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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晏和杨炎理财与两税法的再评价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9-02-15 09:50:38 | 移动端:刘晏和杨炎理财与两税法的再评价

刘晏和杨炎理财与两税法的再评价 本文关键词:税法,评价,理财

刘晏和杨炎理财与两税法的再评价 本文简介:从唐中叶的玄宗天宝年间开始,唐王朝的财政逐渐陷于困境。造成这一困境的原因,主要是“天子佚乐,而用不知节”(《文献通考》卷15),大地主官僚又大肆兼并土地,致使均田制遭到破坏,政府的租庸调收入不断锐减。沉重的军费支出以及地方藩镇的拥兵自据,尤其是公元755年身兼三镇节度使的安禄

刘晏和杨炎理财与两税法的再评价 本文内容:


  从唐中叶的玄宗天宝年间开始,唐王朝的财政逐渐陷于困境。造成这一困境的原因,主要是“天子佚乐,而用不知节”(《文献通考》卷15),大地主官僚又大肆兼并土地,致使均田制遭到破坏,政府的租庸调收入不断锐减。沉重的军费支出以及地方藩镇的拥兵自据,尤其是公元755年身兼三镇节度使的安禄山在范阳发动的叛乱进一步加剧了中央财政困难的局面。“安史之乱”虽然平息,盛唐的精气也消耗殆尽。地方上诸侯藩镇割据一方,不供贡赋,国家财政拮据,史称肃、代之际,“太仓空虚,雀鼠犹饿”,朝廷百官连俸禄有时都不能正常开支。如何解决中央财政的困难成为当时的燃眉之急。在这一历史背景下,唐中叶以刘晏和杨炎为代表的理财与两税法的改革拉开了序幕。

  刘晏改革的特点是继承了桑弘羊的国有经营的理财思想,通过将盐铁官营和均输平准等手段来增强国营经济的力量,实现提高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的目标。杨炎的改革是将传统的租庸调及当时各色名目的苛捐杂税归并统一简化为地税和户税两个税种,分别于夏秋两季缴纳,开启以货币税代替实物税的先河,第一次明确提出了“量出制入”的财政原则①。刘晏改革与杨炎改革之间的关系,胡寄窗先生指出,正是由于刘晏的改革,“才为公元780年两税法的实行准备好了一切条件。

  从经济分析的角度考察,应该将刘晏的财政措施看作是第八世纪中叶以后封建财政改革的全部过程的一个部分,否则两税法的出现是不可理解的。”

  ②以往的研究文献中有关刘晏的理财改革可以唐任伍的《论刘晏的经济改革思想》和陈明光《试论唐代刘晏理财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为代表,有关杨炎两税法的研究可以张守军《论杨炎与陆贽两种赋税思想的斗争》为代表,史力的《略论刘晏理财与杨炎改税》则兼论二者。这些研究文献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都给予刘晏和杨炎的改革以很高的正面评价,认为“刘晏理财和杨炎改税获得了巨大的成功,在中国经济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其改革成功的经验值得研究和重视”①。另在时下常见的几部中国经济思想史的着作中,如胡寄窗的《中国经济思想史》和赵靖主编的《中国经济思想通史》也都对刘晏和杨炎的改革以高度肯定的评价,如赵靖评价刘晏是“古代的第一流理财能手”,“他的理财成就,同中国古代的一些着名理财家如桑弘羊、王安石、张居正等人相比,都毫无逊色”。② 胡寄窗则评价杨炎的两税法“之所以卓越,在于他在封建全盛时期认识了封建经济发展中新萌芽的因素,并据此而否定现存的旧事物。他的财政观点在当时条件下却是先进的,特别是他的租税思想,决非他以前的理财家所可比拟。”③但本文认为,刘晏和杨炎的改革还需要再评价。

