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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与毒品3000字论文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2-03 09:23:09 | 移动端:化学与毒品3000字论文

篇一:毒品的种类及危害论文

毒品的种类与危害

毒品种类繁多,但一般常见的有以下8种,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可卡因、甲基苯丙胺及其衍生物、K粉、摇头丸。

鸦片,又叫阿片,俗称大烟,源于罂粟植物蒴果,其所含主要生物碱是吗啡。鸦片因产地不同,呈黑色或褐色;有氨味或陈旧尿味,味苦,气味强烈。生鸦片经烧煮和发酵,可制成精制鸦片,呈棕色或金黄色。吸食时散发香甜气味。鸦片最初是作为药用,目前在药物中仍有应用,如阿片粉、阿片片、复方桔梗散、托氏散、阿桔片等,主要用于镇咳、止泻等。

吗啡是鸦片的主要有效成分,是从鸦片中经过提炼出来的主要生物碱,呈白色结晶粉末状闻上去有点酸味。吗啡成瘾者常用针剂皮下注射或静脉注射。起初它被作为镇痛剂应用于临床,但由于它对呼吸中枢有极强的抑制作用,如同吸食邪片一样,过量吸食吗啡后出现昏迷、瞳孔极度缩小、呼吸受到抑制,甚至于出现呼吸麻痹、停止而死亡。

海洛因,其来源于鸦片,是鸦片经特殊化学处理后所得的产物。其主要成分为二乙酰吗啡,属于合成类麻醉品。迄今为止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毒品市场上的海洛因有多种形状,是带有白色、米色、褐色、黑色等色泽的粉末、粒状或凝聚状物品,多数为白色结晶粉末,极纯的海洛因俗称“白粉”。有的可闻到特殊性气味,有的则没有。由于海洛因成瘾最快,毒性最烈,曾被称为“世界毒品之王”,一般持续吸食海洛因的人只能活7一8年

大麻,或称麻、大麻草,是荨麻目大麻科草本植物,特指雌性植物经干燥的花和毛状体。其主要有效化学成份为四氢大麻酚,四氢大麻酚在吸食或口服后有精神和生理的活性作用。人类吸食大麻的历史长达千余年,20世纪在毒品和宗教方面的使用有增加倾向。

可卡因别名古柯碱,人类发现的第一种具有局部麻醉作用的天然生物碱,为长效酯类局麻药,脂溶性高,穿透力强,对神经组织亲和性良好,产生良好的表面麻醉作用。其收缩血管的作用,可能与阻滞神经末梢对去甲肾上腺素的再摄取有关。毒性较大,小剂量时能兴奋大脑皮层,产生欣快感,随着剂量增大,使呼吸、血管运动和呕吐中枢兴奋,严重者可发生惊厥;大剂量可引起大脑皮层下行异化作用的抑制,出现中枢性呼吸抑制,并抑制心肌而引起心力衰竭。可卡因从所应用部位(粘膜和胃肠道)吸收,在肝和血浆经酯酶水解代谢,代谢物经肾脏排出,部分还可通过乳汁排泄。本品可通过血脑屏障,并在中枢神经系统蓄积,急性中毒时脑中的药物浓度高于血药浓度,本品还可通过胎盘屏障。因其毒性大并易于成瘾,近来已被其他局麻药所取代。临床上常用其盐酸盐制剂。

甲基苯丙胺又叫冰毒,即兴奋剂甲基苯丙胺,因其原料外观为纯白结晶体,晶莹剔透,故被吸毒、贩毒者称为“冰”。由于它的毒性剧烈,人们便称之为“冰毒”。该药小剂量时有短暂的兴奋抗疲劳作用,故其丸剂又有“大力丸”之称。又因苯丙胺有其译音名安非他明或安非它命之称,故甲基苯丙胺也有甲基安非他明之称。此外,甲基苯丙胺是在麻黄素化学结构基础上改造而来,故又有去氧麻黄素之称。甲基苯丙胺药用为片剂,作为毒品用时多为粉末,也有液体与丸剂。

“K粉”即”氯胺酮”是一具有镇痛作用的静脉全麻药。可选择性抑制丘脑内侧核,阻滞脊髓网状结构束的上行传导,兴奋边缘系统。此外,对中枢神经系统中的阿片受体也有一定的亲和力。氯胺酮可以产生一种分离麻醉状态,其特征是僵直状、浅镇静、遗忘与显著镇痛,并能进入梦境、出现幻觉。

传统的摇头丸,是指由MDMA,MDA等致幻性苯丙胺类化合物所构成的毒品.MDMA,即3,4-亚甲二氧基甲基安非他明;MDA,即3,4-亚甲二氧基安非他明;MMDA,即3-甲氧基-4,5-亚甲二氧基甲基安非他明,等等.

