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写论文?写好论文?免费论文网提供各类免费论文写作素材!
当前位置:免费论文网 > 美文好词 > 优质好文 > 赤峰规划网

赤峰规划网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7-04 05:48 | 移动端:赤峰规划网

篇一:赤峰市城市发展规划及经济状况专题研究2014

目录

第一章

一、 二、 三、 四、 五、

城市规划研究 ............................................. 3

赤峰市辖区概况 ....................................................................................................... 3 赤峰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 ....................................................................................... 6 赤峰市政府工作报告 ............................................................................................. 10 城市整体规划 ......................................................................................................... 22 重点规划区域 ......................................................................................................... 32

第一章 城市规划研究

一、 赤峰市辖区概况 (一) 自然地理状况

赤峰市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东南部,蒙冀辽三省区交汇处,与河北承德、辽宁朝阳地区接壤。全市总面积9万平方公里,辖3区7旗2县,有蒙、汉、回、满等30多个民族。总人口460万,是内蒙古第一人口大市,约占内蒙古人口的五分之一,其中蒙古族人口93万。

(二) 各行政区概况

全市总面积9万平方公里,辖3区7旗2县,现辖红山区、松山区、元宝山区、阿鲁科尔沁旗、克什克腾旗、敖汉旗、喀喇沁旗、翁耨特旗、巴林左旗、巴林右旗、宁城县、林西县。

(三) 城市人口结构

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全市常住人口为434.1万人,同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2000年的451.8万人相比,十年共减少17.7万人,下降3.91%,年平均下降0.40%。全市常住人口中共有家庭户136.7201万户,家庭户人口为416.9754万人,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3.05人,比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3.54人减少0.49人。

全市常住人口中,男性人口为223.3万人,占 51.44%;女性人口为210.8万人,占48.56%。常住人口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由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105.81上升为105.95。

全市常住人口中,0-14岁人口为66.65万人,占15.35%;15-64岁人口为335.06万人,占77.18 %;65岁及以上人口为32.41万人,占7.47 %。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0-14岁人口的比重下降7.19个百分点,15-64岁人口的比重上升4.78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2.41个百分点。 全市常住人口中,汉族人口为335.57万人,占77.30 %;蒙古族人口为82.98万人,占19.11%;其他少数民族人口为 15.57万人,占3.59 %。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汉族人口减少15.07万人,下降4.30%;蒙古族人口减少0.91万人,下降1.09%;其他少数民族人口减少1.7万人,下降9.82%。

人口分布情况,全市常住人口的地区分布为:红山区43.4万人、松山区(含新城区)57.4万人、元宝山区32.3万人、阿鲁科尔沁旗30万人、克什克腾旗25.1万人、敖汉旗60万人、宁城县61万人、林西县24.1万人、喀喇沁旗34.9万人、翁牛特旗48万人、巴林左旗35.96万人、巴林右旗18.1万人。

(四) 总体经济情况

2013年全市实现生产总值1700亿元,同比增长9%左右。第一产业262亿元,增长5%左右。第二产业929亿元,增长11%左右。其中,工业807亿元,增长11%左右;建筑业122亿元,增长9%左右。第三产业509亿元,增长7%左右。地方财政总收入全年完成149.1亿元,同比增长7%左右。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全年同比增长12.7%。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全年完成1578亿元,同比增长18%左右。其中,城乡规模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完成1560亿元,增长18%左右。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全年完成521亿元,同比增长12%左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年完成20546元,同比增长10%左右。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全年完成7929元,

篇二:赤峰小新地控规工程说明-工程综合-0620

十二、市政设施规划

(一)给水工程规划

1. 现状概况

小新地片区现状用水主要由市政管网供给,向本区供水的水厂为第一水厂和九龙水厂。

第一水厂位于红山区西部的大三家村北,始建于1975年,2001年实施供水应急工程后,供水能力扩大到3.75万立方米/日。水厂占地面积70亩,处理工艺为消毒处理。第一水厂水源地位于锡伯河南岸的贾家营子,开采锡伯河河谷地下水。现有水源井9眼。

