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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旅游城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研究的4000字论文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1-24 10:50:50 | 移动端:关于杭州旅游城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研究的4000字论文

篇一:杭州公共设施配套标准

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

前 言

为了与新颁布的《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相协调,与各专项规划相衔接,指导杭州市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根据杭州市规划局和杭州市建设委员会的相关指令和要求,编制《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该规定的编制是根据《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结合近年新编的城市专项规划的内容和规定,对《杭州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送审稿)》(2004)进行修编,同时新增加城市公共设施的配置规定和要求。

本次规定编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对城市公共设施体系进行分级和分类设置;对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中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商业、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等设施的设置进行修编;对公益性设施、经营性设施进行分类,并采用控制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区别控制;增加新旧区的差别化配置等条款。

本规定在城市级公共设施设置要求中不包括市政设施的设置规定,只在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中,包含市政公用设施(居住区及居住区以下级)配置规定。

目 次

1 总 则..........................................1

2 术 语..........................................2

3 公共设施布局原则................................3

4 城市公共设施设置要求............................4

5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12

5.1设置要求...............................................12

5.2旧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差别配置 ..........................14

附表一: 杭州市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定额指标???26

附录A 本规定用词说明????????????????????27

1 总 则

1.0.1 (目的和依据)为合理进行城市级公共设施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求,有效地使用土地资源,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参照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和相关专项规划,修编《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新编《城市公共设施设置规定》,并将二者合并制订为本规定。

1.0.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设施和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在对建成区进行更新改造时,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或实行差别配置,确保配套设施达到标准、服务体现水平。

1.0.3 (设置原则)公共设施的设置应贯彻可持续发展、节约用地和资源共享的原则。

1.0.4 (设施分级)城市级公共设施指为城市(区)服务的公共设施;城市片区级公共设施指为外围独立城市组团、居住片区(大型居住区)等服务的城市区域性公共设施。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一般分为居住区、居住小区、基层社区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表1.0.4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户数(户)

人口(人) 居住区 10000—16000 30000—50000 居住小区 5000—7000 15000—20000 基层社区 1500—2000 4500—6000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居住小区—基层社区三级结构、居住区—基层社区、居住小区—基层社区两级结构及相对独立的基层社区等基本类型。

1.0.5 (设施分类)城市级、城市片区级公共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社会福利、行政办公等七类设施;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商业、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等九类设施。

1.0.6 (设施属性区分)根据各类设施基本服务属性的不同,公共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设施和经营性公共设施两类。

公益性公共设施的配置要保持严格刚性管理;经营性公共设施的配套可保持一定的弹性和灵活度,以应对当前市场逐步完善和用地功能混合布局的发展趋势。

1.0.7 (指标分类)公共设施的指标控制分为控制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公益性公共设施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均为控制性指标;经营性公共设施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均为指导性指标。 1.0.8 (规划落实)城市公共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阶段目标、总体布局和建设时序分别在规划管理单元中落实。通过规划管理单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明确相关设施的建设规模和位置。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1.0.9 公共设施的设置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10 本规定由杭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2 术 语

2.0.1 城市级公共设施

一般指市(区)级公共设施,是为市(区)及更大区域为服务对象的公共设施的总称。 2.0.2 城市片区级公共设施

一般指外围独立城市组团、居住片区(大型居住区)人口规模超过10万人,由于距离老城区城市公共设施相对较远,为满足该区域的城市公共设施,需配套的公共设施的总称。 2.0.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

也称配套公建,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满足本区居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多方面要求,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总称。

2.0.4 公益性公共设施

指涉及城市整体生活水平和公共利益,是城市规划对土地使用发挥公共干预核心作用的公共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等设施。 2.0.5 经营性公共设施

主要指由市场配置调节,提供生活、生产和旅游等活动服务的公共设施,包括商业服务、金融、经营性文体设施等设施。

2.0.6 控制性指标

指城市及居住区规划、设计和建设时,必须设置项目的指标。

2.0.7 指导性指标

指城市及居住区规划、设计和建设时,可根据标准或市场需求实施的指标。

2.0.8 规划管理单元

为实现统一的规划管理平台,从城市用地功能合理配置的角度出发,在充分考虑单元划分稳定性的基础上,将杭州市规划区域范围划分为若干规划管理单元。

篇二: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

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

前 言

为了与新颁布的《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相协调,与各专项规划相衔接,指导杭州市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根据杭州市规划局和杭州市建设委员会的相关指令和要求,编制《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该规定的编制是根据《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结合近年新编的城市专项规划的内容和规定,对《杭州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送审稿)》(2004)进行修编,同时新增加城市公共设施的配置规定和要求。

