中国政法大学

毕 业 论 文

论文题目 论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关系 指导教师专业 法学 班级 08级 姓名 性别 女完成日期2010年9月1日

摘要

近几年,新闻事业蓬勃发展,在当今社工会的作用也越发凸显,随着科技的先进,其对社会的影响也更为深刻。但新闻活动的发展过于迅速,于是越来越多的新闻活动有意或无意侵犯了自然人的隐私权,使两者的矛盾更加激化。隐私权是人们高质量生活的保证,需要得到最大化的保护,新闻自由也是文明社会发展必要的保障,也不能过度限制其发展。在新闻自由和隐私权保护的矛盾日渐突出的今天,如何化解这些矛盾,如何在现代信息社会中,既保留新闻传播的畅通,又保留自然人个人内心世界的安宁,这都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两者的概念界定出发,对两者的社会影响力,社会功能做出了详细的阐述,分析了两者冲突的现状和原因,并对新闻采访、报道同隐私权的联系提出了自身的看法。对冲突的解决提出了立法完善、隐私权的民法建设提出了一些建议,从而规范新闻活动范围,有效的保障隐私权。

关键词:新闻自由; 隐私权; 隐私权保护

目录

一、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概念-------------------第 1页

二、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联系-------------------第 2页

三、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第 3页

四、解决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第 4页

五、参考文献---------------------------------第 6页

论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关系

一、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概念

新闻自由的概念雏形最早起源于十七世纪的西方国家。经过三个多世纪的发展,新闻业早已成为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对社会产生着巨大的影响。 所谓的新闻自由,“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通过出版物表述思想见解的自由,它是人类共同争取的政治文明成果。新闻自由主要包括:办报自由,报道新闻的自由,批评的自由等等。特别是批评自由中对政府的批评,被视为监督、制约权力的有效手段。马克思曾提出并反复论证了新闻自由,认为只有新闻自由了,言论才可能自由,人类最终才可能实现真正的自由。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可见,新闻自由不仅使新闻媒体及新闻从业人员可以依法进行采访、报道、出版,提供不被政府或其他组织或个人非法监控的各类信息,而且也使人民能了解各类信息,满足知情权的需要,并提供了人民发表意见的场所,可以独立的发表意见,进而监督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促进政府或其他组织以及官员的行为合法化。显然,新闻自由在现代社会中,有着重要的地位,能促使社会向民主法制的方向前进,促使社会政治生活公开化。

从新闻自由与出版自由以及言论自由关系的角度出发,我国学者对新闻自由的定义做出了不同的阐释。

有学者认为,新闻自由,亦即出版自由,自然人民主权利中的一种,是宪法规定的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体现和运用。

还有学者认为:“新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自由之一,是通过传播媒体表现出来的言论、出版自由。它是指自然人和新闻传播媒介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收集、采访、写作、传递、发表、印刷、发行、获知新闻或其他作品的自主性状态。”宪法学者是这样阐释的:“国人曾称意见自由为言论自由者;然言论自由的意义实甚狭窄,不足以包括意见自由的全部。这三种自由,自然都是意见自由:凡意见之以口语表示者为言论。而这种表示的自由,便是所谓的言论自由;凡意见之以文字图画表示者为著作,而这种表示的自由,便是所谓著作自由;凡意见之以文字图画表示者为刊行物,而这种表示的自由,便是所谓刊行自由。”

隐私权是美国路易斯?布兰蒂斯和萨缪尔?沃伦首次在1890年,哈佛大学的《法学评论》杂志上提出的 ,这篇题为《隐私权》的论文中,“隐私权”一词首次使用,被公认为隐私权概念的首次出现。

隐私权概念的争论主要集中于主体和客体两点上,主要分歧在于主体是否只包括自然人和客体的具体内容两个方面。结合国内外关于隐私权的概念,我认为,隐私权的主体只包括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信息和私人领域两类,不包含私人活动或者私事决定权。因此,隐私权的定义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私人领域不受

篇二:论新闻自由

专业:电子信息工程班级:12—02 姓名:郜盎 院系:电气信息工程

新闻自由与社会道德

引言:新闻自由作为一种理念,虽然起源于西方,现在已经成为世界上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共同追求。新闻自由有其重要的价值,理应受到法律的保障和支持;但新闻自由也是有条件的和相对的,同样应受一定的社会控制。