九龙水厂位于半支箭河与锡伯河交汇处西北角,建于2005年,设计供水能力为4.6万立方米/日,实际供水规模1.01万立方米/日,供水工艺消毒处理,水源为锡伯河河谷和半支箭河河谷地下水。九龙水厂管网独立运行,供水范围为新城区的生活用水和公共设施用水。

市政供水管网已敷设至规划区东北部,在宝山路以东、学院北街以北已形成环枝结合的供水管网。

2. 需水量预测

规划参考《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和《赤峰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及相关标准规范,结合赤峰市现状用水水平,同时考虑本区的规划目标、建设标准,采用分类加和法进行需水量预测。

表1-1 最高日用水量计算表

预测规划区最高日用水量约5.7万立方米/日,时变化系数取1.5,则最高日最高时用水量为990升/秒。

3.给水系统规划

根据《赤峰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规划区主要由市政给水管网供水,沿平双公路、宝山路、大阪路、西拉木伦大街、铁南大街敷设市政给水干管。近期主要由九龙水厂供水为主,通过宝山路和大板路供水管道供水。远期通过大板路、平双公路引入城北地表水厂水源,满足本规划区用水需求。

规划区供水管网成环状沿道路布置,一般沿道路东、南侧建设。 规划供水管网的建设随道路的建设和土地的开发建设同步进行。

采用生活、消防共用给水系统,室外消火栓沿道路布置,间距控制在120米以内。

考虑到消防的需要,规划最小市政供水管径为DN200毫米。

(二)排水工程规划

1.现状概况

规划区内骨干排水系统初步形成,沿大阪路、宝山路、平双公路敷设的排水干管也已建设完成,已建成1座排水泵站(2号排水泵站),位于西拉木伦大街以北、平双公路以西。

2.污水工程规划 (1)排水体制

规划区采用分流制排水系统。 (2)污水量预测

污水量按平均日用水量的85%计,绿化、道路及广场浇洒和未预见水量,不转化成污水,纳入雨水系统不作计量。

预测规划区平均日污水量为3.5万吨。

(3)污水管网规划

根据《赤峰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规划区内污水全部收集至红山污水处理厂经集中处理后达标排放。

规划区整体地势南高北低。综合考虑地形、河流分布、用地布局等因素,确定主要排水方向为由南向北。

结合地形特点,规划区污水汇入沿大阪路、宝山路、平双公路敷设的污水干管,由南向北接入西拉木伦大街截污干管,经污水泵站提升后向东排至红山污水处理厂。

3.雨水工程规划 (1)雨水量计算

管段雨水量根据各管段所服务的面积,按最大流量逐段计算,管段雨水流量计算采用下列公式

Q=Ψ·q ·F

Ψ─ 径流系数,按照地块不同性质,取0.6 F ─ 汇水面积

q─ 暴雨强度,采用赤峰市暴雨强度公式:

q=

1600?(1+1.35lgP)

(t+10)0.8

式中: q——雨水流量(升/秒)

P——设计重现期(取P=1)

t——雨水汇流时间,t=t1+mt2,取t1=10分钟,m=2

(2)雨水管网规划

雨水管道系统主要排除规划区内道路及街区内雨水,综合考虑地形高程、河流水系分布、铁路等因素,划分为2个排水分区:

① 铁路专用线以北地区的雨水汇入沿大阪路、宝山路、平双公路、松洲南路敷设的雨水干管,经泵站提升后排入锡伯河。

② 铁路专用线以南地区的雨水就近分散排入水系。

雨水管道计算以满流计算,坡度满足最小坡度要求,并尽量与道路纵向坡度

一致,以降低埋深。

雨水系统与道路同期实施,一般在路基形成后,即敷设相应的雨水管渠。

(三)供电工程规划

1. 电力系统现状

赤峰市中心城区电网共有220千伏、66千伏、10千伏和0.38/0.22千伏四个电压等级,市区内基本上形成了环形供电网架结构。

小新地片区内南部有一座现状66kV南郊变电站,总容量63MVA,由赤峰一次变进线。66kV南郊变可作为规划区近期的10kV电网供电电源。现状南郊变进线66kV高压走廊从规划区东南角穿过。