本次规定编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对城市公共设施体系进行分级和分类设置;对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中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商业、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等设施的设置进行修编;对公益性设施、经营性设施进行分类,并采用控制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区别控制;增加新旧区的差别化配置等条款。

本规定在城市级公共设施设置要求中不包括市政设施的设置规定,只在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中,包含市政公用设施(居住区及居住区以下级)配置规定。

目 次

1 总 则..........................................1

2 术 语..........................................2

3 公共设施布局原则................................3

4 城市公共设施设置要求............................4

5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12

5.1设置要求...............................................12

5.2旧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差别配置 ..........................14

附表一: 杭州市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定额指标???26

附录A 本规定用词说明????????????????????27

1 总 则

1.0.1 (目的和依据)为合理进行城市级公共设施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求,有效地使用土地资源,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参照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和相关专项规划,修编《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新编《城市公共设施设置规定》,并将二者合并制订为本规定。

1.0.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设施和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在对建成区进行更新改造时,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或实行差别配置,确保配套设施达到标准、服务体现水平。

1.0.3 (设置原则)公共设施的设置应贯彻可持续发展、节约用地和资源共享的原则。

1.0.4 (设施分级)城市级公共设施指为城市(区)服务的公共设施;城市片区级公共设施指为外围独立城市组团、居住片区(大型居住区)等服务的城市区域性公共设施。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一般分为居住区、居住小区、基层社区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表1.0.4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户数(户)

人口(人) 居住区 10000—16000 30000—50000 居住小区 5000—7000 15000—20000 基层社区 1500—2000 4500—6000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居住小区—基层社区三级结构、居住区—基层社区、居住小区—基层社区两级结构及相对独立的基层社区等基本类型。

1.0.5 (设施分类)城市级、城市片区级公共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社会福利、行政办公等七类设施;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商业、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等九类设施。

1.0.6 (设施属性区分)根据各类设施基本服务属性的不同,公共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设施和经营性公共设施两类。

公益性公共设施的配置要保持严格刚性管理;经营性公共设施的配套可保持一定的弹性和灵活度,以应对当前市场逐步完善和用地功能混合布局的发展趋势。

1.0.7 (指标分类)公共设施的指标控制分为控制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公益性公共设施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均为控制性指标;经营性公共设施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均为指导性指标。 1.0.8 (规划落实)城市公共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阶段目标、总体布局和建设时序分别在规划管理单元中落实。通过规划管理单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明确相关设施的建设规模和位置。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1.0.9 公共设施的设置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10 本规定由杭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2 术 语

2.0.1 城市级公共设施

一般指市(区)级公共设施,是为市(区)及更大区域为服务对象的公共设施的总称。 2.0.2 城市片区级公共设施

一般指外围独立城市组团、居住片区(大型居住区)人口规模超过10万人,由于距离老城区城市公共设施相对较远,为满足该区域的城市公共设施,需配套的公共设施的总称。 2.0.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

也称配套公建,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满足本区居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多方面要求,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总称。

2.0.4 公益性公共设施

指涉及城市整体生活水平和公共利益,是城市规划对土地使用发挥公共干预核心作用的公共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等设施。 2.0.5 经营性公共设施

主要指由市场配置调节,提供生活、生产和旅游等活动服务的公共设施,包括商业服务、金融、经营性文体设施等设施。

2.0.6 控制性指标

指城市及居住区规划、设计和建设时,必须设置项目的指标。

2.0.7 指导性指标

指城市及居住区规划、设计和建设时,可根据标准或市场需求实施的指标。

2.0.8 规划管理单元

为实现统一的规划管理平台,从城市用地功能合理配置的角度出发,在充分考虑单元划分稳定性的基础上,将杭州市规划区域范围划分为若干规划管理单元。

篇三:杭州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杭州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目 录