  一、刘晏改革的特点与局限

  汉代以来,在桑弘羊的主持下所形成的食盐专卖制度因能有效地增加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被历代延续下来。唐初财税制度实行租庸调制。安史之乱后,为解决中央政府的财政困难恢复了食盐的国有专营政策。开元初年十一月,左拾遗刘彤上奏朝廷,提出要在农业税之外增加财政收入的改革设想,具体办法是发展国营经济(盐铁官营)来解决国家财政收入的困难。刘彤的建议引起了朝廷的重视并被采纳,成了唐朝官营盐业的先例。在肃宗乾元元年(公元758年)还设立了盐铁铸钱使这一职务,负责对全国的盐业进行专营管制。刘晏的前任盐铁使第王琦又进一步将官盐法扩大,“尽榷天下盐”,在产盐区设置盐院,规定民间的产盐户(“亭户”)所产食盐一律卖给盐院,实行食盐官运官销,严禁私商运销,否则以盗卖罪论。此令行之一年,政府的财政收入大幅提高,但也导致盐价暴涨,影响粮价上扬。加之盐政管理不善,盐官乘机敲诈勒索,出现了人民因买不起盐而淡食的现象,也使大批盐贩失业流亡。宝应元年(公元762年),刘晏出任盐铁使,继续进行这一改革,并对第五琦的盐业国营政策进行了某些调整。

  刘晏,字士安,曹州南华人(今河南东明县东南),生于唐玄宗开元四年(公元716年),卒于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这正是唐王朝由盛而衰的转折时期。刘晏少聪颖,开元十三年因玄宗东封泰山他献《东封书》博得“神童”之誉,授秘书正学,名震一时,还被写进了《三字经》④。天宝年间,刘晏先后出任夏县(今山西夏县)及温县(今河南温县)县令,有惠政可记。安史之乱爆发后,至德元年(公元756年)肃宗启用刘晏理财,任命刘晏先后任度支郎中、兼侍御史,领江淮租庸事;京兆尹、户部侍郎,领度支、盐铁、铸钱等官职。唐代宗时,刘晏官至吏部尚书、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宰相),并领度支、盐铁、转运、铸钱、租庸使、常平使,继续负责财政大权。唐德宗时,又加关内、河东、三川转运、盐铁及诸道青苗使。唐德宗即位后,由于政敌陷害,刘晏先被贬为忠州(今四川忠县)刺史,建中元年(公元780年)七月又以“谋反”罪被赐死于忠州。刘晏前后执政理财近20年,他自比桑弘羊,乃至有学者评论刘晏“是自汉代桑弘羊以来通过发展官营经济和商业手段去处理封建财政问题的最成功的实践者”⑤。

  刘晏对国营盐业政策进行了某些调整。鉴于第五琦所行盐政因政府完全控制了定价权导致盐价暴涨和官府卖盐因多设机构而造成开支浩大等弊端,刘晏罢去了非产盐区的盐官,只在产盐区设10个盐监,同时在不产盐区设立13个巡院负责销售和稽查走私活动,打击从事非法私盐经营的活动,同时把官运官销改为商运商销,调整官营与私商、盐户的利益关系,即“官收盐户所煮之盐,转鬻于商人,任其所之,自余州县不复置(盐官)”(《资治通鉴》卷226)。也就是说,政府只掌控购买和批发两个环节,这有利于政府节省生产和销售人员的支出,也有利于调动亭户生产盐和商人运销盐的积极性。刘晏所实施的这一改革,克服了第五琦所行盐政的弊端,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促进了食盐的生产和流通。经过刘晏的改革,政府所得盐利大幅度增长,至大历末年,政府的盐税收入增加了十余倍,占据国家财政收入的一半。史载:“初年入钱六十万,季年则十倍其初。大历末,通天下之财,而计所入,总一千二百万贯,而盐利过半。”(《旧唐书》卷49《食货志下》)除了官营盐业外,刘晏还对全国重要商品的产销进行了管制,把桑弘羊的平准、均输制度重新搬了出来。唐延续了汉代的常平仓制度。常平仓制度起源于李悝的平籴思想,西汉耿寿昌建议设立常平仓,以后历代政府都把常平仓作为一种制度。史载:“常平者,常使谷价如一,大丰不为之减,大俭不为之加,虽遇灾荒,民无菜色。”(《唐会要》卷83《仓及常平仓》)常平仓除有调剂稳定粮价和备荒的作用外,还有为政府盈利、增加财政收入的作用。唐从开元以来,常平与和籴在政府的财政中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开元年间建立的常平仓已有了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即由中央支付本钱,规定收购的加价额,由地方各州办理具体业务,委派专官管理。安史之乱时,常平仓遭破坏。代宗广德二年(公元764年)第五琦建议在各州恢复常平仓,由当地自筹本钱经营。由于战乱及各地藩镇割据趋势的加剧,第五琦办常平的办法对中央财政的收益不大。大历元年(公元766年)刘晏任户部尚书,着手恢复常平制度。他在各地建立常平仓,并对传统的常平法作了几处改革:一是改常平业务由各州县自办为由中央直接经办,这有利于克服政治动乱和市场消息闭塞造成各州常平赢利有限的弊端,既减少了常平业务的中间环节,也加快了常平商品的周转速度,大大增加了常平之利。二是扩大了常平品种,传统上常平的项目是粟、豆之类的粮食品种,刘晏将之扩大为“万货”,包括食盐。三是重视情报工作,在全国主要城市设巡院和改造原有驿站,负责每旬每月上报各地市场信息和农业丰歉情况,“诸道巡院,皆募驶足,置驿相望,四方货殖低昂及它利害,虽甚远,不数日即知,是能权万货重轻,使天下无甚贵甚贱而物常平,自言如见钱流地上”(《新唐书》卷149《刘晏》)。其四,刘晏在任江淮常平使后,把过去只储存粮食以供赈济的常平仓改变为商业性组织,各地常平仓丰年粮价下跌时高于市价收购,歉年粮价上涨时再低于市价出售。如此一来,既可以解决“谷贱伤农”和“谷贵伤民”的问题,还可帮助灾民度过饥荒,恢复农业生产,又能为政府增加一定的商业利润,收到 “敛不及民而用度足”的效果。史称:“刘晏因平准法,干山海,排商贾,制万物低昂,常操天下赢货”(《新唐书·刘晏传赞》)。