2. 规划原则

电力系统布置应注重近期和远期相结合,设施规模及网络按远期控制,合理布局、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3. 电力负荷预测

居住及配套服务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等用电量采用单位建筑面积用电指标法计算;其他及未预见电力负荷按总电力负荷的10%估算。规划区最大电力负荷为23.9万kW。

用电负荷预测表

4. 供电设施规划 (1)电压等级

以220kV为高压送电网,以66kV为高压配电网,10kV为中压配电网。 (2)220kV变电站

根据《赤峰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在小新地外西南侧新建220kV文钟变电站,远期主变容量为3×180MVA,作为赤峰市中心城区西南部的主要供电电源,可为本区域66kV变电站供电。

(3)66kV变电站

根据用电负荷预测,根据《赤峰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 规划在小新地片区新建3座66kV变电站,分别是66kV中心变、66kV小新地变和66kV沐沦变 ,变电站容量均为3×40MVA。扩建现状66kV南郊变,增容至3×40MVA。则66kV变电站总容量为480MVA,容载比为2.0,符合《城市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要求。新建66kV变电站采用户内式,预留用地5000平方米。

(4)10kV开闭站规划

依据单元分区及负荷预测,将规划区分成相对独立的分区配电网。低压配电网一般不跨街区供电。

规划区10kV电源由66kV中心变、66kV小新地变、66kV沐沦变和66kV南郊变出线提供,变电站周边用户由10kV出线环网供电,其他用户以10kV开闭站转供方式供电为主。每座开闭所转供容量一般在1万kW左右,最大不超过1.5万kW,规划区共设23座10kV开闭站,占地面积按200平方米预留。10kV进线不少于2回,出线6~8回左右。

(6)10kV配电线路

10kV电力线全部采用电缆,66kV沐沦变出线采用电力隧道,其他道路下采用排管暗埋敷设。电力管井与电信管井在道路两侧分侧布置,以避免相互干扰。

(四)通信工程规划

1. 通信工程现状

赤峰市城区已建成固定电话、移动通信、广电、数据通信等较为完善的通信网络。小新地片区目前没有集中通信交换设施。现状宝山路北段、学院北街、北一街、北一路、北二路、北三路、西拉木伦大街东段、平双公路北段铺设有通信管线,接自红山区通信管线。

篇三:赤峰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赤峰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赤政发〔1999〕035号

目 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总则 村庄规划与建设 集镇规划与建设 建制镇规划与建设 村镇建设设计与施工管理 房屋、公用设施、村容镇貌 违章 处理 附则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赤峰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促进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建制镇规划,在村庄、集镇、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企业、公共建筑及公用设施等建设,必须遵守本办

法。国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大型项目建设的除外。

城市规划区内村庄、集镇、建制镇规划要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镇,是指村庄、集镇、建制镇。

村庄是指农村牧区居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活动的聚居点。

集镇是指苏木、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旗县区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牧区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建制镇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不含县城关镇。

本办法所称村庄、集镇、建制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制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制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按规定设置村镇建设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第五条

村镇建设必须编制规划,村镇规划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集镇、建制镇的规划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规划单位负责规划设计。村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水利、电力、交通、环境保护等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村镇规划的编制必须符合《村镇规划标准》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六条

村镇规划的审批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程序进行。建制镇规划在报批前须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由旗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村镇规划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嘎查村民会议同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村镇

规划进行调整完善,并报旗县区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镇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的,必须依照原编制和审批程序重新办理。

第八条

村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村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做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

第二章 村庄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村庄建设规划应对住宅、供水、供电、道路、通讯、绿化、环境卫生以及生产配套设施、文化、卫生设施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条

村庄户均宅基地标准按土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

村庄人均建设用地应控制在180平方米以内。在牧区和地广人稀的农区,确定建设用地标准时可以将住宅建设用地同家庭副业生产用地结合起来考虑,适当放宽标准,为农牧民发展种养殖业和家庭手工业创造条件。