关键词:新闻自由 社会道德 控制 责任

新闻自由,或称新闻自由权,通常指政府通过宪法或相关法律条文保障本国公民言论、结社以及新闻出版界采访、报道、出版、发行等的自由权利。这一概念也可以延伸至保障新闻界采集和发布信息,并提供给公众的充分自由。随着社会演进,新闻自由理论基础从传统到新颖,新闻与出版的自由在漫长的演进过程中逐渐发展出完整的权利体系。目前许多民主国家均承认新闻自由的重要性,许多非政府组织(如无国界记者)每年针对世界各国作出新闻自由程度评鉴。随着科技进步,新闻媒体逐渐突破来自政府的压力,但也有更多大企业给予新闻业带来新的挑战。 新闻媒体基于新闻自由得享有一些一般人基于言论自由所无法享有的保障。例如新闻媒体应有取得政府所控制的资讯或是进入政府所掌控管理的设施,以获取其所需资讯的权利;.新闻记者为获取资讯或为报道某事件,有时得不受某些法律规范之权;新闻媒体享有报道损害他人名誉资讯的特别权利;新闻媒体对于政府的禁止报道命令或其他事前限制措施时,比一般大众受较多保护。新闻自由拥有诸多的权利,在各类信息快速传播日益透明的今天,各类媒体对于人们的

生活有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不可否认,新闻自由在某些方面也存在着诸多漏洞,对于大众生活和社会道德有着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

新闻自由的过于“泛滥”,冲击着社会的道德。许多动态性、矛盾性的社会问题,在生活中层出不穷,有些媒体缺乏对现象背后深层次原因的追究,一味停留在“抓人眼球”的浅层面上;大众传播中泛娱乐化倾向,忽略了媒体产品的社会效益,陷入低俗的怪圈,这些都是媒体社会责任缺失的具体表现。许多新闻媒体以新闻自由为盾牌,肆意窥探他人生活隐私,并发布各种虚假言论,一味炒作,夸大事实,吸引眼球,无视社会道德,对他人的生活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就以2014年影视演员文章出轨事件而言,这件事本是一件私人事件,上不了“大层面”,然而,各类媒体经过诸多手段,窥探隐私,揭露各种所谓的“密闻”,利用社会大众的盲目心理,各种炒作,忽视当事人感受,只为吸引大众目光,一副誓死不休的架势,对当事人的生活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影响。连篇累牍的报道,整版篇幅都被华南虎占据了。令人们质疑的是类似这种并非多大事情的新闻,媒体炒作成重大新闻事件,而让本应受到关注的新闻变成旧闻、不闻。 如此争夺市场引起的新闻乱象,如今已成媒体一景,人们不禁质问:在抢新闻、抢销量面前,媒体的责任哪去了? 社会责任论强调媒体不能滥用自由。这主要是对新闻媒介提出的要求。

新闻自由赋予了新闻工作者各种权利的同时,也交付给他们了重要的社会责任。社会责任论作为对传统新闻自由理论的修正而出现

的,是革新自由主义理论,社会责任论坚持新闻自由必须承担社会责任和义务,“自由伴随着一定的义务,享受着政府赋予的特权地位的媒介,有义务对社会承担一定的责任。媒体在传播多元信息,提供多种服务同时,最关键一点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这种社会责任是一种自律性的责任。

5.12汶川大地震抗震救灾报道,正是对整个中国新闻界的一次精神洗礼。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为代表的各大媒体反应十分迅速,同时,全国各地媒体自发奔赴地震灾区最前线,对这场大地震在第一时间作出了最及时的判断,每篇报道,都直接呈现媒体人追求社会责任感的强烈意识。通过电视直播传递出政府重视生命、以人为本的各种举措,使中国的国际形象大幅提升。很多境外媒体因为汶川地震报道,纷纷对中国媒体的表现表示认同。《纽约时报》说,中国媒体第一次达到了国际水准;《澳大利亚人报》称,迅速、准确的官方消息源源不断地发布出来,这表明中国的媒体完全具备了职业的工作能力和大众传播的社会责任感。 新闻工作者在秉承新闻自由的同时也对这个社会的整体价值理论观念有着重要的导向和修正责任。新闻媒体传播的同时也影响着人们的生活理念,人们接受新闻的同时,自身的价值观也在潜移默化的改变。就以2014昆明恐暴案来言,新闻媒体在报道事件的同时,也在向公众传播着各类思想。对于恐怖分子的愤怒是无疑的,但报道前期所造成社会恐慌和不信任,以及肤浅的报道对于新疆同胞的伤害,媒体担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媒体在传播各类信息的同时要担负起社会