  但由于刘晏的改革在本质上属于加强国有经济、提高国营经济效益的理财改革,也就难以从根本上克服国有国营所具有的弊端。就在刘晏死后的穆宗长庆二年(公元782年),朝廷又恢复国家的直营售卖,委派各州县综合管制,还以销量多少考评地方官吏的政绩,私酿者则一律抓捕治罪。

  之后,冶铁、茶叶等产业也被收归国营,对走私者实施严酷的惩罚政策,如民间盗卖食盐二石者处死。国家专营制度的弊端进一步显露出来:一是在盐业上政府对民间的盘剥加剧,如和籴、常平后蜕为摊派,无异于勒索;二是超经济的强制不能贯穿到经济活动中去,加之官吏的营私舞弊,导致生产和销售的效率低下;三是官商垄断既打击了民间商品经济,还祸及了民生。德宗之后,权贵们控制了食盐的产销,盐价年年上涨,官民矛盾突出,民间还出现了武装贩盐的盐枭集团。推翻唐王朝的农民起义领袖王仙芝和黄巢就是贩卖私盐出身的“非法盐商”。国家专营垄断导致的官商一体化在晚唐时已达到了败坏政治纲常的地步。据《册府元龟·将帅部·贪黩》载,当时有个叫李泳的长安商人发财后贿赂中央竟然当上了河阳节度使,成为一方诸侯,“贿赂交通,遂至方镇”。《太平广记·郭使君》则记载了一个目不识丁的富豪靠行贿竟然当上了横州刺史。

