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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执法改革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3:44 | 移动端:路政执法改革

篇一:关于加强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强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交公路发[2014]106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严格规范公路路政执法行为,做到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提升交通运输行业依法行政、执法为民水平,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断完善公路路政执法管理体制机制,加大路政执法工作力度,有效地保护了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各种因素影响和制约,目前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公路路政执法制度不完善、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监督不到位等问题,乱罚款、乱收费、不文明执法现象还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损害了交通运输行业形象和公信力。加强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是推进交通运输行业法治部门建设的重要内容,是“除'四风'、强服务,建设群众满意交通”的重要抓手,对于保障公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升交通运输行业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规范执法、提升服务”为主题,以全面提升公路安全保护能力为目标,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执法问题为突破口,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全面推进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严格规范权力运行,强化权力运行监督,完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努力实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加快推进“四个交通”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原则。

——服务导向。通过加强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积极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强化公路安全保护工作,不断改进提升公路交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的能力和水平。

——创新驱动。坚持以信息技术条件下科学高效管理为方向,完善科技支撑,创新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能,促进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发展。

——标本兼治。着力解决路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努力解决体制机制、手段和保障等根本性矛盾和障碍,建立规范路政执

法的长效机制。

——稳步推进。在着力巩固公路执法专项整改工作成果的基础上,逐步理顺体制机制,完善保障措施,确保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积极有序推进。

(三)工作目标。

到2017年底,基本建立较为完善的公路路政执法运行机制和工作格局,实现执法制度健全、执法行为规范、执法监督严密、经费保障有力、公路安全保护达到较高水平,基本适应交通运输科学发展的新要求,满足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的新期待。

——队伍素质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执法为民意识更加坚定,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明显提高,执法队伍膨胀等遗留问题积极有序解决,队伍结构明显优化。

——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执法人员准入、教育培训、行政许可、上路执法、督导检查、考核奖惩等监管制度基本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及时受理,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保障能力进一步加强。执法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基层执法人员待遇明显改善,执法装备配置明显加强,基本满足执法工作需要,执法信息化水

平明显提高。

——治超力度进一步加大。封闭式收费公路违法超限运输基本杜绝。超限检测站点布局进一步优化完善,部门联合执法进一步加强,非现场执法逐步推广完善,干线公路违法超限运输率持续控制在6%以下。

——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升。执法队伍形象明显改观,执法规范化水平明显提升,乱收费、乱罚款、不文明执法现象基本杜绝。社会公众认知度和认同感明显提高。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公路路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

1.规范路政执法主体。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有效整合公路路政执法队伍,减少路政执法层级,相对集中路政执法权,切实落实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执法主体责任。加快落实经营性收费公路路政执法由公路管理机构派驻管理制度。按照“多元化投资、一元化管理”的原则和方向,逐步理顺高速公路管理体制,推行高速公路路政执法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统筹管理的模式,解决多元化、分割式管理的问题。

2.加强执法人员管理。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与相关

部门沟通协调,结合本地区公路里程等实际情况,科学核定公路路政执法人员定员标准,严格按照定编配备人员。按照有关规定,逐步妥善解决超编人员分流安置问题。坚持“凡进必考”,严格落实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对考试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发放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不得从事公路路政执法工作。完善公路路政执法人员考核奖惩制度。对发生严重违规违纪执法问题的执法人员,坚决调离执法岗位。加强执法协管人员管理,严禁协管人员单独从事公路路政执法工作。

3.加强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健全和完善公路路政执法教育培训制度,分类、分期组织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开展全员培训,不断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所有公路路政管理和执法人员每年要至少参加为期不少于7天的培训。加强公路路政执法队伍队容风纪管理,大力开展队伍作风整顿,定期组织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努力建设一支素质高、业务强、纪律严、作风硬、反应快的公路路政执法队伍。