价值导向的责任。 新闻自由权利不仅是媒体的特殊权利,还是属于全体公民的权利,媒体在享有自由的同时,应该履行对社会和公众的责任与义务。公众对媒体给予了极大的期望,一个真正的新闻媒体,不仅是具有独特的新闻面感,更重要的是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篇三:论新闻自由在中国的必要性

中国传媒大学 2013 学年第 2 学期

国际新闻理论课程 题目《论中国实行新闻自由的必要性》 学生姓名王雨桐 学号班级所属学院外国语学院 任课教师金勇 成绩 论中国实行新闻自由的必要性

以有独立之民族,始有独立之国家,有独立之国家,始有独立之言论。再推而言之,有独立之言论,始产生独立之民权,有独立之民权,始能卫其独立之国家。言论也,民权也,国家也,相依为命,此伤则彼亏,彼倾则此不能独立者也。

——于右任

【序言】在政治控制与经济自由化的中国,在夹缝中生存的新闻媒体,其收集信息,材料和表达意见,观点的过程中,权利不可避免的受到侵害。随着国家经济和文化的开放程度不断增加,人民公民意识不断增强,对新闻自由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而不断提高的呼声并没有促进新闻自由改革的脚步,中国的新闻自由依然是一个可以被绕过的敏感话题。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过于激进的新闻自由给西方新闻界带来的后果,面对极度呼吁改革的时代,我们应该怎样对待中国的新闻自由成为了一个呼之欲出的话题。

【目录】一.新闻自由的意义

二.中国需要新闻自由

【正文】

一. 新闻自由的意义

(一)定义

新闻自由,或称新闻自由权,通常指政府通过宪法或相关法律条文保障本国公民言论、结社以及新闻出版界采访、报道、出版、发行等的自由权利。这一概念也可以延伸至保障新闻界采集和发布信息,并提供给公众的充分自由。

新闻自由源起于欧美等国对于出版自由的争取,随着社会演进,新闻自由理论基础从传统到新颖,新闻与出版的自由在漫长的演进过程中逐渐发展出完整的权利体系。目前许多民主国家均承认新闻自由的重要性,许多非政府组织(如无国界记者)每年针对世界各国作出新闻自由程度评鉴。随着科技进步,新闻媒体逐渐突破来自政府的压力,但也有更多大企业给予新闻业带来新的挑战。

新闻自由这一概念是从近代政治经济学和新闻学中衍生出来的。西方主流的新闻学学术界认为新闻自由的传统理论基础包括天赋人权理论、观点市场理论及民主促进理论,较新的新闻自由理论基础则为第四权理论。

(二).具体内涵

中华民国大法官林子仪(专研新闻自由与言论自由)指出,倘若新闻自由的理论基础为第四权理论,其具体内容即应视为了达成宪法所赋予的监督功能需要而定。他认为在此前提下,最低程度的新闻自由应该包括:①设立新闻媒体事业的权利;②搜集资讯的权利;③不揭露资讯来源的权利;④编辑权利;⑤传播散发资讯的权利。(林子仪,1992)

依照C?爱德恩?贝克(C. Edwin Baker)教授的区分,美国司法实务界跟法学者理论所曾论及的新闻自由具体内涵,大致可分为以下八项,但并非全部均为美国最高法院所认可:

a) 新闻媒体应有取得政府所控制的资讯或是进入政府所掌控管理的设施,

以获取其所需资讯的权利。例如:进入监狱采访人犯或进入刑事法庭旁

听之权。

b) 新闻记者为获取资讯或为报道某事件,有时得不受某些法律规范之权。

例如:禁止侵入他人住居的规范,在某些状况下,记者可以不必遵守的

权利。

c) 新闻媒体享有报道损害他人名誉资讯的特别权利。

d) 新闻媒体对于政府的禁止报道命令(gag orders)或其他事前限制措施

时,比一般大众受较多保护。

e) 新闻记者有不受大陪审团侦讯或不需回答大陪审团某些提问的权利。 f) 民事诉讼程序中,新闻媒体得拒绝回答任何关于编辑人员、制作人或出

版程序中工作人员心神状态的质询。

g) 在非为刑事犯罪嫌疑犯状况下,新闻媒体有不受政府搜索及扣押之权。 h) 政府为达成一般经济或社会政策,或为促进讯息传播多元及公平性,进

而对一般媒体或专业新闻媒体所进行的规制,新闻媒体有免受此类规制

的权利。

(三)中国现状

在无国界记者组织评出的世界上新闻自由程度最低的国家中朝鲜名列榜首,古巴、缅甸、土库曼斯坦、厄立特里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除外)、越南、尼泊尔、沙特阿拉伯和伊朗也被列入名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在2009年排名中倒数第八,比它低的有老挝、古巴、缅甸、伊朗、朝鲜等。