  国营经济的政策及其所造成的弊端自然会遭到进步思想家的抨击。韩愈(公元768-824年)在《论变盐法事宜状》中就对食盐的国家专营政策进行过尖锐的批评和否定。他详细列举了官卖与私卖的差异,提出私人经营“利归于己”,能有较大的经营积极性,经营方式也灵活多变,服务周到;官吏销盐则受制度约束死板呆滞,“利不关己”而缺乏经营的积极性,难以主动去开展销售业务,更不会走乡串门,上门服务;偏远地区百姓稀少,官府售盐因行政成本高而往往得不偿失,私人经营则无此问题;国家专营除成本高外还易诱发腐败和敲诈百姓的事情发生;在食盐的运输过程中还会出现强行摊派,百姓不堪其烦。韩愈从便利消费者以及有利于扩大销售的角度论证了商营优于官营,明确提出反对国营政策。他说国家经营“不惟大失人心,兼亦惊动远近”。“臣以为盐商纳榷,为官粜盐,子父相承,坐受厚利,比之百姓,实则校优。今既夺其业,又禁不得求觅职事,及为人把钱捉店,看守庄硙,不知何罪,一朝穷蹙之也?若必行此,则富商大贾,必生怨恨,或收市重宝,逃入反侧之地,以资寇盗,此又不可不虑者也。”韩愈之外,白居易(公元772-846年)也是反对盐铁国营政策的一位代表性人物。在白居易看来,盐铁之利、榷酤之法不应成为政府敛财的手段。他称赞“唐尧、夏禹、汉文之代”,“薄农桑之税,除关市之征,弃山海之饶,散盐铁之利”(《策林二·二十二》),他反对“秦皇、汉武、隋炀之时”,“入太半之赋,征逆折之租,建榷酤之法,出舟车之算”(《策林二·二十二》)。他还写有大量的讽喻诗揭露国家专营导致官商勾结腐败,结果是支撑中央财政半壁江山的盐税多入权贵私囊的弊端:“每年盐利入官时,少入官家多如私,官家利薄私家厚,盐铁尚书远不知。”白居易还将矛头直指桑弘羊,认定桑弘羊这样的人物汉代有,今天也有:“好衣美食有来处,亦须惭愧桑弘羊。桑弘羊,死已久,不独汉时今亦有。”(《盐商妇》)刘晏曾自比桑弘羊,他所实施的以增强国营经济和提高国营经济效益的改革,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兼顾到了民间商人的利益,活跃了商品经济,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因未能突破增强国营经济控制力的大政策框架,其积极作用也就有限。在汉初的“盐铁会议”上,贤良文学对国有国营经济的弊端已有十分深刻的分析,他们批评政府“总一盐铁”、“笼而统之”的政策势必造成产品的生产往往不合市场需求,且质量低劣,官府强买强卖,价格虚高,民间会不堪其苦;政府经营,使得民间发展经济创造财富的积极性衰退;政府经营失利,势必会将亏损转嫁到百姓身上,加重人民的负担;国家经营的最大恶果是会出现权贵经济,形成一个背靠政权,以国营为名,通过特权而攫取庞大经济利益的权贵集团,导致官商勾结,促使社会财富两极分化加剧。清末民初的刘师培曾对历史上的国有经济政策进行过系统而深入的批评,他在《论中国古代财政国有之弊》一文中对历史上的盐铁官营和均输平准等制度进行了详尽的批判,他认为这些制度的基本逻辑就是“垄断天下的利源,以便其专制”,其手段是“以国家之手操纵商业”,最终实现“利归权家”,由权贵阶层独享经济利益,分析十分深刻。① 果然,就在刘晏死后,他所提倡的增强国有经济改革的理财政策的弊端便越益显露出来。韩愈和白居易对国有理财改革所导致的低效率和官商勾结产生腐败所形成的权贵经济的批判,对今天仍有启示意义。

  二、杨炎“量出制入”财政原则的评价

  两税法改革的推行者是杨炎。杨炎(公元727-781年),字公南,天兴(今陕西凤翔)人。历任郎中,中书舍人、礼部侍郎等职。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任门下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宰相)。不久因朝中党争被罢相,贬官外放崖州(今海南琼山县东南)司马,在去崖州的途中被赐死。杨炎在财政史上被认为最大的贡献是创立了两税法。唐中期以后,由于土地兼并剧烈,农民大量逃亡,户籍大乱。《旧唐书·食货志》载,至唐德宗初年,已是“天下残瘁,荡为浮人,乡居地着者百不四五,如是者殆三十年”,均田制的荡然无存也使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上的以人丁为本的租庸调制难以为继。时任宰相的杨炎遂于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实施了两税法改革,以两税制取代租庸调制。

  这一改革被认为是完成了从“舍地而税人”向“舍人而税地”的新税制的演变,因对后世产生重要影响,被以后的研究者给予了高度的评价。

  《旧唐书》记载两税法的基本内容是:“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

  户无主客,以见(现)居为薄;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州县税三十之一,度所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逾岁之后,有户增而税减轻,及人散而失均者,进退长吏,而以尚书度支总统言。”(《旧唐书》卷118《杨炎传》)据这一记载,两税法改革的内容是将租庸调及当时各色名目的苛捐杂税归并统一简化为地税和户税两个税种,地税按纳税人拥有的田亩数征收,户税按资产多少划分户等(包括坐商与手工业者)以货币征收,两税分别于夏秋两季缴纳。两税法是中国赋税史上的一次重大变革,开始以货币税代替实物税和按丁计税转变为按资产计税,同时第一次明确提出了“量出制入”的财政原则,赢得了后人和现代研究者的高度评价。