(二)加强公路路政执法行为规范化建设。

4.加强路面执法管理。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健全和完善上路执法派遣或核准管理制度,加强执行监管,坚决禁止公路路政执法人员随意、

篇二:明确执法队伍职能区分推进交通综合执法改革

明确执法队伍职能区分推进交通综合执法改革

法规科 海事处

(2012年4月28日)

第一:乡镇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级关于乡镇交管所综合执法改革精神,推进我市乡镇交管所综合执法工作,近期,局法规科根据局领导的部署要求,对乡镇交管所的行政执法相关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市乡镇交管所是1985年11月按区设立的,原有9个乡镇中心交管所,实际运行的是8个(城区交管所与市运政稽查大队合并)。2005年增挂运政稽查中队牌子,2009年增挂路政中队牌子。

1、人员情况。目前我市乡镇交管所在编人员92人,实际在岗人员只有74人。

2、执法职能。交管所目前主要承担的执法职能有两项:一是以运政稽查中队的身份实施辖区内除国省道以外的道路运输市场管理,业务上受运管处指导,执法主体为兴化市运管处;二是协助公路站实施乡、村公路路政管理和养护巡查,以养护巡查为主。

3、综合执法改革情况。今年2月份,市编办正式批复在市运输管理处增挂“兴化市乡镇交通运输综合管理所”牌子,9个乡镇中心交管所改名为“××交通运输管理所”,是市乡镇交通运输综合管理所的分支机构。

根据市编办批复,“市乡镇交通运输综合管理所在市交通运输局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受市(县)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运输、公路、港口、航道、地方海事等管理机构的指导”,“各交通运输管理所在规定的区域内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统一以市乡镇交通运输综合管理所的名义行使执法权”。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交管所法定依据不清,执法主体资格不明确。交通执法主体多元化,除交管所外,其他各执法机构都有明确的职能和法定依据,而交管所法律地位不清晰,至今没有一部法律法规明确交管所的执法依据;二是交管所执法职能不强,与交通主要执法单位关系不顺。政府编制部门明确的交管所职能大部分是协助管理,除在运政执法中承担部分查处案件职能外,其他就是参与、协助、现场制止等行政权,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所以非常容易与五大职能部门产生管辖的交叉或空白,发生乱作为、不作为的行为;三是交管所执法装备不强,人员结构不合理。8个交管所除戴南所外,其他所只有1辆路政执法车,取证装备如摄像机、照相机、录音笔以及笔记本电脑、打印机普遍没有;现有人员的文化结构和年龄结构以及各所之间执法力量分布存在不合理。

三、综合执法改革的落实

按照上级关于推进交管所综合执法改革的要求,下一步还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机构挂牌。既要挂“兴化市乡镇交通运输综合管理所”的牌子,又要挂“××交通运输管理所”的牌子。同时,更重要的是要明确实施乡镇交通运输综合管理的主管(审批)、法制审核等人员的分工和工作职责。

2、职能理顺。交管所的职能中更多的是协助职责,为保证交管所积极有效履行职能,既防止在履行协助职能时应付了事、不负责任、不作为,又防止超越

权力范围乱作为。一方面对交管所的职能和赋予的行政权力、执法依据应一条一条的梳理,固化交管所的权力,做到放权又限权,防止与五大部门的职能交叉。另一方面,对交管所行使执法权时的主体名称要进一步的细化,明确实施执法的主体。交管所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主体职能以乡镇交通运输综合管理所的名义履行职责,协助职能以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主体或授权组织的名义履行职责。

3、完善机制。应建立一系列制度,保证综合执法工作的顺畅运行,例如交管所与五大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通报制度、协助职能的时效制度、执法经费保障制度、执法统计制度等。

4、人员培训。乡镇交通运输综合管理工作涉及的专业业务面广量大,必须要有一支高素质的基层交通运输管理队伍才能与其职能相适应。因此,要加大对现有交管所人员进行法律法规、业务知识以及执法理念、职业道德的培训,同时制定措施进一步强化管理,落实执法责任制。