毒品对个人、对家庭、对社会乃至对民族都有十分严重的危害。同学们都知道 160 多年前,我们中华民族深受毒品之害,遭受了巨大的民族耻辱。英国对华大量的鸦片贸易,使中国人民健康和国家财力大为削弱。 当时中国吸食鸦片的人达到 200 多万,每年因购买鸦片而外流的白银在 1000 万两以上, 1840 年,英国人借口鸦片贸易而发动的第一次鸦片战争及后来的八国联军瓜分中国的第二次“鸦片战争”,使中国陷入了民族存亡的严重危机。时隔一个半世纪,毒品又一次成为我们的一大祸患,至 2003 年底,全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数已达 105 万人。

吸毒,对人体的危害极为严重。无论是哪一种毒品,都可以使人体免疫力下降,血红蛋白减少,各种生理机能遭到严重破坏。特别是当前,吸毒人员向低龄化,吸毒方式向静脉注射,毒品原料向4号海洛因蔓延,对吸毒者的危害更为剧烈。毒品经吸食或注射到人体后,能破坏人体的消化系统,使消化系统功能失调;能破坏人的内分泌系统,使人反应迟钝,神经衰弱、失眠;能破坏人的生殖系统功能导致畸胎、死胎、流产??吸毒过量还会使人中毒死亡。有确凿的资料表明:静脉注射毒品是艾滋病在我国产生和传播的主要渠道,海洛因依赖者的平均寿命一般在30岁左右,吸毒者一般在长期吸毒后8至12年死亡,平均死亡率高于正常人群的15倍。可见,让人能“飘飘欲仙”的“白面”,实际是严重损伤人体毁灭生命的“白色恶魔”,是扼镣人类的杀手,是世界性的公害。

吸毒严重破坏家庭关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吸毒不仅直接危害个人身心健康,而且对家庭、亲戚、朋友都会造成极大伤害。家庭中只要有一个人吸毒,这个家庭就会失去往日的宁静、和谐、幸福和快乐。吸毒将导致家庭内部关系恶化,破坏周围邻居的和睦关系,给家庭生活及家庭成员心理造成很大影响。另外,吸毒需要大量的金钱,一般家庭难以承受,就是家产富裕的,用不了多久也会一盆如洗。吸毒给家庭造成的经济损失是巨大的,而且吸毒者往往道德沦丧、六亲不认,总之是“一人吸毒,全家遭难”。

毒品对社会也产生巨大破坏,吸毒首先导致身体疾病,影响生产,其次是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损失和浪费,同时毒品活动还造成环境恶化,缩小了人类的生存空间。而且毒品活动扰乱社会治安,毒品活动加剧诱发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扰乱了社会治安,给社会安定带来巨大威胁。

因此,我们要树立真正的人生观,认清毒品的危害。增强自制力, 抵制引诱,谨慎交友。坚决拒绝毒品,做一个健康的公民,在自我保护的同时,也让身边的亲戚朋友认识到毒品的危害,从而让更多的人远离毒品,如果每个人都那么做的话,我相信,我们将拥有一个更加美好更加健康的社会。

篇二:毒品犯罪的论文

浅谈我国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

(法学院 201230020157 杨进兴)

【摘 要】毒品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而且在广大农村地区和贫困落后地区有扩大与蔓延的趋势。我本次见习是在我们庄浪县人民检察院进行的,在接触到的很多案件中,毒品犯罪的案件最多,而且犯罪嫌疑人涉及的毒品数量也比较大。所以我想谈谈毒品案件的证据及其适用,以期在今后打击毒品犯罪时应注意证据的收集和正确使用。基层司法系统在处理毒品犯罪案件时可以作为参考。

【关键词】毒品;毒品犯罪;证据

[Title] Brief talk to evidence of drug crime cases in our country

[Abstract] Drug crime is a special kind of crime, and in the vast rural areas and poor areas has a tendency to expand and spread. I the trainee is zhuanglang county people's procuratorate, in contact with a lot of cases, most drug crime cases, and criminal suspects a fairly large number of drugs involved. So I want to talk about evidence and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the drug cases, in order to combat drug crime in the future should be paid attention to when the evidence collection and used correctly. Grassroots judicial system can be used as a reference when dealing with drug crimes.