  两税法的推行因简化了税目和征收时间,短时期内收到了显着的效果,户数从代宗广德二年的293万多户增为380多万户(《唐会要》卷84),岁敛钱3千余万贯,税米、麦1千6百余万石(《通典·食货典·赋税》)。史称两税法的推行使得“天下便之。人不土断(定户籍)而地着(安土),赋不加敛而增入,版籍不造而得其虚实,贪吏不诫而奸无所取。自是轻重之权,始归于朝廷”(《旧唐书》卷118《杨炎传》)。但随着两税法的推行也逐渐出现了许多弊端,例如由于政府开支无法受到有效约束,财政往往入不抵支,各级官吏为讨好上司便千方百计去搜刮民膏民脂,使两税法规定的禁止两税之外再行加敛的规定徒成虚文。随着加敛增加不断,“困穷殍馁”的现象开始出现(《陆宣公集》卷2《贞元改元大赦制》),两税法也遭到了许多的批评。大诗人白居易曾控诉两税法加重了对百姓财富的搜刮,字字含泪:“国家定两税,本意在忧人。厥初防其淫,明敕内外臣:税外加一物,皆以枉法论。奈何岁月久,贪吏得因循,浚我以求宠,敛索无冬春……昨日输残税,因窥官库门。缯帛如山积,丝絮似云屯。号为羡余物,随月献至尊。夺我身上暖,买尔眼前恩。进入琼林库,岁久化为尘。”

  (《白氏长庆集》卷2《重赋》)陆贽也多次上奏,分析两税法的弊端。他首先批评杨炎“量出制入”的财政原则加重了百姓的负担:“大历中纪纲废弛,百事从权。至于税率少多,皆在牧守。裁制邦赋,既无定限,官私惧有阙供,每至征配之初,例必广张名数,以备不时之命”,两税又以此为准,“乃采非法之权令以为经制,总无名之暴赋以立恒规”(《陆宣公集》卷22《均节赋税恤百姓》第一条)。地方官吏还往往把过去临时征收的“杂征”改为常赋并入两税,同时地税之外又加收青苗钱、地头钱,以“供军”等名目征收附加税,把已明令废除的杂徭又以“召雇”、“和市”之名目进行勒派,“广其课而狭偿其庸,精其入而粗计其直”(《陆宣公集》卷22《均节赋税恤百姓》第一条),结果“两税之外,非法之事,复又并存”,甚至“非税而诛求者殆过于税”。钱绢辗转折纳,“往者输一,今过于二”(《陆宣公集》卷22《均节赋税恤百姓》第一条)。两税法实施的结果是,不但原有税额未减,人民负担却“有加无除”。陆贽的批评属实,这是因为两税法“量出制入”,田亩之税以大历十四年垦田数为准分摊到各州县,按户等征收,但因国家对户等和土地等级的税率均无统一之规定,而是“悉委州郡”(《全唐文》卷60《置两税使诏》)分别确定,于是“每州各取大历中一年科率钱谷数量最多者,便为两税定额”(《陆宣公集》卷22《均节赋税恤百姓》第一条),这就无疑加重了百姓的负担。更何况在两税法颁布不久,有的地方便又每贯又加征二百①,随后各道都一律照加。建中三年(公元782年)五月,唐德宗也下令“增两税、盐榷钱,两税每贯增二百,盐每斗增一百”。(《旧唐书》卷13《德宗上》)建中四年又征间架税(房屋税)和除陌钱,开始了新的摊派。实行两税法后苛捐杂税仍在不断继续增加。

