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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守法3000字论文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2-07 14:04:15 | 移动端:全民守法3000字论文

篇一:思修论文社会法治

中国的法治社会

依法治国是我国政治的基本方略,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更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障。可以说,法治是在政治、经济、文化、安全四个方面都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与国民生活息息相关。

春秋战国百家争鸣时期,韩非子就提出了法治的理念。汉皇之后,虽然这一思想并没有儒家的影响深远,但不得不说,于治理国家方面应用更多的其实是法家的思想。儒家作用更多旨在教化百姓,而君王之道则是以法家为基,以法律为具,从而管理国家。无规矩,不方圆,法律一方面约束限制公民的行为和权利,一方面保护了公民的安全和利益。

需要说的是,在封建社会中,法律是由统治阶级制定的,目的是保护统治阶级的地位和利益,虽是法治,实际上这法治也是人治的一个缩影,法律的背后是帝王的意志,所以并没有切实地保护百姓利益。在新中国成立后,新的法治时代开启。这时候的法治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共同制定的,目的是保护中国公民的利益,能够更好地建设一个相对和谐的社会环境,从而为将来的经济政治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正是由于这样的初衷,中国的法治才做到了真正的法治,彻底取代了不科学且落后的人治。

法律是由国家暴力机关强制实施的,每个公民都必须遵守法律,同时也能得到法律的庇护。有了法律并不能完全达到法治,只有真正贯彻实施法律,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才能使法律发挥出更大的效益,

贴近法治的目标。

2014年8月,福建高院终审判决曾四次被判处死刑的聂念斌无罪释放;12月,内蒙古高院宣告18年前已被执行死刑的呼格吉勒图无罪。2014年法院系统共纠正12起冤假错案。该事件成为2014年度最受关注的法治实施事件。

2014年12月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并通过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周永康严重违纪案的审查报告》,决定给予周永康开除党籍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从以上两个实例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律的作用就是惩奸扬善,不会因为其他因素而改变。2014年是中国法制逐步建设健全的一年。当冤假错案发生时,出现问题的执法部门得到了惩罚,真正的正义曾经被执法人员以法律的名义掩盖上,最终仍然被法律揭露在众人之前。当贪腐事件发生时,有权参与法律制定的官员曾经试图借法律之名作威作福,最终仍被法律无情惩罚。法律不讲情面,不看官职权力,是公正的代名词。

需要提及的是,与国外的法律系统相比,中国的法律看起来更加有一丝“人情味儿”。在案件审判时,尤其是刑事案件,常关乎到“情节轻重的问题”,这也是其他国家法律所没有的。同样的罪名,量刑标准是一个范围值,最终量刑按照情节轻重在这个范围里波动。这样一方面能够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得到最适合的审判,一方面更是大大加强了道德建设在法治过程中的重要意义,强调了道德教化对社会的积极作用。

然而,这样做也产生了很多弊端。首先,中国法制建设并不完全,尤其是在经济科技文化知识产权等方面十分落后,这样标准模糊不清晰的量刑标准势必为案件审判带来重大的困难和影响。法官在审判的时候,为了统一公正的标准,经常要参考相似案例的审判流程和量刑程度,严重影响审判效率,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法律的公正性。其次,媒体和公众的介入会让法律的审判和实施变得更主观而非客观,案件曝光之后,法院经常会在民众舆论的压力下轻判或重判,从而引起法治的偏差和疏漏。最后,“自首可大量减刑”“有情可循的案件刑罚会大大降低”等现象势必会影响一大部分犯罪分子的心理,使法律的强制力和约束力都被减弱,犯罪的代价变得十分小,犯罪的几率也大幅上升。道德约束从古至今都是中华人民思想中的一大部分,尤其是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道德的修养在一些情况下是大于法律的效力的,法治里仍然有人治的思想在,这些都给法治执行带来了问题。

道德不能替代法律,它只是法治过程中的一个插曲,也是法治社会的一个体现。道德能在一定程度上极大的推动法律的发展,但是中国法治社会的完善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只有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能够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中国的法律治理才能产生最大的效益。

木材14

刘衍澍

140564127

篇二:法治中国论文

论法治中国

李菲

(西安交通大学 法学院 ,西安)

摘要:要对法治中国的含义进行界定,首先需要对法治中国从“法律”到“法制”再到“法治”的历史进程进行回顾,从新中国成立至今的法治进程大致可分为废旧立新、停止破坏、起步发展三个阶段;明确法治中国含义是法治建设的逻辑起点,学界对此未其并未作出界定,要明确其含义,需要对“法治”和“中国”含义进行探讨,“法治”一词包含如法律至上、人权保障等最低限度共识,“中国”一词在此指称特定领域范围,法治中国也即一种良性法律秩序的现实状态在全中国范围内得以实现。要实现法治中国,则要通过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才能最终得以实现。最后,针对对法治中国与法治国家的关系同义论与异义论的争论,同义论的主张更有助于集中力量围绕一个核心的国家价值目标进行建设。