编制说明

1 总则???????????????????????????? 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3 市级和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规划导则?????????????4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附录: 术语、用词说明及参考文献(规范)???????????? 《杭州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条文说明

3 3 4 9 18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为突出以人为本,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科学合理地配置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使用城市土地资源,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并考虑城乡发展需要,制定《杭州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中心城区(指七区)公共服务设施,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在对城市旧区进行更新改造时,可依据本标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进行必要的调整,以确保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切实可行,并达到应有的标准和服务水平。

杭州市辖县级市的中心城区可参照本标准实施。

城市特殊功能区域,如风景名胜区、前湾保税港区、港口、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等的相关内容,另行规定。

1.3 【配置原则】本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与相关规划,应遵循系统、兼容、创新、继承以及适度超前或相对稳定的原则。

1.4 【强制性要求】本标准中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内容或规定应为强制性要求,在城市规划实施时,须优先安排并与其它建设工程同步予以落实;当公共服务设施无独立占地要求时,其建筑面积应作为强制性要求予以落实。

1.5 【相关法规】本市中心城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当严格执行本标准,并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

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

2.1【公共服务设施分类】按其用地性质或使用功能,本标准将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七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4)体育;(5)商业金融;(6)社会福利;(7)行政办公;将居住区级以下(含居住区,下同)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八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娱乐;(4)体育;(5)商业金融服务;(6)社会福利与保障;(7)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

(8)市政公用。

2.2【公共服务设施分级】综合考虑建设规模以及投资、布局方式等,可将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五级: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居住组团级。

2.3【管理要求】按照公共服务设施基本服务属性、市场特性的不同,可将其分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为确保社会公平和服务质量,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依据本标准,实施严格的刚性管理;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可保持一定弹性和灵活度,以适应市场化、城市化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城市交通发展和用地功能混合布局要求的影响。

2.4【空间布局】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首先应符合城区居民分布的基本特点,并综合考虑行政区划的要求或影响,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在不产生相互干扰的情况下,应结合城市交通,尽量集中配置,以方便居民生活、充分发挥综合效益。

3 市级和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规划导则

3.1【基本要求】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与公共服务设施所在区域的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基本需求相适应,在符合相关标准及专项规划的前提下,综合考虑投资开发、运行管理等因素的影响,合理配置,统筹安排,配套建设。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一般应在独立地块规划建设。

3.2【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市级公共服务设施是以满足城市居民较高层面的公共服务需求、发挥区域辐射职能为目标,并能提供综合服务的大型功能设施。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可与市级行政中心、文化中心、商业中心等统筹安排,集中配置。为充分提高城市土地的集约化利用水平,并强化大型公共服务设施与城市公交系统的联系,市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应鼓励、推行并确保地上、地下空间的一体化开发。

3.3【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一般以本地区20—50万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门类齐全的生活服务项目。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同样应贯彻节约用地原则,尽量集中布局和建设,形成区域公共活动中心。区级公共服

务设施的配置,应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和内容,还应落实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市政等专项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和内容。

3.4【与控规的关系】片区是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的基本空间单元,其范围应结合城市功能、人口规模、行政区划等合理确定。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结合控规编制中的片区划分,落实相关用地和内容,并充分考虑周边片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情况,形成布局合理、功能互补的公共活动中心。

3.5【“橙线”及相关控制】为确保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合理配置,应在各层面相关规划中,合理划定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橙线”,确定“橙线”控制点的坐标,明确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位置、界限、面积和用地规划指标,并对公共服务设施周边地段的规划建设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

3.6【停车场(库)配置标准】市区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停车标准,应根据国家规范和相关规划,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

3.7【公共卫生间配置标准】应与城市建设统筹考虑,合理提高公共卫生间配置的数量,在大型公共停车场、旅游景点、居住区中心等功能区,应配置独立式公共卫生间,并鼓励与大型公建结合附设公共卫生间。公共卫生间的具体配置要求参照《城镇环境卫生设施配置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等标准执行。

3.8【公共服务设施内容和规模】市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结合具体地段条件和项目建设要求确定;本标准对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和规模提出了一般性的规定,各区在执行时,也应结合具体地段条件和项目建设要求确定。(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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