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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论文2000字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2-05 09:18:02 | 移动端:婚姻法论文2000字

篇一:婚姻法论文题目

统婚姻制度区域

1.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2.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弊端与法律对策

3.论婚姻的成立

4.《婚姻登记条例》利与弊

5.中国妇女保护的立法不足

6.浅析抚养制度的完善

7.试论探望权的实现

8.关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分析

9.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

10.关于离婚几个法律问题的思考

11.法定离婚理由之探析

12.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13.家庭调解制度在中国的命运

14.离婚过程中和离婚后对子女权益的法律保护

15.军人婚姻法律保护的利与弊

16.婚姻家庭法律在未来民法典中的地位

17.一夫一妻制度的法律保护

18.浅析可撤销婚姻制度

19.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20.离婚标准之探讨

21.亲权制度研究

22.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研究

23.“婚内强奸”的立法研究

24.从平等原则看我国婚姻家庭中的男女平等

25.我国夫妻债务制度探讨

26.╳╳地方婚姻调查

27.浅析我国婚姻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28.违法婚姻问题研究

29.“感情确已破裂”解析

30.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研究

31.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辨析

32.离婚损害赔偿之立法完善

33.居住权在婚姻家庭法的保护和实现

34.浅析中国古代的特色婚姻制度

35.从三部婚姻法看我国婚姻家庭理念的变迁

36.完善我国亲属抚养制度的几点思考

37.公证在婚姻法中的效力和地位

38.农村事实婚姻的状况与法律对策

39.夫妻侵权制度研究

40.准婚姻制度研究

婚姻家庭法哲学区域

1.婚姻法适用的道德机理

2.近现代法上婚姻本质属性研究

3.公平原则在离婚案件中的适用

4.试论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及其实现

5.婚姻家庭法的立法理念研究

6.关于配偶权的探讨

7.婚姻登记证的法律效力

8.“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法律分析

9.婚姻契约制度研究

10.婚内强迫性行为的法律性质分析

11.中国古代╳╳时期妇女法律地位探析

12.夫妻人身关系探析

13.“代孕”技术的法律反思

14.妇女人格独立制度研究

15.侵犯配偶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16.婚姻自由原则的法理分析

17.试论事实婚姻中的离婚问题

18.中国古代“抢婚”现象的法律分析

19.亲属法立法可行性探讨

20.婚姻自主权探讨

婚姻法学前沿区域

1.变性人及其原婚姻关系处理

2.同性恋(婚)的法律对策

3.婚前体检存废论

4.婚姻登记行为可诉性研究

5.试论准婚姻关系

6.“保卫婚姻俱乐部”的合法性探讨

7.浅析婚内索赔

8.对离婚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9.“性骚扰”法律问题研究

10.婚约的法律性质

11.“闪婚”的法律分析

12.人工生殖中的父母子女关系研究

13.试析“回族女子不外嫁”的习俗

14.同居者的权利义务探讨

15.关于大学生婚育权与高校管理权(或大学生受教育权)的探讨

16.婚内侵权赔偿制度研究

17.“半路夫妻”法律问题研究

18.“试婚”(或“试离婚”)的法律问题分析http://wenku.baidu.com/view/33e7f2620b1c59eef8c7b4ce.html

19.婚姻保险制度研究

20.“同性恋”婚姻立法趋势研究

21.浅析婚介所的法律地位

22.论服刑人员的结婚权

23.“换亲”的法律分析

24.浅析和谐社会与性别平等

25.网婚的法律分析

26.大学生同居现象的思考

27.论非离婚之诉

28.冥婚的法律分析

29.公告离婚的适用与完善

30.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的意义及其立法思考

篇二:婚姻法研究论文

《婚姻法》中相关热点问题的研究

[内容摘要]婚姻家庭问题涉及每个人的幸福与否,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否,我们应该尽最大努力来维护家庭和婚姻幸福,然而一旦婚姻关系破裂已成必然,就应该进行自我保护,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切身权益。 [关键词]结婚;彩礼;夫妻财产;房产;离婚;亲子关系。

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不仅是社会的大环境要和谐,更重要的是小家庭的夫妻之间要和谐。只有家庭和谐,社会才能够和谐。只有夫妻和谐,才能够获得婚姻的幸福。在这个世界上,没有什么比婚姻和谐更重要。然而夫妻相处的过程中,家庭财务问题、 配偶的不良嗜好、个性不合、 沟通不良 、婆媳及姻亲困扰 、女性独立能力提升、 道德及宗教力量减弱以及外遇机会的增多等种种因素,都会给婚姻带来危机,甚至走向离婚。

笔者利用业余时间在网络上建立了一个免费的法律咨询平台,在咨询者中咨询家庭婚姻问题的不在少数,这也更让我意识到,向全社会普及婚姻法相关内容的重要性。下面进入正题,《婚姻法》相关问题的研究。

先来看结婚,结婚是一个新家庭产生的前提,也是研究《婚姻法》的前提,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首先,结婚的条件:积极条件:(1)双方自愿(2)婚龄(3)一夫一妻;禁止条件:(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2)患有医学上认为