对于有一定工业基础,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工业发展潜力较大的村庄,可以规划出一定比例的工业生产用地。一般村庄不宜规划工业生产用地。

第十一条

按规划加速旧嘎查村改造,适当合并过于分散的自然村,扩大中心村的建设规模和人口规模。

第十二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国家《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 集镇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集镇总体规划应合理确定村庄和集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发展方向以及各项设施。

集镇建设规划应对住宅、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乡镇企业等各项建设用地和布局、规模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四条

集镇人均建设用地指标须控制在150平方米以内;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

第十五条

集镇应建设以硬化的主次干道为骨架的道路网络;主干道应有排水设施;有安全卫生的自来水供水系统;人均公共绿地不少于5平方米;有固定的商品交

易市场;有文化、教育、卫生等设施和场所。

第十六条

在集镇规划区内进行住宅、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必须按国家《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 建制镇规划与建设

第十七条

建制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建制镇行政区域的村庄、镇区布点,村庄和镇区的位置、性质、规模、发展方向以及交通、供水、供电、通讯、商业、绿化等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设施的配置。

第十八条

建制镇建设规划应对住宅、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及工业生产等各项建设用地和布局、规模、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九条

建制镇的规划建设应做到:

(一)人均建设用地须控制在150平方米以内,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

(二)主干道红线宽度控制在24米以上、次干道红线宽度控制在16米以上并有路灯照明,交通设施完善;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城镇供水系统,人均生活用水量不低于100升/日;排水系统完备,

有垃圾粪便和污水处理设施;

(四)有幼儿园、小学、中学、敬老院、文化中心等公共服务和公益事业设施;

(五)有公共广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

(六)有固定的商品交易市场。

第二十条

建制镇建设应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规划区内的商贸小区、工业小区、文教小区、住宅小区等要进行成片开发建设。

第二十一条

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报请计划部门批准时,必须附有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二条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建设申请用地的,须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由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出规划设计条件的意见,报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第二十三条

建设规划用地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范围。确需变更的,必须重新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由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施工图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核批准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它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第五章 村镇建设设计与施工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兴建跨度或跨径6米以上,高度4 5米以上的建设工程,以及二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设计,或者选用标

准设计、通用设计。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建设工程的设计,应当由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由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是:

(一)承担设计的单位是否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是否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对建筑设计单位的管理规定;

(二)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设计规范和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等规定;

(三)建筑工程的性质、规模、位置、标高、高度、体量、体型、朝向、间距、建筑密度、容积率、色彩、风格等是否符合村镇规划要求。

第二十七条

承担村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方可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

承揽建筑施工任务的个体工匠,必须持有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国家标准等级以外的小型建筑施工队伍在承揽村镇建设施工任务时,其人员中持有《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的不少于30%。村镇建筑工匠和村镇等级以外小型建筑施工队伍的从业范围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在集镇、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生产性建筑、公共建筑、公用设施等建设项目,在开工前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对于符合条件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批准开工,核发《施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批准又未给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开工。《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6个月,逾期未开工的,自行失效。

第二十九条

村镇居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开工前应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批准,并派员定位放线后,方可开工。

第三十条

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村镇建设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跨度或者跨径6米以下,高度4 5米以下的生产建筑、公共建筑及二层以下的居民住宅竣工后,由苏木乡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或者专职管理人员组织验收;其它建设工程竣工后,由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六章 房屋、公用设施、村容镇貌

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村镇房屋所有人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申请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村镇规划区内的房地产开发、交易、转让,按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村镇公用设施的义务,禁止有下列破坏或损毁公共设施,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擅自开挖和占用道路,擅自占用公共场地;

(二)在自家宅院之外堆放粪肥、柴草;

(三)在桥涵周围取土作业;在指定地点之外倾倒垃圾、粪便、渣土等杂物;

(四)在给排水管道上圈占用地或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


赤峰规划网》由:免费论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
链接地址:http://www.csmayi.cn/meiwen/48213.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