[Key words] Drug ;drug-related crimes ;evidence

毒品犯罪的证据比较单一,一般情况下只有毒品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而在实践中,我们经常就是以毒品数量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及其认罪态度来定罪量刑的。刑事犯罪都非常注重证据,毒品犯罪作为特殊犯罪更应该注重证据的收集与适用,从而做到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严惩毒品犯罪分子。本文从毒品犯罪的证据来分析,以我本次见习所接触的案例为主,说明毒品犯罪在证据收集方面还存在很大缺陷,分析缺陷存在的原因以及提出完善方案。

一、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据种类及其证明标准

我国《刑事诉讼法》在2012年3月修改后的第48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该条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刑事证据包括但不限与以下几种:①物证②书证③证人证言④被害人陈述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⑥鉴定意见⑦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⑧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我国新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在《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的:“对于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②

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③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均以排除合理怀疑。

二、毒品犯罪案件分析及其刑事证据的特点

我国刑法惩治犯罪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我国长期司法实践总结的经验,是指导整个刑事诉讼过程的核心内容。这一原则的基础以事实为根据,因此我们必须注重调查研究,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从证据出发,这是打击一起刑事犯罪活动的唯一出发点。

毒品犯罪作为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在具有刑事犯罪普遍特征的同时,又具有其自身的特点。这种犯罪有很大的诱惑性和隐蔽性。所谓诱惑性有两点:一、毒品本身具有诱惑性,吸食一口就有种飘飘然的“神仙般”的感觉,最后一发而不可收拾,坠入吸食毒品的深渊无法自拔。很多人吸食毒品就是因为最初的“那一口”。二、贩卖毒品的利润很大,很有诱惑性,很多人虽然自己不吸食毒品,但长期从事贩卖毒品的勾当,从中获取丰厚利润,金钱的诱惑更是很多人犯罪的根源。所谓隐蔽性是指,一般的受害人,也就是吸食毒品者不会检举向自己贩毒的犯罪分子,也不会主动投案,而且从事这种犯罪的人的手段和方式都比较隐蔽,警方一般不会察觉。

正是这种诱惑性和隐蔽性的特点,毒品犯罪在广大边远落后地区和农村地区疯狂蔓延。犯罪分子利用这种特点,抓住这些地区的贫困和警力不足的弱点,恣意妄为,无视法律的威 严,长期从事毒品犯罪。其社会危害性是不言而喻的,农村和边远地区的人的文化素质普遍偏低,法律意识淡薄,所以很容易沾染毒品,最后走上犯罪的道路。作为农村人,我也为之担忧。

如前所述的八种证据,对于我国所有的刑事犯罪案件都普遍适用,我们必须收集、使用它们以证实犯罪、惩处犯罪。毒品犯罪也不例外。但是毒品犯罪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导致了在犯罪证据上有一些固有的特点。首先,毒品犯罪所侵犯的对象往往既是被害人同时又是违法犯罪分子,因此他们一般不会告发,反映在证据上则缺乏被害人陈述。其次,除了种植毒品原植物和加工制造毒品等少数几种毒品犯罪活动有相对固定的地点外,我国毒品犯罪活动中占据大多数的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都没有固定的地点,缺乏传统意义上的犯罪现场,以致在这些案件中缺少现场勘验笔录,而且由于贩运毒品活动的隐蔽性,其交易、运输大多为单线联系,卖主和买主(除零星购毒自己吸食外)往往在国外、境外,不易抓获。因此,除了同案犯的检举揭发外,一般没有其他的现场目击者,由此缺乏证人证言。

此外,由于该种犯罪的特殊性所在,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做讯问笔录时会因为惧怕而谎报自己涉及的毒品数量,而且拒不供认犯罪事实,或是缄口不语,以守为攻,或是避重就轻,胡编乱造,以致部分毒品案件还缺少被告人的真实供述。所以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种类、范围、适用等方面较之其他刑事案件要窄得多,从而给我们侦破、审理毒品案件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三、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例