(四).新技术与新挑战

新的现代化的传播技术正在逐渐取代传统的信息传递方式。几乎每一种传统媒体和信息传播方式都开始采用更加先进的科技,使得新闻从业人员能够更加高效的从事采访和传播工作,捍卫“新闻自由”。通常,政府方面也不断的发展新的科技手段作为对新闻界高科技化的回应。然而由于新闻界传统的反应敏捷的特征使得在发展高科技问题上,媒体往往要比政府的步伐快一些。新闻界不断的采用更加新颖的现代技术,以适应网络时代捍卫新闻自由的需要。

由于各种新兴技术的发展,新闻媒体传统上来自政府的压力逐渐被突破。然而新闻媒体在现今社会中除了报道政经消息外,各类生活或是产业消息也面临许多新的挑战,许多富可敌国的大企业面对新闻媒体的不利报道,以抽广告方式加以抵制、不断兴讼以阻碍负面报道的出现,甚至以向法院声请扣押记者财产等方式来对付媒体。此外,由于媒体仍然属于商业体系的一环,其营运状况也攸关是否能承受各种置入性行销、广告新闻化的诱惑,进而坚持新闻媒体专业性的抗压力。

二.中国需要新闻自由

对于我们自由社会的公民来说,能够看到成百上千种刊物,每一种刊物都宣扬自己的信仰,这是莫大的殊遇和可靠的保障。有数量就有安全:报纸互相揭露蠢行和过失,互相纠正错误,互相抵消偏见。读者可以综览各种各样的报刊,从中探求真正起作用的主张,即真理。——怀特

看世界各大国之崛起,新闻自由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新闻自由刮起的一阵阵思想的飓风给这个世界带来惊奇打发展。无论是政治、社会、文化还是经济等等,各领域的发展都没能离开新闻自由带来的头脑风暴。

中国的和平崛起需要新闻的自由、言论的开放,这样的思想自由交锋才能诞生伟大的思想和文化,才能催生出一个优秀的民族,缔造出一个崛起的大国。而抛开这些不说,中国当前对新闻自由的迫切需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中国现在进入了一个急速发展时期,而急速发展的其中一个结果就是各种矛盾尖锐突出的显示在人们面前。权利受损时,每个公民在面对权威时如何还能保持作为一个公民的底气和尊严,新闻媒体,便是其后的支持者。

所有权利都是虚构的,只有权力是真实的。这句话用在中国应该是不为过。在西方,新闻自由是保证不同思想之间的碰撞以探讨真理。而在中国,新闻自由的这一项功用被自动忽略,因为中国的真理已经被定义了,那就是马克思主义。与此相反的全是悖论。然而新闻自由在当今中国的意义更为朴素也更为重要,那么就是间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新闻自由首先督促保证的是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切身利益。在纷繁复杂的中国社会,每天有太多侵权事件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三聚氰胺事件还有数不清的矿难等等,如果没有新闻的即时披露,这些惨不忍睹的事件便不能昭告于天下,许多人的权益也只能深埋在事实背后。只有在保证新闻自由的情况,这些事件才可以及时的被公布,而公布的目的就是要产生关注率。迫于舆论的压力和广泛的关注度,使得权威者不得不采取行动。然而,在新闻自由仍然不能得到普遍保证的中国,许多事件时常是引而不发,而真相和必须要让公众知道的情况,也因为重重叠叠的新闻审查,将自由低调的扼杀。那么许多政策的空白和阴暗面,还有许多不能维权的群体,如果没有新闻媒体的介入,便永远不可能得到解释,而新闻自由便是保证新闻报道的前提。