  本文认为,杨炎提出的“量出制入”的财政原则不应肯定和高度评价。“量出制入”的财政原则要求国家首先计算出各项支出总额即“百役之费”的数量,然后确定向人民征收的赋税总额,再把赋税总额分摊地方,由各州各县以一户为单位按照贫富等级向百姓征收。对这一财政原则的弊端,明清之际的大思想家王夫之曾有深刻分析,他说“因出以求入,吏之奸,民之困,遂浸淫而无所止”(《读通鉴论》卷24),揭示了“量出制入”的财政征收原则将为统治者满足自己的无底欲壑大开方便之门,加之地方官可以寻找各种借口“量事取资”,上下其手,从中渔利,百姓自然横遭祸害。陆贽也有相近的认识,他强调“量出制入”的财政原则易使统治者的赋税征收走上竭泽而渔的道路,因此,应坚持传统的“量入制出”的财政原则。“量入制出”首见于《礼记·王制》:“冢宰制国用,必于岁之杪(末),五谷皆入,然后制国用……量入以为出。”“量入制出”的财政原则是儒家传统的观点,也是在中国封建社会中一直被“公认”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根据一年之内可得财政收入的总额制定该年财政开支计划,强调只有坚持这一原则才能使财政开支控制在财政收入总额的限度内,保持收支平衡,同时也可以对统治者的财政开支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陆贽论证说:“夫地力之生物有大数,人力之成物有大限。取之有度,用之有节,则常足;取之无度,用之无节,则常不足。生物之丰败由天,用物之多少由人。是以圣王立程,量入为出,虽遇灾难,下无困穷。理化既衰,则乃反是,量出为入,不恤所无。”(《陆宣公集》卷22《均节赋税恤百姓》第二条)我们评价一项财政政策的好坏不能仅根据这一原则是“新”还是“旧”,而是要看它是否有利于减轻老百姓的负担,反映了广大人民的利益诉求。显然,儒家传统的“量入制出”的财政原则具有轻徭薄赋、减轻人民赋税负担的进步作用。坚持儒家的薄税赋论,短期内可能会减少国家的财政收入,但从长期看,因减税促进了生产的发展,会使得税基扩大,最终会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现代经济学理论上的“拉弗曲线”论述的就是这一经济学原理。

  三、两税法赋税征实物改征钱的评价

  以往给予两税法高度评价的另一理由是,两税法改赋税征实物为征钱,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历史趋势,因而具有积极的历史和理论意义。此说值得商榷。

  两税法规定除田亩之税(包括租粟二石及按每亩交粟二升的地税)纳谷米外,租庸调中应纳布帛棉等实物部分改折钱并入两税计征,一般商户占有的不在垦田数内部分的土地其地税也折现金缴纳。原来的庸并入两税后改以赋税代替徭役,百姓亦可以钱代役,劳役地租部分也变为货币租税。但这一改革脱离了当时的实际,加重了百姓的纳税负担。这是因为唐中叶以后,物价一直下跌,而两税所折之钱数不变,这对于需要出卖农产品以获取货币的农民实际上就增加了负担。陆贽就分析了赋税征钱结果是加重了百姓的赋税负担:“夫国家之制赋税也,必先导以厚生之业,而后取其什一焉。其所取也,量人之力,任土之宜。非力之所出则不征,非土之所有则不贡。谓之通法,历代常行。”而两税法这种“所征非所业,所业非所征”的赋税改革违背了这一“通法”:“谷帛者人之所为也,钱货者官之所为也。人之所为者,故租税取焉。官之所为者,故赋敛舍焉。此又事理着明者也。是以国朝着令,稽古作程,所取于人,不逾其分。……曷尝有禁人铸钱而以钱为赋者也。”(《陆宣公集》卷22《均节赋税恤百姓》第二条)由于市场价格变化,“每岁色目颇殊”,“所征非所业,所业非所征”,为了获得货币农民不得不“遂或增价以买其所无,减价以卖其所有。一增一减,耗损已多”(《陆宣公集》卷22《均节赋税恤百姓》第二条)。陆贽曾揭露说,由于钱重物轻,初定两税之时,百姓纳绢一疋折钱“大率万钱为绢三疋”,近来百姓纳绢一疋“大率万钱为绢六疋。价则转贱,数则渐加”(《陆宣公集》卷22《均节赋税恤百姓》第二条)。钱重物轻这一通货紧缩的趋势日益明显,据彭信威的研究,盐价在顺宗永贞六年(公元805年)由每斗370文或370文以上减为250文或300文;粟价在建中元年初定两税法时是一斗值钱100,三十年后(约当元和5年)约当20钱;米价在建中元年是200钱1斗,四十年后每斗也不过50钱。“这说明元和年间的紧缩,使物价减低到建中初的五分之一到四分之一。”①在通货紧缩的条件下,赋税征实物改为征钱必然要加重百姓的负担。到了贞元十九年,权德舆在《上陈阙政》疏中披露说:“大历中,一缣直钱四千,今止八百,税入如旧,则出于民者五倍其初。”(《全唐文》卷486)从理论上说,两税法改实物征收为钱币征收是符合人类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因为在理论上,农民为了纳税必须卖出他们的农产品换回货币,这有助于促进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有助于加速封建自然经济基础的瓦解。但在唐代,由于实物租税制转变为货币租税制的社会经济条件尚未成熟,所以两税法折钱纳税在当时还不能具有这种历史进步的意义。马克思曾在分析实物地租向货币地租转化必须具备的历史条件时说:在货币地租形态下,“直接生产者不是把产品,而是把产品的价格付给他的土地所有者(不管是国家还是私人)。因此……他的一部分产品必须转化为商品,当作商品来生产。因此,整个生产方式的性质就或多或少发生了变化”。实物地租向货币地租的转化“起初只是偶然的,尔后或多或少在全国范围内发生的从产品地租到货币地租的转化,要以商业、城市工业、一般商品生产、从而货币流通有了比较显着的发展为前提。……没有社会劳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这种转化是不能实现的,下述事实就证明了这一点:罗马帝国屡次试图实行这种转化都遭到了失败,本来打算至少把实物地租中作为国税而存在的那部分转化为货币地租,可是后来又恢复了实物地租”②。
  