关键词:法治; 中国; 法治中国; 法治国家

2013年1月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自此之后,法治中国成为主流的政治命题。 2013年11月12日中国中产党第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至此法治中国的建设目标

首次被提出。

一、法治中国概述

法治中国的提出是针对当前中国经济社会中出现新问题,在传统法治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经历从“法律”到“法制”再到“法治”、从“依法办事”到“依法治国”再到“法治中国”的过程。

(一)法治中国历史进程

新中国成立后 ,从“法律”到“法制”再到“法治”的法治历史进程大致可分为废旧立新阶段、停滞破坏阶段、起步发展三个阶段。

1.废旧立新阶段

从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到1956年三大改造的完成这一时期是我国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在此期间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废除中华民国时期由国民党政府所颁布实施的全部法律法规和司法体系,与此同时开始着手构建我国的法律体系。1949年通过的起着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0年通过新中国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实施、1954年通过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根本大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在宪法的规定下被制定出来。为确保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完成,国家又通过了一系列法规。同时为巩固新中国成立的胜利成果、维护社会稳定,国家同时出台了涉及逮捕、拘留等一批重要法规。至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等法制原则得以确立,虽然这一时期的法制建设从总体上讲是卓有成效,但鉴于初创时期大量法规尚未制定,又受当时“主要依靠群众直接行动,而非依靠法律”的大规模群众运动影响,法律发挥作用的空间十分有限。

2.停滞破坏阶段

1956年党的八大提出要“国家必须根据需要逐步地系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但1957年左倾思想的泛滥使得八大提出的主张被悬置高空。自1957年到文革十年这段时间,国家没有制定过一部新的法律,原有的法律法规虽然没有被废止,但已经沦为一纸空文。

3.起步发展阶段

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胜利召开为重振法制建设提供了强大的政治支撑,公报中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成为法制建设的重要起点。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成为中国法治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我国逐步从依政策办事过渡到依法和以政策办事并重。1996年江泽民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法制讲座上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正式提出。1997年十五大报告中第一次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明确把“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改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进行专门界定。1999年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增加进宪法条文中。2002年江泽民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要早2010年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2004年国务院制定的《关于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纲要》提出要用十年左右时间实现基本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2012年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八二宪法实行30周年讲话中提出:“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共同建设要求,蕴含“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完整法治环节,体现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向法治体系的转变。

(二)法治中国概念提出

1.从学术命题到政治命题

据韩大元先生的考察,“法治中国”四字最早是作为学术概念提出,并以2004年陈云良先生发表的《法治中国,可以期待》一文作为例证,除学术界对法治中国的研究外,2005年出现的检察日报等媒体策划的“法治中国,中国法治时空”栏目表明社会生活中也对法治中国一词进行使用。从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后,“法治中国”一词转变成为主流政治命题。

2.法治中国提出政治意义

法治中国一词,从“学术命题”转为“政治命题”,其转化前后的意义有何不同也即“法治中国”一词上升为作为政治命题的意义问题。对此,韩大元认为作为政治命题的“法治中国”会带来三点不同的变化:

首先是法治中国对中国加入人类社会法治发展进程,扩大法治话

语权具有积极意义。话语的影响力和重要性,赛谬尔在《民主和资本主义》中说道“像枪和金钱一样,话语是一种具有自身特征的社会力量。话语的结构提供了一个词汇表,包括比如自由、权利、男人、公民这样的一些术语。围绕话语的斗争涉及到容许收入词汇表的术语,以及使用它们的方法、时间和场合”1。在法理上,话语权是一种消极权,又是一种积极权,法治话语权不仅赋予主体自己支配自己的自由权利,还让其享有积极作为以对外界进行干预、调整和控制的能力。

其次,韩大元先生认为“法治中国”作为政治命题,有助于维护所谓法治的“国家”权威。他声称国家法治的“碎片化”正割裂着国家法治精神的命脉,认为作为社会主义核心法律观的法治是个统一体,不能将法治系统分解为“法治的政绩工程”。法治作为治国之道其主体维度只能是以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实施,不能分解为所谓的“法治地方化”、“法治部门化”、“法治工具化”,否则“法治中国”的权威性和尊严性将会受损。

最后,“法治中国”作为政治命题,是一个综合性的、历史的与动态的发展过程。从语言学角度出发,法治中国一词为偏正结构,法治是描述语,中国是核心词,这里的中国是包含大陆、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是针对中国概念的一个完整的表述,也是国家作为一个统一体的现状与将来法治凝聚力的证明。即使台湾尚未回归,祖国尚未实现统一,但在一个中国范围内的法治是共同价值观,也是增强民族凝聚力的重要载体。将来国家实现统一后的基本法实施中,法治将会1 塞缪尔·鲍尔斯·赫伯特·金蒂斯.民主和资本主义[M].韩水法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10页。