5、配齐装备。根据交管所综合执法职能的要求,应尽快提升交管所执法装备水平,增加执法车辆,添置笔记本电脑、打印机、摄像机、录音笔等必要的办案取证装备,同时保障正常的执法经费。

6、落实“四统一”。按照省厅“四统一”要求,开展统一执法标志、统一执法证件、统一工作服装、统一执法场所外观相关工作。

四、建议

1、建立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领导机构。乡镇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工作,需要协调局属主要执法单位,有必要成立由局领导挂帅的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负责及时解决交管所在综合管理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共同推进交管所综合执法工作。

2、调整完善交管所执法力量。综合考虑各乡镇的交通和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突出服务戴南、安丰两个副中心小城市的发展,做大做强戴南、安丰两个乡

镇交管所。建议策应戴南镇扩权强镇的要求,试点成立“戴南交通运输分局”,整合执法力量,设立运政、路政大队,解决交管所人员无道检证不能上国省道检查、实施路政管理的难题。

3、在交管所增挂“农村公路管理协调办公室”。可考虑将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的部分职能转移到乡镇交通运输管理所,充分发挥交管所作为管理农村公路一线力量的作用,明确交管所在农村客运通达工程监管、农村公路养护考核督查等环节中的地位。

第二:建立健全统一上航执法机制

一直以来,全省水上执法工作存在着分散执法、重复执法以及多头管理等诸多现象,不仅给管理相对人增加了许多麻烦和负担,直接损害了管理相对人的经济利益,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严重影响和损害了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为此,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09]142号),就全省实施水上统一上航执法体制改革,明确了“三定”规定。为全面贯彻执行省政府“三定”规定,进一步加强我省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履行水上统一上航执法职能,维护水上运输良好秩序,确保全省辖区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省厅制定了《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海事局(省船舶检验局,省水上执法总队)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交政[2010]37号)和《全省水上统一上航执法工作实施意见》,并于2011年1月21日举行省水上执法总队成立揭牌仪式,正式履行水上统一上航执法职能,泰州市地方海事局也于2011年2月底成立泰州市水上执法支队,承担航政和水上运政上航执法工作。并要求县级地方海事部门按照“三定”规定,尽快全力推进水上统一上航执法工作。我处领导班子对此高度重视,

根据泰州地方海事局和交通运输局领导的部署要求,认真开展工作调研,现就我市水上统一上航执法工作提出一些不成熟的意见,供领导决策时参考。

一、建立组织机构

(一)建立健全市水上统一执法组织机构。按照省政府“三定”规定,我们海事部门将主动作为、积极主动向交通运输局领导汇报,加强与市编办协调沟通,提请兴化市政府根据“三定”规定,尽快批准建立健全水上统一执法组织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内设机构,成立 “水上执法大队”,尽快全面履行水上统一上航执法工作,在此基础上,明确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并充实业务力量,开展正常的业务工作。

(二)切实理顺水上统一上航执法体制。在交通运输局支持下,加强与航道和运管部门的联系沟通,按“三定”规定,将航政、水上运政有关职能赋予海事部门行使。切实理顺水上统一上航执法体制,承担起上级赋予的执法职能。从而有利于集中管理资源,提高管理效能,强化交通运输内部行政监督,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更加公平、公正和廉洁高效。

二、明确职责权限

(一)调整和明确水上统一上航执法相关职责

1、水上执法大队的主要职责。根据省政府的“三定”规定,水上统一上航执法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对船舶违反水上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行为的检查、制止、强制、处罚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对船舶存在海事违法、超过航道等级限制使用航道、占用通航水域过驳作业、擅自从事营业运输以及超越经营范围行为的检查处理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指导通航水域、港口的巡航、通航秩序监督管理和交通管制工作。