以下两个案例是我本次在庄浪县人民检察院见习时所接触与了解的两个真实的案例,我认为这两个案例有很大代表性,而且能说明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确实很难收集,公安机关的侦查和人民法院的审理确实困难重重。

(一)岳某贩卖毒品案

岳某,男,38岁,系平凉市庄浪县赵墩乡岳家村四社村民。因长期从事贩卖并吸食毒品于2014年7月23日被庄浪县公安局抓获并立案侦查。在公安局移送给检察院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中我发现,原来犯罪嫌疑人岳某前后四次贩卖并吸食海洛因85克。在第四次贩卖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搜出25克海洛因。前三次公安机关没有查实,并且没有证据证实,只是在初步审问时他自己交待的。现在暂且不说第四次的25克,岳某前三次承认共贩卖60

克海洛因,这60克的真实性根本无法查证,也无人知晓。在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卷中,我翻阅了犯罪嫌疑人的笔录,据笔录记载:岳某第一次是在庄浪县汽车东站宾馆里与一名女子谭某(毒品的主要供应者,在逃)见面,接到海洛因21克;第二次是在去宁夏银川的的高速公路口处于谭某在车上交易23克;第三次是16克,没有说明具体的地点。第四次是在庄浪县紫荆宾馆交易后,自己回家的路上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公安机关是在早上移送的提请批准逮捕书,我们侦监科下午就去提讯岳某。在做笔录时他自己贩卖毒品主要是为了偿还因为赌博所欠的债款,只有一小部分是用来自己吸食的,而且说自己吸食根本就不上瘾。我们详细讯问他前后四次的贩卖毒品的数量,我惊异的发现,他供述的前后四次贩卖毒品的地点与公安机关笔录中的完全吻合,但就是数量根本不一致,他说第一次由于胆小,自已只贩卖了17克,第二次克,第三次20克,第四次25克,这样就使得他的供述的可信度大大下降,再也没有什么其他证据,我不知道检察院在公诉时会怎么举证,更不知道法院最终会作何判决,因为我只见习了一个月,不知道处理结果。

(二)马某贩卖毒品案

马某,男,42岁,系甘肃省天水市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于2014年8月2日携40克冰毒经庄浪县南湖镇公路收费站时,被当地警方抓获。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中,马某供述自己曾长期从武汉贩卖冰毒,然后回到张家川县销售给当地各个客户,而且武汉的这个“货主”时不时也来到张川县主动找他发货。这种关系从来没有被打破过。直到8月2日,他宁夏的几个哥们得知他有东西,于是叫他带些给他们分享,于是就带40克准备和哥们一起分享,结果被我县警方抓获。他还声称,武汉的“货主”最近又打算来张川发货,他作为立功可配合公安机关抓住该“货主”,希望可以给自己减刑。如他所说,公安机关果真抓住了武汉的“货主”。在此案中只有毒品这中物证和犯罪嫌疑人供述,其他证据都是空白,而且最棘手的问题是本案涉及两起犯罪,而且我县法院和张川县人民法院因为管辖权问题而争执不停,我县公安机关一直请求人民法院批准逮捕马某,但因为管辖权问题,不得不请示中级人民法院。庄浪县人民法院请示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川县人民法院请示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后两中院请示省高级人民法院。最后我不知道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示是什么,因为我的见习结束了。很遗憾没能看到该案的最终判决结果。

四、毒品犯罪案件的主要证据——毒品和犯罪嫌疑人供述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及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毒品犯罪案件(主要是贩运、走私毒品案件)被侦破后我们能所掌握的嘴常见的就是毒品,而之后又加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但是,我们通过前面的分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可信度往往因其隐瞒事实真相而下降,所以最可靠的证据只剩下毒品了。众所周知,在我国,毒品数量是毒品犯罪案件刑罚的重要情节,但毒品犯罪的特点决定了毒品数量是认定毒品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小的重要标准。

大多数毒品案件在破案时都是人赃并获的,不反对种植毒品原植物和加工,制造毒品案件是如此,就是相当多的贩运、走私毒品案件也是如此。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中通常的做法是,运用毒品和毒品鉴定意见,这两大证据给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当然有时也会采用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但是,也有部分毒品案件出现人赃分离的现象,这种情况大多是指运输毒品的犯罪过程中。