篇三:依法治国 政治论文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理论与实践论文

---中国法制社会新的起点

姓名:王 东

学号:1411091898 专业:水产养殖

中国法制社会新的起点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

国人期盼、世界瞩目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胜利闭幕了。以这次全会及其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 为标志, 中国法治在 60 多年持续探索和深厚积淀的基础上快速跨入新的发展阶段, 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 。今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如果说,改革开放、科学发展是两次重大历史抉择的话,那么,今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将国人期盼 、 世界瞩目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胜利闭幕

了 。 以这次全会及其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标志,中国法治在 60 多年持续探索和深厚积淀的基础是又一次重大历史抉择。

一、依法治的国思想演进

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开创了“依法治国”的思想。1956 年 9 月 19 日,董必武在党的八大上郑重地提出了加强人民民主法制、依法办事的治国方略,并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著名论断。他的八大发言是中国共产党关于人民民主法制建设的经验总结,是探索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重要成果之一,也是毛泽东思想的结晶。十年文革也从反面证明了“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必须坚持的正确治国途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在总结过去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坚定地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历史性任务,确定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针。邓小平同志强调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为我们党坚定不移地走依法治国之路,建设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社会打开了新局面。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全面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邓小平同志的民主法制思想。1996 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一条基本方针,写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 2010 年远景目标纲要》。1997 年党的十五大报告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制”和“治”虽一字之差,却是一次重大的观念变革,表明中国不仅要加强法律制度建设,而且要从治国方式上根本抛弃“人治”传统。1999 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这一治国方略正式写入宪法修正案。从此,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以胡锦涛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集体,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提出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标志着党的执政理念的新发展,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因此有了更为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2007 年,胡

锦涛同志在中央党校发表的重要讲话中强调:“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十七大报告对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作了全面部署,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进一步推进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多次就法治建设发表重要论述,进一步指明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方向和道路,明确提出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三个共同推进”和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个一体建设”,丰富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写入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依法治国”作为主题,凸显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将法治建设上升到党和国家事业全局的高度,标志着法治中国建设新的里程碑。

二、依法治国的内容与意义

(一)、厉行法治是新时期深化改革发展的历史抉择法治的发展是循序渐进的历史过程,也是国家和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的必然选择。当前,厉行法治成为历史必然抉择。

(1) 法治是凝聚共识的历史抉择。党的十八大后,改革发展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在利益多样化、观念多元化的今天,无论是破除妨碍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弊端,还是加快政治体制改革 ;无论是加快完善文化管理经营体制,还是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管理体制 ;无论是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还是解决征地、拆迁和信访等民生问题,法治是最大的共识。历史发展告诫我们,今天,只有法治,才能凝聚共识 ;只有法治,才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2)法治是深化改革的历史抉择。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政治体制改革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这一提法为政治体制改革指出了目

标和方向,更重要的是明确了改革的法治路径。法治路径是实现顶层设计、积极稳妥推进改革的最优选择。改革离不开顶层设计,而顶层设计只有通过法律的形式,才能成为推动改革的根本力量,保证改革不为各种不确定因素所阻、不为各种利益博弈所困。

(3)法治是科学发展的历史抉择。当前,发展面临不少不协调、不平衡、不可持续的体制机制性问题。比如,在经济结构调整中,面临自主创新能力不强、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压力大、生态与环境保护继续加强等问题 ;在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推进中,面临保护耕地、保护农民权益、新生代农民工等新情况新问题 ;在社会事业方面,医疗、教育、住房、收入分配、养老保险、户籍改革、社会管理等方面的突出问题亟待解决。要破除这些妨碍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必须靠法治形成“更加全面、更加系统、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才能实现。缺乏法治规范的发展可能全面协调发展,没有法治支撑的发展也无法可持续发展。

(4)法治是社会和谐的历史抉择。和谐社会的特征之一就是“民主法治”。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离不开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遵循。正如习近平同志在《之江新语》中提出的,“只有把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纳入法治的调整范围,经济、政治、文化和谐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才有切实的保障,整个社会才能成为一个和谐的社会”。中国的改革进入攻坚期,也是矛盾凸显期。不管是企业改制、征地拆迁,还是环境保护、劳动关系调处,不管是就业、就学、就医,还是住房和社会保障,都必须坚持用法治思维思考问题,以法治方式定分止争、断事评案。只有使更多的人懂得,运用法治思维,采取法治方式,才能让依法解决利益矛盾成为最大共识、最佳选择,才能最大限度实现社会主义

(二)、厉行法治是破解当前改革发展难题的根本途径

(1)厉行法治,破解“人治经济”问题。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对经济发展法治化程度的要求越来越高。能否从官主经济、人治经济转向自主经济、法治经济,从全能政府、管制型政府向有限政府、服务政府转变,关系到这场改革的成功与失败。当前,我们在市场监管中,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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