篇三:当前路政执法存在着四大问题转

当前路政执法存在着四大问题转 当前路政执法存在着四大问题

近几年,国家为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每年投资3000亿元以上建设公路,使我国高等级公路建设突飞猛进,农村路网不断完善,其成就举世瞩目。为确保公路完好畅通,充分发挥公路路网的作用,加强公路路政管理刻不容缓。而目前,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则面临四大软助,严重制约了路政执法工作的开展。

一、法律、法规、规章不完善

试举三个例子:

第一《公路法》第85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就产生了两个问题:一是路政索赔程序问题;二是索赔标准问题。福建闽东某县就出现一个案例,路政部门对损坏路产行为依法立案、调查取证,通过行政程序作出赔偿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复核、复议、提起诉讼,而该县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就依据《公路法》第85条判定路政部门的赔偿决定书无效,认为路政部门索赔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承担民事责任无疑适用民法的平等、等价有偿、自愿和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而路政部门索赔都是按当地物委、财政部门制定的损坏赔偿标准。这些标准充分考虑了路产损坏赔偿费要上交上级财政、交通公路部门部分、路政人员办案费用、协助办案人员开支等各因素,但对于当事人来说,由于路政部门具有一定的强制力,且此标准无疑偏高,违反了民法的平等、等价有偿、自愿和公平原则。例如福建省的一起路政案件来说吧,案件是一起交通肇事损坏路产案件,依据福建省公路路产损坏赔偿标准索赔1.25万元,保险公司提出强烈质疑,而事实上此段路损坏部份修复也只用了不足4000元。假如我们遇到如此类诉讼,我们的路政部门是否可能败诉。 第二2003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交通部规章《公路路政管理规定》漏洞很多,如第八条:“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公路法》

第44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考虑到公路部门管养分离,事企分离,养护市场化势在必行,《公路路政管理规定》此条款规定明显违背了《公路法》

第44条规定;二是依据《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8条,公路建筑控制区除了公路防护、养护外,也不得擅自占用、利用或者挖掘,此条极不可行。我们知道,《公路法》第56条授予公路路政部门建筑控制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控制权(禁止修建)及管理电缆等埋设的审批权,建筑控制区内种植农作物等是可行的,这也符合节约用地原则,但《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第8条从字面上来理解,实际也就剥夺了建筑控制区占用、利用、挖掘从事种植的权力。此外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条公路赔偿和补偿规定,在对照《公路法》第85条第一款规定后,也使人如堕云雾,到底路产损坏索赔是依据何种程序?第三路政执法法规最不完善、也是问题最大的当属超限运输管理,超限运输问题之复杂,涉及部门之多,没有亲身经历很难想象,依靠一个交通部《超限运输管理规定》,由路政部门单打一很难凑效。而比这更高层次的能整合各种行政执法资源的国务院法规尚未出台,有的地方依靠政府牵头搞联合执法等虽能凑效一时,但业内人士有充分理由担心难以持久。

二、体制不顺

理顺路政管理体制喊了许多年,但是光打雷不下雨。全国各地路政单位名称五花八门,隶属关系各种各样。路政部门现有体制是“隶属交通局,挂靠公路局”,即人财物在公路局,而哈

尔滨市的行政处罚权由哈尔滨市交通局委托哈尔滨市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执行,这就至少有三个问题:

一、管理与处罚脱节。对规范交通行政处罚,变多家执法,多家处罚为一家处罚,对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依法行政水平将起到积极作用。但通过现阶段的工作开展,尚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国家《公路法》和《黑龙江省公路条例》已明确授权了路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利。路政管理工作既要有管理的权利还要辅以处罚的手段。如单纯进行管理而不实施处罚,路政管理工作则单薄而无力。由于管理与处罚脱节,致使公路路政保护路产路权的行为受到严重影响。二是路政违章案件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和查处。路政工作要做到防患于未然,就必须做到违法案件发生及时查处,消灭在萌芽之中,把损失降到最低。特别是公路两侧控制区违章建筑,一旦发生就要制止,运用法律手段给予强行拆除并给予相应处罚。但由于行政处罚权已相对集中,路政部门只有监管和举报义务,没有处理权力,致使路政违章案件得不到及时控制和查处。不能脱节,否则,无法体现出路政管理的整体力度和执法效率。三是省交通厅、省公路局今年一月份下发文件要求已建成的公路治超检测站要认真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我市已建成的四个治超检测站,其中有京哈公路两个治超检测站属行政处罚相对集中之列。要加强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就要严厉打击超限超载行为,国家八部委治超方案中也提出要严查严罚,但由于这两站公路部门已没有行政处罚权,所以要加强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则无实际内容,不能对其进行处罚就更谈不上严格治理。管理与处罚如何能更好的协调,更好地维护公路的路产路权不受损害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二、缺乏独立性。路政管理较之于公路养护,有其特殊性。如要加强路政宣传,加强横向联系等,但由于体制原因,路政部门依附公路局,只是一股室,至今没有独立财权,没有财权即没有事权,基层路政人员做事难免缩手缩脚。

三、缺乏激励机制。路政人员从事执法工作,每天都要与违法当事人打交道,每天都要面对各种干扰、恐吓,乃至各种暴力,工作量大,压力也大,但路政人员的职称问题、技术等级评定问题、补贴问题、大部分人员的职工身份问题,均未得到解决,影响路政人员积极性的发挥。

三、队伍素质不适应依法治路。

路政队伍普遍存在先天不足,后天失调,入口门槛低,出口不畅问题。许多路政人员都是从道班选拔,文化基础较弱,走上路政岗位后,虽然有过各种各样的岗位培训,但即使参加各种学历教育,由于缺乏严格的考试把关,许多滥竽充数,造成先天不足,后天失调。有的路政人员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中录用,但由于进入时很少从推进依法治路高度选拔高素质人才角度考虑,而是从照顾本系统子女就业,照顾方方面面人情关系出发,造成入口门槛过低。且长期以来,事业单位人浮于事普遍存在,“铁交骑”、“铁饭碗”思想严重,缺乏竞争、淘汰机制,造成路政人员文化素质无法有效提高。对公路管理法律法规也大多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能办案,但无法滴水不漏办铁案,能撰写相关法律文书,但不严密,没有组织听证、应诉能力,对相关法律法规,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土地法》、《森林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等都知之甚少。还有一个问题是基层路政部门人员知识结构不合理。一个基层路政所至少需要一名法律专业人才,如法律专业本科以上,一个工程专业人才,如工程师职称以上,一个较强的文秘人才,但基层路政人员人才结构基本上达不到以上要求,造成工作水平低,不适应依法治路需要。

四、执法不规范

基层公路路政部门执法不规范问题普遍存在,笔者认为至少有以下六方面:一是裁量权运用

不当。《公路法》对各种违法行为大都是做了×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赋予路政人员较大的裁量权。由于缺乏具体规定,同一种违法行为,在不同的经办人员,不同地区就可能有截然不同的处理。有的处以巨额罚款,有的处罚较轻,甚至不处罚,造成执法缺乏统一性、严肃性。二是办案过程中取证粗枝大叶。主要表现在没有用心去收集有关证据,笔录不规范,语句不通顺,询问问题缺乏逻辑性等。三是在超限运输中普遍存在只赔偿不卸货不处罚,这种做法对超限运输无疑治标不治本。四是法律文书混乱,缺乏一套完整的、严密的包括赔偿、处罚、许可、强制执行四大部分法律文书,有的自行创设,漏洞百出。五是收费上应收不收,少收漏收情况严重。六是放弃违章建筑管理。违章建筑涉及群众身家性命,牵涉方方面面,执行难度较大,因此许多基层路政管理大多被迫放弃对违章建筑的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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