五、贩毒预备案件中的犯罪证据——毒资

这类案件侦破难度很大,虽然明知行为人身携带巨款前来购买毒品,有的还一掌握其贩毒的历史,但在毒品未买到手时,犯罪的证据即赃物尚不存在,因而无法拘捕(即便抓获了,检、法也难受理)。在境内贩毒案件中,行为人手中的大量购钱款——毒资,实质上是为了犯罪,即贩毒所准备的广义上的“工具”、“条件”,就是贩毒犯罪预备的证据。

我们都知道云南是一个毒品犯罪大省,云南因为处在我国西南边陲,和外国接壤,所以为犯罪分子提供了一个有利的犯罪场地。但在近几年,云南省公安部门在省委的支持下对全

省八个地、州和昆明、大理两市试行主动出击,侦破贩毒预备案件,即在查清行为人携带巨款人滇购买毒品的意图并着手实施行动时,及时予以打击,没收全部毒资,对行为人以贩毒未遂处理。

六、完善毒品犯罪的证据收集手段和适用

(一)公安机关改进证据收集方法

传统上的收集证据方法只有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和查获的毒品,以及随后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所以使毒品犯罪的证据比较单一,使得立案和起诉都有困难,有时甚至出现举证不足导致给犯罪嫌疑人重罪轻判的局面,这很明显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公安机关应改变原有的方法,首先,新刑诉法规定,在侦查手段中增加了技术侦查手段。所以公安机关可以利用卧底侦查,诱惑侦查等技术侦查手段。尽可能多接近并了解犯罪嫌疑人,收集更多证据。其次,加大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的检查力度,尤其是海关等地。再次,加大对娱乐场所和人群密集地带的监控力度,尤其是KTV、酒吧、网吧等地,安装监控录像等。

(二)注重同案犯供述的证据作用及其适用条件

如前所述,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种类少,范围窄,一旦再缺少毒品这个最直接的证据,势必给法院审理案件、认定犯罪事实时造成困难,此时作为自己的就只有被告人及同案犯的口供了。因此充分发挥同案犯供述的证据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就显得格外重要。同案犯罪的供述一般会有这样两种情况:

1、检举、揭发共犯在他按中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这种陈述明显具有证人证言的性质。因此只要同案犯满足法律上的证人资格要求,其陈述经查证属实,便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2、属于一案中涉及共犯的供述。当这种情况下其供述在一定的条件下能与被告人的供述互证时,它便成为新修改《刑事诉讼法》第46条中的“其他证据”,从而使被告人供述得以“查证属实”,成为法定八种证据之一。此处所谓的一定条件是指:

(1)证据的合法性。获取同案犯口供的途径、方式必须依照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而且收集证据的主体要合法。这就从根本上排除了人为制造假口供、产生冤假错案的可能。

(2)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对于同案犯的供述,特别是其中关于毒品的数量,价格,来源,去向及赌资等关键内容要反复审查、核实,确定其真实性。

(3)证据的唯一性。对各同案犯罪的口供与所掌握的材料均要互相印证,它们间的一致性是其真实性的反映。

(4)证据的独立性。即必须排除各同案犯在犯罪前和犯罪过程中进行串供、订立“攻守同盟”的可能,这是保证同案犯具有真实性和一致性的先决条件。

这四项条件互相联系,缺一不可,以确保证据体系和证明过程的完善和严密。毒品犯罪案件的特点决定了同案犯对彼此的犯罪行为了解最为清楚。目前毒品犯罪集团化、特务化和智能化的趋势使同案犯的供述具有越来越重要的证据作用,我们尽量收集、发掘其他证据的同时,只要严格按照四项适用条件,正确运用同案犯的供述,就一定可以不枉不纵,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严惩毒品犯罪分子。

七、结语

毒品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对其制裁一直是各国政府关注的重点,而在刑罚处罚时我们的重要依据是证据,所以在证据收集方面和适用方面,我建议各国应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取长补短,互相借鉴,才能完善对毒品案件的证据收集,才能有效打击毒品犯罪。其打击范围也能跨越其核心而不断向边缘扩张,因此,作为毒品犯罪的下游犯罪也应纳入打击范围之内。

参 考 文 献

[1]彭凤莲编著、高铭暄审定:《毒品犯罪专题整理》[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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