其次新闻自由保证公民同日常的社会政治实践形成连贯一体的对话。新闻自由是自由的一部分或自由的展开,没有自由,人就没有价值和尊严,就没有思想和灵魂,人的道德就显得脆弱不堪,没有自由,也就没有平等,或者说没有自由的平等只能是专制下的当奴隶或臣民的平等。新闻是个人表达其精神存在的最普遍的形式,它尊重理性,“自由报刊是人民精神的洞察一切的慧眼,是人民自我信任的体现,是把个人同国家与世界联结起来的有声的纽带,是使物质斗争上升为精神斗争,并把精神斗争的粗糙物质形式观念化的一种获得体现的文化。自由报刊是人民在自己面前的毫无顾虑的忏悔,大家知道,坦白的力量是可以使人得救的。自由报刊是人民用来观察自己的一面精神上的镜子,而自我审视是智慧的首要条件。自由报刊是国家精神,它可以推销到每一间茅屋,比物质的煤气还便宜。它无所不及,无处不在,无所不知。自由报刊是观念的世界,它不断从现实世界中涌出,又作为越来越丰富的精神唤起新的生机,流回现实世界。”

(二)中国媒体的发展急需新闻自由

中国的媒体当今陷入了一个极端尴尬的境地,一方面,中国政府对政治新闻的硬性控制,使得新闻媒体难以得到自己想要的报道;另一方面,受商业利益的驱使,媒体开始报道一些八卦小道消息,使报道内容出现低俗化的情况,不能很好的承担在社会急速转型时期社会守望者的角色。然而究其根源就是因为新闻自由的开放程度不够。

首先,因为新闻自由的不够完善,媒体不能关注自己必须关注的东西,因为这些敏感的话题及内容关注了也不可能公开发布从而引起普遍关注,所以媒体就转而到可以安全报道的东西,长此以往就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媒体长时间不报道,受众长时间不关注,公众丧失了与公共事务得以对话的平台和媒介,出现很明显的断层,媒体的存在起得是误导而不是正向指引的作用。

其次,媒体的权利就是新闻自由的权利,只有新闻自由才能使社会避免危机,即使社会出现了危机,媒体的公开而又公正的报道也能使危机化解。从中国目前

的形势来看,不是新闻自由造成了社会危机,而是不受制约的政治权力滥用和腐败造成的社会危机,权力造成的危机让媒体化解,这不仅是推卸责任,而是权力与媒体共谋基础上的双重滥用权力,使媒体自由伦理的丧失。这对媒体和国内舆论发展都是极为不利的。

(三)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作用

自由与强制相对立,强制多,自由就少,强制少,自由就多。如果对自由加以限制,使自由没有生存的空间,人们的道德就会下降,如果一个民族只让少数人、宫廷弄臣享有“思考和述说真理的权力,”这样的民族就是依附他人而不能自立的民族,这样的个人也就是没有独立人格和尊严的个人。

当权者总是爱好权力者自身的自由,对于限制权力,扩大每一个人的自由总是存在戒惧,对于每一个自由的限制就成了权力者的信条,“对自由的任何一点限制实际上都无可辩驳地证明当权人物曾一度坚信必须限制自由,而这种信念也就成为后来信念的准绳了。”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推进民主化和法制化,新闻自由必不可少,在此不再赘述

【结语】

或则以经济之未充,或则以势力之不足,苟且迁就之既极,乃至为官场之执御者有之,为外人之俳优者有之,有三数人之傀儡者有之。——于右任

新闻事业是整个社会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公民、媒体及新闻从业者在享受法律所确认和保障的新闻自由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对国家、社会、集体和公民个人负责的义务,在一个和谐有序的环境下来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新闻法治的基础是构建一套开明、规范、有效的新闻法律体系,其目的则是实现一个规范的法治环境。在这个环境中,“公民拥有充分的获知权、信息选择权、意见表达权和舆论监督权; 媒体和记者拥有自由的采访权、报道权、传播权和批评监督权; 媒体具有公信力,记者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滥用新闻自由的现象得到有效的抑制而这个环境的形成,需要我们在理念上的不断坚持,在制度上的不断创新,和在实践中的持续努力。

因此,要实现中国的新闻自由,国家的改革进步有赖于我们树立起新闻自由的观念,培养新闻道德修养,完善新闻法制基础,创造良好的新闻社会环境,同心戮力,为使中国成为自由、民主、繁荣的共产主义国家而奋斗。

[参考文献]

[1] 郑保卫.新闻理论新编[M].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2] 郑保卫主编. 新闻法制学概论[M]. 北京: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 [3] 郑保卫.论中外不同文化语境下的新闻自由观[A].

[4] 维基百科词条:新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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