  马克思的上述分析对我们认识杨炎改实物征收为钱币征收应该如何评价很有理论指导意义。在唐代,自然经济的色彩还十分浓厚,“钱未登于用,铸钱尚少”(王夫之:《读通鉴论》卷24),民间交易,多用布帛绫绢。“国之用财,多是布帛”(《陆宣公集》卷22《均节赋税恤百姓》第二条),连政府的军国费用有时也是发放绢帛,如开元年间曾下令“所有庄宅、口、马交易,并先用绢布绫罗丝棉等,其余市买至一千以上,亦令钱物兼用”(《全唐文》卷33玄宗《命泉货兼用制》)。贞元时期,因为钱少,也是“钱帛兼用”(《新唐书·食货志》)。唐统治者强调“布帛为本,钱刀是末”(《全唐文》卷35玄宗《命钱物兼用敕》),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时货币流通量少的现实。实行两税法后,又出现通货紧缩,物价下跌,也充分证明了当时货币地租所需具备的历史条件还不具备。到了宪宗元和四年(公元809年)政府就多次下令折纳现物,元和十五年(公元820年)则恢复了实物征收,“改配端匹斛两之物为税”(《唐会要》卷84)。穆宗长庆元年(公元821年)又规定“两税皆输布、丝、纩”(《资治通鉴》卷242“长庆元年秋”),“依当处时价送纳,不得邀索见钱”(《文苑英华》卷426《大唐诏令》70“常庆元年改元敕文”),两税法折物纳钱的改革推行不到三十年便逐渐被放弃,唐代又回到了实物地租的老路上来。

  反思唐中叶国营理财与实施两税法理财改革的争论,我们得出如下结论:评价一项改革政策的好坏不能以“公”(国营)或“私”(民营)为标准,而是看其是否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否有利于市场经济的活跃;也不能以“新”或“旧”为依据,而是看其是否代表了广大百姓的利益诉求,改革的措施是加重了百姓的负担还是减轻了百姓的负担?从这一认识出发,韩愈、白居易和陆贽对国营理财及两税法改革的批判,对我们今天也许还有某些启示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陈明光.试论唐代刘晏理财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J].福建师大学报,1984,(2).
  [2]唐任伍.论刘晏的经济改革思想[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1994,(5).
  [3]张守军.论杨炎与陆贽两种赋税思想的斗争[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1992,(1).
  [4]史力.略论刘晏理财与杨炎改税[J].冀东学刊,1994,(1).
  [5]李雪华.关于陆贽两税法的几个问题[J].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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