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双方结婚后,因为某些结婚必须符合的要件缺失或者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会产生婚姻关系的瑕疵,这就衍生出了无效的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那么什么情况是无效的,什么情况又是可撤销的呢?《婚姻法》第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是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同时,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再来看可撤销的婚姻,如果意思表示不真实,那么这样的婚姻是可撤销的,但是这个意思表示不真实必须做缩小解释,即仅限于受胁迫,而且撤销权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 再来看看结婚过程中备受关注的彩礼问题。彩礼按其性质可分为两种:一是婚约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非基于订立婚约而由单方赠与或双方互赠的财产,比如一些价值不大的化妆品、礼尚往来的小额礼金等。任何一方获得此类赠与物时,财产的所有权即发生转移,赠与方不能因婚约解除而要求对方返还;另一种是婚约男女双方根据本地风俗习惯,基于订立婚约并以结婚为目的,甚至有时并非出于自愿而给付对方大量现金或其他贵重物品等。受赠方因此所取

得的财产只是一种事实上的占有,财产所有权并不发生转移,在物权法上表现为用益物权。这种占有权依据所有人的意思可以消灭,占有权消灭之后,所有人依据返还占有物请求权可要求占有人返还。因此,法律意义上的彩礼应且仅指这一种财产。对于该法律意义上的彩礼,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婚后,对于夫妻双方来讲,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濡以沫共同维护好婚姻关系是最重要的,但在法律层面,最重要的恐怕是双方的财产问题了。财产问题无外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区分。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取得的收益(但孳息和自然增值除外),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夫妻一方著作所得,这包括三个方面①婚前投稿,婚后发表、②婚前发表,婚后取得稿酬、③婚姻期间发表,离婚后取得稿酬。婚后个人财产包括:婚前一方个人财产作为投资的本金依然属于夫妻个人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婚前取得的稿酬或离婚后才发表并取得的稿酬。除此之外,还有几个特殊的问题需要注意:①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②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

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人认定为所有权人)。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结婚后,双方包括家长更为重视的房屋所有权问题,《婚姻法》又是怎么规定的呢?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1]。

如果婚姻生活过的不够和谐,双方感情确已破裂,那么婚姻将会走向死亡--离婚。离婚又可分为协议离婚和裁判离婚。

先说协议离婚,双方自愿且就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后,双方持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就可以办理离婚登记了。一旦离婚登记完成,双方婚姻关系结束,而离婚协议也正式的产生法律效力。有很多人咨询我说,已经协议离婚了,但现在认为当时的离婚协议对自己不公平,想改变离婚协议。我问他你们当时签订的协议是你的真实意思表示吗?签订离

婚协议时,他对你有没有欺诈和胁迫?签订离婚协议当时你是否完全理解协议内容?他回答说是。我说那你们的协议就无法更改了,因为一旦协议离婚完成,离婚协议就已经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了。要想撤销或者改变,就必须具备上述的法定事由,没有的话,就得和对方商量,否则没有他路可寻。因此,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过深思熟虑后决定离婚的,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一定要认真谨慎,不能一时冲动,过于逞能,要认识到一旦协议生效,你将追悔莫及。

再说裁判离婚,如果双方就离婚不能达成一致,主张离婚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如果有应当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法院可以判决离婚,并对双方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划分。

那么法院应当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又是什么呢?简单说就是不忠、暴力、恶习、分居、宣告失踪和生育保护。 所谓不忠是指 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暴力是指:长期对夫妻一方进行暴力殴打或者类似方式的虐待。恶习是指有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屡教不改的。 分居是指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不在一起居住两年以上的。生育保护是指: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的,可以判决离婚。失踪是指消失后无法联系连续两年以上的,经过一定的程序,法院宣告失踪的,一方申请离婚,法院可以判决离婚。注意几种特殊情形: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的同意,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篇三:自考婚姻法

婚姻家庭法考试

学习过程评价的考核方式

1.论述 (小论文)

就某个婚姻法问题,通过已经掌握的婚姻法理论和知识,结合资料的查阅,写出一篇2000字以上的研究论文。

2.案例分析

就某个社会现象或者事件,运用所学过的婚姻法理论进行法律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观点。案例分析采取课堂讨论,书面记录的方法。课堂案例讨论必须保证每个同学都有表达自己观点的机会,书面记录案例分析至少要保证2000字以上。

3.婚姻法前沿问题思考

可以采取课堂讨论或者书面的形式,就婚姻法上的热点问题,进行思考和辩论,以探求婚姻法的真实和意义。课堂讨论要保证每个同学都有表达自己观点的机会,形成书面探讨稿,讨论稿必须保证2000字以上。

一、 学习过程评价的评分标准

学习过程评价的评分标准也采用分数制度,满分100分。可以按照学生的评价结果分为以下几等:

1. 优秀(90分以上)

观点正确,论述充分,资料充实,结构合理,论证有力。

2. 良好(80—89分)

观点正确,论述比较充分,资料相对比较多,结构不存在很大问题,结论基本合理。

3. 中(70—79)

观点基本正确,论述比较充分,资料不很多,结构基本合理,结论较符合逻辑。

4. 及格(60—69)

观点不够明确,论述不很清楚,资料缺乏,结构不清楚,结论尚符合逻辑。

5. 不及格(60以下)

观点不明确,论述不清楚,没有查阅资料,结构混乱,结论不符合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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